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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就一本「学术型」教科书 | 麦读赠书

2016-09-09 王洪亮 麦读




法学教科书可以有多精彩?


王洪亮老师的《债法总论》,以及正在「麦读书店」热销的《民法总论》提供了范例。与通行教科书不同,这两本书将学科领域内的前沿问题和研究成果按照专题整理出来,适当加工,内容上更加注重每个专题重点难点的研究思考,而不仅限于知识性的介绍。这一切使本书成为市面上为数不多的兼具体系性和学术性的教科书,不仅适合法学院学生,也适合法律工作者深研细读。


鉴于现行债法规则本身不完善的情况,《债法总论》一书肩负着双重任务。一重任务是总结过去,立足当下,从纷繁复杂甚或尚未完善的现行法出发,发现制度、规则背后的规范目的,并以此为基石解释法律规则,整理其中的体系关联;一重任务是展望未来,构建合理、科学的债法体系,为未来的法律编纂提供一些可能的智识基础



如何写就一本「学术型」教科书


作者=王洪亮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债法总论》作者序言 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面对现行法,撰写教科书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如何将债法规则写成教科书,写成什么样的教科书,一直是萦绕在我心头的问题。按理说,教科书是用于教学的,当全面、体系化地阐述现行法知识体系;在解释现行法时,概念必须精准,制度内容描述必须到位;为了理解抽象法律规则,必须从案例出发进行解说。但考察我国债法总则规则,却发现其散见于《合同法》、《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乃至指导性案例之中,几无体系可言,在具体内容上,有些规则比较清楚,而有些规则却比较粗糙,甚至有的规则还尚付阙如。而且,即使规则清楚的地方,也有不合理之处。


面对这样的现行法局面,如何撰写教科书?思考之处,得出的结论似乎是,撰写教科书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不过,深入探究,转变视角,或许还是有出路的。面对现实,或许无法写成完美的教科书,但展望未来,又似乎可以达成目的,至少可以写成「学术型」教科书。学术型的教科书,这一称谓还是具有诱惑力的,几乎成为我写作的动力来源。在写作时,我时常想,在欧洲法律史上,不是存在过法学实证主义阶段吗?普赫塔所倡导的法律起源于民族精神的观念,最终不也是走向了法律人法(Juristenrecht)吗?

 

「学术型」教科书,需要一套合理的、科学性的方案

 

我国重启民法典编撰工作,拟第一步完成民法总则的编撰,第二步完成民法典的编撰。法典化是一个科学化、体系化的过程,立法者所要做的工作,是从法律内在体系价值出发,穷尽安排所有的法律素材,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达成法典的外在体系。法律体系并不以社会生活为对象,而是以抽象的一般概念与形式化的类型描述现实。这样编撰民法典的目的在于封闭地穷尽法律规则,力求法律无漏洞,使法官受法律的约束。如维亚克尔所言,法典化的理论基础来自于理性法学的确信,只要统治者或民族的普遍意志在伦理上遵循理性而行,就可以创造更好的社会。理性法则为此指示了一条比较可靠的道路,质言之,要统治者准备好伦理、理性之社会的一般方案,并且使其充满希望,认为可以一次发现足以判别所有法规范内容正确与否的标准。

 

在这一理论前提下的法典化,需要法学的理性化与科学化。针对法律问题,解决方案多种多样,但总有一个规则是合理的、科学的、经得起考验的,即使这个方案未必是现行法选择的方案,但最终只有最为合理的、具有科学性的方案才能胜出。基于这样的思考,在撰写教科书时,对于现行法,我试图阐述每个具体制度的规范目的以及规范基础,揭示其中的规则,并整理其中的体系关联。就现行法上规定的比较粗糙甚至不合理的地方,我进行了比较学理化的解释,并力求找到能够合理解决时间问题的规则。

 

理论继受,在不脱离现行法的同时探寻最适用于司法实践的规则


从法律发展史上来看,现代法律几乎都是继受的。德国法继受的是潘德克顿体系,而法国法继受的是法学阶梯体系。在此之后,日本法等继受了德国法,拉美国家继受了法国法。法律的发展似乎就是在传承已有的人类解决纠纷的规则,不要说创新,能够原汁原味地继受,已属难事。


在法律继受过程中,通常并非简单地进行法条移植,而是需要进行理论继受。正如树木移植,不能孤单地搬来树木,还需寻找适宜的气候与土壤。日本法在立法时,采用法国法条文,但在解释适用时,采用的却是德国法的理论。北川善太郎将这一过程总结为理论继受,即对既有的法律,以某一外国法律科学为导向进行体系化,但对该外国法学的规范整体,即使不是全部的,也是在重要的关键点上进行偏离与重构。理论包括规则、概念、原则等,所继受的理论可能与现行法有冲突或者有差别,但也可能无阻碍地被成功继受,而理论继受的前提不必是源自于相关母法的可继受的法律秩序本身也被继受。理论继受是否成功决定本国法律能否存活、能否独立,进而可以期望成为法律发展史中的一环,甚或成为他国继受的对象。


中国法的继受肇始于清末,其间断断续续、弯弯曲曲地进行理论继受。而理论继受的法律一定是质量比较高的法律,所以,从清末以来,在主流上,中国一直以德国法为继受对象。理论继受是法律历史传承的有效管道,对于现行法规则,若在适用上出现问题,就可以“返回原厂”进行修理,最终得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而对于现行法上没有规定的规则,通过比较法予以补充,也可得出科学、妥适的解释规则。


理论继受,并非意味着脱逃现行法,重构空中楼阁,反而是从现行法出发,借用外国法理论,予以解释,最终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应使用的规则。正如朱庆育教授所认为的那样,法律科学的任务在于解释,而解释就要从规范文本出发,发现规范的意旨,其本身就是创造规范意义的活动。理论继受,无他,不过是解释的通道罢了。所以,读者阅读本书时,在欣赏完迷人的理论之后,还是要费些力气查阅每个制度设计对应的具体法律条文,明白其规范目的,并在整体上把握解释的结果,最终能具体适用到事实构成,解决具体法律问题。

 

债法主要调整的是商品交易活动。在现代社会,商品交易活动频繁,其中的纠纷日益增多,这就导致债法规则适用得最为广泛。故此,对债法总论的研究,极为重要。而债法总论涉及制度繁多,理论精深,非倾尽全力而不可得其要。本书写作的过程并未因此而变得艰苦乏味,而是如小溪般静静流淌,不那么喧闹,还有点寂寞,但总是在悄悄的、欢快的前行。





 



(《债法总论》)与朱老师的书同属北京大学出版社的「法研教科书」系列,是教科书,也是体系书。书名虽为债总,但绝大部分内容都与合同法总论相关。我个人认为,该书有以下特点:第一,每一章节之前都有「文献指引」,罗列了与该章节有关的国内重要学术论文,资料性很强。第二,结构完整,内容丰富,不仅有对中国现行债法规则的分析评价,也有大量比较法的梳理。第三,行文也比较流畅,阅读时不易产生疲劳感。该书和韩世远老师的《合同法总论》在很多观点上存在对立,对比阅读会比较有趣。—— 最值得备上书架的几本民法学图书 | 麦读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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