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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Chat ID maitianshufang Intro 法律人与好书的连接点。 2013年9月3日,是我法学院第一年开始上课的第一天。这学期一共要修五门课:Legal Justice (法哲学)、Property(物权法)、Legal Process(民事诉讼法)、Bargain, Exchange, and Liability (合同法和侵权法)、以及Legal Writing(法律写作)。第一个星期的阅读任务并不多,五门课加起来大概三百页左右。当时作为初来乍到美国法学院的新鲜人,又是这么一个大陆本科没有任何美国教育背景的小学渣,我自然是兢兢业业的全部读完了,而且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整理了笔记。 于是,在9月3日那一天,我怀抱着庄严而又神圣的心情去上课了,从此开始了一路打怪升级,在强敌环伺的美国法学院拼杀出一条血路的人生新篇章。 第一节课是合同加侵权——咦?好像应该说一下为什么我们第一年的课程设置如此放荡不羁。合同和侵权在一节课?乔治城法学院在1991年的时候傲娇又任性的开辟了这个在全美法学院独树一帜Curriculum B。法学院第一年所有学生被分成了6个section,每个section大概一百人左右,其中只有section 3的学生要学这套Curriculum B。 那Curriculum B到底是什么鬼?按照官方说法,它在传统法学院第一年课程的基础上,融合进了法律哲学、政治理论、和法经济学研究的部分,拆分重组并重新设置了传统的侵权、合同、物权等等课程。最具特点的当然是其他法学院新生都不用学的这门课——Legal Justice法律哲学啦!其次呢,合同和侵权同时放在这门有个古怪名字的课——「讨价还价、交换商品和责任构成」里面学,校方当年的脑洞开的也是有点大。 所以你可能会觉得,我脑子是进水了吗,为什么对美国法律没有任何概念的情况下,一上来就这么壮烈的选择了hard模式。 其实这当初是挺乌龙的一个过程。我生活中本来就是一个迷迷糊糊超级粗心的人,经常会有一些「意外惊喜」。比如说我当年申请法学院的时候,有一天哥大忽然给我发邮件说,你要申请我们的MBA和JD联合学位吗?为什么你没有GMAT成绩?我当时就懵逼了,翻开自己的申请一看,人家问我要不要申联合学位的时候我莫名其妙的打了一个勾…… 所以其实当初在饺子城选了Section 3也是基本是同样的乌龙流程。有一天我收到学校的邮件说,同学们你们第一学期的课表出来啦!快去看看吧!然后我就屁颠屁颠地去看了。结果——这都什么鬼?说好的torts contracts civil procedure呢?Bargain, Exchange, Liability是什么鬼?学校你确定没给我发错课表咩!!仔细一看才发现这是传说中的Curriculum B。然后我就[哔——]了狗了,我知道当初学校有问过我说想不想学Curriculum B,可是我!不!记!得!我!说!了!Yes!啊!没有Consent好不好!!难道是我隐藏的第二人格给我填了Yes吗!!我们共同分享一具身体你为神毛要这么坑我!! 当时也只能长叹一口气,定下心来去研究这个Curriculum B到底是什么鬼,在谷歌上随便搜了搜,结果意料之外的全都是好评。还有些人说,因为经常要求去学Curriculum B的人太多了,学校都是通过抽签的方式决定的,还有些明明拿了更好学校offer的人,跟乔治城说,如果你不让我学Curriculum B我就不来了!然后我就好激动的想,看来这个很厉害诶。那就这样咯,就决定是你了,section 3! 不过现在回头看,当时一拍脑门决定不跟学校说要离开section 3,大概是我人生中做过为数不多的英明决定之一了。 虽然一上来就选择了这种交叉学科+理论方向的hard学习模式,却意外的打开了人生新世界的大门。而且,我第一年偏重法学理论的学习方向,对于后来成功转学到大耶鲁法学院也是功不可没哒!  但是这一切的一切,都开始于第一天上BEL的那个秋高气爽的下午。(BEL就是结合了合同和侵权的那个傲娇小怪物)那天我战战兢兢坐在教室第一排,手边是根据这节课的月度任务整理出来的笔记,电脑打开了新的word文档进入到笔记模式,伸长了脖子等着看法学院第一门课的老师长什么样子。一百多人的大教室里到处都是嗡嗡的人语声,美国同学们看上去一点都不紧张,简直不可思议,这可是法学院第一课啊! 时间差不多的时候,门开了,一个看着有点瘦弱,头发和胡子都有点花白的大叔走了进来。大叔的形象跟我之前想象的美国法学院教授的样子完全不同,他既没有穿西装,也不是一脸严肃正经随时要通过苏格拉底式提问把学生虐到哭的样子。相反,他穿着特别随意的格子衬衫和牛仔裤,看上去善良可爱,右臂还有点残疾,简直就不像传说中第一堂课就要给大家一个下马威的样子。我悬着的心立刻放下了一半。 后来事实证明,第一印象是有道理的,我第一年的几位教授,每一个都很有个人特色,但是对学生的要求最宽松、解答问题最耐心的老师,肯定就是这个教BEL的Professor Peller啦。 还在我呆呆地观察着他的穿着和神情,默默盘算着他第一节课会不会忽然提问的时候,周围同学忽然安静下来,纷纷开始打字。我赶紧回过神来,发现Professor Peller,哦不对,大皮勒教授,已经开始写板书了。 大皮勒环顾了下鸦雀无声的教室,开始讲课。我赶紧竖起耳朵听着,之所以挑了个第一排就是担心英语不好,离远了听不懂啊!他先系统介绍了下这门课要干什么——同时讲侵权法和合同法,然后又简单说了下Section 3设置的意义:从法律史、法学理论、和交叉学科的角度,试图将法学第一年的必修课以一种别样的方式呈现出来。 接下来是科普时间——指着上文那个表格,大皮勒说,法律有三种来源:宪法、成文法和普通法,同时有两个体系:州法和联邦法。但是我的内心戏是,我都知道啊!哈哈哈!我本科在国内读的法理学导论就讲过啦!你们这群法律门外汉的美国狗是不是什么都不懂! 然而我的得意还没过去几秒钟,高能来了——大皮勒又说,我们理解任何法律,永远要从三个角度考虑问题:Level One, Level Two, and Level Three。 所谓的Level One,就是Level of the Rule, 是了解法律规则的时间,在你们每次读一个案例,最先学到的东西就是法律规则。而Level Two,是Level of Justification,是每一个法律规则背后最直观的逻辑、理由、和政策。而Level Three,是Level of Philosophy,是一种融合了前两层的思考模式——我们为什么会用这些逻辑、理由、和政策来支持一项法律规则?这体现了当时社会怎样的一种思考模式?是否跟人们对某些根本问题的思考有关?他说,Level Three主要是历史和哲学。 当时我的表情是这样子的:( ̄Д ̄)( ̄Д ̄) 但是现在回想起来,其实真的超级感谢大皮勒呀!他在我美国法学院的第一课,就把学习法律最重要的思维方式交给了我,这个我当时不是很理解的思路,其实一直潜移默化着影响着我。到法学院的最后一年,我每次学习一个新的部门法的时候、或者接触一个新的法律规则的时候,都会在心里默念:Level One, Level Two, Level Three……我跟你们讲这套口诀真的超有用!当你融会贯通后发现简直就是包治百病(误,哦不对,包罗万象! 好了不废话了,举个栗子来讲讲这套口诀,不过我水平有限,如果你们get不到不要打我。 过去一百多年里,美国法律哲学的发展基本上是Classical Legal Thought (法律古典主义) -> Legal Realism (法律现实主义) -> Legal Process School (法律程序主义) -> Law and Economics (法与经济学) -> Law and Society (法律社会学) -> 那一大堆百花齐放的先锋理论比如Critical Legal Studies和Feminist Legal Theory,这些都是Level 3。 现在来看一个Level 1的案例:在一个月黑风急大雨滂沱的夜晚,小红和小蓝家里两个月的孩子忽然得了急病,然而他们住在一个偏僻的小乡镇,最近的急诊要开上三个小时的车,这个时候他们选择开了二十分钟的车,去跟邻镇的一个医生求助,让医生上门来给孩子看病。当时已经是凌晨一点,医生不愿出门,于是拒绝了。小红和小蓝的孩子因为没有及时看上医生而死掉了。如果你是法官的,现在小红和小蓝把医生告上法庭,你觉得医生应该承担责任吗? 现在告诉你们两种Level 1的规则: 1、医生不应该承担责任, 因为他没有救治小孩的义务。(He has no dutyto act.) 2、医生应该承担责任,因为他「拒绝救治」这个行为本身间接导致了小孩的死亡。 这两种Level 1的规则背后分别是两种Level 2的逻辑、理由、和政策(试图用中文解释好麻烦喵,就是Justification for the rule的意思!) 1、第一种规则背后的正当性在于,侵权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判断被告到底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omission v. act),而社会普遍认为,当一个人「作为」了的时候,他可能会对别人造成更大的影响,所以对于他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但是当一个人仅仅是「不作为」并且他没有任何义务去展开行动的话,那「不作为」本身不应该受到惩罚,不管不作为所造成的实际影响有多大。一个例子来区分「作为」和「不作」"的规则:你看见一个人落水而没有去救,那个人死了,你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假如那个人落水之前,你正好在岸边洒了一滩水,弄的地上很滑,这个时候如果你不救那个人,你就要承担责任。原因是在后面一种情况下,你「作为」了。 2、第二种规则的正当性在于,侵权法不仅应该围绕被告的「行为」展开,而应该着重于被告的行为和侵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不管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如果实际上你的决定造成了侵害后果,你就要承担责任。还是回到上面那个落水救人的例子,这个时候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你是洒水了还是仅仅是袖手旁观,而是要看你的选择和那个人死掉的因果关系是怎么样的。假如说,你虽然洒了水,但是实际上对地面的湿滑程度根本没影响,那即使你作为了也不应该承担责任。但假如,那个人死的时候你是方圆十里唯一一个活人,那你的不作为直接导致了那个人溺水而亡,你即使不作为,也要承担责任。 现在是不是已经觉得有点复杂啦?什么作为不作为乱七八糟的……嗯其实Level 2还是很好理解的了,我觉得最丧心病狂的是Level 3——这两种规则,实际上代表了前后两个法哲学流派的人,对法律的本质截然不同的两种理解。 1、第一种规则代表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很流行的法律古典主义(Classical Legal Thought):这个主义有一大特点就是所有信奉的人都是处女座,觉得法律的本质是逻辑推理,对清晰和明确的法律规则有着至高无上的崇拜。代表人就是当初哈佛那个Langdell了,他最先提出法律的本质是科学,我们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过程应该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我们管他们这种对于法律框架的狂热爱好叫做formalism。然后在实质问题上,他们觉得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必须要有明确的界限,这点和当时流行的经济理论laissez faire遥相呼应,个人主义至上。所以这种程序上信奉规则+实质上强调公权力不能干涉私权利的哲学价值观,就直接得出了我们上文的第一种规则。为什么要区分作为和不作为?因为我们需要一条明确的界限来判定,公权力什么时候可以让私权利承担责任。对于个人来说,如果你作为了,就相当于你放弃了自己至高无上的私人权利,进入了公权力范畴,公权力就可以要求你为第三人的侵害后果而承担责任。 2、第二种规则代表了法律主义的死对头——法律现实主义 (Legal Realism)。法律现实主义的人们认为,法律不是科学,也不是逻辑推理,而是一种公共政策。所以我们在判案的时候,不能规则至上,而要看判决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影响。信仰法律现实主义的人们同时也习惯给法官们刷存在感,他们主张司法能动主义,因此法官不能太保守,而要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政策辩论中去。所以在我们最开始那个医生不救人的案子里,法律古典主义的人就是套公式,既然他没作为,那就是没责任。但是法律现实主义的法官就是怒刷存在感,他们可能会写一篇一百来页的判决,从医生的社会责任分析到当代美国乡镇的邻里关系,最后比如说得出一发结论说,这个如果允许医生都不救人了,对社会影响太大了,会鼓励以后的医生也不救人了啊!所以不行,这里医生必须承担责任。 来,回头我们再理一下。 法律古典主义: Level 1 (医生没责任) -> Level 2 (医生没责任因为不作为且无义务救治) -> Level 3 (作为和不作为是区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明确公式) 法律现实主义: Level 2 (医生有责任) -> Level 2 (医生拒绝救治直接导致了小孩死亡) -> Level 3 (允许医生拒绝救治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有没有觉得很!厉!害!反正当时一节课下来我就彻底爱上section 3了,别人家的torts都是来跟你讲讲判断negligence (法律上的疏忽)的几个要素都有啥,基本就是Level 1,偶尔来点Level 2,我们直接就干到哲学层面了Level 3了啊!!第一节课就用古人的智慧征服了我们,不跪怎么行。 默默的说,其实我当初第一节课下来迷迷糊糊,根本没学懂这么多,整个人还是处于懵逼状态。因为哲学神马的真的很难理解啊!当时我们不是还搭配一个专门的法哲学课(Legal Justice)来帮助我们理解各门课里面的Level 3嘛,我记得我至少是一个学期上到一半,才对这些东西模模糊糊有一点感觉。前几节课基本都是下课了还没听懂,追在同学屁股后面一把鼻涕一把泪的要人家笔记那种……T^T 好啦!法学院的第一课就讲到这里。下面的课我想写成一本书!   「法学院第一课」系列 法学院第一课:灰色是黑也是白 到法学院学什么?怎么学? 何帆 | 打开一扇窗 开学准备 | 耶鲁法学院90后J.D.的1L准备工作 心中默想一个单词然后回复,可以查看麦田出品的所有图书和文章 Author requires users to follow Official Account before leaving a comment Write a comment Write a comment Loading Most upvoted comments above Learn about writing a valuable comment Scan QR Code via WeChat to follow Official Ac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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