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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力荐:2017 年律师不得不看的一本书 | 麦读赠书

2017-09-01 何远 麦读


作者=何远 浙江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现为执业律师

来源=《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刑事审判中的真相与谎言》译者序

 

如果你是一位医生,有一天,一位奄奄一息的病人送到你所在的医院,你却发现这名病人是个不折不扣的大坏人,平日里劣迹斑斑,坑蒙拐骗无所不为,而你却是唯一能医好他的人,如果你不出手救治,他很快就会丧命。此时,你会救他吗?如果你的答案是会救,那你知道他是坏人,为什么还会救他?

 

除了金庸先生笔下若干性格古怪的名医,恐怕绝大多数医生都会选择救人。如果要问答案,自然就是医生的职业道德。身为医生,治病救人乃是天职,无论手术台上躺着的是圣人还是恶魔,都无关紧要,他们只知道,自己面对的是一位病人,要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救死扶伤,病人的道德品质高低,在他履行职责时几乎不会考虑。所以,如果换做是你,想来也会在轻叹一声后,开始为病人诊治。

 

律师也同样如此。面对当事人的时候,律师唯一要判断的事情,是他有没有做某一件事,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这是一种职业判断,与当事人是好是坏、我们对当事人的个人好恶,都没有关系。正如美国著名律师、哈佛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维茨所言:「我们选择为面临死刑或者长期监禁的人辩护,并不代表我们同情这些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或者团伙犯罪……如果说一个杀人犯应当被处死,那么就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剥夺其生命。」


 

之所以不能过多考虑个人品性,原因在于人性的复杂。对于他人的品行高下,每一个人都很难在不长的时间内作出准确的判断。

 

清代作家李汝珍在《镜花缘》中描绘了一个大人国,国中居民「脚下皆有云雾护足」,每一位国民的品性都展现在脚下云雾的颜色之中,「光明正大,足下自现彩云」,「奸私暗昧,足下自生黑云」。随便哪一位大人国的国民立在你的身前,你瞄一眼他脚下云雾的颜色,即能分辨此人品性好坏。可惜,我们没有生活在大人国之中,我们遇到的每一个人,脚下都没有这样的云雾。如果允许医生和律师可以根据客户的道德优劣决定是否提供救助,他们又能凭什么作出这样的判断?

 

《列子·说符》记载了一则「疑邻窃斧」的寓言,大意是说,有人丢了斧子,怀疑是邻居的儿子偷的,于是,觉得那人的言行举止无一不像小偷;不久后,他无意中发现了自己不小心埋在谷堆里的斧子,再看那人时,就觉得其言行举止没有一处像小偷了。这则寓言的主人公怀疑的对象是邻居的儿子,很可能还是他看着长大的,当然,邻居的儿子很可能平时比较顽劣,才会成为主人公怀疑的对象。

 

但是,就算一个人平时比较坏,某一件坏事就一定是他做的吗?如果前文中那位主人公没有偶然找回斧子,他几乎会一直认定是邻居儿子偷走的,但事实却恰恰与之相反。所以,隔壁张三平日里一贯小偷小摸,可是,偷了你晾在窗台那块腊肉的人,就一定是他吗?又或者,两条街外的珠宝店昨夜发生了抢劫案,一定是他做的吗?

 

金庸在《笑傲江湖》中塑造了一个恶名远播的淫贼田伯光,他曾答应令狐冲绝不讲出风清扬的秘密,此后却被桃谷六仙严刑拷问,当令狐冲问起,田伯光只是轻描淡写说了一句「六怪对我痛加折磨」。令狐冲却深知,六怪为人行事十分糊涂,他们出于好意给令狐冲治伤,令狐冲尚且如受酷刑生不如死,田伯光这「痛加折磨」四字,不知包括了多少毒辣的手段和残酷的刑罚。可是,田伯光终究没有辜负令狐冲的信任,纵死也不肯讲出风清扬的秘密。

 

或许,你所认识的坏人,没有田伯光这般磊落,但难道就此可以认定,某件坏事一定是他做的吗?

 

人们对律师的职责多有误解,往往只看到律师在为「坏人」辩护这一表面现象,却没有意识到,律师的职责,其实是防止可能出现的任何司法程序中的错误。这项职责,与辩护的对象是否好人并无任何关系。


 

现代社会的高度复杂,决定了现代法律是一套设计精密、内容博杂的规则体系,没有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很难理解和掌握这套规则。

 

在这一点上,仍然可以拿医学来作比喻。咳嗽是最常见的病症之一,但是,医生会告诉你,咳嗽并不一定就是受了风寒、嗓子不舒服引起的,甚至不一定是呼吸道疾病引起的,胸膜疾病、心血管疾病、脑炎引起的中枢神经因素也可能导致咳嗽。要找出咳嗽的病因,医生可能要求病人做心脏彩超、胸部X线、CT、血管造影、胃镜、胸腔穿刺等多种医学检查。

 

而在刑法上,同样是盗窃财物,根据盗窃对象的不同,比如是普通财物还是救灾抢险款物、医院里病人的救命钱、孤寡老人的养老钱,或者根据盗窃时间的不同,比如是否属于地震、事故等突发事件期间,处罚就有不同。此外,入户盗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4 条的规定,不管盗窃金额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那哪些情况属于「入户盗窃」呢?集体宿舍、酒店宾馆、工棚等,是不是属于「户」?本来没有盗窃的念头,经被害人允许入户,才见财起意盗窃的,是不是「入户盗窃」?如果不知道这些细致的规定,被告人如何能为自己作出有效的辩护?

 

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乔治·萨瑟兰曾经感慨道:「没有律师代理,被告人就算完全无辜,也有定罪之险,因为他不了解证据规则,无法判断指控成立与否,也不懂得如何作无罪辩护。」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律师提供辩护,法官居中裁判,构成刑事审判的三角结构。没有检察官绳愆纠违,则盗贼横行;没有法官居中裁判,无法给予犯罪行为其应得的惩罚;没有律师的帮助,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任何个人都不过是蝼蚁,司法机关极易陷入司法擅断。在刑事审判的这个三角结构中,任何一角都不能偏废。


 

所以,律师的辩护职责与职业伦理,对应的是他的体制角色,他不是单纯地在为某个好人或者坏人辩护,而是通过自身的工作,经由每一个个案,为完善司法程序、避免错误裁判而努力。如果连真正的坏人,政府都能保障他的程序权利,司法制度存在漏洞、致使好人受到冤枉的可能性就会极大地减少。了解并尊重刑事审判三角结构中的律师这一角所代表的制度功能,尊重罪刑法定和未经审判不得对任何人定罪这些基本的法律原则,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通过程序功能尽早发现任何可能存在的司法程序错误,才是现代政治人和法律人应有的本分。

 

一开始就信誓旦旦地告诉媒体和社会公众,就是这个被告人杀的死者,这是铁案谁都别想翻案,等到若干年后偶然发现真凶另有他人,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大受影响,相关人员也不得不排队等候追责处理,那是古代话本小说中最愚蠢的丑角才会做的事,而这种愚行却又导致无论政府、司法机关和律师,还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要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律师的辩护工作越是成功,就意味着司法程序越发健全,政府拥有保护国民的完善机制,国民才能得到真正的安全,不会受到公权力的不法侵害。

 

本书作者是一位年轻的英国律师,他以轻松幽默的笔调,向读者展示了自己的成长与办案经历,并对法律和律师这个职业作出自己的思考



中英两国分属两大法系,在具体制度上千差万别,但英国是现代律师职业的发源地,现代法治的许多理念、尤其是律师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理念,均发端于彼国。我们对英国律师的理解,经常与行外人对律师的理解一样,仅仅停留在表层,没有深入到制度背后的历史与理念层面,能够有一位英国律师现身说法,或许能解开我们的一些疑惑,更何况,他的文风如此诙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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