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你嘚瑟!男子微信上发了一句话“挑衅”网警,被拘了!
刚刚过去的春节,
本是大家阖家欢乐的日子,
然而有人却进了拘留所,
只因在网上胡乱说话。
春节前的1月31日,
青海西宁男子张某,
在一个近500人的微信群中发了这样一句话
“网警同志,我要嫖娼,
我要吸毒,赶紧把我抓掉,
年过完了把我在放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西宁网警于2月2日
对当事人张某做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
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法律底线不容践踏
规范网络言行
共同维护网络清朗
微信、朋友圈都不能乱讲话
因为这些地方都不是法外之地
这种教训已有很多了!
2018年8月7日,李某(女,35岁,江苏南通通州人)通过微信群发表攻击交警的的言论,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管理,已构成寻衅滋事。目前,通州警方依法对李某执行行政拘留。
2018年8月13日,通州公安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进行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李某利用网络平台发表攻击交警言论,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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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3日,丽水缙云县一女子因违法停车被交警处罚。为发泄心中不满,她竟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辱骂交警的言论。
缙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壶镇中队民警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条辱骂交通民警的言论,该言论严重侮辱了人民警察,影响恶劣。民警立即向壶镇公安分局报案。
经查证:2017年9月22日19时许,蒋某因不满壶镇交警中队民警对其违法停在壶镇安居西路的车辆进行违停告知,将违法停车告知单拍照后上传至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并配上辱骂民警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9月23日缙云县公安局对蒋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蒋某也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不仅是个人,
群主们也要注意了!
微信群里的言论,
群主也有责任进行约束,
否则也是要负责的!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案例:
微信群男子扬言要爆炸,群主被依法传唤
2018年6月5日,湖北郧西县公安局网安部门在例行工作巡查中发现,网名为“海天之恋”的网友在该县羊尾镇某微信群中编辑发布了一条内容激烈且扬言要搞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
郧西县公安局网安部门和羊尾派出所迅速立案展开调查,在询问中,肖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因肖某的行为构成扬言实施爆炸,6月11日,郧西县公安局对其依法处以3日行政拘留处罚。
因该微信群群主严某未履行管理责任,网安大队依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依法传唤严某到案,对严某予以训诫。
网络空间也不是法外之地!
点朵小花提醒更多人!
来源:广州日报、西宁公安、央视财经、新华社、工人日报
(编辑:老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