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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凭什么终身任职? | 麦读书摘

2016-10-19 何帆 麦读



作者=何帆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来源=《大法官说了算》增订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 年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地位为什么重要?看联邦宪法就知道了。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若品行端正,应当终身任职」。由于总统定期换届,而大法官终身任职,所以并不是每任总统都有提名大法官的机会。已故总统理查德·尼克松就曾撰文指出:「总统所做的最重要任命,显然是对最高法院那些人的任命。总统上台又下台,但最高法院所做的判决,却会永久延续下来。」


从宪法第三条可以反推,如果法官被判定「品行不端」,就无法终身任职。可是「品行端正」(Good Behavior)这个词,实在太过抽象,它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是奉公守法、恪尽职守,还是顾全大局、服从命令?换句话说,到底什么才属于品行不端,并可以据此撤换法官?人们常说,司法独立是美国宪政的精髓之一,而对「品行端正」的理解,的确是掌握美式司法独立真谛的一把钥匙。


制定于 1787 年的美国宪法,是各邦利益、观点妥协的产物。当时,来自北美十三州的代表,就中央和地方关系、国会与总统权限、是否废除奴隶制等问题争得不可开交,但至少在一个问题上达成了共识,那就是:若想维持民主国家的正常运转,必须充分保障司法独立。



当年制宪代表在草案上签字时所使用的银制墨水盒。


共识的形成,源自历史的教训。在古英格兰,法院皆是「国王的法院」,司法权是王权的延伸。国王以正义源泉自诩,未经皇家委任,法官不得审案。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国王去世,新王即位后,首要议程是在委任状上加盖国玺,授予新朝法官。前朝法官如果没有收到新王的委任状,就会被视为免职。事实上,即使国王在位,也可凭个人喜好任免法官。1340 年,爱德华三世就曾以司法管理不善为由,罢免了一大批法官。


除了要看国王脸色,法官们还得为五斗米折腰。中世纪的英国王室财政困难,法官不仅薪水微薄,还时常领不到工资。贪腐的法官会公然勒索当事人,「廉洁」一点儿的法官也得靠给他人提供法律建议、兼职教书,才能维持体面生活。1621 年,连大名鼎鼎的弗朗西斯·培根法官,也因受贿被议会弹劾下台。


有忍辱负重的,也有奋起抗争的。17 世纪的柯克大法官就是一位敢与国王「顶牛」的硬汉法官。面对詹姆斯一世多次公然干预司法的举动,柯克以「国王高居万人之上,但低于上帝与法律」应对,而且据理力争:「上帝固然赋予陛下优良美德和杰出天赋,但陛下毕竟没有学习过英国法律,涉及臣民生命和财产之事……应由法律裁决。法律是一门经过长期研究和实践才能掌握的技术,只有经过长时间学习和具有实践经验的人,才可以行使司法审判权。」国王无计可施,只好将柯克免职。



爱德华·柯克爵士(1552.2.1-1634.9.30),英国法学家和政治人物。1613 年被任命为王座法院首席法官后,又常被称作柯克大法官。


柯克被免职后,仍然致力于争取法官独立。1701 年,英国国会通过《王位继承法》,承诺法官若「品行端正,不得免职」,此外,法官薪酬应定期足额发放,可以涨薪,不得削减。除非议会两院认定法官「品行不端」,才能将其罢免。至此,法官独立的传统在英国初步确立。


然而,北美殖民地却享受不到本土司法改革的福泽,在那里,法官或由英王单方任命,或由非民选的总督委任。乔治三世即位之初,几个殖民地曾提议改变这种现象,但都被皇家官员否决。与此同时,殖民地议会也不愿定期向法官发放固定薪酬。这就意味着,一旦法官的裁判不受欢迎,既可能被总督免职,也可能被议会饿死。正是基于这个原因,1776 年的《独立宣言》才把英王「将法官的任期、薪酬数额和支付,完全置于他个人意志的支配之下」,作为英国倒行逆施的罪状之一。


独立之初,为保障法官独立,各州宪法陆续写入法官「若品行端正,应终身任职」的内容,但许多州的宪法同时规定,即使没有认定法官「品行不端」,议会也可「提议」将法官免职。制宪会议上,多数代表认为,为保障司法独立,应赋予法官更充分的职业保障。最终通过的条文要求,除非众议院作为「大陪审团」发起弹劾,参议院作为「法庭」进行审判,最终判定联邦法官「品行不端」,才能将其免职。而且,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人数的同意,而不是简单多数。此外,宪法也特别强调,法官可定期获取薪酬,任期内不得减薪。


那么, 「品行端正」到底是什么含义呢?有人提出,美国刑法规定的罪行有重罪、轻罪之分。所谓「品行不端」,应该指犯下轻罪。但是,按照相关法律,法官如果犯下刑事罪行,无论重罪、轻罪,一般都会直接离职。所以,这里的「品行不端」,应该是指严重失德的行为。


1804 年,参议院将新罕布什尔州巡回法官约翰·皮克林定罪,理由是他在法庭上烂醉如泥、污言秽语。次年,最高法院大法官塞缪尔·蔡斯因发表不当政治言论遭遇弹劾,但弹劾决定未能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为此,托马斯·杰斐逊总统评价说,对法官的弹劾形同虚设,就像「稻草人」一样,完全没有威慑力。



塞缪尔·蔡斯,美国政治家,曾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796-1811 年)。蔡斯是《美国独立宣言》的签署人之一。


其实,美国建国两百多年,只有 14 名联邦法官遭遇弹劾,7 人被罢免。其中,对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弹劾有 3 次。一次是针对前面提到的蔡斯大法官,另两次则是针对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1950 年,道格拉斯大法官因为要求暂缓对涉嫌泄露核弹机密的罗森堡夫妇执行死刑,首次受到弹劾,但最终未在众议院通过;1970 年,由于道格拉斯曾为私人基金会担任顾问,并结过很多次婚,又有人对他发起弹劾,但众议院审查后认为,除非法官「故意渎职,有意地、持续地擅离职守、习惯性酗酒,或者有其他伤害司法管理、陷法院于非议的行为」,才应该罢免,而道格拉斯大法官的行为还远远够不上「品行不端」。自那以后,很少再有未犯罪的法官遭遇弹劾。宪法关于「品行端正」的要求,实际上赋予了法官终身任职的权利。


由于受到政治、职业、经济上的保障,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大都恪尽职守,守护宪法,很少卷入党派纷争,在一系列重大案件中捍卫了公民们的基本自由。如今,联邦最高法院正面的大铜门,仍镌刻着诸多法律名人的雕像,其中一位,就是不畏强权的柯克大法官,正向詹姆斯一世据理力争,宣扬司法独立的重要性。而柯克倡导的理念,也与他本人的雕像一样,永远嵌入了英美两国的政治和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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