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我在德国学习民法的第一课 | 麦读学园
我 1964 年到德国去念书,在此之前,我在台大法律系学习。那时候,我们的教学方法都是老师上课按着讲义讲,一开始就讲什么是法律行为,法律的意思表示有几种,契约的类型有几种诸如此类。学校老师写的论文也都是关于很抽象的理念。我们都是在那样的学习方法和学习环境下学习的。而到德国去的时候,我们就进入了另外一个法学的世界,这个世界有很多不同的特色。今天我要讲的请求权基础是德国一百多年来,从耶林以来的一个教学和研究的方法。每一个德国学法律的人,每一个德国法官,每一个德国教授,都是在这个训练中成长起来的。在德国第一次上课的时候,当然德文听不太懂,德国老师上课的时候,第一件事情就是在黑板上写一个例子,就是讲 Case。
今天我讲的第一个例子是我在德国念书时我的老师说的:在学校的教学区里面摆了一个自动贩卖器,有一个人去买咖啡,放进去两个马克。钱放进去,咖啡出来了。过了一会儿,突然两个钱也退出来了。可能是机器坏了或者故障什么原因,那个学生看看四下无人,就把两个钱放回了口袋,结果被发现了。老师就问我们了,这个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如何的?摆设自动贩卖器的甲,能够向学生乙主张什么法律关系?在德国的教科书里都会有一个名称,叫做“自动贩卖器”,这个名称就代表了自动贩卖器案。
在德国法律教学中,他们设计出的例题通常都是一页或一页半的,为什么那么长?因为想让你清楚地了解事实,让你能够区别这个案例的事实里,哪些跟法律有关,哪些跟本案解决无关。现在我们有了一个案例事实,就是我刚才说的自动贩卖器案。另外,我再画一个图,下面有些法律规范,因为老师问的是法律关系。一个法律人的思维,就是来回于案例事实跟法律规范之间,从案例事实去找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去认定事实。这些列出的法律规范就是大家从大一开始就学习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或者《物权法》。当你没有念法律时,你可能看不懂这个案子,因为里面有很多法律术语,充满了法律概念,充满了法律的思考方法。那么在这个案例中,甲,就是那个贩卖器的摆置人,到底能向学生乙主张什么呢?所谓法律关系,甲能够向学生乙主张什么,主张什么就是一个请求。有所请求的话,就要有一个基础,你叫它法律依据也可以,说请求权基础也可以。为什么说请求权基础呢?因为德文是用请求权基础这个概念,所以我们把它翻译过来后,在台湾也这样使用。
也就是说,要找出一个请求权的基础,这个请求权的基础可以支持我们,帮助我们,或者说使我们有个依据,使法律关系有所主张,使甲能够向乙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我们当时到德国去的时候,有很多台湾法官,还有很多高考第一名的人,遇到这个最简单的实例题,我们都束手无策,通通都不及格。因为没有把握住方法,就不知道从何说起,说得很没有层次,也没有思考,这给我们带来一个很大的震撼。之后,我们就开始慢慢学习这种方法,把它带回来,现在很多学校教法律也是用这种方法。
甲要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你们都学过民法总则,学过合同,学过物权,到底有什么法律的基础和法律的依据,可以使甲向乙请求返还这两个马克。那我们就想到了,他请求的基础,第一,可能是物权的请求权,物权法第 34 条中规定,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占有他人动产的人请求返还原物。第二,可能还有民法通则第 92 条所讲的不当得利。此外,我们还可以找到侵权的关系,或者契约的关系。我们找一个请求权基础的时候,最要紧的一件事就是要找出这个条文,如果没有这个条文,你就不能做题了,这是依据。条文找出来之后,再分析它的要件和效果。我们从第 34 条来看,从要件上来讲,甲是所有人,乙是无权占有人。我们要以请求权的基础来请求返还的时候,请求权的基础是这个条文,但我们认定到底谁是物权的所有人,谁是无权占有人,就用到了一种历史的方法。所以在这里我们看到,在解答法律问题时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叫做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一个叫做历史的方法。历史的方法通常用来讨论契约有没有成立,物权有没有变动,这两个方法通常是一并使用的。
我们再来看这个案例,这两个马克的债权和物权关系是如何的?甲设置自动贩卖器是一个要约,你可以看到,我们将一个简单的法律生活上的事实,转化成了一个法律的概念在思考。摆设自动贩卖器的行为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之引诱,也叫要约邀请,这也是有争论的,不过一般都说它是一个要约。现在他投入了两个马克,两个马克一放进去就是承诺,这就转换成了民法总则的一个概念,承诺的时候就成立了买卖契约。现在,乙把两个马克放进去时,一方面是作出承诺,另一方面也是在履行他基于这个买卖契约所发生的支付价款的义务,就是转移所有权。
我们现在来单独来看这两个马克,这两个马克可能是他所有的,也可能是偷来的,也可能是借的,或者是人家叫他保存的,这个都没关系。我们知道,法律概念上讲的物权特定原则,即每个物都是特定的原则。马克的移转,如果从德国传统民法和中国大陆民法来看,在法学界是有争论的。一个认为这是一个物权行为,而大陆认为这是一个交付行为,没有物权行为。如果承认物权行为的话,就有了两个物权行为,第一个马克移转是一个物权行为,第二个马克移转也是一个物权行为。这样的话就有多少个法律行为呢?一个是咖啡的买卖契约行为,第二个是咖啡出来的时候,咖啡的所有权移转给乙的物权行为,再加上乙支付两个马克的物权行为。所以这就有四个法律行为,一个是债权行为,三个是物权行为。这就是我在德国学习民法的第一课,如果我们承认物权行为的话,那么这个时候物权行为完成了,所有权就移转了,在投钱进去时所有权就交付移转了。可是两个马克又跑出来了的时候,乙把它拿走带在身上,他就形成了占有,而且变成了无权占有,因为他没有占有的本权。所以经过这样的讨论之后,在这个案子里面,甲就能够对乙主张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那两个马克,因为乙是无权占有的,甲才是这两个马克的所有人。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这样一个思考的过程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将一个简单的法律事实,翻译成一系列的法律概念进行体系化的思考。透过这样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会掌握到很多民法基本的法律关系。
那么接下来第二个情形,他能否主张不当得利呢?根据民法通则第 92 条,我想应该也是可以的。因为乙取得了马克的占有,受有了利益,但受有利益的所有权是别人的,是甲的,是致他人损害的,这就是不当得利。那能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呢?当然也是可以的。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能不能构成契约责任呢?契约责任主要发生在契约的给付义务上,这个案例中没有什么给付问题。从一般理论上来讲,在德国,在台湾,在大陆,也许有这样的主张,就说契约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前后,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我跟你交易,你机器有故障,钱跑出来,依当事人所可期待的交易诚实信用来看的话,你应该把那两个马克再放回去。你没有这样做的话,就违反了契约当事人在履行契约时的诚实信用义务。我把这个问题摆在最后,是因为法律规定本身不太明显。
现在再回到这个例子,就这么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当初上课的时候,从一个法律训练来讲,我们讲什么是要约,什么是承诺,讲了很多理论区别,但是老师从来没有讲一个实例。结果我们碰到这类实际问题就会束手无策。但我们去德国之后就开始慢慢学习这样一种用请求权基础来思考的方法。这里面会牵涉到四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物权的请求权,一个是不当得利的请求,一个是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一个是契约上的请求权。这么一个简单的例子就将民法上的很多基本概念,比如要约、承诺、约请、物权行为、买卖履行等,都综合在一个简单的例子里。我们一步一步很精确地去分析这个案例,而且可以很精确地说明它,使它有一个逻辑,使它可以被检验,使它可以被分析,这么一个简单的例子能够体现一个法律体系的构造,这就是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来学习法律,让我们能够真正掌握法律问题的处理方法。(王泽鉴教授于 2009 年 5 月 18 日在华东政法大学进行了「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本文整理自讲稿,经王老师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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