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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于开拓,法学院毕业生还可以做这些职业! | 麦读赠书

2016-09-02 麦读 麦读


美国法学院毕业生的多样化职业选择


摘编自《法治美国》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 年 7 月


【麦读君按】经过了 200 多年的发展,美国律师的就业方向越来越多元,开辟出从未有过的新天地。随着中国商业发展和政策完善,这些新的「律师职业」也会在中国出现。以下职业选择可为我们的法学院学子提供新的就业思路,以便在学校时有意识地做相关准备。


1、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过了 200 多年的历史过程,美国现代的律师业与以往已经大有不同。从事非讼业务的商业律师事务所大量涌现,并且规模越来越大,其所代表的商业理念和运作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律师业的成功模式——法庭诉讼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商业律师事务所,其规模已经越来越大,人数最多地达到成千上万人。其业务已经基本上与诉讼不再相干,而主要是为商业委托人的商业及相关行为提供咨询、起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等。有时候,他们会通过几十人乃至上百人的合作分工完成一项工作。他们不再与委托人直接接触,而成为律师事务所大型工作项目运作中的一个环节或因素。其工作性质已经完全不同于私人执业的律师了,而是类似于一个公司。


商业利益、规模化运作、事务性工作、琐碎繁杂的细节,不需要精英,没有勇士,跟正义、自由或者为民请命等价值和追求搭不上太大的关系,「律师政治家」的理念在此灰飞烟灭。这也让不少怀揣「律师政治家」理想或对这种理想抱有同情心的人感慨甚至失落。


2、法律专员


随着大型公司的发展,它们开始聘请律师担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或者在公司内部专门设置一个法务部,招募律师担任法律专员,代理公司执行法律事务。法律专员的工作具体包括法律咨询、组织策划、草拟法律文件以及代理公司进行诉讼等。其工作主要还是咨询性的。公司法律顾问的工作相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讲比较轻松,而待遇却颇为优厚。然而要想坐上这个职位,很多人还必须在律师事务所中奋力拼搏,获得相关的丰富经验。


3、专门律师


由于法律事务的细化,各种类型的专门律师事务所纷纷出现,以专营某一类型的案件见长,最为常见的是代理家庭法、刑事辩护和侵权法案件的小型律师事务所。一些小型律师事务所无所不揽,其生意涉及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


4、公益律师

 

在20世纪60年代,随着现代社会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公益律师逐渐增多起来。在刑事案件中,根据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的规定,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取得律师的帮助为其辩护。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认定,被告获得辩护律师的权利应当有充分的保障,如果被告没有能力雇请律师,政府应当为他无偿提供一名辩护律师。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各州。在这种情况下,公设辩护人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起来,很多州都拥有全职的公设辩护律师。在民事案件领域,有很多提供法律援助和免费法律服务的私人团体,1974年美国国会建立的法律服务公司(Legal Services Corporation)为大量的私人法律服务计划提供了资金支持和保障。


5、政府律师


在政府律师当中,除了检察官之外,在其他政府部门也有大量的律师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比如,在联邦政府中,环保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等都拥有庞大的律师群。各州郡政府内也有为政府代理某方面法律事务的律师,在较小的城市,由于经济原因和实际需要,这种法律工作可能会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兼职担任。


6、独立检察官


在检察官系统中,1970年的水门事件催生了独立检察官制度。在水门事件中,尼克松总统因为对调查其行为的检察官乃至司法部长、副部长不满,将司法部长、副部长以及有关人员一概撤职,致使检察官的工作受到了严重的阻碍,也暴露出检察官在调查行政机关内部高级官员不轨行为上的软肋。根据1978年的《独立检察官法案》,独立检察官(independent counsel)是司法部长根据需要提出请求,由独立的司法委员会任命,主要负责查处高级官员的犯罪行为的临时性特别案件负责人,司法部长解除其职务须经国会同意。独立检察官享有独立的人事权、诉讼权、调查权和传讯权等,他可以运用一切财力和物力,对包括总统在内的最高级官员的犯罪行为一查到底。在克林顿总统的白水事件、档案门事件以及莱温斯基事件中,独立检察官肯尼斯·斯塔尔(Kenneth Starr)的坚持不懈,让克林顿总统在其任期内寝食难安。1999年《独立检察官法案》因未获延期而失效,但司法部长仍然可以任命特别检察官处理相关案件。


7、概论

 

在现在的美国,各种各样的私人执业律师、大型商业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和助理律师、大型公司里的法律专员、公益律师、政府律师等共同构成了庞大的律师界,其间的工作差别已经有目共睹,几乎丧失了先前律师界所具有的单一性和共通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大量女性进入法学院,法学院的男女比例差距在缩小,有的法学院女生人数已经超过男生。这势必会对以后律师职业的格局产生影响。

 

律师业的复杂化还表现在律师业内部的分层和分化。律师事务所之间千差万别,既有身处都市繁华地段、装修豪华精致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也有在穷街陋巷挂上一个牌子的穷酸律师事务所。私人执业律师的收入可能仅是大型商业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的一半或者更少,那些起薪能达到 12 万美元的法学院毕业生,往往是顶级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其他法学院学生仍然不敢做此奢望。




一个鼓励遭遇家暴应该忍耐的判决

摘自《西风法雨沐东邻》


同为东亚国家 , 深受中华传统影响的韩国 , 在观念上仍然保留着一些保守主义的因素 , 比如男尊女卑。朴教授虽然 在政治倾向性上算是左派,积极维护司法独立,但是在女性团体眼中的形象,似乎相当的不可爱。他任职大法官期间主审的崔真实被广告商诉请赔偿损失一案,就引起了很多女性团体的批判。


崔真实是韩国著名女演员,因和安在旭一起主演《星梦 奇缘》而被中国观众熟知。但是崔真实本人及其家族都是一个悲剧故事。2000 年,崔真实与赵成珉的姐弟恋修成正果,两人步入婚姻殿堂。当时崔真实 32 岁,是韩国有名的电影明星,赵成珉 27 岁,是在日本都有知名度的韩国棒球明星, 也是崔真实弟弟的朋友。这场文体恋和之后的世纪婚礼是韩国一时热议的娱乐新闻。之后两人又先后生下一男一女,是我们中国人所谓的儿女双全。然而这场看起来如此美好的婚姻,内里却是千疮百孔。


2002 年 12 月,崔真实召开记者会,宣布两人分居。2004 年 8 月,赵成珉闯入崔真实的住所,对崔真实施以暴力,随后被紧急逮捕。这场暴力事件最终导致了两人婚姻的终结。2004 年 9 月,这场维持了三年零九个月的婚姻以协议离婚而告终。



遭遇家暴前后的崔真实


之后,崔真实继续投身演艺事业,先后主演电视剧《玫瑰色人生》和《我人生最后的绯闻》,其中 2008 年主演的《我人生最后的绯闻》被称为其演艺事业的第二高峰。然而一语成谶的是,不久之后的 10 月 2 日,崔真实抛下一双尚在稚龄的儿女在家中自杀。


不幸的是,崔真实死后还不得安宁,其骨灰又离奇被盗,21天之后才被找回重新安葬。而且这还不是悲剧的终结,崔真实去世后,崔真实的家人和赵成珉爆发抚养权之争,最终赵成珉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一对子女由崔真实的弟弟扶养。


然而在崔真实去世一年五个月之后,2010 年 3 月 29 日,一直倾心扶养一对孩子的崔真实的弟弟自杀。2013 年 1 月,崔真实的前夫赵成珉又被发现死于其女友的寓所,终年不过 39 岁,警察推定其也是自杀。


韩国社会对崔真实及其家族的悲剧唏嘘不已,也流传一些诡异的说法。去年(2014 年)8 月韩国还有记者采 访了崔真实的母亲 , 据她母亲说 , 女儿结婚前,曾经请北汉山 的一位僧人看过女儿的八字,结果这位僧人说,还是不要结婚了,「如果结婚的话,两个人都会死」,似乎进一步印证了这个不幸的女性一生不可摆脱的厄运。


朴教授当年审理的崔真实被诉赔偿损失案就和赵成珉的家庭暴力事件相关。当年崔真实在遭受丈夫暴力殴打后,接受了记者采访。记者拍摄了崔真实被殴打后的青肿面容和被 砸毁的家里的景象,并在媒体公开。结果在 2004 年 11 月,某建筑公司将崔真实和其经纪公司告上法庭,主张被告违约。建筑公司的理由是,崔真实与该公司签订有销售某公寓楼的广告模特合同,约定崔真实作为该楼盘销售的形象代言人,该公司为此支付 2.5 亿韩元的费用。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崔真实有义务维护个人形象,不得因自己社会形象、道德名誉的毁损导致公司形象受损。建筑公司还说,在合同缔结当时,曾特别嘱咐被告要妥善管理夫妻关系,不要发生不当事件。但合同缔结后,崔真实与前夫赵成珉之间的家庭暴力事件数次被报道,崔真实个人形象受损,进而损害了公司所售公寓楼的形象。该公司认为崔真实管理私生活上有过错,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要求被告按照合同费用的两倍即 5 亿元韩币支付赔偿,同时还应赔偿广告费 2.5 亿元韩币和抚慰金 4 亿元韩币。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大法院的三审,最终崔真实败诉。


大法院判决时,崔真实本人已经香消玉殒。后来的诉讼是以崔真实的继承人,当年 8 岁的儿子、6 岁的女儿为被告, 由崔真实的母亲代理进行的诉讼。一审时,法院认定崔真实负有赔偿责任,但原告主张的5 亿元赔偿金过高,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返还,遂判决崔真实返还 2.5 亿韩元的模特费。


二审法院推翻了第一审法院的认定,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崔积极诱发了赵成珉的殴打行为,因此不能认为崔真实自己损害了自己的社会形象和名誉,因此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到了第三审,主审的大法官正是当时任职的朴时焕大法官,他在 2009 年 6 月 4 日作出的终审判决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并招致女性团体的强烈批评。大法院的裁决推翻了二审的判决,认为「即使崔真实对形象毁损并无责任,也应当最大程度上减少该损害,这是合同上的义务。允许拍摄自己被殴打后青肿的面容和冲突后的现场违反了合同中维持优雅形象的约定」。进而,法院还认定说:


广告商与艺人、运动选手签订广告合同,意在利用他们的可信赖性和名声等正面形象,如果不能信守承诺,保持合同签订时的正面形象,则应当给予损害赔偿。


大法院据此将该案件发还。首尔高等法院在 2010 年 2 月作出判决,判定崔真实的继承人返还原告2 亿韩元的广告费,案件最终落下帷幕。 当年大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女性团体强烈批判。韩国女性议政会、韩国女性民主会、韩国女性团体联合等女性团体曾在 2009 年 6 月 9 日发表声明,尖锐指出,揭示自己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事实哪里是什么有失形象的问题,这是事关生存的问题,大法院竟然判决崔真实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荒谬的判决应该严厉予以批判! 而且在判决中 , 大法院还声称 , 该公寓广告的表述要给观看者留下的印象是 , 这是质量很好、很有品位的公寓 , 那么在这个广告中登场的模特也要符合这个形象。这个判决暗含着一个判断,那就是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不再具有优雅形象,这无疑是对被害人的又一重亵渎。这些女性团体还指出,被害人通过公布自己的被害事实,获得法律的救济,其个人形象本可以由此得到恢复。崔真实正是采取了这样的积极措施,而大法院却认定她的这种做法违反了与广告商的约定,因此,损害崔真实形象的不是崔真实自己,而恰恰是大法院代表的国家。

 

看到这个判决时,我也曾经站在中国法律人的角度上考虑过,觉得大法院的判决确有不当。担心自己女性的视角会有所偏差,闲谈时和其他男律师、法官也曾经聊过对这个案件的看法。令人欣慰的是,中国法律人似乎有着比韩国大法院法官更健康、现代的法制观。在我们中国法律人看来,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将自己的受害事实公开出来,是正当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即使受害人受伤的面容不能算是一个优雅的形象,但是将自己受伤的面容和暴力冲突现场凌乱的场面公开并不意味着自身在社会上的正面形象受到损害,因为是受害人,而不是施暴者。


韩国大法院的这个判决提醒我们,司法有引导社会向善的一面,不可盲从社会上的落后观念,在保护女性权益,推进男女平等方面,中国法律人同样要保持足够的警醒。


 


以上两篇文章摘自「美日韩小文丛」系列中的《法治美国》和《西风法雨沐东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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