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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商决定命运? | 麦读人文

2017-06-13 何帆 麦读

「三代弱智就已经足够做绝育手术了」

作者=何帆 法官、作者、译者

来源=《大法官说了算——美国司法观察笔记》



智商决定命运?

阿特金斯诉弗吉尼亚州案,2002年


先是沦为死囚,又因最高法院一纸判决死里逃生,接着因意外又被打入死牢……这可不是电影中的桥段,而是黑人青年达瑞尔·罗纳德·阿特金斯的真实经历。持续 10 年之久的阿特金斯案,正好折射出联邦最高法院对弱智人士能否被执行死刑的态度变迁。


处决弱智者违宪吗?


1996 年 8 月 16 日,18 岁的阿特金斯为弄点儿钱买啤酒喝,与同伙威廉·琼斯挟持了空军军官埃里克·内斯比特。内斯比特为求活命,从自动取款机里取出 200 美元交给了阿特金斯二人。但是,阿特金斯还是用车将内斯比特载至郊外,并连开 8 枪将他打死。


案发后,阿特金斯与琼斯因涉嫌强盗罪、谋杀罪被同时提起公诉。庭审时,阿特金斯与琼斯都承认抢劫的事实,却互相指认是对方杀了人。由于琼斯的证词可信度更高,陪审团最后裁定杀人者为阿特金斯,判处他死刑。然而,在量刑阶段,阿特金斯的律师却突然提出,阿特金斯是弱智人士,如果判他死刑,将属于「残酷与异常的惩罚」,违反了宪法第八修正案。


律师请来的心理医生埃文·纳尔逊进行的智商测试也显示阿特金斯的 IQ 只有 59,属于轻微弱智范畴(IQ 低于 70 者一般被认定为弱智)。但是,弗吉尼亚州检察官传召的心理专家则认为阿特金斯并非弱智,他的智商至少与一般人相同,主要症状无非是反社会人格罢了。弗州地方法院最终采纳了控方意见,判处阿特金斯死刑。阿特金斯上诉后,弗州最高法院宣布维持原判。 


2001 年,阿特金斯的律师将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分析人士认为,阿特金斯必死无疑。因为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先例来看,大法官们历来不倾向保护弱智者权益。


1927 年,有人曾专门提起诉讼,希望对所有弱智者施行绝育手术,联邦最高法院居然以 8 票对 1 票予以支持,甚至称弱智者的后代根本不适合在社会生存。大名鼎鼎的霍姆斯大法官更是在这起名为「巴克诉贝尔案」 (Buck v. Bell)的判决中,写下了「三代弱智就已经足够做绝育手术了」这样的话。更重要的是,早在 1989 年,最高法院已在「彭里诉莱瑙案」 (Penry v. Lynaugh)中判定:处决弱智者不算违宪。


死刑对弱智者有威慑力吗?


1979 年 10 月 25 日,22 岁的约翰尼·保罗·彭里强奸、殴打并杀害了一名女子。案件审理过程中,心理专家检验出彭里脑部幼年曾受伤害,IQ 一直在 54 左右,心智年龄只有 6 岁半,律师据此提出,处死彭里跟处死一个 6 岁孩子没什么区别,是「残酷与异常的惩罚」。美国弱智者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n Mental Retardation)等团体也认为,弱智者都有思考与行为障碍,对他们执行死刑达不到报应的目的。但是,控方传召的专家却指出,彭里只是心智能力有限,犯罪时并没有精神疾病,能区分善恶,也有能力遵守法律,其反社会人格应受制裁。可以说,彭里案与后来发生的阿特金斯案在法律争议点上是十分相像的。


1989 年 6 月,最高法院以 5 票对 4 票宣布对弱智者适用死刑并不违反宪法。多数方大法官为伦奎斯特、奥康纳、斯卡利亚、肯尼迪与布莱克门,少数方大法官为斯蒂文斯、布伦南、马歇尔与怀特。判决主笔者奥康纳认为,法律禁止对「白痴」或「精神错乱者」执行死刑,是因为他们根本无法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弱智者虽然存在思维或行为上的障碍,但并不意味着他们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以彭里为例,他虽然被认定是弱智者,但在庭审过程中,他有能力咨询律师,了解诉讼程序,而且也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这说明死刑对这类人仍有威慑效力。至于心智年龄之说,奥康纳认为并没有科学依据,因为这类估算很容易忽略被检测者的成长背景,低估他们逻辑思考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然而,多数方另外几位大法官虽然赞同对弱智者适用死刑,却不认同奥康纳的裁判思路。他们认为,判断惩罚是否「残酷与异常」,应当「依成熟进步的社会发展中的正当行为标准进行衡量」。全国保留死刑的州中,只有两个州禁止对弱智者判处死刑,说明这一领域缺乏「举国共识」。既然如此,根本没必要考虑彭里的心智年龄与认识能力。


谁在误读民意?


「阿特金斯案」开审时,距离「彭里案」已过去 13 年,大法官也换了四位,布伦南、马歇尔、布莱克门、怀特陆续退休,苏特、托马斯、金斯伯格、布雷耶取而代之。新上任的大法官中,虽然只有托马斯属于保守派,但从数量上看,赞同对弱智者适用死刑的大法官仍占多数。因此,人们普遍认为最高法院不可能那么快改变意见,推翻「彭里案」中的裁定。


但是,13 年间,全美保留死刑的州中,反对处决弱智者的州从两个增加到了 18 个,民意已发生改变。而奥康纳和肯尼迪两位大法官一直非常在乎民意「大气候」的变化。尤其是肯尼迪大法官,从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逐步受到多元法律文化的影响,通过对世界各国法治发展的比较观察,他的「死刑观」亦发生着微妙变化。


2002 年 6 月,最高法院以 6 票对 3 票裁定处决弱智者违宪,不得对阿特金斯处以死刑。当年赞成处决弱智者的奥康纳与肯尼迪,这次都转变了立场,站到了多数派一方,少数方只有伦奎斯特、斯卡利亚与托马斯三人。


代表多数方起草判决者是德高望重的斯蒂文斯大法官。斯蒂文斯首先对奥康纳当年在「彭里案」的意见进行了回应。他承认弱智者通常能区别善恶,并有能力接受审判,但因为在认识上存在障碍,他们的沟通、学习、思考能力都比较差。多数弱智者走上犯罪道路只是因为一时冲动,是追随者而非领导者。考虑到弱智者缺乏判别能力,对他们处以极刑,达不到死刑的威慑效果。此外,弱智者能力较低,在审讯中无法听清证词,本人也无法清楚表达,一旦执法程序有瑕疵,弱智者很可能遭遇冤杀厄运。斯蒂文斯进一步指出,在 1989 年,全国只有两个州禁止对弱智者判处死刑,如今,这类州的数目正逐步增加,足以证明这已是多数人民的共识。


有趣的是,少数方大法官也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意见。他们认为,死刑除了威慑效果,还必须体现出对被告人的「报应」。陪审团的死刑判决,体现了社会对罪行的愤怒,法院无权否定。弱智者既然能辨别善恶,就当因「作恶」接受惩罚。如果说弱智者在诉讼中有可能遭遇特别危险,那么相貌丑陋者或口齿不清者也一样有可能遭遇特别危险,难道法律对他们也要网开一面?这份异议意见书,一看就知道出自文风犀利的斯卡利亚大法官之手。


斯卡利亚甚至担心,万一从此不对弱智者执行死刑,要是那些罪大恶极的罪犯归案之后伪装成弱智怎么办?阿特金斯案的检察官艾琳·埃迪森就说过: 「如果智商决定命运,我可以在检测智商时装出 IQ 只有 59。」在异议意见书的最后,斯卡利亚干脆直接对多数方所谓的「民意」提出了挑战,他认为,38 个保留死刑的州中只有 18 个禁止处死弱智囚犯,这才占到 47%,怎么能算是举国共识?


为此,斯卡利亚专门引述奥康纳在过去一起案件中的判词,作为对多数方大法官尤其是奥康纳的嘲讽: 「如果社会没有废除死刑的共识,而最高法院却宣布说有,那显然是错误的!」不过,斯卡利亚大法官在论证时玩了个小花招,他故意漏算了已经完全废除死刑的 12 个州,如果加上他们,禁止处死弱智者的州将占到 60%。


尽管反对方振振有词, 「阿特金斯案」的判决仍然受到全美媒体的大力褒扬,全国300 多名弱智死囚的性命因此得以保全。然而,斯卡利亚大法官关于被告人可能装傻的预言果然一语成谶,而且就应验在阿特金斯本人身上。


智商变高,再入死牢


阿特金斯的律师还没来得及庆祝胜利,新的意外就出现了。原来,被害人内斯比特的亲属不甘心阿特金斯仅仅因智商偏低就逃出生天,一直申请对他继续进行智商测试,看他是否真傻。


2004 年,纳尔逊医生的第二次测试表明,阿特金斯的智商变成了 74,第三次测试则变成 76。律师辩称,阿特金斯的智商之所以升高,是因为狱中生活「受到刺激」,且与律师「频繁接触」,不能以他现在的智力水平与犯罪时相比。不过,地方法官还是将阿特金斯是否弱智交给陪审团判断。


2005 年 7 月,陪审团裁定阿特金斯智商正常,应当送回死囚牢,死刑执行时间被定在当年 12 月 2 日。过去一边倒倾向阿特金斯的媒体,这次集体倒戈,纷纷认为阿特金斯装疯卖傻,蒙骗大众,罪大恶极,理当伏法。


就在所有人再次认为阿特金斯必死无疑之际,阿特金斯的律师很快又提出,检察官当年在办理阿特金斯案时未完整披露信息,导致同案犯的证词效力受损,而同案犯的证词在阿特金斯的死刑判决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于是,阿特金斯的死刑被再次叫停。


2008 年 1 月,地区法官普伦蒂斯·斯麦利据此改判阿特金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检察官认为斯麦利法官根本无权改判,只好向弗州最高法院申请禁令,试图迫使斯麦利撤销裁定。


就在弗州最高法院打算重审此案之前,2008 年 12 月 25 日,70 岁的斯麦利法官因癌症去世,更让人感叹此案一波三折。2009 年 6 月 4 日,经过审慎审理,弗州最高法院最终宣布,驳回检察官申请,斯麦利法官的改判有效。这意味着阿特金斯终于死里逃生,将在狱中度过余生。


虽然阿特金斯的命运被「智商测试」结果左右,但最终拯救阿特金斯的不是他的智商,而是法官严格的程序意识。不过,流动的标准如果放在松弛的程序里,对任何司法制度都会是一场灾难。尽管阿特金斯后来的命运不会影响最高法院的判决效力,但如何认定一个人「弱智」仍缺乏确定的标准。


根据美国弱智者协会与美国心理学会(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的研究,弱智者的特质应当有三:一是智能低于一般水准;二是在以下能力中存在两种以上障碍,即交流沟通、自我照护、居家生活、学术能力、生产工作等;三是在 18 岁以前发生上述现象。但是,一旦适用于个案,这些标准仍然难以量化。比如,一个人智商略高于 70,但低于 75,那他就真的不是弱智并要承担被判处死刑的风险了吗?


此外,阿特金斯是否弱智忽而由专家认定,忽而由陪审团认定,导致他在死囚牢里进进出出,这本身就是认定机构与判定程序不明确导致的问题。因此,联邦与各州都有必要再次检视配套程序的设置,因为,没有程序支持,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都可能因为缺乏制度根基而被架空。


阿特金斯案总算告一段落,2009 年的博比诉比斯案,再次将弱智死囚的问题带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生了什么新情况?关于弱智死囚的问题怎么又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又是如何判断的?都在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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