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戴头盔?贺州这30人被曝光!
文明出行,从“头”开始
骑乘电动车、摩托车
一定要佩戴好安全头盔!
作为骑行者的最后一道防线
头盔能在最危险的时刻救人一命
但是!居然还有人!不听劝!
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些
不戴头盔的骑士们!
姓名:陈某娜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邓某凯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邓某旺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古某达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何某志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梁某观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刘某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刘某敬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麦某赢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莫某洲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神某明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唐某俊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杨某元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张某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朱某伊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邹某显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陈某惠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邓某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冯某坤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黄某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黄某师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李某良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龙某迪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罗某港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丘某玟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唐某颖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韦某花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韦某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巫某旻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吴某建
违法地点:太白路
法律链接
摩托车(黄牌、大蓝牌)戴头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电动自行车(小蓝牌)戴头盔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贺州交警将持续不定时
对骑行不戴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骑车出门请务必戴上头盔!
生命只有一次
请安全出行、规范骑行!
交警提醒:头盔规范戴!
佩戴安全头盔能最大程度减轻交通事故给骑乘人员带来的人身伤害,别看头盔小,关键时刻能救命!为了您的生命安全,请大家骑乘摩托车、电动车时一定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来 源:广西贺州交警
编 辑:邹金珊
审 核:黄月新
总监制:李军田
法律顾问:陈胤锋 13321740094(贺瑞律师事务所)
新闻报料电话:0774—513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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