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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悄悄忘记的新中国「立法大臣」

2015-03-15 周大伟 麦读


作者=周大伟 本文经作者授权转载

原标题=1945-1950:新中国建国前后担任过「立法大臣」的王明



常驻中国的美国律师伍德. 洛斯曼先生,可以讲一口比较流利的汉语,也曾在美国著名的常春藤大学里获得过中国历史学士学位。这位在普通美国人眼里当之无愧「中国通」,其实对中国的知识一直是残缺不全的。在一次会议上,他兴奋地告诉我,他正在关注近代中国婚姻家庭变迁史和相关的法律问题。他很认真地问我,是否知道一个名叫陈绍禹的中国法学家。

我告诉他,其实,这个陈绍禹还有一个人们更耳熟的名字——王明。

这里说的王明,不是别人,就是那个在中共党史词典里被注明犯了数次机会主义错误的王明。据中共党史的记载,王明曾经是令毛泽东最伤脑筋的政治对手。

延安整风运动结束后,王明被逐出中共领导核心。后来王明去哪里了呢?包括中国法律界人士在内的的很多人都曾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史实:王明在中共建国前后直到他去苏联养病这段时间里,曾经担任过新中国的「立法大臣」,官至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用当今时髦的表达方式,这个称呼后面还要加个括号 —— (正部级)(注1)。有证据证明,在此期间,他曾主持起草过一份重要的文件——《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还有一部重要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洛斯曼先生马上按照西方人的思维逻辑提出了问题:「既然如此,为什么毛泽东会让王明担任法制委员会主任这样一个重要的职位呢」?

我的回答是:其实,在毛泽东看来,这可能恰恰是一个不很重要的职位。

接下来,我把王明与中国法制有关的故事给洛斯曼先生娓娓道来……..

斯大林派来的「海归」

1937年11月29日,一架苏制飞机在延安机场缓缓降落。这是中国工农红军占领延安后在这里降落的第一架飞机。这架飞机不仅给在延安的中国共产党人带来了他们急需的大功率电报机和重型武器(注2),而且还带来了一个深得斯大林信任并在当时惟一能对毛泽东在党内领袖地位造成直接挑战的人。这个人就是王明(注3)。


王明这次回国是以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团委员的身份回国的。当天,中共中央领导人毛泽东、张闻天、朱德、周恩来等以及延安各界群众来到机场欢迎王明。当王明走下飞机时,他看到一片片灰蒙蒙的黄土高坡,看到那些身着粗布衣服、头扎白头巾和面带菜色的欢迎人群。毛泽东在机场发表了题为「饮水思源」的欢迎词。毛泽东说:「欢迎从昆仑山下来的神仙,欢迎我们敬爱的国际朋友,欢迎从苏联回来的同志们。你们回延安是一件大喜事。这就叫做: 喜从天降」(注4)。


王明不是从昆仑上下来的,用今天的话说,他是斯大林从莫斯科派回中国的「海归」。


王明,原名陈绍禹,1904年生于安徽金寨县(现属安徽六安市)。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0年从苏联中山大学回国后,曾担任共产国际领导人米夫的翻译。1931年1月,借反对立三路线的机会,在米夫的一手策划和扶持下,王明在上海通过中共六届四中全会获取了中央的实际领导权。1931年10月,经共产国际批准,王明同妻子孟庆树等离开国内,前往苏联参加共产国际的领导工作(注5)。临行前,他提议并经共产国际批准,指定博古担任中共中央总负责人。这是一个在中共历史上极为荒唐和特殊的时期:王明在莫斯科按照共产国际的指令坐镇指挥,博古为首的中共中央在国内贯彻执行。虽然来自莫斯科的指令并非完全荒唐,但这段历史时期的特点已经为中共革命的历史实践所证实是一条以教条主义为特征的「左」倾机会主义路线,对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事业造成了极大危害。史称「第一次王明路线」。

王明在办公室(社科文献出版社供图)


王明身材甚矮。关于他的具体身高,至今没有十分准确的说法,有人说他的身高只有1米5左右(注6)。但他的脑壳硕大,颇有演讲才能,常常口若悬河、出口成章、富于雄辩。他的文笔流畅,善于引经据典。特别是,他的俄文表达能力极强,对苏联共产的经典读本「联共(布尔什维克)党史」可以信手拈来、如数家珍。


在中国共产党人最艰难的岁月里,王明在苏联则尽享殊荣。他不仅在莫斯科参加了共产国际对中国革命的研究和决策,而且一度成为共产国际领导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成员之一。1935年7月,王明作为主席团委员参加共产国际第七次代表大会。在公布主席团名单时,王明的名字和斯大林、季米特洛夫等人的名字一样,受到「暴风雨般掌声」的欢迎(注7)。


中国抗日战争爆发后,斯大林很快意识到,莫斯科如果继续因为意识形态而偏袒延安,那么,苏联将无法保证国民党重庆政府对日本人的牵制,从而无法减轻苏联在远东的压力。王明回国前受到了斯大林和季米特洛夫的接见。显然,王明对苏联的意图非常了解。回国后,他就不遗余力地按照共产国际的意图,过分强调民族统一战线的重要性,把中国抗战的希望寄托于国民党政府。尽管王明在这个阶段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作了不少有益的工作,但在中共的历史词典中,将其明确称为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第二次王明路线」。


事实上,王明坐镇莫斯科的这几年,正是中国共产党人从惨烈的失败逐步走向成熟的时期。有资料表明,在王明1937年回国之前,他在莫斯科曾对毛泽东十分欣赏并极力推举(注8)。尽管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王明回国的目的就是为了与毛泽东争夺中共的领导权,但他的确一度有把自己凌驾于其他中共领导人之上的表现。共产国际的领导人很快意识到,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已经可以独立自主地担负起中国革命的重任。吃了很多洋面包的王明则由于其主张明显不符国情而渐渐失宠。1938年9月,王稼祥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传达了共产国际领导人的对毛泽东领袖地位的明确表态(注9)。毛泽东在中共党内的领导地位确立之日,同时也是王明的政治生涯高峰走上尽头之时。


最近,有一个在延安亲自听过王明演讲的人在北京日报撰文回忆说,王明的演讲才能极为出色,而且有即兴发挥的本领。1938年底,有一次王明回到延安,在一次演说中,有人问,为什么毛泽东从来不去重庆参加国民代表大会?王明幽默地回答说,你们下过中国象棋吗?下棋的时候,双方的老将和老帅是不能直接面对面的,否则棋就「将」死了。这个例子似乎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王明当时已经明确地承认,毛泽东已经成为中共党内的「第一把手」 。


中共七大之前,毛泽东发动了著名的延安整风。王明派系的地位和影响一落千丈。不过,毛泽东让王明这些人不仅要口服,而且要心服,更需要留下认输的书面证据。他一再要求王明写出检查。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有一个明确的决议,要求王明对自己的错误有一个书面检查,但王明对此极端抵触。后来,七届三中全会又作出了《关于王明同志的决定》,要求王明对自己的错误「作一次深刻的反省」,在「思想上行动上真正有所改正」。毛泽东在一份指示中写道,「王明的声明书应在11月上旬七届四中全会开会以前写好,并送交政治局」。王明一听到要他作检查,就推说自己有病。直到王明最后一次去苏联治病一去不复返,他始终没有交出这份检查。


历史好像和王明开了个玩笑。十五年前,王明曾在六届四中全会后连续两次以中央会议决议的方式强迫在正生病中的瞿秋白写声明书,公开承认自己在负责中共代表团期间犯下的种种罪名。瞿秋白曾于1931年1月7日和1月28日,两次违心地写了检查(注10)。


或许,很多年后,人们可以提出的疑问是:当党内有了分歧和斗争,即便一方的确犯有错误,无论此人是否心悦诚服,是否一定要以党的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强迫犯错误的一方写出检查?是不是写了书面检查就算载入历史板上钉钉永世不得翻身?悔过这类行为,究竟是出于主观自愿还是需要外力强迫?过去,这是个不容争辩的党内政治原则;今天看来,这大致可以是一个道德法律命题,似乎值得重新认识和研究。


该党的历史经验表明,检查是不能随便写的。1959年彭德怀写过检查;1966年刘少奇也写过检查;1971年林彪也差点儿要写检查。估计林彪在这个问题上显得有点精神紧张过度,他大概预感到,写了检查就要放进档案作为铁证,放进档案就要下台,下了台还可能进班房。所以他干脆携妻带子来了个「仓惶出逃」。不只一个专门研究林彪事件的作者揣测,叶群在动员林彪外逃时,都在用王明作例子:与其在国内坐以待毙,不如象王明那样去苏联当寓公。


1945年4月,中共七大会上,毛泽东出于全局考虑,主张选举王明当中央委员;在七大会后,又安排王明担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负责法律研究和起草工作。这样做大概既可以不激怒斯大林和季米特洛夫,又避免王明将来有机会东山再起。这个安排基本反映毛泽东的用心和王明的处境。显然,在毛泽东看来,法律工作既不属紧要又不紧急,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这个职务大致属于一个可有可无的「冷板凳」。


起草《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


1949年1月1日,面临败局的蒋介石发表《新年文告》,提出谈判求和的「五项条件」,其中便包括「神圣的宪法不由我而违反,民主宪政不因此而破坏,中华民国的国体能够确保,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致中断。」


从目前看到的资料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在1949年1月1日之前,包括毛泽东在内的领导人发表的著作、文章、讲话及文件中,尚未明确意识到将来的新中国成立后还有一个「法统」的问题需要解决;更不曾明确国民党的「法统」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显然没有明确提及国民政府的基本法律制度——《六法全书》,特别是除《宪法》之外的《刑法》、《民法》、《商法》、《刑诉》、《民诉》等具体法律典章。


令人不得不做出直观推论的是,因为蒋介石在新年文告中第一次把「维护法统」作为谈判条件,所以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击策略就是——「废除伪法统」。对共产党人来说,「废除伪法统」是否属于一项「意外收获」,很值得进一步推敲。


于是,毛泽东针锋相对地在三天之后发表《评战犯求和》一文,对蒋介石的「五项条件」逐条批驳。1月14日,他又发表《关于时局的声明》,正式提出和平谈判的「八项条件」,其中第二条是「废除伪宪法」,第三条是「废除伪法统」。


1949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中,再次提出「废除伪法统」的说法。「废除伪法统」一说,言辞精悍,出自中共最高领袖之口,如同「解放全中国」的口号一样,当时充满了战争和革命的壮志豪情。


中共中央书记处在1949年1月21日发布《关于接管平津国民党司法机关的建议》,明确宣布:「国民党政府一切法律无效,禁止在任何刑事民事案件中,援引任何国民党法律。法院一切审判,均依据军管会公布之法令及人民政府之政策处理。」(注11)


一个多月后,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22日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的中央文件。长期以来,包括许多党内高级领导干部在内,都未必知道这个中央文件是谁起草的。有人考证过,经查阅历史挡案和当年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回忆,这个文件的起草人就是当时担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的王明(注12)。


从中共七大之后到1949年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政权的一段时间里,王明一直担任法律委员会主任。解放战争时期,王明领导该委员会出色完成了制定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全国性的宪法草案等工作。身在其位,他开始对法律问题进行学习和研究。这份文件由他起草,至少属于正常职责范围。从这个文件的内容看,它与使用马列主义意识形态词语批判资产阶级法律的时代文风基本一致。


《六法全书》是民国时期的法律汇编,最初包括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六种法律。后来将商法拆散,分别纳入民法、行政法中,又以行政法取代商法而成为「六法」。再有以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民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称为 「六法」。王明起草的这个文件以中共中央的名义指示各解放区「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为依据」。这个文件以不容置疑的口吻宣称∶「六法全书」是「反动法律」,是「保护地主和买办官僚资产阶级」、「镇压和束缚群众的武器」;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不能「采用国民党反动的旧法律」。这个文件,不仅要求我党领导的解放区「司法机关应当经常」对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一切反动法律法令持「蔑视和批判」态度,还进一步扩大为要求对「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即「一般资产阶级法律」,持同样的「蔑视和批判」态度。


不过,有一个不能简单回避的事实是,在八年抗战期间,直到发出这个文件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解放区的政权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实施过「六法全书」,并以它作为刑事、民事的办案依据,可见,这套法律制度在共产党内已经产生影响。针对这种影响,该文件特别指出,要「彻底粉碎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错误和有害的思想」,「消除旧司法人员炫耀「六法全书」、自高自大的恶劣现象」。


这个文件,对抗日战争时期我党曾在各根据地把「六法全书」作为处理刑事民事问题的办案依据说成是「一时的策略上的行动」,大致符合情理。但是为了表达对「六法全书」全盘否定的态度,文件中的另一段补充解释似乎有些画蛇添足:「在反动统治下我们也常常利用反动法律中个别有利于群众的条款来保护和争取群众的利益,并向群众揭露反动法律的本质上的反动性,无疑这样做是正确的。」


显然,王明起草的这个文件中,把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之初由于政治需要对「六法全书」的批判和否定,用比较情绪化的言辞,发挥得更加左倾和偏激。


需要引起史学家重视的,是周恩来在审阅这个文件时曾写下的一段充满个性化的批示:「对于旧法律条文,在新民主主义的法律精神下,还可以批判地个别地采用和修改一些,而不是基本采用,这对今后司法工作仍然需要。此点请王明同志加以增补。」(注13)周恩来的批示,虽然没有改变这个文件的基本精神,不过,我们仍然可以看出周恩来和王明在思想倾向上的区别:对「六法全书」,周恩来侧重于「今后司法工作仍然需要」,王明则侧重于「蔑视和批判」。


此时的毛泽东,正忙于解放战争的战略大局,估计根本顾不上对这个法律文件从思想与理论上细加斟酌。从文件修改的情况看,他只作了几处无关紧要的文字上的改动,就于当天批发了这个文件,并用电文发往各中央局和各前委。


北京学者纪坡民(前国务院副总理纪登奎之子)认为,王明用偷梁换柱的方法把毛泽东「废除伪法统」的这句话,变成了明确地指为「六法全书」。纪先生认为:实际上,在毛泽东当年的笔下,「废除伪法统」这句话,其「伪法统」究属何指?并不明确。毛泽东说的「伪法统」,可以理解为仅仅是指国民党政府的「动员勘乱令」「紧急治罪法」等反共反人民的反动法律,也可以理解为是指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独裁统治」。


但是王明在起草的这个文件时,将「伪法统」确定为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在内的「六法全书」。这样做,显然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纪坡民先生气愤地提出,此举对我们党和国家带来的危害,应当属于「第三次王明路线」(注14)。


著名中国法制史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希坡对此持强烈的反对意见。张希坡教授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变迁及其工作成就——兼评对中共中央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指示的某些不实之词》一文中,以中央的文献为依据,结合历史实际,对「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历史沿革作了考证。他在文章中指出,以党中央的相关文献为依据,阐明废除包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内的一切反动法律、典章制度、政治机构、政治权力,是中国共产党的既定方针和一贯主张(注15)。张希坡教授指出,废除「六法全书」作为党中央的正式文件,其十分权威的地位是无可置疑的,它以坚决的态度和严厉的口吻,为新中国法制工作的方针定下了基调。这样做,并不是王明一个人心血来潮所为。


张希坡教授的分析是合乎逻辑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即便是换另外一个人来起草这个文件,其中的基调可能别无二致。对国民党旧政权遗留下来的旧法律、旧国号、旧典章,中国共产党人是决不会沿用的。就像刚过门的媳妇穿的新棉袄,要不就不穿,穿就要穿个「里外三新」。有人曾设想,如果当年不改国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仍然叫中华民国,今天台湾搞独立的借口就少多了。这种说法显然属于过于幼稚的假设。


1952年实行司法改革时,有一个名叫贾潜的人(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最高法院委员兼刑事庭庭长)曾提出不同意见,主张旧法律体系(如国民党的六法全书)被打碎之后,有的「砖瓦」还可以为我所用。后来,这被当作「典型的右派言论」受到严厉批判。贾潜被打成了右派,二十多年后才得以平反。


1957年,还有一位叫杨兆龙的老法学家因为写了一篇「法律继承性」的文章,被斥之为「旧法观点」或国民党的「六法观点」,这位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柏林大学博士后,解放前担任过东吴法学院院长,并曾在上海担任过上诉法院法官和审判日本战犯的罪证调查室主任的老学者,被打成右派。1963年又因莫须有的反革命罪被逮捕入狱。1971年文革期间更被判处无期徒刑,终于冤死狱中。


从1949年的「废除伪法统」到1966年的「砸烂公检法」,旧的法律制度被废除,新的法律制度(尽管少得可怜)被砸烂。法律这个东西在中国大地上一直厄运不断,其中充满了无法言喻的宿命。


今天看来,对国民党以及西方国家的法律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给后来的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六法全书」中一些民事和刑事法律规范及合理的诉讼等程序,主要是近代中国一批法律学者历尽艰辛制定和积累起来的,它们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事实上,后来国内改革开放时期的立法中,立法部门和学者们不约而同地参考了「六法全书」的有关内容。


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王明担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就是为中央人民政府起草各种法律和法规。据有人回忆,当时不少法律起草和研究会议是在王明在北京的住所——孟公府胡同2号那间宽敞幽静的四合院里进行的(注16)。这段时间里,王明在他的报告和文件中,署名皆用陈绍禹这个名字。


从古罗马斯巴达克斯的年代开始,每当战争和革命的硝烟散尽,人们渴望娶妻生子的愿望便油然而生。新中国的成立,意味着战争年代的结束。城乡内外各类娶妻、休妻、退婚、再嫁等婚姻案件急剧增加,新政府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婚姻法。


王明在延安分管过妇女工作,后来又担任过延安女子大学校长和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做过一些妇女法律问题的研究。此时,制定一部婚姻法,就成了王明担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后摆在案头的第一件立法工作。。


历经41稿,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了。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作了「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会议通过了这部8章27条的《婚姻法》。毛泽东随即发布中央政府主席令,《婚姻法》在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从那一天起,这部《婚姻法》在中国使用了30年,到1980年才开始修改。有评论家称,这是毛泽东时代唯一的一部货真价实的法律。


然而,饶有兴味的是,有关王明是否参加起草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个基本问题,近年来却引发了一些争议。


2001年,有一位名叫罗琼的前全国妇联领导人(注17)看到国内有关报刊上转载了一篇题为《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的文章。当时,罗琼对此文十分不满。她特意写信给有关报刊并严肃指出,婚姻法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的大量工作是在邓颖超同志主持下由中央妇委进行的,她本人也是参与起草者之一,王明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


全国妇联也对此事格外重视,还「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专门为此事报请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作了核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回复认为,罗琼同志的意见,基本符合实际。(注18)


不过,无论是罗琼详细叙述当年妇联组织工作成绩的信文,还是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简单草率(只有结论、没有论据,这是此类研究室惯用的做法)的回复,都回避了如下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王明(陈绍禹)本人作为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由他领导的法制委员会,在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过程中,曾经做过大量工作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8年11月修订出版的《王明传》(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11月版,戴茂林、曹仲彬著)提及:「实际上,在建国前,王明在中共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期间,就在山西临县开始着手准备婚姻法草案的制订。」为了制订好婚姻法,王明和法制委员会的同志们不仅「认真研究了党在战争年代制订的这些婚姻条例,还研究了几十份人民法院的报告、专题总结、判决书、调解书、案例、统计材料等,又翻阅了有关婚姻问题的报刊资料,并进行婚姻问题的实地调查等项工作,」而且,王明对理论颇有偏爱,做事情喜欢引经据典,他和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还学习了马、恩、列、斯关于妇女问题和婚姻、家庭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学说,以及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等著作中的论述」,同时还「学习和参考苏联、朝鲜、东欧等国家的经验,……王明亲自带头翻译了俄文新版的《苏联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注19)


《王明传》一书的作者曹仲彬、戴茂林先生曾在80年代专门采访过当时参加婚姻法起草工作的法制委员会委员李光灿先生(1918—1988年,原名高清远,山东省梁山县人,我国已故知名法学家,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中国法律史学会副会长)。据李光灿先生回忆,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这份报告的初稿是由王明口述并由李光灿当场记录的。李光灿说,这篇23000字的报告初稿,王明在17个小时里几乎一气呵成(注20)。李光灿的这一说法稍微有些夸张,但从李光灿先生在中国法学界的学术威信和人品口碑看,他绝不会蓄意编造。借此,我们也不乏从一个侧面看出王明的文字口述能力和对婚姻法内容制定的详熟。


今天,我们还不难在各大学法学院的图书馆里查阅到这份王明起草的报告,同时也可以查找到一些当年妇联组织研究婚姻法的报告。从一个法学研究者的角度做些观察和比较,王明的报告明显在法律理论和文字水准上都高于妇联组织的提供的报告。我们无论如何无法想象,一个「既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的人,可以凭空写出如此逻辑条理清晰、内容理据兼备的「婚姻法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


诚然,罗琼女士信中有关妇联组织参与婚姻法立法实践的说明不乏积极意义。但是,如果我们仅仅从罗琼女士个人的观察视野中得出「王明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的结论,显然是过于偏颇的。婚姻法起草历经41稿,参与的部门不仅仅也不可能只是妇联一家。罗琼女士的信中谈论的都是妇联组织在起草、讨论婚姻法过程中的各类活动,王明也许没有具体参与;但是中央法制委员会在起草、讨论婚姻法过程中,罗琼是不是也没有参与过呢?那么,王明是不是也可以得出罗琼「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的结论呢?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单凭自己的经历来主观评断历史,何谈历史的真实和客观呢?


相对罗琼的简单化指向,王明倒是从来没有否认《婚姻法》属于集体力量和智慧的结晶,也承认中央法律委员会和中央妇委都作出过贡献。王明本人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比较客观和公允地表述说:《婚姻法》的起草「正是群策群力的结果」。「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在研究和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工作过程中,经常受到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毛主席的指示和帮助,经常得到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在研究和草拟这一婚姻法草案过程中,法制委员会经常是与全国民主妇联通力合作的,经常是与有关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等)合理工作的」。(注21)


2009年,中央电视台在组织拍摄《法律的故事》系列纪录片。笔者在为「婚姻法的故事」一集撰写的解说词初稿里,提及王明参与过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制定工作。但是,有关部门觉得「王明」这个名字过于敏感,最后还是将与王明有关的内容全部删去了。其实,我们今天讨论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完全无意为王明的历史问题「平反」或「翻案」(那是中共组织部门的事情),这里只是本着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的事实求是的精神,在具体细节上还原历史的本来面目。换言之,我们不能因为王明在中共历史上的其他错误而否认或遮蔽他曾经为这个社会做出过的部分有益贡献,那怕这些贡献可能十分有限。


全国妇联在这件事情上站出来「维权」,自然可以理解。有很多证据表明,当时的妇联组织为筹备、组织、研究和起草婚姻法做过大量工作。妇联负责主管妇女工作,毕竟还不能完全取代当时国家法定的立法起草机构——法制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我以为,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总有某种不恰当的误解,以为主管婚姻问题的机构是妇联组织,或以为研究婚姻法的专家学者都非女性研究者莫属。久而久之,婚姻法听上去总是感觉像是一部「妇女权益保护法」。(当然,这是句题外话了。)


记得当年在法学院大二年级修婚姻法课程时,我在学校读书馆里查阅婚姻法的资料时曾意外发现,1950年审议婚姻法草案时,除了公开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外,王明还有一份没有公开发表的内部口述报告。


印象最深的是,王明在这份内部口述报告中讲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段子」。他说,在建国初期,各地为了搜捕隐藏的国民党敌特和反革命分子,晚上经常组织民兵在田野中巡逻。但各地纷纷报告说,民兵们在玉米地里时常抓到一对对「野合的未婚青年男女」。结果各地的敌特反革命分子没有抓到多少,村公所里倒是关满了这类「不法男女」。对于这样一个今天看来再容易定性不过的问题,当时就连国家的「立法大臣」王明也不知所措。王明在口述报告中说,他们特地为此事请教了苏联专家。苏联专家的意见是,这类问题属于道德领域内的问题,适合采用批评教育的方法,而不能用法律制裁的方法。听了苏联专家的建议,王明等终于如释重负。


这个段子,即便在今天,放在任何一个比较正式的场合来讲述,还是显得有伤大雅。不过,这在当初的确是一个十分严肃和紧迫的法律问题。因为它关系到不少人的罪与非罪的定性问题。


值得提及的是,在王明担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还发生过一件事情。他有个亲叔父叫陈云溪,解放前在金寨当过国民党保安团长,解放后因私藏枪支被地方人民政府逮捕。由于地方政府知悉此人是王明的亲叔叔,便逐级上报给王明。王明看到报告后写了四个字的批示:「依法处理」。在后来的全国镇压反革命运动期间,陈云溪被判处极刑。此案轰动了金寨县,百姓们对王明能维护法律尊严、秉公执法、大义灭亲多有称赞(注22)。


去苏联养病,一去不返


婚姻法颁布不久,王明偕全家去苏联养病。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决定将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并精简调整撤销了一些部委,法制委员会也在撤销之列。自此,王明在政府中再没有担任任何职务。


1956年1月底,王明最后一次去了莫斯科以后就一直没有回来。他几乎被人们遗忘了。但有一个精神恍惚的人一直对王明耿耿于怀。这个人就是毛泽东的第三任妻子贺子珍。据说,1960年春夏之际,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贺子珍给毛泽东写了一封信。信中提到,「你一定要注意你身边的王明一样的人害你」。毛泽东很快回信说,「我身边绝无王明之流那样的人,我已经把他们下放的下放,送去学习的学习。请你放心。你要好好保重身体,兢兢业业,多看看社会主义建设。(注23)」


就在一年前的夏天,毛泽东瞒着江青把贺子珍接到庐山。这就是后来被人们津津乐道的那次在江青上庐山之前发生的毛贺秘密会面。没有资料表明,毛泽东曾经依照婚姻法或类似法规的要求与这个命运坎坷的女人办理过正式的离婚手续。据美国传记作家威克特的记录,1972年江青在和她讲述自己生平时,有意回避了她与毛泽东的婚姻是否办理法律手续的问题,甚至也不想说出具体的日期(注24)。不过,实事求是地说,在贺子珍出走延安以及江青与毛泽东结合的1938年前后,延安所在的陕甘宁边区还没有一部「婚姻法」。


在此值得顺便提及的是,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因为当时处于国共合作的时代背景,从该《条例》的内容看,它直接借鉴了《六法全书》之一 —— 中华民国1931年颁布的《民法》中《亲属编》的相关内容。例如,第五条:「男女结婚须双方自愿,及有二人之证婚。」第九条「有配偶者,未经离婚,不得重为结婚」等等。


毛泽东和江青事实上的婚姻在当时的延安曾引起王明派系的很多人的非议(注25)。当时坚定地站在毛泽东一边的陕甘宁边区保安司令贺龙就火冒三丈:「议论什么,堂堂一个大主席,讨个女人算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谁再议论我毙了他。」贺龙还说:「毛主席的方向就是我们党的方向,王明懂什么?他要骑在主席头上,我就一枪撂倒他!」据说,贺龙的这番话当时轰动了整个延安(注26)。


毛泽东最后一次提到王明的名字, 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春,心直口快的陈毅在大闹怀仁堂中,脱口讲出了对当年延安整风的牢骚话。结果引发了毛泽东的「无产阶级震怒(康生语)」。毛泽东大发雷霆:「这次文化大革命失败了,我就和林彪离开北京南下,再上井冈山打游击。让刘少奇、邓小平上台,……。再不够,把王明、张国焘请回来。(注27)」


1974年3月23日,王明在莫斯科病逝,终年70岁。苏联政府将他安葬在莫斯科近郊的新圣母公墓。他的妻子孟庆树在一篇悼词中写道:「王明同志的逝世,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的十分重大的损失。王明坚信,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 能够克服一切困难,使中国返回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大家庭」 (注28)。


1976年9月9日,毛泽东在北京逝世。


1991年12月25日,前苏联宣布解体。


海外研究中国革命问题的专家学者们往往只对王明在中国共产党中权力斗争的内容甚感兴趣。在浩如烟海的现代历史书籍中,有关王明在建国前后的一段重要历史时期担任法律委员会主任的记载,常常被忽略不计(注29)。在王明临终前出版的那部空洞乏味的「中共五十年」一书中,对自己的这段经历也只字不提。显然,王明当初对担任「立法大臣」这个职位是很勉强的。没有太多的证据表明,王明在法治建设方面对新中国有什么实质性的贡献。他对法律的理解没有超出前苏联的意识形态范畴,并且研究的视野非常有限。


从某个侧面也不难看出,毛泽东本人的思想里就存有明显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在毛泽东的所有著述中,「法律」二字极少出现,出现最多的是「革命」、「政策」和「斗争」 等字眼。不庸讳言,这和他那一代革命家的知识结构和革命志趣有直接关系。


1957年3月17日。在天津,毛泽东致信周恩来、陈云、彭真、陆定一:「大学、中学都要求加强思想、政治领导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要消减课程,要恢复中学方面的政治课,取消宪法课,要编新的思想、政治课本,要下决心从党政两系统抽调几批得力而又适宜于做学校工作的干部去大、中学校工作,要赋予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以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以上各点,请中央讨论一次,并作出决定。」(注30)毛泽东在此信中特别提及要「取消宪法课」。个中悬念,引人深思。


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上讲:「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民法、刑法那样多的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刘少奇在插话中也讲:「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结果,中央政法小组向毛泽东、刘少奇打报告称:「刑法、民法、诉讼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已经没有必要制定了。(注31)」


令人欣慰的是,在王明离开中国后的二十多年后,一个和王明身材差不多高的人,开始真正意识到在中国推进法治建设的意义。这个人的名字叫邓小平。邓小平曾经是王明当年在莫斯科中山大学的一个并不引人注目的同学。与王明这个善于用原则代替实践的极端教条主义者截然不同的是,邓小平是个典型的务实主义领袖。他讲话言简意赅,极少引经据典。他一生富于传奇,曾被迫向党和最高领袖写过多次「检查」,但后来都被成功而巧妙地「平反」和「翻案」。1978年,当他再一次重返政坛时,深深地感到,这个国家再也不能这样无法无天下去了!他为此曾意味深长地讲了一段话:「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注32)」


如果……..


给伍德洛斯曼先生讲了上述故事后,这位「美式中国通」感慨不已。他随后又提出一个有趣的问题:「如果陈绍禹(王明)没有去苏联养病,他留在国内后的命运会如何呢?」


我略微思考了一下,回答说,中国有句俗语说,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假如王明后来留在国内,考虑到他的亲苏倾向和健康状况,他很有可能会逃过57年反右运动;但在文革中十有八九会像李立三一样被红卫兵整死。


不久前,有人在俄国见到过王明的小儿子王丹丁。这个在苏联长大的儿子不像他的父亲那样喜欢抽象的革命理论,而是在莫斯科开了一家生意不错的中国武术馆(注33)。每逢清明时节,王丹丁总是孤身一人,来到新圣母公墓,献上一束鲜花,默默地凭吊他的父母亲。很多年前,在给国内亲友的一封信中,他还为父亲在中共党史中的评说感到不平:「……我父亲没有功劳,总还是有苦劳吧」(注34)。




注释和主要参考书目:


(注1)1949年开国大典后,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政务院及其所属各委员会,各部、院、署、行的负责人,同时通过任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和中央人民政府办公厅等机构的负责人。会议任命董必武、陈云、郭沫若、黄炎培为政务院副总理,李维汉为秘书长;任命董必武为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陈云为财经委员会主任,郭沫若为文教委员会主任,谭平山为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任命谢觉哉为内务部部长,罗瑞卿为公安部部长,薄一波为财政部部长,陈郁为燃料工业部部长,杨立三为食品工业部部长,黄炎培为轻工业部部长,滕代远为铁道部部长,朱学范为邮电部部长,章伯钧为交通部部长,李书城为农业部部长,梁希为林垦部部长,傅作义为水利部部长,李立三为劳动部部长,史良为司法部部长,陈绍禹(王明)为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维汉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何香凝为华侨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郭沫若为科学院院长,邹大鹏为情报总署署长,孔原为海关总署署长,胡乔木为新闻总署署长,胡愈之为出版总署署长,南汉宸为人民银行行长;任命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彭德怀、程潜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徐向前为总参谋长。中央人民政府的全部负责人选,都经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充分协商,集中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人物,以及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资料来源:http://www.history.com.cn/。


(注2)《Maozedong》(毛泽东传) (英)Dick Wilson,P198

(注3)这架飞机是从苏联飞抵兰州后秘密飞到延安的。同机抵达延安的还有陈云和康生。参见:《陈云之路》叶永烈著新疆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65页。

(注4)《王明传》曹仲彬戴茂林著, 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286页。

(注5)《王明传》曹仲彬戴茂林著, 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237页。

(注6)《王明传》曹仲彬戴茂林著, 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285页。

(注7)《王明传》曹仲彬戴茂林著, 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272页。

(注8)1934年8月,王明从莫斯科给中共中央政治局写信,高度评价了毛泽东在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并说他已经将毛泽东的几篇文稿编辑成书,同时用中、俄、英、法、日、韩、西班牙、蒙古、印度和波兰等文字出版。而且在9月一封信中特别说到:「毛泽东同志的报告,中文已经出版。绸制封面,金字标题,道林纸,非常美观,任何中国的书局,没有这样美观的书。」此外,由于莫斯科和中央苏区之间联络的不便,曾发生过多次沟通「失调」的事情。比如,当博古在瑞金这边正在解除和排挤毛泽东的时候,共产国际在莫斯科那边却在提升毛泽东的职务。当博古试图以张闻天取代毛泽东担任苏维埃人民委员会主席时,王明在莫斯科明确发出警告:莫斯科对此「很不满意」。见《中共风雨80年》一书第25页。

(注9)《王明传》曹仲彬戴茂林著, 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319页。

(注10)《王明传》曹仲彬戴茂林著, 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234页。

(注11)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8-1949)(第14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第528页。参见:法大党史论坛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2577854663

(注12)《产权与法》纪坡民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1年9月北京第1版第301页。

(注13)《产权与法》纪坡民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1年9月北京第1版第307页。

(注14)《产权与法》纪坡民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1年9月北京第1版。

(注15)张希坡 《解放战争时期「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变迁及其工作成就——兼评对中共中央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指示的某些不实之词》。Please see www.cnki.net

(注16)《谢觉哉日记》1949年4月10条和1949年7月28日条。

(注17)罗琼,女,1911年12月生,江苏省江阴县人。1938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共七大正式代表。早年参与筹备建立上海各界妇女救国会,建国后曾任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第一书记,全国妇联第四、五届副主席。中共第七、八、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第一届会议的代表,第五、七届全国政协常委。罗琼是经济学家薛暮桥的夫人。

(注18)见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0年4月27日,9:35;http://dangshi.people.com.cn/GB/144956/11463355.html

(注19)《王明传》曹仲彬戴茂林著,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371页。又见,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11月版,戴茂林、曹仲彬著:第269—270页。

(注20)《王明传》曹仲彬戴茂林著, 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373页。

(注21)法大党史论坛博客http://blog.sina.com.cn/u/2577854663

(注22)《王明传》曹仲彬戴茂林著, 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389页。

(注23)参见http://www.zgjunshi.com/bbs/printpage.asp?BoardID=11&ID=17771

(注24)《Maozedong》(毛泽东传) (英) Dick Wilson, P158

(注25)《陈云之路》叶永烈著新疆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79页。

(注26)《晚年周恩来》高文谦著明镜出版社 2003年版第187页。

(注27)《晚年周恩来》高文谦著明镜出版社 2003年版第206页。

(注28)《中共五十年》王明著,东方出版社 2004年6月北京第1版第298页。

(注29)See Home > Library > Reference > Wikipedia 。Wang Ming ( Chinese : 王明, pinyin : Wáng Míng) ( May 23 1904 - March 27 1974 ) was asenior leader of the early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PC) as well as themastermind of the famous 28 Bolsheviks group. Wang was also a major politicalrival of Mao Zedong during the 1930s , opposing Mao's nationalist deviationfrom the Comintern and orthodox Marxism and Leninism line. Wang epitomized theintellectualism and foreign dogmatism Mao criticized in his essays "OnPractice" and "On Contradiction".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Wangand Mao was a reflection of the power struggle between the Soviet Union , theComintern and the CPC to control both the direction and future of the Chineserevolution . From:http://www.answers.com/topic/wang-ming#after_ad1

(注30)《毛泽东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12月版,第三卷,第114页。

(注31)「50年来我国法制建设之反思」,郭道晖  "http://www.coldwarchina.com。

(注32)《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333页

(注33)「王明的儿子王丹丁邵宁 著, 摘自《重返俄罗斯》。

(注34)《王明传》曹仲彬戴茂林著, 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383页。




附录:


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1〕

(一九四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并转政府党组:


(一)对国民党《六法全书》的认识,在我们好些司法干部中是错误的,或是模糊的,不仅有些学过旧法律的人,把它奉为神圣,强调它在解放区也能适用;甚至在较负责的政权干部中,也有人认为《六法全书》有些是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只有一部分而不是基本上是不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东北印行的《怎样建设司法工作》中所提到的对《六法全书》的各种观点,不过是一部分明显的例证。


(二)法律是统治阶级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识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一般资产阶级法律—样,以掩盖阶级本质的形式出现。但是在实际上既然没有超阶级的国家,当然也不能有超阶级的法律。《六法全书》和一般资产阶级法律一样,以所谓人人在法律方面一律平等的面貌出现,但实际上在县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真正共同的利害,因而也不能有真正平等的法权。因此,国民党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正因为如此,所以蒋介石在元旦救死求和哀鸣中,还要求保留伪宪法伪法统,也就是要求保留国民党《六法全书》依然继续有效。因此,《六法全书》绝不能是蒋管区与解放区均能适用的法律。


(三)任何反动法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也是一样——不能不多少包括某些所谓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条款,这正和国家本身一样,恰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即反动的统治阶级为保障其基本的阶级利益(财产与政权)的安全起见,不能不在其法律的某些条文中,一方面,照顾一下它的同盟者或它的试图争取的同盟者底某些部分利益,企图以此来巩固其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不能不敷衍一下它的根本敌人——劳动人民,企图以此来缓和反对它底阶级斗争。因此,不能因国民党《六法全书》有某些似是而非的所谓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条款,便把它看作只是一部分而不是在基本上不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而应当把它看作是在基本上不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


(四)我们在抗日时期,在各根据地曾经个别地利用过国民党法律中有利于人民的条件〔款〕来保护或实现人民的利益,在反动统治下我们也常常利用反动法律中个别有利于群众的条件〔款〕来保护与争取群众的利益,并向群众揭露反动法律的本质上的反动性,无疑地这样做是正确的。但不能把我们这种一时的策略上的行动,解释为我们在基本上承认国民党的反动法律,或者认为在新民主主义的政权下能够在基本上采用国民党的反动的旧法律。


(五)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作依据。在目前,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政策。同时,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他一切反动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只有这样做,才能使我们的司法工作真正成为人民民主政权工作的有机构成部分。只有这样做,才能提高我们司法干部的理论知识、政策知识与法律知识的水平和工作能力。只有这样做,才能澈底粉碎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底错误的和有害的思想,使他们丢下旧包袱,放下臭架子,甘当小学生,从新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我们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学起,把自己改造成为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人民的司法干部。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够为人民服务,才能够与我们的新的革命司法干部和衷共济,消除所谓新旧司法千部不团结或旧司法人员炫耀《六法全书》、自高自大的恶劣现象。


(六)请你们与司法干部及政府干部讨论我们这些意见,并将讨论结果电告。



注释

〔1〕《六法全书》,亦称《六法大全》。指国民党政府公布的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六种法规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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