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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担当

2014-11-05 何远 麦读

选自《质问希特勒——把纳粹逼上法庭的律师》译者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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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阶层,如官员般古老,如美德般高贵,如正义般必须。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秀丽恬静的施普雷河从柏林东南方迤逦而来,在快到亚历山大广场的时候,向西拐出一段波形,从夏洛腾堡区蜿蜒而出。因为这条河流,柏林也曾经被称做“施普雷河上的雅典”。但在“柏林墙”将柏林一分为二的年代,施普雷河却是这段苦难历史的见证者。柏林墙有很长一段正是沿着施普雷河修建的,河与墙一道,成为了东西柏林的分界线,将这座伟大的城市分隔成了截然不同的两个世界。


施普雷河在亚历山大广场南方拐出第一个弯时,岸上有一条与之垂直的街,叫做汉斯·利滕大街,德国律师协会就位于这条街上,而协会所在的那幢楼,也是用同一个人的名字命名的。用律师的名字来命名律师协会所在的道路与大楼,似乎还可以理解;但是,在肃穆的柏林高等法院内,却也矗立着他的半身像,在庄严的柏林地方法院,还悬挂着一块专门纪念他的牌匾。尽管法官与律师同属于法律人这一职业共同体,但为彰显法官的司法公正与司法中立,法官却都会主动与律师保持一定的距离,在以严谨闻名的德国法律界,身为律师的利滕,何以能独享这份殊荣?


利滕出生于20世纪初,当他在集中营里受尽折磨离开人世时,只有35岁。但是,在这短暂的一生中,他却用自己的职业表现,淋漓尽致地阐释了法律职业的精神。在代理著名的埃登舞蹈宫案时,他年仅28岁,不过是出道不久的年轻律师,却敢于申请传唤如日中天的纳粹党元首希特勒出庭作证,纵使希特勒舌灿莲花百般诡辩,利滕还是通过交叉盘问,使其在法庭上丑态百出。正是因为这段经历,恼羞成怒的希特勒牢牢记住了他,他也因此成为集中营里的第一批囚犯之一。即便在这之后,他的名字也仍然是希特勒的禁忌,谁都不得在元首跟前提起。


但在“二战”之后的半个世纪中,在柏林墙两侧的两个世界里,汉斯·利滕同样湮没无闻;在意识形态遮障一切的时代,他无可避免地成了异端,联邦德国忌讳他与共产党走得太近,民主德国则对他的宗教信仰和人道主义精神讳莫如深。只有在政治迷雾被吹散之后,他在从业经历中体现出的职业精神,他在法庭之上反抗纳粹暴政的意义和价值,才终于得以彰显。在德国重新统一之后,他已成为自己所在行业的代名词,德国律师协会甚至自称“汉斯·利滕协会”。当然,无论是故意选择的遗忘,还是重新发现的荣耀,都已与他无关。


在近些年,汉斯·利滕的一生也引起了英语国家普通民众的关注。除了本书在美国出版之外,英国广播公司(BBC)在2011年也拍摄了一部电视电影《盘问希特勒的人》(The Man Who Crossed Hitler),讲述的正是埃登舞蹈宫案的审理过程。本片引进到美国后,则被改名为《受审的希特勒》(Hitler on Trial)。



人们可以对利滕短暂的一生作出各种解读和诠释,而在他身上所体现的律师职业精神,却无论如何都无法绕开。


无论中外,今人提起律师,往往语带戏谑。但是,对于律师的传统,尤其是作为这种职业立身之本的职业伦理的历史,包括20多万中国律师在内的国人,却仍然是非常陌生的。马克斯·韦伯认为,律师对于西方的特有制度——资本主义和“法律理性”现代国——具有决定性作用,而这两种制度从文艺复兴时期起直至当今,把欧美和世界的其他部分明显地区分开来。而今,法治已成为公认的普世价值,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我国宪法十几年之后,一场浩大的司法改革正在我国拉开帷幕,与此同时,中国律师人数也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25万人,了解法律人这个职业在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上所抱持的职业伦理,实为必要之举。


自古罗马时代始,法律人的职业团体就不认为自己是一个行会,也不认为自己的工作是一种交易。古罗马的律师们将所有的知识服务于法律,并通过法律服务于国事。中世纪时,在西方社会道德中占统治地位的基督教教义,对法律职业伦理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律人视自己是“公众的仆人”。中世纪后期,欧洲国家的律师行业刚刚成形,律师们尊崇的就是这样一种“贵族责任”,他们认为,上帝既然馈赠给了自己礼物——知识,为公众服务就是自己的天职。比如,在英格兰的一些律师从业誓言中,往往有“免费为穷人服务”的内容,如果一名皇家律师拒绝为穷人辩护,甚至将会被逐出律师界。在瑞士日内瓦州,律师要在从业之初宣誓“不得因为报酬、无势、陌生和压力而拒绝代理”。利滕的客户多为贫苦工人,他所面对的敌人,却是执政多年的社会民主党要人以及暴虐成性的纳粹党。在他接手的业务中,不乏报酬丰厚的民事案件,但他却不顾生计,勇于挺身为弱势阶层代言,以法律为武器,与手握重权的政坛巨头为敌。他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职业选择,尽管与个人的意识形态立场不可分割,却也与这种职业伦理一脉相承。


近代以降,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法律职业依赖于大学的联姻,在其他中世纪行业纷纷消失的背景下,以“学识性行业的神愤,继续得以延续且获得巨大发展”。法律职业从早期的注重公共性、单方奉献,转向追求法律的技术化、可操作性,即法律技术性职业主义。这一潮流一直延续到现代,这也导致许多法学家哀叹法律职业危机的到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伯格在1971年提出法律职业正面临一场危机,引发了席卷整个西方的法律职业是否陷入危机以及如何超越这场危机的热闹争论;前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安索尼·T.克罗曼为此撰写了著名的《迷失的律师》(The Lost Lawyer)一书,该书的副标题即为“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


对中国法律人而言,职业伦理的建构,路阻且长。虽然有许多法律人投身公共领域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但也有部分律师在日常执业中连道德伦理底线都无法遵守。而且,中国律师缺乏西方法律人以服务公众为己任的职业主义传统,很容易迷失在“商业主义”之中。建构一种超越公共利益、个体利益和职业利益的职业伦理,在技术性伦理和公共性伦理中寻求平衡之道,已是当务之急。我们可以反对利滕的政治立场,也可以挑剔他的执业表现,但是,他在律师生涯中所体现出来的职业伦理,却值得每一位中国法律人学习与思考。



在日耳曼习惯法时代,德意志诸邦并不存在律师职业。16世纪,在罗马法复兴和教会法院诉讼程序改革的影响下,德意志各邦才逐渐建立了早期律师制度。但在这个时代,律师被视为“犹太街的贱业”,统治者们则认为律师是“司法的瘟疫”,并因此对律师行业充满猜忌、大肆打压。1781年,普鲁士的腓特烈大帝推动司法制度改革,才确立律师的“独立的自由职业者”地位。


汉斯·利滕出生之前的半个世纪,是德国历史上“千年未有之大变局”。19世纪五六十年代,德意志诸邦开始了规模宏大的工业革命,工业产值超过了农业生产的产值,并且完全进入了世界贸易网络。德意志的经济飞速发展,到60年代已经赶超法国。1862年9月24日,雄才大略的俾斯麦被任命为普鲁士首相,开始领导普鲁士踏上统一德国的征程。统一后的德国加速了工业革命,用了大约30年时间完成了英国用100多年才完成的工业革命,“从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转变为以工业为主的国家,从一个‘诗人和思想家’的民族转变为以工艺技巧、金融和工业组织以及物质进步为公共生活的显著特征的民族”。到了1913年,德国已经超越英、法,在各项主要经济指标上,仅次于美国而列居世界第二。与此相应,德国政治力量对比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容克地主阶级的统治日薄西山,德国从此进入资本主义时代。


如果说政治是治国之道,法律则可谓治国之术。国家的统一与政治的转型,必然要求大规模的法制统一化建设。为了因应这半个世纪中的巨大变局,德国开始了它波澜壮阔的立法时代。1871年,德国同时颁布《德意志帝国宪法》和《德国刑法典》;1877年,德国又同时颁布了《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经过20多年的准备,1900年,德国终于制定颁布了世界立法史上的不朽之作《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此外,德国还在这一时期颁布实施了《法院组织法》和《律师法》等。在利滕出生的1903年之前,德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制。


立法的繁荣,同时带来了法律职业的繁荣。1879年律师法颁布后,德国律师人数大量增加,律师的社会地位有所提升,律师业迎来了“短暂的春天”。而在这样的转型时代中,德国的法律人喊出了“为权利斗争”的口号,律师也被视为国家与民众的代言者与调停人,能够利用法律文本与职业技术,以各方权力(权利)为基础,促成各方利益的妥协。


身为中国人,对于这样一种由经济发展带来的政治、法制的历史转型,无法不油然而生一种熟悉感。


当法律成为现代国家最重要的政治工具之后,对于以法律为本业的律师而言,自然无法远离政治独善其身。面对纳粹政权,德国有太多的法官与律师抛弃了法律与职业的尊严。“二战”以后,德国法律界有许多人士纷纷著书立说,对于法律人对暴政的趋附进行反思,也正因此,利滕的职业表现才得到了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承认与尊重。于中国法律人而言,此类反思仍然具有现实意义。1930年8月2日,上海张星垣律师为“政治嫌犯”辩护,遭到了一群暴徒的围殴。即使在今时今日,在中国,仍有律师在为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辩护时,遭受谩骂与围攻。


不过,中国律师也没有让利滕专美于前。即使在民国,章士钊先生挺身为陈独秀辩护时即当庭慨言:“真理在是,不得不争。”律师手中没有掌握任何公权力,律师唯一所能做的,无非是讲法律、讲逻辑,即使是“死磕”律师,磕的也只能是这两样。利滕在法庭上面对希特勒时,所能做的也只是不断揭露希特勒煽动暴力、提供伪证的违法行为。在许多人看来,利滕是个不折不扣的“死磕派”,在法庭下令将利滕逐出法庭后,利滕还试图无视法庭命令再次“闯关”出庭,似乎更印证了这种看法。


在个案中,政治、法治等大词看似没有意义,实际上却隐藏在法律条文的细节之中,隐藏在个案当事人的每一项具体权利中。每一位律师在个案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不是纯粹的技术工作。维护个人权利,就是为全体公民维权,也正是为国家的法治前途维权。如果没有个案正义,社会正义不过是空谈而已。1912年3月,共和肇始,江苏山阳县姚荣泽被提起刑事控告,时任司法总长伍廷芳即发表意见说:“民国初立,办理此等重大案件,不得不注意前时滥用法权之覆辙,凡此非为姚荣泽一人计,为民国之前途计也。”


克罗曼在《迷失的律师》一书中哀叹律师职业的理想——律师政治家的衰落。他所说的律师政治家,指的是履行“贵族责任”的法律人投身于政治,践行“公众的仆人”的职业伦理。律师政治家作为英美法系的职业理想,自然无法在中国复制,但是,在这样一个急剧转型的时代,不畏浮云遮望眼,在每一个个案中,为权利而斗争,为法治而呐喊,仍应是中国法律人的本分。



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麦田书坊曾健先生的信任,将翻译此书的重任交托于我。此前我所关注的领域是美国宪法与联邦最高法院,于德国法律并不熟悉,因此,于我而言,翻译此书着实是一项艰巨的工程,而今,总算没有辜负曾兄的托付。我要感谢曾兄对我一再拖稿所给予的海涵与包容,以及陈晓洁编辑为编校工作所付出的辛劳。


在本书的翻译过程中,译者得到了诸多师友的热忱帮助,清华大学的程啸副教授、旅德刑法学博士黄礼登不但在一些德语法律术语的翻译上不厌其烦地为我释疑解惑,而且还多方为之查证,两位先生治学之严谨,由此可见一斑。我的朋友何翀、熊定中律师、石轶峰律师也为我解答了许多德语翻译上的问题,好友王佩琳、同事丁江萍律师、周禹翔律师更为我通读全稿,提出了中肯的修改意见。当然,本书翻译中的所有错误,均应由我本人承担责任。最后我要将此书献给我的父母何龙吐先生和周美芳女士,正是因为他们的养育和教诲,我才有幸成为一名法律人,能够学习并实践这门“人和神的事务,正义和非正义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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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读周刊》第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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