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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戴头盔?贺州这30人被曝光!

贺州融媒 2024-02-07


文明出行,从“头”开始

骑乘电动车、摩托车

一定要佩戴好安全头盔!

作为骑行者的最后一道防线

头盔能在最危险的时刻救人一命

但是!居然还有人!不听劝!


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些

不戴头盔的骑士们!

姓名:陈某娜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邓某凯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邓某旺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古某达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何某志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梁某观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刘某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刘某敬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麦某赢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莫某洲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神某明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唐某俊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杨某元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张某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朱某伊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邹某显

违法地点:建设中路

姓名:陈某惠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邓某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冯某坤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黄某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黄某师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李某良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龙某迪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罗某港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丘某玟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唐某颖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韦某花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韦某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巫某旻

违法地点:太白路

姓名:吴某建

违法地点:太白路


法律链接

摩托车(黄牌、大蓝牌)戴头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电动自行车(小蓝牌)戴头盔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贺州交警将持续不定时

对骑行不戴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骑车出门请务必戴上头盔!

生命只有一次

请安全出行、规范骑行!

交警提醒:头盔规范戴!



佩戴安全头盔能最大程度减轻交通事故给骑乘人员带来的人身伤害,别看头盔小,关键时刻能救命!为了您的生命安全,请大家骑乘摩托车、电动车时一定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来   源:广西贺州交警

编   辑:邹金珊

审   核:黄月新

总监制:李军田

法律顾问:陈胤锋 13321740094(贺瑞律师事务所)

新闻报料电话:0774—513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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