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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考你对法律的理解力:公园禁车令最优答案 | 麦田书坊

2014-12-03 麦读

法律总是需要解释,因为法律的含义并非不言自明。上周三我们发布了这样一个问题:假设某项市政条例规定:“公园禁止车辆入内。”

1.这项规定禁止在公园内骑自行车吗?

2.条例禁止(或允许)玩滑板车吗?电动踏板车呢?滚轴溜冰鞋?婴儿车?轮椅?游览车?热气球?拖车?马车?如果只是骑马,允不允许呢?

3.假设,“二战”老兵协会想在公园搞一次纪念活动。该规定是否禁止:

①一个坦克雕塑?

②一辆彻底报废的旧坦克?

③不能使用,但经过修理可以继续使用的坦克?

④彻底修复且状态良好,但已经固定起来的坦克?

⑤一辆全副武装的坦克?

我们又补充了以下两条信息:

1.市议会在一个儿童被车撞倒后制定了这一规定。在会上,一些议员关注安全问题。其他议员认为,公园应该是休息和休闲的安静场所。还有一些议员则担心环境问题,指出如果可能,他们会在限制区域禁止所有的车辆通行。

2.法院之前曾解释过一项规定,要求当急救车鸣笛靠近时,“所有的车辆必须靠边停下”。法院认为,这一规定包括自行车。

那么你现在有答案了吗?

在所有参与这个问题的答案中,我们挑选了以下这条为最优答案。


“公园禁止车辆入内”是否适用于骑自行车行为之法律逻辑解释

对法律或者规定的解释,首先是评价法律或者规定是否成立,即颁布机关是否有权颁布该法条或者规定。我们可以把法律或者规定看成是由公意推选的议会与其选民之间的契约(contract),用于具体规定选民的权利和义务。契约有效的前提是成立,只有成立的契约才可以加以解释。同样,只有法律或者规定成立,才可以继续解释法律或者规定是否在效力上有效(即是否具有约束力),其标准是以该种方式解释符合现实(reality)与公意(general will)。如果颁布机关无权也无授权颁布法律或者规定,那么其颁布的法律和规定根本不成立,又何来的效力?如果颁布机关有权或者获得授权颁布法律或者规定,即其颁布的法律或者规定成立,成立不代表有效。有效的法律或者规定应当与现实和公意相符。

“公园禁止车辆入内”是市议会颁布的一条行政规定。市议会是否有权(或者有授权)来颁布一条规定以限制公民的的权利,是解释这一规定的第一步。此处,议会显然是有权制定并颁布该条规定的,即该规定是成立的。

既然这条规定是成立的,接下来就规定是否“有效”的论证。

第一步是考证该规定的文本含义。“公园禁止车辆入内”,文本含义即公园禁止车辆入内。该规定文本含义即规定本身,但“车辆”的内涵和外延在此是不明确的。在此,“车辆”是不是专指“机动车”,需不需要(或者应不应该)扩大解释?

对于“车辆”的解释,需要结合立法目的和先例加以判断,但在此之前,在考证该规定的文本含义之后,紧接着需要考证的就是这条规定的合宪性。拉伦茨指出:“在多数可能的解释中,应始终优先采用最能符合宪法原则的。”理由很简单,如果法律或者规定违宪,那么就没有继续解释的价值,其自始无效,因为“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应该是一条宪法国家公认的法律规则。宪法具有至高性,必然要求法律解释应当以合宪性为第一要务。此处有一个可能对抗这条规定的宪法规定的权利——自由权。当然很多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自由权,但这一权利毋庸置疑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拥的基本权利。这里涉及到公园所具有的开放职能之外的管理职能,此处的管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享受公园的人的权利。这里是一个价值取向和权利衡平之争。宪法保护个人的自由权,但自由权是相对的,正如卢梭指出:“人生而自由,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中。”此处,自由权不能对抗公园为了多数人的权利而行使的管理职能,亦即无法对抗这一规定,所以这一规定合宪性得到确认。

该条款在制定时,源于一个个案——儿童在公园被车撞倒。通过议会在制定这一规定时的辩论,并结合个案,我们不难发现,制定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游人安全、保护公园环境、保护游客获得安静和休闲的环境的权利。“公园禁止车辆入内”中的“车辆”是否包括“自行车”,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可以转换一下思考:“公园不禁止自行车是否可以达到上述议会制定该规定想要实现的价值和目标?”再进一步,将这个问题转换为三个小问题:(一)骑自行车是否会危及游人的安全?(二)骑自行车是否会危及公园环境?(三)骑自行车是否会危及游客获得安静和休闲的环境的权利?答案是明显的否定。(如果自行车达到一定速度,确实会危及游客的安全,但这个速度一般人是办不到的,当然我也不否认自行车撞到人也会造成伤害,但这应该不算是危及“安全”的范畴。)

在解释“车辆”这一词语的时候,法院之前曾解释过一项规定,要求当急救车鸣笛靠近时,“所有的车辆必须靠边停下”。法院认为,这一项规定包括自行车。此时,“车辆”包括“自行车”。这是不是一定适用于市议会的“公园禁止车辆入内”里的“车辆”?这里是语境的差别导致词语外延的差别。我们应该区分两种语境下的同一词语的外延区别。当急救车鸣笛靠近,“所有的车辆必须靠边停下”,此时的语境是“急救车鸣笛”,意味着此时急救车里有需要急救的人,这里同样涉及到两种权利之间的衡平。此时显然是生命权作为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利对抗了其他车主的权利,致使其他权利应当让步于生命权。为急救车让道是在于保障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得到及时救助,这个时候应该把自行车当成一种在救护车必经之路上的障碍,立法规定就是为了保障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得到及时救助而去除急救车必经之路上的障碍。反观在公园里规定“公园禁止车辆入内”,此时的语境是“公园”。公园的功能是为游客提供休闲的环境,而“公园禁止车辆入内”则是为了保障游客安全地享受休闲和安静环境的权利。自行车作为一种休闲的交通工具,既可以实现公园里的游客的休闲权利,也不大可能会妨碍到其他游客的权利,也没有因此产生污染环境的后果,也不会产生潜在的严重安全事故足以威胁到公园里的游客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这里不涉及权利衡平,仅仅在于具有争议的解释是否具有效力以及如何解释才能符合现实与公意。禁止自行车既不符合现实,也不符合公意。

综上所述,“公园禁止车辆入内”应当不适用于骑自行车行为。

在现实中,很多公园也会做此规定,很多情况下,公园的保安是不会阻拦自行车的进入,因为根据社会常理,公园的“车辆”当然不包括自行车,连保安都能够做出的判断为什么佩雷尔曼会专门提出来考证呢?法律的解释是一种带有法律逻辑的价值判断。正如沈宗灵先生在《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中指出:“这个法官已超出解释‘车辆’一词的范围,也就是说,他不能以法律条文字面意义来判决,而必须考虑法律到底要保护什么价值?这种价值与其他价值又有什么冲突?哪一冲突更为重要?等等。因而法官并不是一个计算机,他必须面对价值判断问题,他的作用不是简单地服从先前已作出的决定,而是必须进行判断,即作出决定,而且这种决定又必须是有法律理由的。”正是通过法律逻辑推理出来的法律解释实现了法律的价值,“正义,衡平,社会效果等”。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2013级法学实验班

吴启智

2014年11月27日

大家觉得这个少年答得如何,后台回复可以给予评价。下面我们再刊登书中提供的标准答案:


法律解释:公园禁止车辆入内

1.为了确定自行车是否允许驶入公园,你必须解释含义模糊不清的“车辆”一词。它指任何有轮子的物体,还是能够搭载行人的工具,抑或是机械化的机器?禁令中是否包括自行车的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

2.你必须弄清楚“车辆”一词所涵盖的范围,并给出理由。你可能找到的依据包括词典中的定义、该词的常见用法,进而将该词与规则中明确指代交通工具(汽车)的用词相比较,审视条例可能的目的,研究“车辆”一词在其他法律中的定义,以及分析将“车辆”一词解释为包括或不包括所列项目后的结果。你必须区分合理的解释或有争议的解释(拖拉机很可能是车辆,电动踏板车或许是车辆)与不合理的解释(摩天轮很可能不是车辆)。

3.坦克的例子要求你延续前面的分析,从简单的例子(坦克雕塑肯定不是车辆,全副武装的坦克肯定是车辆),到很难判断的例子。再者,你可能会问,为什么市政府要禁止坦克驶入公园,决定所列举的例子是或不是车辆,将得出怎样的结果。

4.立法目的方面的信息可以支持相反的结论,因为议会成员可能出于十分不同并且相互冲突的目的,而支持相同的结果。像汽车、自行车可能对小孩是有害的;自行车也可能干扰公园里其他人的休息和消遣。因此,强调安全的议员以及那些注重安静的议员可能同意,自行车在禁止的范围之内。(但是,你可能争辩,噪声很少的自行车并不会干扰到人们休憩。)但具有环保意识的议员在支持这一法令时,可能并不想禁止自行车;事实上,他们本来就希望鼓励自行车的使用。立法背景有助于体现和明确立法目的(我们已明确,汽车明显包括在内),但它并不能令我们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条例是否禁止自行车入内。你仍不得不将自行车与其他已知的交通工具(汽车)进行比较,并考虑三个相关标准:安全性、对休憩的破坏程度,以及环境影响。

5.法律解释的通常方法最初表明,如果在“紧急”条例中的“车辆”包括汽车和自行车,那么“公园”条例中的“车辆”应当以相同的方式进行解释。但你可能对两类条例加以区别,在它们的目的以及禁止自行车如何服务于这一目的上。在“紧急”条例中,包含自行车服务于清除道路的立法目的,以便使紧急车辆能尽可能快地通过。“公园”条例则包含自行车,如我们所见,并不有助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并且服务于其他两个目的也很牵强。又一次,这里没有一个正确答案。


怎么样,其实书中的标准答案就是没有正确答案!这么说,学习法律难道就是学会如何制造词语游戏,呵呵!也不尽然,请慢慢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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