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私塾:一本从课堂而来的教科书 | 麦读赠书
作者=王军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来源=《中国公司法》作者前言 题目为编者所加
自 2010 年春季至今,我一直为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China-EU School of Law at CUPL)的硕士研究生讲授公司法课程。同时,也为我校的本科学生讲授以公司法为重要内容的商法、商法案例研习及研讨课等。这本教材是对我过去几年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一个总结。
中欧法学院自 2008 年 10 月成立之始,在创始联席院长方流芳教授和高美莲(Ninon Colneric)教授的领导下,为双硕士项目的研究生提供了一套独特的中国法课程。学生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受专业限制,各专业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同班上课。学生们有机会打通专业分割,培养通才素质,掌握比较全面的法律职业技能。这样的课程体系要求任课教师重新设定课程目标、结构和内容。课程既要帮助学生从理论层面学习和探究原理,又不能陷入深奥繁琐的理论泥潭;既要帮助学生认知现实世界的法律及其运作,又不能把教学变成实务技能培训。而面对知识背景各不相同的学生,最大的挑战可能就是如何让自己的课程吸引听众,给学生的学习带来真实的帮助。
中欧法学院一方面给任课教师充分自主权,另一方面也基于教学规律提出严格要求。要求之一是,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向学生提供用于课堂讲解或者研讨的必要材料,以便学生们有所准备地参加课堂学习。教师授课必须结合课程材料,不能天马行空、信口开河。
在这样的课堂上,教师和学生是在信息基本对等的基础上展开对话、交流和探讨,而不是教师对学生做单向的灌输式宣讲。因为,教师在信息上并不占明显优势,单纯的知识传递既不高明也无趣味。相反,基于课程材料提出和衍伸的问题应当成为课堂关注的中心。提问、探讨、论辩、反思和交流应当成为课堂活动的主要内容。学生不是教师观点的储存器,而应当与教师一起成为课堂的负责任的合作者和创造者。正如保罗·弗莱雷所说,在问题导向的对话式教育中:
学生——不再是温顺的听众——在与教师进行对话的过程中是批判性的合作调查者。教师把材料提供给学生供其考虑,当学生发表自己的见解时,他又重新考虑自己早先的观点,提问式教育者的作用是与学生一起进行创造。
本书就是这种对话式课堂教学的产物。总结来说,它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首先,本书以中国公司法的规范解释和应用实践为中心。
法学教育应当立足于本国的法律及其实践。其主要目标应当是培养运用本国法律的专业人员和发展本国的法律理论。因此,一本中国公司法的教科书必须以中国公司法及其实践为主线,关注中国公司法的规范解释和应用。这应当是教学的重点所在,无论学生是本科生还是硕士研究生。因此,本书注重阐述原理,但不以转述各种理论、发表一家之言为重点;本书也运用比较法方法和外国法律资料帮助学生理解和分析中国问题,但不喧宾夺主将外国法介绍作为主要内容。
在阐述基本原理和对法律规范进行必要解释的同时,本书也注重提供相关的背景知识和文献依据。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帮助学生在相对宽广的视野内(如历史的、经济的、社会的、解释学的)认知公司和公司法,激发学生利用多学科视角思考的兴趣;二是,为学生独立自主的学习提供基础信息;三是,为学生进行拓展性研究提供文献指引,帮助学生养成尊重学术规范的风气。
其次,借助真实案例,展示法律适用,激活法律解释,检讨法学理论。
本书提供了大量来自实践的真实案例。这些案例材料不是为理论和法律规则提供例证,而是为学生认知、反思真实世界的公司和公司法提供事实素材。如瞿同祖先生所说: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的程度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等。
真实的东西能有效引起人们探究的兴趣。教育学研究发现,三岁左右的幼儿就有了探知现实世界的渴望,他们喜欢真实物品而不是成人专为他们设计的幼稚的玩具。幼儿尚且如此,法学院的本科生、研究生就更需要真实的案例而不是照本编造的举例说明了。因此,本书对所选案例,除做必要删剪外,尽量保留了文本原貌,以保持材料的真实和鲜活。这些案例不仅为学生分析事实和法律问题提供了材料,为案例的类型化研究提供了基础,同时,它们也是一份份历史档案,记录了中国公司的实践和公司法的变迁,记录了当代中国人的真实故事。
当然,判决书对案件事实的叙述并不等同于事实本身。判决书上的陈述往往反映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筛选和剪裁(全面了解案情必须查阅案件卷宗)。作为读者和研究者,教师和学生须结合常识和经验,或参考其他文献资料,对之进行批判性地解读。在辨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教师和学生再去探讨判决所运用的概念、推理和论证。借着这种探讨,学生一方面与案件的当事人和裁判者对话,另一方面师生之间也进行了交流,深化了对法律原理和规范的理解、运用。
案例不仅包括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还有许多非诉讼事务的法律文件,如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清单、招股说明书、合并或分立方案等。诉讼案件中,也不限于民事诉讼,还有少量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案例。这是因为,现实中的公司法律事务不仅仅是诉讼(更不是只涉及民事诉讼),更多的是诉讼以外的事务。此外,法学院学生不应当只培养法官审案的思维,也应当学习如何预防纠纷和以非诉讼方式调处纠纷。
案例又是以类型化的方式选录和编排的。一个专题通常配有详略不等的若干案例。案例不是孤立的、片面的。它们从不同角度揭示实践中的典型问题。案例之后的评析和提问,则引导读者多角度、层层深入地观察和思考法律规范在具体情景中的适用,运用类型化的方法分析其原理、探讨其问题,并反思法律抑或理论可能存在的不足。
第三,通过提问激发思考,鼓励探索。本书的原理、规范阐释和案例评析之后,通常都附有一些问题,而问题是没有提供答案的。
我知道,许多读者期待明确的答案,而不是一堆问题。然而,法律问题未必都有某个唯一的“正确答案”。热衷于寻求乃至痴迷于唯一“正确答案”是长期应试教育造成的结果,是优秀法律人应当极力避免的思想陷阱。法律实践也并不总是提出具有唯一正确答案的问题。实践中的问题常常超出教科书和期末考试试题的范围,它们需要法律人以创造性思维加以解决。
保留问题的开放性,有助于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并创造性地提出解决方案。无论在教材中还是在课堂上,挑战性问题都能够激发学生主动、独立的思考,而不是一味依赖教师的“正确答案”。问题的开放性又不断鼓励学生尝试新的思路和方法,探索创造性的解决方案。
提问还有助于学生整合已有知识,形成知识体系。因为,在面对问题时,人脑的记忆结构倾向于体系化整合。基于审判案例的提问还将推动法学与司法的互动,使法学参与法律的发展。如拉伦茨所言:司法裁判及法学以如下方式分配各自的解释任务:后者指出解释上的问题,并提出解决之道,借此为司法裁判做好准备;前者则将法学上的结论拿来面对个别案件的问题,借此来检验这些结论,并促使法学对之重新检查。
综合以上三方面的特点可见,本书不同于传统的讲解型教科书,因为它贯穿大量有待探讨的案例和基于案例引申的问题;也不同于单纯的案例教材,因为本书的案例与原理阐释和规范解说紧密结合在一起,案例服务于原理和规范的理解与运用;案例的功能主要不是提供例证,而是供读者观察法律适用,挖掘法律适用中的新问题,对法律规范和理论本身予以反思;案例附有评论和分析,但无意设定唯一正确的答案,而是鼓励读者通过观察发现更多问题,运用原理分析和解释问题,创造性地解决问题。
本书旨在帮助学生学习公司法原理和规范应用。帮助不是包办,不是说教,也不是灌输。而是在尊重学生独立人格,承认他们有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能力的前提下,为学生的学习提供有益的素材、方法和引导,激发学生的潜力。这个目标能否实现,尚待实践检验。我很期待各位读者提出批评建议(我的电子邮箱地址是 generalwj@126.com )。
感谢所有鼓励、帮助和敦促我完成本书的人。感谢方流芳老师在教学和研究上对我的启蒙、鞭策和言传身教。方老师对历史与现实的敏锐洞察和睿智思考,总给人深刻的启发;他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坚守公义、恪尽职守,为年轻的法律人树立了榜样。感谢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所的诸位同仁:你们的关心和劝勉坚实了我的信心,不断激励我努力。感谢参加过我的各门课程、与我一起分享思考和论辩乐趣的同学们:我们一起进行的探讨、对话和分享使得课堂充满活力、令人向往,本书的字里行间记录了你们的思想印记。最后,感谢我的亲人们,带给我健康、祥和、充满喜乐的生活,让我体会到生活和工作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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