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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小米科技“一种移动终端键盘灯的驱动电路和系统”专利权有效

北京高院 IP控控 2024-01-02

核心观点:

    虽然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所述恒流电源模块与所述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存在多种含义。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能够确定无疑,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所述恒流电源模块与所述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应当解释为“每个恒流电源模块与每个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而非多个键盘灯并联后与恒流电源组成电流回路。故,上诉人所主张的每一个电流回路中,一个恒流电源模块依次与一个键盘灯和一个电阻串联以及每一个电流回路中一个恒流电源模块与两个键盘灯串联的技术方案,不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行终29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晶,男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杜辉,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嫄,女,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河北省冀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杨玉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熊义芳,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聂宁乐,女,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张晶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30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7年6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7月25日,上诉人张晶的委托代理人杜辉、李嫄,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斌、杨玉方,原审第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义芳、聂宁乐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移动终端键盘灯的驱动电路和系统”的201220614169.2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11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5月8日,专利权人为小米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移动终端键盘灯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恒流电源模块和键盘灯;其中,


所述恒流电源模块与所述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背光灯,所述背光灯与所述键盘灯串联后与所述恒流电源模块组成一个电流回路。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恒流电源模块为背光灯驱动电源。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键盘灯为LED灯。


5.一种移动终端键盘灯的驱动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处理器、开关电路、以及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驱动电路;其中,


所述处理器与所述开关电路连接,用于向所述开关电路下发开关指示命令;


所述开关电路分别与所述处理器和所述驱动电路连接,用于在所述开关指示命令的控制下,开关所述驱动电路中的恒流电源模块,使得所述驱动电路中的键盘灯亮起或熄灭。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请求模块,与所述处理器连接,用于向所述处理器发送开启请求或关闭请求;


则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当接收到所述开启请求时,向所述开关电路发送开启指示命令,当接收到所述关闭请求时,向所述开关电路发送关闭指示命令;


所述开关电路,具体用于当接收到所述开启指示命令时,开启所述驱动电路中的恒流电源模块,使得所述驱动电路中的键盘灯亮起,当接收到所述关闭指示命令时,关闭所述驱动电路中的恒流电源模块,使得所述驱动电路中的键盘灯熄灭。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请求模块为开启检测模块,用于当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开启时,向所述处理器发送所述开启请求,当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关闭时,向所述处理器发送所述关闭请求。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请求模块为光线检测模块,与所述处理器连接,用于检测所述移动终端设定范围的亮度值,当所亮度值小于第一阈值时,向所述处理器发送所述开启请求,当所亮度值大于第二阈值时,向所述处理器发送所述关闭请求。”


本专利说明书载有:[0034] “实施例一,参见图2,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移动终端键盘灯的驱动电路包括:恒流电源模块202和键盘灯201,其中,恒流电源模块202与键盘灯201组成一个电流回路”;[0035]“图2中显示了三路由恒流电源模块与键盘灯组成的电流回路,每个恒流电源模块202与一个键盘灯201直接首尾连接组成一个电流回路”;[0036]“实施例二、参见图3,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移动终端键盘灯的驱动电路不仅包括:恒流电源模块202和键盘灯201,而且还包括:背光灯203。这里,同样以三个电流回路为例,在每一条电流回路中,背光灯203与键盘灯201串联后与恒流电源模块202直接首尾相连,组成一个电流回路”。


张晶于2014年12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5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222246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复印件,共6页,公开日为2011年10月19日;其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的LED驱动电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24]、[0033]、[0034]段,附图1、2):采用一个运算放大器和一个三极管,通过调节基带芯片的产生PWM信号的占空比,改变运算放大器反向输入端的电压,从而调整流过三极管的电流,使最终分配LED灯组中各个LED灯电流也因此调整;LED灯组110包括至少两个并联的LED灯,LED的数量优选为4个,四个LED灯相互并联,且分别设置在LCD和手机键盘处,作为LCD和手机键盘的背光。


证据2:公开号为CN10207421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复印件,共9页,公开日为2011年5月25日;其公开了一种单片集成LED背光与LCD电源驱动系统(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1]段,附图1):包括n路可控恒流源、n路与恒流源串联的9颗串接的LED,从而将LED背光与LCD电源驱动进行功能整合,节约芯片成本。


证据3:公开号为CN10259571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复印件,共10页,公开日为2012年7月18日;其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的键盘灯的驱动电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0021]、[0033-0035]段,附图2、4):包括键盘灯模块11、电池21、调压模块31、开关控制模块41(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开关电路)和基带芯片51(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处理器)。基带芯片51连接所述开关控制模块41用于输出高、低电平片选信号相应控制开关模块41的开启与关闭,所述开关控制模块41连接所述键盘灯模块11。调压模块31连接键盘灯模块11用于将电池21电压转换成恒定电压来驱动键盘灯模块11,从而使键盘灯模块11输出的亮度一致。由调压模块将电池电压转换成恒定的电压来驱动键盘灯,使键盘灯的驱动电压不会随电池电压的变化而变化,提高了键盘灯的一致性。


证据4:公开号为CN10117978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复印件,共12页,公开日为2008年5月14日。其公开了一种背光亮度自动调节的手机(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3页第16行-第5页第27行):如有按键或者呼入事件发生,摄像头采集图像数据并把数据传输到处理器,处理器判断计算处理的当前亮度值和预设亮度值的大小,然后控制键盘灯亮起或熄灭,从而实现手机自动调节键盘和LCD的背光亮度。


张晶认为:


(1)权利要求1、3-4的技术方案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3-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2)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由于权利要求1、3-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同时,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在于:①开关电路、②权利要求2-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驱动电路,但是该区别特征①被证据3公开。同时,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该区别特征②被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同时,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在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8在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3-5的所有技术特征都被证据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3-5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4)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由于权利要求1、3-5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同时,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同时,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第2853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该裁定认定:


1、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进行比较,可知两者存在以下区别:权利要求1中的“恒流电源模块与所述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描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现有技术中键盘灯并联形成键盘灯组后再与电源模块串联会导致流经每个半导体发光二极管(LED)的电流不同,进而灯的亮度不同,从本专利说明书第[0034]、[0035]段及附图2可知,本专利采用每个恒流电源模块与一个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的方式,使得流经每个LED的电流相同,进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灯亮度不同的问题。因而上述区别特征的确切含义应该是(每个)恒流电源模块与所述(每个)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即,如果存在多个键盘灯,则每一键盘灯都要具有一恒流电流回路。而证据1的技术方案与恒流源电路组成回路的是LED灯组,即至少两个并联的LED灯组成LED灯组后,该LED灯组与恒流源电路再组成一个回路。

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可见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二者不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在LED两端加上正向电压时,LED处于正向工作状态,电流从LED阳极流向阴极,半导体晶体发出光线,光的强弱与电流密切相关。权利要求1中通过将每个键盘灯与恒流电源模块组成一个电流回路,能够保证流过每个灯的电流是一致的,从而克服由于LED灯的个体差异带来的亮度不同的问题。而证据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LCD背光和键盘灯背光并联,达到减少LED驱动IC的目的。证据1中的LED灯是并联后再与恒流电源模块进行串联,证据1的结构与本专利说明书图1所示的现有技术类似,其只能保证LED灯组两端的电压是一定的。根据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伏安特性可知,如果LED灯之间存在个体差异,会导致流过每个LED的电流并不一致,进而各LED的亮度也会不同。因此,证据1的相关技术手段不能解决权利要求1的技术问题,也就不可能给出进行上述改进的技术启示。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产生了有益技术效果:针对多个相同的LED灯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误差问题,保证流过每个键盘灯的电流的一致性,使键盘灯的亮度相同。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5保护一种移动终端键盘灯的驱动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驱动电路,权利要求5与证据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①“恒流电源模块与所述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而证据1的技术方案与恒流源电路组成回路的是LED灯组,即至少两个并联的LED灯组成LED灯组后,该LED灯组与恒流源电路再组成一个回路;②“处理器与所述开关电路连接,用于向所述开关电路下发开关指示命令;所述开关电路分别与所述处理器和所述驱动电路连接,用于在所述开关指示命令的控制下,开关所述驱动电路中的恒流电源模块,使得所述驱动电路中的键盘灯亮起或熄灭”。


由于证据3中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②。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在LED两端加上正向电压时,LED处于正向工作状态,电流从LED阳极流向阴极,半导体晶体发出光线,光的强弱与电流密切相关。权利要求5中通过将每个键盘灯与恒流电源模块组成一个电流回路,能够保证流过每个灯的电流是一致的,从而克服由于LED灯的个体差异带来的亮度不同的问题。而证据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调压模块将电池电压转换成恒定的电压来驱动键盘灯模块,使键盘灯的驱动电压不会随电池电压的变化而变化,进一步参照图4可知,多个灯是先并联后再连接至调压模块。证据3的结构实质与本专利说明书图1所示的现有技术类似,其只能保证LED灯组两端的电压是一定的。根据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伏安特性可知,如果LED灯之间存在个体差异(例如电阻的差异),会导致流过每个LED的电流并不一致,进而各LED的亮度也会不同。因此,证据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①,且证据3的相关技术手段也不能解决权利要求5的技术问题,进而也就不可能给出进行上述改进的技术启示。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5产生了有益技术效果:针对多个相同的LED灯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误差问题,保证流过每个键盘灯的电流的一致性,使键盘灯的亮度相同。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张晶在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6时引入了证据2和证据4。由证据2或证据4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以及权利要求5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①,并且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由此,对于权利要求1,即使在证据1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证据2,也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权利要求5,即使在证据1结合证据3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证据4,也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3-4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2-4、6-8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内容进行比较,可知两者存在以下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中的“恒流电源模块与所述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描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现有技术中键盘灯并联形成键盘灯组后再与电源模块串联会导致流经每个LED的电流不同进而灯的亮度不同,如本专利说明书第[0034]、[0035]段及附图2可知,本专利采用每个恒流电源模块与一个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的方式,使得流经每个LED的电流相同,进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灯亮度不同的问题。因而上述区别特征的确切含义应该是(每个)恒流电源模块与所述(每个)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即,如果存在多个键盘灯,则每一键盘灯都要具有一恒流电流回路;证据3的技术方案键盘灯模块11中的键盘灯是先并联后再与调压模块31连接的(参见证据3的图4),进而由调压模块将电池电压转换成恒定的电压来驱动键盘灯(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35]段)。


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可见证据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二者不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在LED两端加上正向电压时,LED处于正向工作状态,电流从LED阳极流向阴极,半导体晶体发出光线,光的强弱与电流密切相关。权利要求1中通过将每个键盘灯与恒流电源模块组成一个电流回路,能够保证流过每个灯的电流是一致的,从而克服由于LED灯的个体差异带来的亮度不同的问题。而证据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调压模块将电池电压转换成恒定的电压来驱动键盘灯模块,使键盘灯的驱动电压不会随电池电压的变化而变化。进一步参照图4可知,多个灯是先并联后再连接至调压模块。证据3的结构与本专利说明书图1所示的现有技术类似,其只能保证LED灯组两端的电压是一定的。根据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伏安特性可知,如果LED灯之间存在个体差异,会导致流过每个LED的电流并不一致,进而各LED的亮度也会不同。因此,证据3的相关技术手段不能解决权利要求1的技术问题,也就不可能给出进行上述改进的技术启示。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产生了有益技术效果:针对多个相同的LED灯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误差问题,保证流过每个键盘灯的电流的一致性,使键盘灯的亮度相同。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5保护一种移动终端键盘灯的驱动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驱动电路。由于权利要求5中包括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5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以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张晶在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6时引入了证据2和证据4,基于与前述第1小节第(3)条相似的理由,证据2或证据4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5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并且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由此,对于权利要求1,即使在证据3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证据2,也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权利要求5,即使在证据3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证据4,也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的权利要求2-4、6-8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以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原审审理过程中,为支持其权利要求1的“恒流电源模块与所述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这一技术特征不能理解为“一个恒流电源模块与一个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主张,张晶向法院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能清楚地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恒流电源模块与所述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这一技术特征的含义到底是“一个恒流电源模块与一个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还是“一个恒流电源模块与多个并联的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0003]、[0006]、[0007]段,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描述可知,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现有技术中键盘灯并联形成键盘灯组后再与电源模块串联会导致流经每个LED的电流不同进而灯的亮度不同。结合上文阐述的解释原则和方法,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恒流电源模块与所述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这一技术特征的确切含义应该是“(每个)恒流电源模块与所述(每个)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即如果存在多个键盘灯,则每一键盘灯都要具有一恒流电流回路。如此,才能通过将每个键盘灯与恒流电源模块组成一个电流回路,能够保证流过每个灯的电流是一致的,从而克服由于LED灯的个体差异带来的亮度不同的问题。可见,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的认定并无不当,与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并不相违背。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3公开的内容进行比较,证据1、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记载的“恒流电源模块与所述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这一技术特征,二者不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二、关于证据2是否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恒流电源模块与所述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这一技术特征的问题


1、关于权利要求1


(1)如前所述,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进行比较,可知两者存在以下区别:权利要求1中的“恒流电源模块与所述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描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现有技术中键盘灯并联形成键盘灯组后再与电源模块串联会导致流经每个LED的电流不同进而灯的亮度不同。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在LED两端加上正向电压时,LED处于正向工作状态,电流从LED阳极流向阴极,半导体晶体发出光线,光的强弱与电流密切相关。权利要求1中通过将每个键盘灯与恒流电源模块组成一个电流回路,能够保证流过每个灯的电流是一致的,从而克服由于LED灯的个体差异带来的亮度不同的问题。而证据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LCD背光和键盘灯背光并联,达到减少LED驱动IC的目的。证据1中的LED灯是并联后再与恒流电源模块进行串联,证据1的结构与本专利说明书图1所示的现有技术类似,其只能保证LED灯组两端的电压是一定的。根据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伏安特性可知,如果LED灯之间存在个体差异,会导致流过每个LED的电流并不一致,进而各LED的亮度也会不同。因此,证据1的相关技术手段不能解决权利要求1的技术问题,也就不可能给出进行上述改进的技术启示。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产生了有益技术效果:针对多个相同的LED灯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误差问题,保证流过每个键盘灯的电流的一致性,使键盘灯的亮度相同。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如前所述,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内容进行比较,可知两者存在以下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中的“恒流电源模块与所述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描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现有技术中键盘灯并联形成键盘灯组后再与电源模块串联会导致流经每个LED的电流不同进而灯的亮度不同。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在LED两端加上正向电压时,LED处于正向工作状态,电流从LED阳极流向阴极,半导体晶体发出光线,光的强弱与电流密切相关。权利要求1中通过将每个键盘灯与恒流电源模块组成一个电流回路,能够保证流过每个灯的电流是一致的,从而克服由于LED灯的个体差异带来的亮度不同的问题。而证据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调压模块将电池电压转换成恒定的电压来驱动键盘灯模块,使键盘灯的驱动电压不会随电池电压的变化而变化。进一步参照图4可知,多个灯是先并联后再连接至调压模块。证据3的结构与本专利说明书图1所示的现有技术类似,其只能保证LED灯组两端的电压是一定的,根据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伏安特性可知,如果LED灯之间存在个体差异,会导致流过每个LED的电流并不一致,进而各LED的亮度也会不同。因此,证据3的相关技术手段不能解决权利要求1的技术问题,也就不可能给出进行上述改进的技术启示。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产生了有益技术效果:针对多个相同的LED灯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误差问题,保证流过每个键盘灯的电流的一致性,使键盘灯的亮度相同。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5


(1)通过查明的事实可知,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5与证据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①“恒流电源模块与所述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而证据1的技术方案与恒流源电路组成回路的是LED灯组,即至少两个并联的LED灯组成LED灯组后,该LED灯组与恒流源电路再组成一个回路;②“处理器与所述开关电路连接,用于向所述开关电路下发开关指示命令;所述开关电路分别与所述处理器和所述驱动电路连接,用于在所述开关指示命令的控制下,开关所述驱动电路中的恒流电源模块,使得所述驱动电路中的键盘灯亮起或熄灭”。

证据3中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的键盘灯的驱动电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0021]、[0033-0035]段,附图2、4):包括键盘灯模块11、电池21、调压模块31、开关控制模块41(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开关电路)和基带芯片51(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处理器)。基带芯片51连接所述开关控制模块41用于输出高、低电平片选信号相应控制开关模块41的开启与关闭,所述开关控制模块41连接所述键盘灯模块11。调压模块31连接键盘灯模块11用于将电池21电压转换成恒定电压来驱动键盘灯模块11,从而使键盘灯模块11输出的亮度一致。由调压模块将电池电压转换成恒定的电压来驱动键盘灯,使键盘灯的驱动电压不会随电池电压的变化而变化,提高了键盘灯的一致性。可见,证据3中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②。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在LED两端加上正向电压时,LED处于正向工作状态,电流从LED阳极流向阴极,半导体晶体发出光线,光的强弱与电流密切相关。权利要求5中通过将每个键盘灯与恒流电源模块组成一个电流回路,能够保证流过每个灯的电流是一致的,从而克服由于LED灯的个体差异带来的亮度不同的问题。而证据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调压模块将电池电压转换成恒定的电压来驱动键盘灯模块,使键盘灯的驱动电压不会随电池电压的变化而变化,进一步参照图4可知,多个灯是先并联后再连接至调压模块。证据3的结构实质与本专利说明书图1所示的现有技术类似,其只能保证LED灯组两端的电压是一定的。根据半导体发光元件的伏安特性可知,如果LED灯之间存在个体差异(例如电阻的差异),会导致流过每个LED的电流并不一致,进而各LED的亮度也会不同。因此,证据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①。且证据3的相关技术手段也不能解决权利要求5的技术问题,进而也就不可能给出进行上述改进的技术启示。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5产生了有益技术效果:针对多个相同的LED灯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误差问题,保证流过每个键盘灯的电流的一致性,使键盘灯的亮度相同。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5保护一种移动终端键盘灯的驱

动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驱动电路。由于权利要求5中包括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5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以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


(1)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由于张晶在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6时引入了证据2和证据4。证据2公开了一种单片集成LED背光与LCD电源驱动系统(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1]段,附图1):包括n路可控恒流源、n路与恒流源串联的9颗串接的LED,从而将LED背光与LCD电源驱动进行功能整合,节约芯片成本。证据4公开了一种背光亮度自动调节的手机(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3页第16行-第5页第27行):如有按键或者呼入事件发生,摄像头采集图像数据并把数据传输到处理器,处理器判断计算处理的当前亮度值和预设亮度值的大小,然后控制键盘灯亮起或熄灭,从而实现手机自动调节键盘和LCD的背光亮度。

由证据2或证据4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以及权利要求5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①,并且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由此,对于权利要求1,即使在证据1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证据2,也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权利要求5,即使在证据1结合证据3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证据4,也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由于张晶在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6时引入了证据2和证据4,如上所述,证据2或证据4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5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并且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由此,对于权利要求1,即使在证据3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证据2,也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权利要求5,即使在证据3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证据4,也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上论述可见,以证据1、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的权利要求2-4、6-8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以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晶的诉讼请求。


张晶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1、原审判决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存在错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除了附图2公开的技术方案之外还包括每一个电流回路中,一个恒流电源模块依次与一个键盘灯和一个电阻串联以及每一个电流回路中一个恒流电源模块与两个键盘灯串联的技术方案。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对权利要求1的解释不符合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


2、证据2公开了多个LED灯串联后与一个恒流电源模块组成一个电流回路,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恒流电源模块与所述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


3、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被证据1和证据3公开,因此不具有新颖性,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错误。


专利复审委员会、小米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案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已查明的事实属实,有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证据1至3、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第[0002]段记载目前,移动终端上的键盘灯采用恒压方式驱动,而一般键盘灯为LED,LED存在个体差异,流经每个LED的电流不一定相同,而LED的亮度与流经LED的电流相关,从而导致了LED的亮度不同,并且,与LED串联的电阻也不能完全相同,也会增加流经每个LED的电流不同概率,也可能会导致LED的亮度不同。邸[0007]段记载,可见本实用新型中,采用恒流的方式来驱动键盘灯,使得流经键盘灯的电流一致,从而不会导致键盘灯的亮度不同。第[0034]段记载“实施例一,参见图2,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移动终端键盘灯的驱动电路包括:恒流电源模块202和键盘灯201,其中,恒流电源模块202与键盘灯201组成一个电流回路”,第[0035] 段记载“图2中显示了三路由恒流电源模块与键盘灯组成的电流回路,每个恒流电源模块202与一个键盘灯201直接首尾连接组成一个电流回路”,第[0036] 段记载“实施例二、参见图3,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移动终端键盘灯的驱动电路不仅包括:恒流电源模块202和键盘灯201,而且还包括:背光灯203。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张晶认可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说明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


虽然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所述恒流电源模块与所述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存在多种含义。但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恒压驱动方式使得经过键盘灯的电流不同导致键盘灯亮度不同。本专利采取恒流方式驱动键盘灯,使得流经键盘灯的电流一致,从而不会导致键盘灯亮度不同。并且本专利说明书给出了两个实施例,均是键盘灯(或者串联了背光灯的键盘灯)与恒流电源首尾相连。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能够确定无疑,为了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所述恒流电源模块与所述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应当解释为“每个恒流电源模块与每个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而非多个键盘灯并联后与恒流电源组成电流回路。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正确。由于本专利说明书已经记载了流经LED灯电流不同的原因在于LED灯的个体差异以及电阻的差异,因此,张晶所称的每一个电流回路中,一个恒流电源模块依次与一个键盘灯和一个电阻串联以及每一个电流回路中一个恒流电源模块与两个键盘灯串联的技术方案并未克服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提及的上述问题,其所属述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不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张晶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进行对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恒流电源模块与所述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而证据1中的LED灯要至少两个并联形成灯组后再与恒流电源组成回路,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而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恒压驱动方式使得经过键盘灯的电流不同导致键盘灯亮度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使每个键盘灯与恒流电源模块组成一个电流回路,能够保证流过每个灯的电流一致,从而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由于证据1的发明目的在于减少LED驱动IC,而且并联的LED灯也不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证据1并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本专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内容进行对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恒流电源模块与所述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而证据3中的键盘灯是先并联然后再与调压模块连接的,因此,证据3的技术方案中键盘灯是并联后与恒压电源组成电回路的,并未公开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具有新颖性。如上文所述,由于证据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通过调压模块将电池电压转换为恒定的电压从而驱动键盘灯模块,避免驱动电压随电池电压而变化,因此,证据3并未给出将键盘灯与恒压电源单独设立电流回路的技术启示。本专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将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如下区别特征:1、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述恒流电源模块与所述键盘灯组成一个电流回路”。而证据1中的LED灯要至少两个并联形成灯组后再与恒流电源组成回路。2、处理器与所述开关电路连接,用于向所述开关电路下发开关指示命令;所述开关电路分别与所述处理器和所述驱动电路连接,用于在所述开关指示命令的控制下,开关所述驱动电路中的恒流电源模块,使得所述驱动电路中的键盘灯亮起或熄灭。证据3公开了区别特征2,但如上所述,证据3并未公开区别特征1,亦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至4,6至8 也具备创造性。张晶对此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张晶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张晶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岑宏宇

审  判  员   戴怡婷

审  判  员   马 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婉晨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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