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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卷】据说司考不过 400 分,做不出这十道题 | 麦读实务

2017-11-14 麦读君 麦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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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推送是在《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十道精华试题,据说司考不过 400 分,做不出这十道题。下周二我们会在麦读公号公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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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施行。围绕其理解适用,武林人士齐聚华山,再次论剑。「中神通」王重阳首先发招:《民法通则》第 6 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总则》第 10 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对此,关于「国家政策」问题将做如何理解?「东邪」黄药师、「西毒」欧阳锋、「南帝」段智兴、「北丐」洪七公纷纷接招,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东邪」黄药师:《民法总则》已废止《民法通则》, 国家政策在调整民事关系和民事司法裁判中将不再发挥作用

B.「西毒」欧阳锋:新法与旧法规定不一致,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C.「南帝」段智兴:《民法总则》生效后,国家政策在民事司法裁判中仍将发挥作用

D.「北丐」洪七公:《民法通则》暂未被废止,且《民法总则》并未提及国家政策,因此国家政策仍可适用《民法通则》作为民法渊源 


2.杨过与全真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在建别墅一幢。同时,杨过与桃花岛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银行以按揭贷款方式向其发放贷款。杨过以上述在建房产作为抵押,向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备案登记(预购房产贷款抵押登记),全真公司承诺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桃花岛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杨过也陆续还款,后因全真公司原因未能按时交房及办理产权证,杨过与其协议解除购房合同,因未能还款产生纠纷,桃花岛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并对预告登记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对此,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涉案贷款本息应由杨过返还桃花岛银行

B.涉案贷款本息应由全真房地产公司返还桃花岛银行

C.桃花岛银行对该别墅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D.桃花岛银行对该别墅没有优先受偿权

 

3.周伯通与段智兴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段智兴名下房产一处。段智兴收取房屋价款后将房产交付周伯通,周伯通将该房产出租给王重阳,王重阳用其存放有关物品并未居住。前述房产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因段智兴负债未还,债权人瑛姑将其诉至法院,案件终审后,段智兴负偿还瑛姑本息共计 37 万余元的义务。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查封了段智兴名下的前述房产。周伯通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属于确认之诉,法院理应确认周伯通为房产所有人

B.本案属于给付之诉,法院不应确认周伯通为房产所有人

C.周伯通未对房屋直接占有,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于法无据

D.周伯通对房屋属间接占有,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与法有据


4.慕容复与乔峰于 2009 年 1 月 20 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慕容复向乔峰借款 3000 万元,借款期限 3 个月,西夏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约定对慕容复的借款向乔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 6 个月。借款到期后,慕容复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乔峰于 2010 年 10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慕容复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并要求西夏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西夏公司在本案一审、二审中均未明确提出已过保证期间的抗辩。对此,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慕容复于保证责任期间内未向西夏公司主张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已过,西夏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西夏公司未明确提出已过保证期间的抗辩,属对私权利的放弃,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C.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的事实

D.慕容复、西夏公司对乔峰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5.任我行与东方不败原系朋友关系,2006 年 5 月至 2007 年 12 月期间,东方不败曾为任我行进行股票交易的操作。2007年4月、5月,任我行先后两次通过银行从其账户将 5 万元、20 万元转账至东方不败名下的账户。2008 年 12 月,任我行以民间借贷起诉要求东方不败归还借款 25 万元,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2009 年 12 月,任我行再次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东方不败返还不当得利款 25 万元。东方不败认为此款的性质为双方合作买卖股票的盈利,25 万元是其应从中分得的部分,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任我行以不当得利起诉,应由任我行就不当得利承担举证责任

B.任我行以不当得利起诉,应由东方不败就不当得利承担举证责任

C.任我行以不当得利起诉,法院将予以支持

D.任我行以不当得利起诉,法院将不予支持

 

6.郭靖因喝酒不能开车,请其朋友杨康驾驶粤××号轿车(登记车主为杨康)送其回家。当行驶至某路段,遇欧阳峰驾驶二轮摩托车乘搭欧阳克对向行驶而来,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欧阳峰、欧阳克受伤。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康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欧阳峰、欧阳克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欧阳克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事后,欧阳克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郭靖为机动车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B.杨康为机动车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C.欧阳峰允许欧阳克搭乘,应承担赔偿责任

D.郭靖、杨康为无偿帮工关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韦小宝在大清银行某分行办理银联卡一张。某日,韦小宝到大清银行某分行设立的 ATM 机取款未果,便到隔壁天地银行某分行网点的ATM机取款 2500 元,其账户尚有存款余额 41395.49 元。取款时该取款机已被他人非法安装了摄像头,利用摄像资料复制了韦小宝的银行卡信息。天地银行某分行在 ATM 机旁悬挂有“自动取款机客户须知”,且在柜机显示屏上设定了注意告示。案发同日,在该 ATM 机同时被窃取银行卡信息的还有其他几人。次日,韦小宝的银行卡被他人在他行 ATM 机上交易共11次,包括手续费共发生交易额 41372 元,账户存款余额只剩 23.49 元。韦小宝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大清银行某分行应对韦小宝的损失承担责任

B.天地银行某分行应对韦小宝的损失承担责任

C.大清银行某分行和天地银行某分行应对韦小宝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D.韦小宝未能有效保护取款密码,且银行履行了提示义务,故韦小宝对其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

   

8.张无忌 2004 年购房一套,当时价格 18 万元。张无忌首付 8 万元,从光明顶银行贷款 10 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 1 万元,婚前张无忌还贷本息合计 5 万元。2008 年张无忌与周芷若结婚,房屋价值 41 万元,产权登记在张无忌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 7 万元,利息 3 万元。2012 年离婚时房屋现值 90 万元。张无忌与周芷若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屋补偿款有异议。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因房屋系张无忌婚前购买,周芷若离婚时无权获得赔偿款

B.因婚后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周芷若离婚时有权获得赔偿款

C.张无忌应支付周芷若 10 万元赔偿款

D.张无忌应支付周芷若 24.5 万元赔偿款


9.岳灵珊与林父、林母之子林平之登记结婚后,岳灵珊与林平之共同与某医院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并实施了人工授精手术。不久,林平之患癌症住院,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称:「通过人工授精(不是本人精子),孩子我坚决不要。」后,林平之病故。岳灵珊于 7 个月后产下一子小岳岳。现因析产继承纠纷,岳灵珊将林父、林母诉至法院,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林平之的遗嘱不能对抗人工授精协议

B. 林平之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其时人工流产不晚,岳灵珊坚持生下,应由岳灵珊对小岳岳负责

C.林平之在自书遗嘱中的意愿应得到尊重,不能将小岳岳列为林平之的继承人

D.小岳岳与林平之虽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林平之的子女


10.庄聚贤进入星宿公司工作,合同约定从事销售工作。其《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 S、A、C1、C2 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 C2。庄聚贤原在星宿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 年 1 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2008 年下半年、2009 年上半年及 2010 年下半年,庄聚贤的考核结果均为 C2。星宿公司认为,庄聚贤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庄聚贤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星宿公司支付庄聚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 36596.28 元。星宿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庄聚贤业绩居于末位,说明 「庄聚贤不能胜任工作」

B.庄聚贤业绩居于末位,说明 「庄聚贤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C.庄聚贤业绩居于末位,星宿公司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D.庄聚贤业绩居于末位,星宿公司无权直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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