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华为大战(2):华为专利权有效!(附:“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无效决定书)
编者按:
2018年1月11日,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两起华为诉三星专利纠纷,两案均为华为公司拥有的4G标准必要专利,两案核心问题均为:(1)FRAND问题;(2)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问题。经过18天庭审,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最终判决:三星等被告停止侵权,但保留庭后达成协议或原告同意情况下被告继续实施专利的可能,且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
判决理由:
(1)双方在交叉许可谈判过程中,三星具有明显过错,华为没有明显过错。
在程序方面,三星在谈判程序违反了FRAND原则,将标准非标准打包谈判,且不接受仲裁,三星没有促成意愿,恶意拖延谈判。华为没有明显过错,虽然在谈判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但及时澄清,未违反FRAND原则。
在实体方面,三星明显违反FRAND原则,华为没有违反FRAND原则。三星及华为在全球的标准必要专利实力相当,且华为在中国的标准必要专利实力强于三星,三星向华为要求的许可费率为华为想三星要求的三倍,背离各自标准必要专利的实际实力。
(2)在技术查明和认定问题上,经过技术比对,三星实施了华为的涉案两项专利,且其抗辩理由都不成立。
因深圳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书还未公开,这里先分享一下涉案专利的无效决定书,本篇为专利号201010137731.2的无效决定书。
涉案专利的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 | 第4W104767号、第4W104770号 |
决定日 | 2017年04月24日 |
发明创造名称 | 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 |
国际分类号 | H04L 1/16, H04L 1/18 |
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人 |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第二无效宣告请求人 | 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
专利权人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专利号 | 201010137731.2 |
申请日 | 2010年03月24日 |
优先权日 | 2009年12月03日 |
授权公告日 | 2014年06月25日 |
第一、第二无效宣告请求日 | 2016年06月21日 |
附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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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9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33条 |
决定要点:
由于文字表述的局限性,导致权利要求的撰写很难做到语义精准无歧义,因此往往需要通读上下文理解权利要求,如果通过上下文能够排除歧义正确理解技术方案,则不足以导致权利要求整体不清楚。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已经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能够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整体上反映了发明的技术方案,则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判断能否享有优先权,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应清楚地记载于在先申请的文件中。如果在先申请对上述技术方案中某一或者某些技术特征只作了笼统或者含糊的阐述,而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增加了对这一或者这些技术特征的明确叙述,以致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该技术方案不能从在先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权利要求不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所述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的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方案具备创造性。
决定书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10137731.2,发明名称为“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优先权日为2009年12月03日,申请日为2010年03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6月25日,专利权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载波聚合时反馈确认应答/否认应答ACK/NACK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下行控制信息DCI预设的公共字段配置为,所述公共字段能够被配置成的至少两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中的至少一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所述至少两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包括:ACK资源指示ARI命令字段和发射功率控制TPC命令字段;所述的公共字段为TPC命令字段;如果所述DCI为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TPC命令字段;如果所述DCI为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ARI命令字段;
将所述DCI发送给用户设备,以便所述用户设备根据所述DCI反馈ACK/NACK信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包括:
与下行主成员载波的物理下行共享信道PDSCH传输对应的DCI;和/或下行主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
3.一种载波聚合时反馈确认应答/否认应答ACK/NACK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基站发送的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下行控制信息DCI;
根据所述DCI预设的公共字段中配置的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反馈ACK/NACK信息,所述公共字段能够被配置成至少两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之一;所述至少两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包括:发射功率控制TPC命令字段和ACK资源指示ARI命令字段;所述的公共字段为TPC命令字段;如果所述DCI为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TPC命令字段;如果所述DCI为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ARI命 令字段。
4.一种基站,其特征在于,包括:
配置模块,用于将下行控制信息DCI预设的公共字段配置为,所述公共字段能够被配置成的至少两种确认应答/否认应答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中的至少一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所述至少两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包括:ACK资源指示ARI命令字段和发射功率控制TPC命令字段;所述的公共字段为TPC命令字段;所述配置模块包括第三单元和第四单元;所述第三单元用于将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中的公共字段配置成TPC命令字段;所述第四单元用于将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中的公共字段配置成ARI命令字段;
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DCI发送给用户设备,以便所述用户设备根据所述DCI反馈ACK/NACK信息。
5.一种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基站发送的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下行控制信息DCI;
反馈模块,用于根据所述DCI预设的公共字段中配置的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反馈ACK/NACK信息,所述公共字段能够被配置成至少两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中的至少一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
所述至少两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包括:
发射功率控制TPC命令字段和ACK资源指示ARI命令字段;所述的公共字段为TPC命令字段;如果所述DCI为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TPC命令字段;如果所述DCI为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ARI命令字段。”
针对上述专利权,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均于2016年06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二者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完全相同,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 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二者提交了相同的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12088343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3页(即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公开号为CN10208834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25页(即本专利的公开文本);
附件3: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8bis R1-094273复印件共3页;
附件4:3GPP TS 36.213 V8.5.0(2008-12)复印件共74页;
附件5:3GPP TSG-RAN WG1 #53 R1-082002复印件共6页;
附件6:3GPP TSG RAN WG1 #58bis R1-094209复印件共3页;
附件7: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9 R1-094545复印件共3页;
附件8:TSG-RAN WG1 #57bis R1-092464复印件共6页;
附件9:TSG-RAN WG1 #58bis R1-094739复印件共7页;
附件10: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3bis R1-082615(revised from R1-82601)复印件共7页;
附件11: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7 R1-092127复印件共4页;
附件12:公开号为CN1015942ll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27页,其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2日;
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的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不清楚,同时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相关规定;权利要求1、3-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06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于2016年07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提交了内容完全相同的补充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附件内容如下(以下称为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12088343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3页(即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2:公开号为CN10208834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25页(即本专利的公开文本);
证据3: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8bis R1-094273及其译文复印件共17页,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9年10月05日;
证据4:3GPP TS 36.213 V8.5.0(2008-12)及其相关部分译文复印件共83页,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8年12月22日;
证据5:3GPP TSG-RAN WG1 #53 R1-082002及其译文复印件共21页,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8年05月14日;
证据6:3GPP TSG RAN WG1 #58bis R1-094209及其译文复印件共17页,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9年10月06日;
证据7: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9 R1-094545及其译文复印件共17页,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9年11月02日;
证据8:TSG-RAN WG1 #57bis R1-092464及其译文复印件共24页,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9年06月23日;
证据9:TSG-RAN WG1 #58bis R1-094739及其译文复印件共25页,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9年11月03日;
证据10: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3bis R1-082615(revised from R1-82601)及其译文复印件共22页,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8年06月26日;
证据11: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7 R1-092127及其译文复印件共18页,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9年04月28日;
证据12:公开号为CN1015942ll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27页,其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2日;
证据13:请求人声称的本专利的原始申请文本,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共40页;
证据14:申请号为200910251390.9的申请文件的优先权证明文本复印件共28页;
证据15:公开号为CN102577222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共24页,其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1日;
证据16:请求人声称的“CN102577222A的美国优先权申请US61/250962及其译文”复印件共32页;
证据17:公开号为CN10271458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共29页,其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3日;
证据18:请求人声称的“CN102714584A的美国优先权申请US61/293008及其译文”复印件共52页;
证据19:公开号US2009/0245194A1的美国专利公开说明书以及相关译文复印件共58页,其公开日为2009年10月01日。
证据20: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8 R1-093046及其译文复印件共28页,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9年08月18日。
证据21: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6 R1-090682及其译文复印件共20页,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9年02月03日。
上述补充意见陈述书指出: 权利要求1-5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3-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无法实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5相对于证据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证据14能证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的优先权不成立,在此前提下证据17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独立权利要求1、3、4、5相对于以下证据组合方式不具备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3+证据19;证据3+证据19+公知常识;证据3+证据4;证据3+证据4+公知常识;证据3+证据4+证据19;证据3+证据4+证据19+公知常识;证据3+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证据3+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公知常识;证据3+证据19+(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证据3+证据19+(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公知常识;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公知常识;证据3+证据4+证据19+(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证据3+证据4+证据19+(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19;证据7+证据19+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4;证据7+证据4+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4+证据19;证据7+证据4+证据19+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证据7+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19+(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证据7+证据19+(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证据7+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4+证据19+(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证据7+证据4+证据19+(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公知常识; 证据7+证据19+(证据3、证据8、证据9)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证据7+证据19+(证据3、证据8、证据9)中的任一项或多项+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4+(证据3、证据8、证据9)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证据7+证据4+(证据3、证据8、证据9)中的任一项或多项+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4+证据19+(证据3、证据8、证据9)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证据7+证据4+证据19+(证据3、证据8、证据9)中的任一项或多项+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19+(证据3、证据8、证据9)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证据7+证据19+(证据3、证据8、证据9)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4+(证据3、证据8、证据9)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证据7+证据4+(证据3、证据8、证据9)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4+证据19+(证据3、证据8、证据9)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证据7+证据4+证据19+(证据3、证据8、证据9)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证据3、证据8、证据9)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证据7+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证 据3、证据8、证据9)中的任一项或多项+公知常识;证据4+(证据3、证据7-证据12)中的任意一项或多项;证据4+(证据3、证据7-证据12)中的任意一项或多项+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9+(证据3、证据7-证据12)中的任意一项或多项;证据19+(证据3、证据7-证据12)中的任意一项或多项+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第一、第二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6年06月21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16年08月04日分别提交了内容相同的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证据3-证据11是英文文献,请求人并未提交对应的中文译文,因此无法对其译文提出异议;2)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提出的证据或证据组合未公开权利要求1-5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整体上也不存在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6年08月05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于2016年07月21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专利权人。本案合议组另于2016年09月07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6年08月04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分别转送给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
针对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于2016年07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6年09月18日分别提交了内容相同的意见陈述书,其中对第一、第二请求人提交的外文证据的翻译文本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反证:反证1:针对请求人所提交的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9 R1-094545翻译文本的异议复印件共1页。
专利权在反证1中指出请求人提交的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59 R1-094545(即证据7)的第2-3页翻译有误。
由于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同一专利,合议组决定合并口头审理,合议组于2016年09月30日向三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6年11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本案合议组同日还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6年09月18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分别转送给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三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第一、第二请求人当庭表示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均相同,放弃2016年06月21日第一次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内容,以2016年07月21日第二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内容为准。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3-11、14、16、18、20、21的公证书原件:(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第78817、78818、78819、78820、78821、78822、78823、78824、78825、78826、78827、78828、78829、78830号公证书;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3-12、证据14-21的真实性、公开时间以及相关译文的准确性均没有异议,对证据1-2和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但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在证据14中有明确记载,因此权利要求2依法应当享有优先权,证据17的优先权日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不能用于评价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当庭明确独立权利要求1、3、4、5的创造性具体的评述方式为: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证据3+证据19;证据3+证据19+公知常识;证据3+证据4;证据3+证据4+公知常识;证据3+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证据3+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公知常识;证据3+证据19+(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证据3+证据19+(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公知常识;证据3+证据4+(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证据3+证据4+(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公知常识;以证据7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证据7+证据19;证据7+证据19+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4;证据7+证据4+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证据7+证据5+(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19+(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证据7+证据19+(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4+(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证据7+证据4+(证据6、证据20、证据21)中的任一项+公知常识;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证据4+(证据3、证据7-证据12)中的任意一项;证据4+(证据3、证据7-证据12)中的任意一项+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证据19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证据19+(证据3、证据7-证据12)中的任意一项;证据19+(证据3、证据7-证据12)中的任意一项+公知常识。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同时表示放弃2016年07月21日第二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其他对比评述方式。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各方当事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口审结束后,第一、第二请求人于2016年11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在该意见陈述书中明确此次意见陈述供合议组参考。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及法律适用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2009年10月01日修订的专利法及2002年12月28日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2.关于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请求人提交了本专利的优先权文本证据14,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中记载了下行主成员载波,而主成员载波的概念是后来才出现的,在证据14中并不涉及,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优先权不成立。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4的说明书下标第9页第15-21行和图3能看出上行成员载波-2为上行主成员载波,证据14的说明书下标第8页第20-25行的记载的下行成员载波-2是下行主成员载波,本专利权利要求2可以享有优先权。
合议组认为:证据14是本专利的优先权文本,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也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4的说明书下标第9页第15-21行记载:“假设配置了某一用户设备在下行成员载波-1、下行成员载波-2和下行成员载波-3上传输的PDSCH的ACK/NACK信息都在上行成员载波-2上反馈,其中,PDSCH 用于数据传输,PDCCH用于传输PDSCH的调度信息DCI,PUCCH为用于反馈ACK/NACK信息的上行ACK信道。并且下行成员载波-1、下行成员载波-2和下行成员载波-3中,只有下行成员载波-2是上行成员载波-2的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在证据14的说明书下标第8页第20-25行记载:“在载波聚合LTE-A系统中,为了保持对只支持LTE早期版本的用户设备的兼容性,在一个上行成员载波,也会为一个或多个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PDCCH预留用作隐式映射的上行ACK信道资源。为了描述方便,如果在一个上行成员载波为某个下行成员载波预留了通过PDCCH隐式映射的上行ACK信道资源,称下行成员载波为上行成员载波的“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可见证据14中并未明确公开主成员载波,更未明确表示成员载波-2是主成员载波。而且,主成员载波(即PCC)是LTE标准中的一个专业术语,UE在哪个小区驻留就在哪个小区接入,其初始接入时占用的载波即为其主载波。可见证据14中并没有明确记载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就是主成员载波,因此不能从证据14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2是主成员载波,从而不能得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不能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3.证据认定
(1)证据3至11、证据20 -21
证据3至11、证据20、证据21分别为3GPP标准文件或3GPP会议提案的复印件,请求人提供了(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第78817号至第78825号、第78829号和第78830号公证书用以证明上述证据的获取来源和证据保全过程。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译文的准确性和证据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译文的准确性和证据公开时间。基于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证据12、15-19
证据12、15-19为专利文献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
证据12、19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证据1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请求人主张证据16用于证明证据15的优先权成立,证据15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3-5的新颖性。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5的优先权提出异议。合议组认为,证据15的优先权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证据15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因此证据15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3-5的新颖性的证据使用。
请求人主张证据18用于证明证据17的优先权成立,基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不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证据17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的证据使用。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7的优先权提出异议。合议组认为,证据17的优先权日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但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证据17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基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不能享受在先优先权,因此证据17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的证据使用。
3.具体理由的阐述
3.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问题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1.1权利要求1
3.1.1.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隐含着用户设备执行的步骤,然而,权利要求1的最后一步“将所述DCI发送给用户设备,以便所述用户设备根据所述DCI反馈ACK/NACK信息”则应当由基站执行,因此,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方法的执行主体不明确,因而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载波聚合时反馈确认应答/否认应答ACK/NACK信息的方法,从权利要求1的整体上看,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能够理解,虽然“反馈”动作是由用户设备实施的,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最后一步“将所述DCI发送给用户设备,以便所述用户设备根据所述DCI反馈ACK/NACK信息”的执行主体是基站,并且通信领域往往涉及多个设备之间的交互,虽然从权利要求1的整体上看权利要求1的保护的基站侧执行的动作,但这并不影响基站与用户设备交互时也涉及到用户设备的相应操作,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确其执行主体就不会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
3.1.1.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限定中,“配置为”以及“能够被配置成的”表述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的“配置”对象是下行控制信息DCI中的公共字段,要通过“配置”将该公共字段设置成TPC命令字段、或者ARI命令字段,其实质是在该公共字段中传输相应的TPC/ARI命令字段的内容,其所表述的技术内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完全清楚的。
3.1.1.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没有提及所针对的上行成员载波而直接区分“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和“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的配置,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清楚在进行配置时如何认定某个下行成员载波到底是“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还是“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此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描述并不能明确理解这两个词语的确切含义;再者,上述特征一方面限定了“公共字段为TPC命令字段”,然而同时又限定了在不同情况下将公共字段配置为TPC命令字段或ARI命令字段,这样的限定是矛盾的;同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清楚由哪个实体通过何种操作如何将TPC命令字段配置为TPC命令字段或ARI命令字段。
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第0049段对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进行了说明:“如果在一个上行成员载波为某个下行成员载波预留了通过PDCCH隐式映射的上行ACK信道资源,称下行成员载波为上行成员载波的‘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相关描述可以理解,不属于“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的其他下行成员载波即可被认为是“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另外,本专利说明书第0050段指出:“在下面的实施例中,都是以一个用户设备的多个下行成员载波均被配置在同一个上行成员载波反馈ACK/NACK信息为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基于说明书的基础上理解权利要求,能够确定权利要求1的“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还是“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同样都是基于这些下行成员载波均被配置在同一个上行成员载波馈ACK/NACK信息。“公共字段为TPC命令字段”是说明下行控制信息DCI公共字段设置为TPC命令字段,而本发明根据权利要求1后面的内容来看,是要在不同情况下将公共字段配置为不同的其他字段,如果是系统关联,则配置为TPC,如果是非系统关联,则配置为ARI。由于文字表述的局限性,导致权利要求的撰写很难做到语义精准无歧义,因此往往需要通读上下文理解权利要求,如果通过上下文能够排除歧义正确理解技术实质,则不足以导致权利要求整体不清楚,因此结合权利要求1的上下文表述来看,其限定的含义是清楚的,即根据不同情况可将公共字段配置为TPC或者ARI命令字段。
3.1.1.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下行控制信息DCI预设的公共字段”,然而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中都未说明如何“预设”该公共字段,因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预设”该公共字段,例如由哪个实体根据什么规则通过什么操作进行预设。
合议组认为,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应该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因为在LTE标准中下行控制信息DCI中已经包括公共字段,本专利正是利用这个已有的公共字段将其根据不同的情况用作TPC或者ARI等其他命令字段。因此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就能够领会“预设的”技术含义,能够清楚可以利用目前LTE系统中设置DCI的实体按照其常规方式对DCI的字段参数进行设置,不存在请求人所指称的不清楚的缺陷。
综上,权利要求1限定的方法的执行主体明确,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1.2权利要求2
3.1.2.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清楚,基于引用关系而导致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参见3.1.1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2也是清楚的。
3.1.2.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的“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被限定为“下行主成员载波”而与所针对的上行成员载波无关,这与说明书中对“系统关联下行成员”的定义存在矛盾之处,因而导致权利要求2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77至0082段的描述,按照图5a的实施例,下行成员载波-2是下行PCC,即下行主成员载波,同时由本专利说明书0050段可见,下行成员载波-2是上行成员载波-2的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即上述内容表明当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可以恰好是下行主成员载波,显然这与说明书中对“系统关联下行成员”的定义并不存在矛盾,不存在请求人所指称的不清楚的缺陷。
3.1.2.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限定了“与下行主成员载波的物理下行共享信道PDSCH传输对应的DCI”,然而并没有说明这样的“对应”关系具体为何种关系,因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清楚这里的DCI到底是哪个DCI。
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中记载了“在LTE系统中,ACK/NACK信息的反馈可以通过下行控制信息(Downlink Control Information,DCI)进行控制。DCI用于指示PDSCH传输的调度信息,DCI在与其指示的物理下行共享信道(Physica1 Downlink shared Channel,PDSCH)对应的物理下行控制信道(Physical Downlink Control Channel,PDCCH)上传输”,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下行PDCCH指示下行PDSCH的传输,那么与下行主成员载波的PDSCH传输对应的DCI就是调度下行主成员载波PDSCH传输的DCI,不存在请求人所指称的不清楚的缺陷。
3.1.3权利要求3
3.1.3.1请求人认为,不清楚如何将权利要求3中的公共字段“配置成”至少两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之一,例如,由哪个实体进行上述“配置”,该实体需要进行何种操作来实现“配置”,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中都未对上述问题进行说明。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中的“配置”对象是DCI的公共字段,要通过“配置”将该公共字段设置成TPC命令字段、或者ARI命令字段,其实质是在公共字段中传输相应的TPC/ARI命令字段的内容;至于“配置”的实体和操作虽然没在本专利中明确,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DCI信息是LTE系统中原有的信息,本申请仅仅是将其中的一个字段内容进行修改,其仍然是由原设置DCI信息的实体来执行相应操作,不存在请求人所指称的不清楚的缺陷。
3.1.3.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中没有提及所针对的上行成员载波而直接区分“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和“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的配置,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清楚在进行配置时如何认定某个下行成员载波到底是“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还是“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此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描述并不能明确理解这两个词语的确切含义;再者,上述特征一方面限定了“公共字段为TPC命令字段”,然而同时又限定了在不同情况下将公共字段配置为TPC命令字段或ARI命令字段,这样的限定是矛盾的;同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清楚由哪个实体通过何种操作如何将TPC命令字段配置为TPC命令字段或ARI命令字段。
合议组认为,参见3.1.1.3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3中关于“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和“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是清楚明确的,TPC字段的配置也是清楚的,不存在请求人所指称的不清楚的缺陷。
3.1.3.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限定了“所述DCI预设的公共字段”,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中都未说明如何“预设”该公共字段,因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预设”该公共字段,例如由哪个实体根据什么规则通过什么操作进行预设。
合议组认为,参见对权利要求1中的3.1.1.4的评述可知“所述DCI预设的公共字段”的含义是清楚的,不存在请求人所指称的不清楚的缺陷。
3.1.3.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应当给出的是用户设备侧的操作,然而权利要求3中的这些操作却属于基站侧的操作,即,权利要求3同时限定了用户设备侧的操作和基站侧的操作。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载波聚合时反馈确认应答/否认应答ACK/NACK信息的方法,从权利要求3的整体上看,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能够理解,该权利要求是用户侧执行的动作,然而在通信领域很多方案都会涉及多个设备之间的交互操作,因此即便权利要求主要保护的一个设备执行的操作,但为了交互操作的完整性表述,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与其交互设备的相应反馈操作,虽然权利要求3限定了“如果所述DCI为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TPC命令字段;如果所述DCI为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ARI命 令字段”,但是上述特征是基站侧的操作,也是为了使得用户侧必须按照基站侧进行设置,因此权利要求3从整体上看保护的是用户侧执行的操作,不存在请求人所指称的不清楚的缺陷。
3.1.3.5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并没有限定如何根据公共字段中配置的命令字段反馈ACK/NACK信息,例如,UE接收到何种命令字段时应该进行何种反馈,因而导致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说明了“所述至少两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包括:ACK资源指示ARI命令字段和发射功率控制TPC命令字段”,因此,用户设备收到公共字段为TPC命令字段,就知道反馈采用的功率,收到公共字段为ARI命令字段,就知道反馈ACK/NACK信息要使用的资源;其次,权利要求3明确了反馈的主体是用户终端,反馈的内容是应答信息,用于反馈的信道是通过隐式映射分配的应答信道以及ARI指示的信道,反馈的功率TPC也清楚,反馈的目的方是基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如何反馈应答信息,不存在请求人所指称的不清楚的缺陷。
综上,权利要求3限定的方法的执行主体明确,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1.4权利要求4
3.1.4.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限定的“配置为”以及“能够被配置成的”表述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参见3.1.1.2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4中的配置方式是清楚的,不存在请求人所指称的不清楚的缺陷。
3.1.4.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没有提及所针对的上行成员载波而直接区分“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和“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的配置,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清楚在进行配置时如何认定某个下行成员载波到底是“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还是“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此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描述并不能明确理解这两个词语的确切含义;再者,上述特征一方面限定了“公共字段为TPC命令字段”,然而同时又限定了在不同情况下将公共字段配置为TPC命令字段或ARI命令字段,这样的限定是矛盾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清楚由哪个实体通过何种操作如何将TPC命令字段配置为TPC命令字段或ARI命令字段。
合议组认为,参见3.1.1.3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4中关于“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和“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是清楚明确的,TPC字段的配置也是清楚的,不存在请求人所指称的不清楚的缺陷。
3.1.4.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限定了“下行控制信息DCI预设的公共字段”,然而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中都未说明如何“预设”该公共字段,然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预设”该公共字段,例如由哪个实体根据什么规则通过什么操作进行预设。
合议组认为,参见对权利要求1中的3.1.1.4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如何“预设”该公共字段,不存在请求人所指称的不清楚的缺陷。
3.1.4.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限定了“所述配置模块包括第三单元和第四单元”,而权利要求4中并未出现“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因而权利要求4和说明书都未说明“第三单元和第四单元”表示何种含义。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4中已经记载“配置模块包括第三单元和第四单元;所述第三单元用于将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中的公共字段配置成TPC命令字段;所述第四单元用于将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中的公共字段配置成ARI命令字段;”本专利说明书第0111段-第0117段有明确记载第一单元到第八单元的具体功能操作,其中包括“第三单元”和“第四单元”及其相关功能,而且上述“第三单元”和“第四单元”只是其中两个不同功能模块,因此“第三单元”和“第四单元”是清楚的。
综上,权利要求4限定的方法的执行主体明确,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1.5权利要求5
3.1.5.1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5的限定中,本领域不清楚如何将公共字段“配置成”至少两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中的至少一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例如,由哪个实体进行上述“配置”,该实体需要进行何种操作来实现“配置”,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中都未对上述问题进行说明。
合议组认为,参见对权利要求1中的3.1.1.2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中的配置方式是清楚的,不存在请求人所指称的不清楚的缺陷。
3.1.5.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中没有提及所针对的上行成员载波而直接区分“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和“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的配置,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清楚在进行配置时如何认定某个下行成员载波到底是“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还是“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此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描述并不能明确理解这两个词语的确切含义;再者,上述特征一方面限定了“公共字段为TPC命令字段”,然而同时又限定了在不同情况下将公共字段配置为TPC命令字段或ARI命令字段,这样的限定是矛盾的;同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清楚由哪个实体通过何种操作如何将TPC命令字段配置为TPC命令字段或ARI命令字段。
合议组认为,参见3.1.1.3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中关于“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和“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是清楚明确的,TPC字段的配置也是清楚的,不存在请求人所指称的不清楚的缺陷。
3.1.5.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限定了“所述DCI预设的公共字段”,然而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中都未说明如何“预设”该公共字段,因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预设”该公共字段,例如由哪个实体根据什么规则通过什么操作进行预设。
合议组认为,参见3.1.1.4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如何“预设”该公共字段,不存在请求人所指称的不清楚的缺陷。
3.1.5.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限定了一种用户设备,却在用户设备中限定了基站侧的操作。
合议组认为,用户设备需要与基站进行通信,权利要求5限定的基站侧操作也是为了使得用户侧对应地按照基站侧进行设置,因此权利要求5保护的用户设备是清楚的。
3.1.5.5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并没有限定如何根据公共字段中配置的命令字段反馈ACK/NACK信息,例如,UE接收到何种命令字段时应该进行何种反馈,因而导致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参见3.1.3.5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如何反馈应答信息,不存在请求人所指称的不清楚的缺陷。
综上,权利要求5限定的方法的执行主体明确,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问题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
3.2.1权利要求1
3.2.1.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未限定下行控制信息DCI为对于配置在相同上行成员载波反馈ACK/NACK信息的下行成员载波上传输的PDSCH的调度信息的DCI,因而概括了比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更宽的范围,包含不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判断DCI为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或者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由于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的判断需要基于一个上行成员载波,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DCI是针对一个相同的上行成员载波而言;其次在本专利的背景部分已经记载了,UE反馈的ACK/NACK信息是对应于PDSCH下行数据传输的,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DCI是用于携带与ACK/NACK反馈相关命令字段的DCI,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DCI是用于指示PDSCH传输的调度信息;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3.2.1.2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的所有相关实施例中,公共字段每次都只能被配置为一种命令字段。然而,权利要求1的上述限定“至少一种”包含了两种以上的情况,因此,权利要求1包含了不能实施或者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容易想到的方案,因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如何配置:“如果所述DCI为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TPC命令字段;如果所述DCI为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ARI命令字段”,可见,针对一个DCI,权利要求1中的公共字段要么被配置成TPC,要么被配置成ARI,不能同时被配置为两种。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包含不能实施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限定的上述内容也是可以从说明书中概括得到的,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3.2.1.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DCI为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然而说明书中仅给出了“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为“与下行PCC的PDSCH传输对应的DCI和/或下行PCC传输的至少一个DCI”的实现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想到还有其它的实现方式。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72段明确公开了 “基站将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说明书给出的PCC方式只是一种进一步的优选示例,并不影响说明书中对“所述DCI为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的直接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概括得到上述方案,因此该内容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综上,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2.2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并未消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因而权利要求2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基于权利要求1不存在不支持的缺陷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2.3权利要求3
3.2.3.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并未对DCI进行具体限定,因而概括了比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更宽的范围,并且包含不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导致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参见3.2.1.1评述可知,权利要求3是可以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概括得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2.3.2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了一种特定的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式,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想到还有其它根据公共字段中的命令字段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式,因此,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中已经具体限定如何设置DCI公共字段的内容“如果所述DCI为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TPC命令字段;如果所述DCI为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ARI命令字段”,即公共字段的内容为TPC或者ARI命令字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对于系统关联成员载波上的PDCCH,就知道使用隐式映射去获取ACK资源,对于有非系统关联成员载波上的PDCCH,就知道使用DCI公共字段中的ARI去获取ACK资源,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概括得到上述方案,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2.3.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限定了“所述DCI为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然而说明书中仅给出了“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为“与下行PCC的PDSCH传输对应的DCI和/或下行PCC传输的至少一个DCI”的实现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想到还有其它的实现方式。
合议组认为,参见3.2.1.3评述可知,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了DCI为“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权利要求3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2.4权利要求4
3.2.4.1请求人认为,说明书记载了,只有携带在相同上行成员载波反馈ACK/NACK信息的下行成员载波上传输的PDSCH的调度信息的DCI才适用于将TPC命令字段复用为ARI命令字段和TPC命令字段的公共字段,而权利要求4并未对DCI进行如上限定,因而概括了比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更宽的范围,并且包含不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导致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参见3.2.1.1评述可知,权利要求4的上述内容是可以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概括得出的,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2.4.2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的所有相关实施例中,公共字段每次都只能被配置为一种命令字段。然而,权利要求4的上述限定“至少一种”包含了两种以上的情况,因此,权利要求4包含了不能实施或者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容易想到的方案,因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参见3.2.1.2评述可知,权利要求4没有包含不能实施的技术方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2.4.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限定了“所述DCI为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然而说明书中仅给出了“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为“与下行PCC的PDSCH传输对应的DCI和/或下行PCC传输的至少一个DCI”的实现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想到还有其它的实现方式。
合议组认为,参见3.2.1.3评述可知,权利要求4的上述内容在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因而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权利要求4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2.5权利要求5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分别对应于前述3.2.4.1、3.2.3.2、3.2.1.2以及3.2.1.3中的理由。
合议组认为,参见前述3.2.4.1、3.2.3.2、3.2.1.2以及3.2.1.3的评述意见,权利要求5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发明声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载波聚合下的ACK/NACK信息反馈与LTE系统的后向兼容”。本发明权利要求1、3、4和5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在DCI中引入了ARI命令字段,然而为了实现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基站除了在DCI中增加ARI命令字段,还需要通过高层分配一组上行ACK信道资源,同时,为了与LTE系统的后向兼容,还需要“为其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上传输的PDCCH分别预留用做隐式映射的上行ACK信道资源”。然而,在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3、4和5中并未包含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3、4和5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7段可知,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载波聚合的LTE一系统,为了解决相同上行成员载波中反馈多个下行成员载波数据传输对应的ACK/NACK信息的问题,可能需要在LTE系统的DAI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DAI命令字段和/或ARI命令字段,为此需要提供一个与LTE系统后向兼容的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专利引入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的定义,即如果再一个上行成员载波为某个下行成员载波预留了通过PDCCH隐式映射的上行ACK信道资源,则称下行成员载波为上行成员载波的“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3、4和5中“DCI为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即意味着已经有对应的上行成员载波预留了该下行成员载波上传输的PDCCH分别预留用做隐式映射的上行ACK信道资源,因此请求人所声称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实质上已经涵盖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而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通过灵活配置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 DCI的公共字段,在不增加DCI占用的比特数的基础上引入TPC/ARI命令字段,保证系统具有更好的后向兼容性。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3、4、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3.4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3.4.1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至少两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包括:ACK资源指示ARI命令字段和发射功率控制TPC命令字段;所述的公共字段为TPC命令字段;如果所述DCI为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TPC命令字段;如果所述DCI为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ARI命令字段”修改超范围。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原说明书第0036段记载了“所述至少两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至少包括DAI命令字段和/或ARI命令字段。此外,还可以包含TPC命令字段,或者DCI中会有的其余的命令字段,例如,载波指示命令字段、冗余版本命令字段等”,原说明书第0037段记载了“在不同的场景下,该公共字段可以被配置成不同的命令字段。其中,不同的场景可以是反馈模式的不同,例如,当ACK/NACK信息的反馈模式为绑定反馈模式时,该公共字段被配置成DAI命令字段,当ACK/NACK信息的反馈模式为复用反馈模式时,该公共字段被配置成ARI命令字段。不同的场景也可以是不同类型的下行成员载波,例如,在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DCI中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TPC命令字段,在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DCI中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ARI命令字段和/或DAI命令字段。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及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的具体定义可以参见下述描述。”请求人指出的权利要求1中修改超范围的特征,在上述段落中均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4.2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基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2同样修改超范围。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存在修改超范围的缺陷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存在修改超范围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4.3权利要求3-5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5也是基于公共字段除了能被配置成ACK资源指示ARI命令字段和发射功率控制TPC命令字段,还可能被配置成其它命令字段,其理由与权利要求1超范围的理由类似。
合议组认为,参见3.4.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3-5均不存在修改超范围的缺陷的情况,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3.5.1权利要求3和5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和5限定了“根据所述DCI预设的公共字段中配置的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反馈ACK/NACK信息”,而没有具体描述用户设备如何根据公共字段中配置的命令字段进行反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实现权利要求3和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因而说明书中涉及权利要求3和5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具体表现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对“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的说明也不能获知用户设备如何确定传输所接收到的DCI的下行成员载波是否是“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即使用户设备确定了传输所接收到的DCI的下行成员载波是否是“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清楚用户设备如何确定ACK信道资源和发送ACK/NACK信息。
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第0050段记载了“在下面的实施例中,都是以一个用户设备的多个下行成员载波均被配置在同一个上行成员载波反馈ACK/NACK信息为例。当用户设备同时被配置在多个上行成员载波反馈ACK/NACK信息时,将在一个相同上行成员载波反馈ACK/NACK信息的下行成员载波看作一个下行成员载波组,对不同下行成员载波组分别按照本发明实施例所述方式来处理即可”,因此根据上述记载,UE已经能够知道在哪个上行成员载波上反馈哪些下行成员载波的ACK信息。
其次,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76段的记载,当用户设备收到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DCI数据时,该下行成员载波所对应的DCI的公共字段为TPC命令字段,此时,对于这些数据的ACK/NACK的信道反馈资源,用户设备将采用隐式映射的方法来获取,即与该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对应分配的上行ACK资源可以通过PDCCH来隐式映射获取;当用户设备收到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上的数据时,由于这些下行成员载波所对应的DCI的公共字段为ARI字段,此时,对于这些数据的ACK/NACK的信道反馈资源,用户设备将根据ARI字段内容以显示信令通知的方式来获取。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理解和实现权利要求3和5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5.2权利要求1、2、4
3.5.2.1请求人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将公共字段“配置成”至少两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中的至少一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例如,由哪个实体进行上述“配置”,该实体需要进行何种操作来实现“配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中都未对上述问题进行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2、4的技术方案不能实施。
合议组认为,结合对本专利说明书的理解,权利要求1、2、4中的“配置”对象是DCI的公共字段,通过“配置”将该公共字段设置成TPC命令字段、或者ARI命令字段,其实质是在公共字段中传输相应的TPC/ARI命令字段的内容;至于“配置”的实体和操作虽然没在本专利中明确,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DCI信息是LTE系统中原有的信息,本申请仅仅是将其中的一个字段内容进行修改,其仍然是由原设置DCI信息的实体,例如基站,来执行相应操作。其次,权利要求1明确说明了公共字段“能够被配置成的”“至少两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包括:ACK资源指示ARI命令字段和发射功率控制TPC命令字段”。权利要求1也明确了配置方式为:如果所述DCI为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TPC命令字段;如果所述DCI为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ARI命令字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理解和实现权利要求1、2和4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3.5.2.2请求人认为,根据权利要求1、2、4的记载,基站在发送DCI时可能并不知道用户设备对上行成员载波的选择,因而其也不能确定当前使用的是否是“系统关联成员载波”,从而基站并不能清楚地对公共字段进行配置。此外,当基站判断某个下行成员载波是否是“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时需要判断“上行ACK信道资源是否通过该下行成员载波的PDCCH隐式映射”,如果将“PDCCH隐式映射”理解为PDCCH与ACK信道资源之间的对应关系,那么基站并不能从“PDCCH”本身来判断其与ACK信道资源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这是因为此时ACK信道资源还未确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2、4记载的方案都是针对一个用户设备的多个下行成员载波被配置在同一个上行成员载波反馈ACK/NACK信息而言,因此基站能够确定各个下行成员载波是“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还是“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理解和实现权利要求1、2和4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2、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6.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载波聚合时反馈确认应答/否认应答ACK/NACK信息的方法,其包括特征:
1)载波聚合时反馈确认应答/否认应答ACK/NACK信息;
2)将下行控制信息DCI预设的公共字段配置为,所述公共字段能够被配置成的至少两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中的至少一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所述至少两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包括:ACK资源指示ARI命令字段和发射功率控制TPC命令字段;所述的公共字段为TPC命令字段;
3)如果所述DCI为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TPC命令字段;如果所述DCI为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ARI命令字段;
4)将所述DCI发送给用户设备,以便所述用户设备根据所述DCI反馈ACK/NACK信息。
证据15公开了一种通信系统中的方法,其涉及在通信系统中传输控制信息,特别涉及在启用载波聚合之后使用所述传输适应于需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5说明书第0006段至0008段):在LTE中,使用混合ARQ,其中,在子帧中接收到下行链路数据之后,移动终端尝试对其解码,并且向基站报告该解码是否成功。当解码已经成功时,报告包含“ACK”(确认),而当解码不成功时,报告包含“NAK”(否定确认)。在解码尝试不成功的情况下,基站能够重传错误数据。从移动终端到基站的LTE上行链路控制信令包括:所接收下行链路数据的混合ARQ确认(可见,证据15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上述特征1))。
证据15说明书第0018段公开了:经由下行链路指配在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上进行对CC的调度。PDCCH上的控制信息被格式化为包含用于不同类型的控制信息的预定义位字段的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消息。用于下行链路指配的DCI消息尤其包含资源块指配、调制和编码方案相关参数、混合ARQ冗余版本等。除了与实际下行链路传输相关的参数之外,用于下行链路指配的大多数DCI格式还包含用于携带发射功率控制(TPC)命令的位字段。这些TPC命令用于控制由终端用于传送混合ARQ反馈的对应物理上行链路控制信道(PUCCH)的上行链路功率。
证据15说明书第0025段公开了:按照第一方面,提供一种网络节点中的方法。在该方法中,在与第一下行链路分量载波关联的第一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上的消息中,在用于功率控制的位字段中分配与物理上行链路控制信道的功率控制相关的信息位。在至少两个下行链路分量载波上的资源正被同时指配给移动终端时,在与所述至少两个下行链路分量载波中的第二下行链路分量载波关联的第二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上的消息中,在与第一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上的消息中用于功率控制的位字段对应的位字段中分配与功率控制不相关的其它控制信息位。所分配的控制信息然后被传送给移动台(可见,证据15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4))。
证据15说明书第0058段公开了:因而,很有价值的认识在于,在将多个CC指配给UE时,在正常情况下用于与除了一个CC之外的所有CC有关的TPC命令的控制位可用于传递其它相关控制信息。一个PDCCH仍然需要携带真正TPC命令。
但是证据15没有公开ARI命令字段,也没有公开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因此证据1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2)、3)。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因而证据1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导致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指出:证据15中当TPC字段不被用于功率控制时,其可以用于“发信号通知哪些PUCCH资源或PUSCH资源应当用于传递对应下行链路共享信道传输的混合ARQ位”,这里的混合ARQ位即为ACK/NACK位,换言之,该公共字段可以被配置为指示用于ACK/NACK反馈的上行链路资源,即对应于ARI命令。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5是一个成员载波(CC)和除一个CC之外的其他所有CC的配置其中提到的混合ARQ位(即HARQ)是用于接收方在解码失败的情况下,保存接收到的数据,并要求发送方重传数据的混合自动重传请求,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ARI是用于指示当前使用高层分配的一组上行ACK信道资源的ACK资源指示,二者的英文缩写虽然有点类似,但含义却完全不同。故证据15没有揭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CK资源指示ARI命令字段”。因此证据15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合议组对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3.6.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涵盖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证据17公开了一种用于响应于接收多个分配的确认信号的资源索引,证据17的说明书第0031段公开了:“本发明特定的实施例提供了用于UE确定发送HARQ-ACK 信号的资源的方法和装置,HARQ-ACK 信号的发送响应于UE对节点B在多分量载波(CC)或多DL子帧中发送的DLSA的接收”(由上述内容可见,证据17公开了载波聚合中UE确定ACK信号资源的方法,相应地,基站必然发送相应的控制信息。因此,证据17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1))。
证据17的说明书第0032段公开了:“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传送每个DLSA的DCI格式由信息元素(IE)组成,信息元素包括向UE提供TPC命令以调整HARQ-ACK信号的发送功率的发送功率控制(TPC)IE。以传送链接到主ULCC的DLCC的DLSA的DCI格式的TPCIE被用于其旨在的目的,即调整HARQ-ACK信号发送功率,而以传送给UE的任意其它DLCC的DLSA的DCI格式的TPC IE被配置用于向UE指示来自被配置用于HARQ-ACK信号发送的资源集中的资源。”
证据17的说明书第0054段公开了:“在第一种情况下,假定所有在相同的主ULCC中具有HARQ-ACK信号发送的UE还在与链接到主ULCC的DLCC中接收SA,或者可以可靠地接收对应的PCFICH。链接到主ULCC的DLCC被称作主DLCC。假定用于HARQ-ACK信号发送的资源根据具有各自的DLSA的最低索引的CCE确定,HARQ-ACK信号发送响应于主DLCC的DLSA。响应于DLCC而不是主DLCC的DLSA发送HARQ-ACK信号的资源被通过RRC信号配置给每个UE,并且被相对于响应于主DLCC中的DLSA的、发送HARQ-ACK信号所需的资源总数而确定,主DLCC中的DLSA又由主DLCC中的PDCCH尺寸确定。”
证据17的说明书第0061段公开了:“DLSA传送多个使能PDSCH接收的不同方面的信息元素(IE)。DLSA中IE之中的是提供传输功率控制(TPC)命令以用于UE调整随后的HARQ-ACK信号发送的功率的IE。由于假定HARQ-ACK信号发送在主ULCC而不在多ULCC中,因此只需要单个的TPC命令。本发明规定这个TPCIE由在配置给UE的主DLCC中发送的DLSA提供,并且在有多个这样的DLSA的情况下,TPC命令由主DLCC中的DLSA调度PDSCH接收提供。本发明还规定不管来自只有一个DLSA的TPCIE是否被用于其旨在的目的,所有DLSA都包括这个TPCIE。剩余的TPCIE(可以被设置具有相同的值)可以被用于对应于各自的DLSA、对发送HARQ-ACK信号的资源做索引。”
证据17的说明书第0003段公开了“使用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格式经由相应的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将SA 从节点B发送到相应的UE”,并且根据图14可以看出UE根据DCI反馈ACK/NACK(可见,证据7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4))。
但是证据17没有公开ARI命令字段,也没有公开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权利要求2包括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在证据17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2)、3)的情况下,因而证据17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导致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于请求人认为证据17公开了特征“将下行控制信息DCI预设的公共字段配置为,所述公共字段能够被配置成的至少两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中的至少一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所述至少两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包括:ACK资源指示ARI命令字段和发射功率控制TPC命令字段;所述的公共字段为TPC命令字段;2)如果所述DCI为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TPC命令字段;如果所述DCI为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ARI命令字段;”。
合议组认为:1)在本专利中,判断一个下行成员载波是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还是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是根据在上行成员载波是否为该下行成员载波预留了通过PDCCH隐式映射的资源,而不是根据该下行成员载波的TPC字段用于何种用途;而当某个下行成员载波的公共字段用于资源指示时,它不一定就是“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因此证据17没有公开“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2)证据17只在说明书第0061和0062段公开了用TPC IE来索引ACK信道资源,且该索引如0062,0066-0068段,图11和12所述,TPC IE被用于ACK信号发送的资源做索引时,每个值对应一个偏移值,这和本专利的ARI是完全不同的。故合议组对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3.6.3权利要求3-5
权利要求3-5均含有与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类似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证据15没有公开ARI命令字段,也没有公开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因此证据1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5中的上述类似特征。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因而证据1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导致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权利要求3、4、5相对于证据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7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7.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载波聚合时反馈确认应答/否认应答ACK/NACK信息的方法,其包括特征:
1)载波聚合时反馈确认应答/否认应答ACK/NACK信息;
2)将下行控制信息DCI预设的公共字段配置为,所述公共字段能够被配置成的至少两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中的至少一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所述至少两种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包括:ACK资源指示ARI命令字段和发射功率控制TPC命令字段;所述的公共字段为TPC命令字段;
3)如果所述DCI为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TPC命令字段;如果所述DCI为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ARI命令字段;
4)将所述DCI发送给用户设备,以便所述用户设备根据所述DCI反馈ACK/NACK信息。
3.7.1.1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证据3涉及载波聚合的PUCCH的传输,在其2.2节中记载了多确认(ACK)/否定确认(NACK)传输,因此证据3也必然涉及“一种载波聚合时反馈确认应答/否认应答ACK/NACK信息的方法”,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1)。
证据3的2.3节建议5公开了:“在UL成员载波上,除了类似于Rel-8的ACK/NACK资源之外,还存在一组可配置尺寸(的资源)用于在多个DL成员载波上具有分配的UE用于ACK/NACK”、“预期该组按照与Rel-8相同的方式,对终端可见,即以在DL PDCCH CCE和ACK/NACK资源索引之间建立一条关联规则的方式,因此从系统的角度来说,两个组可以重叠或相互交织。原则上,UE可以被配置半静态PUCCH资源用于ACK/NACK,然后在多个下行成员载波分配的情况中将这些资源用于ACK/NACK。通过将小区中的所有UE配置成拥有相同的半静态ACK/NACK资源,这个方案将允许最多为一个UE同时分配多个下行成员载波。如果不需要多个载波的ACK/NACK,可以将资源用来进行数据传输。但是,这其中存在着冲突或调度限制的风险,要想降低此类风险,可以考虑采用动态指示帮助选择PUCCH资源”;在该节的建议6中公开了“可以为具有多个分配的DL成员载波的UE预留半静态ACK/NACK资源。应该考虑ACK/NACK资源的动态指示。”因此证据3公开了在每个UL成员载波上除了预留与Re-8类似的ACK/NACK资源,还预留半静态的ACK/NACK资源。因此证据3没有公开DCI预设的公共字段以及TPC 命令字段,也没有公开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以及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即证据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引入TPC命令字段和/或ARI命令字段。
请求人认为证据3中的动态指示符对应于本专利中的ARI,还公开了“对于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采用传统的PDCCH的隐含指示方式;对于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通过DCI中设置的ACK资源指示上行ACK信道资源”。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见上面对证据3的评述可知,证据3仅仅公开了在UE根据成员载波、DL PDCCH CCE、C-RNTI和其它参数来选择一个ACK/NACK资源时,还要采用动态指示来帮助UE选择PUCCH资源,仅仅公开了一个采用动态指示帮助选择PUCCH资源,但没有公开如何采用动态指示来帮助选择PUCCH资源,更没有公开如本专利所示的高层信令用于为UE配置一组ACK信道资源、ARI进一步指示为UE分配的是高层信令配置的一组资源中的哪些;同时证据3也没有公开DCI预设的公共字段以及TPC命令字段,也没有公开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以及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等相关特征,因此证据3在整体上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
证据19公开了一种无线通信系统中ACK资源的动态分配,其说明书第0033段公开了:“对于动态调度,例如按照公式(1)所示,ACK资源可以关联到该携带调度信息的第一个CCE。因而,该ACK资源可以经由该调度信息隐式地传达,并且在向UE发送该ACK资源分配信息时不会消耗额外的开销”;说明书第0035段公开了:“图3示出了示例性的在下行链路上使用半持续调度的数据传输。节点B可以在子帧t1中在PDCCH上发送半持续分配信息或者授予信息。该半持续分配信息可以包括用于下行链路上数据传输的各种参数以及用于上行链路的ACK资源分配信息。在一个设计中,高层(例如,RRC)可以配置一组ACK资源,并且ACK资源分配信息可以包括所配置的该组ACK资源中的ACK资源的索引”;说明书第0039段公开了“在一个方面,可以通过重新使用调度消息的至少一个现有字段来发送用于半持续调度的ACK资源分配信息。调度消息可以包括多个字段以携带用于动态调度的调度信息。为了简化操作,调度消息还可以用以发送用于半持续调度的半持续分配信息。 通常用以携带用于动态调度的调度信息的至少一个字段可以被重新使用以携带用于半持续调度的ACK资源分配信息”;说明书第0050段公开了“在又一设计中,可以在TPC命令字段中发送ACK资源分配信息”。由此可见,在证据19中,半持续调度的情况下,TPC命令字段可以被复用于指示ACK资源,即,证据19公开了TPC命令字段可以作为公共字段而被复用于指示ACK资源(ARI命令),但是证据19只是针对单一载波在不同调度方式下(动态调度和半持续调度)的TPC的使用,而不是针对载波聚合下多个载波中的TPC的使用。由于证据19仅针对单一载波,而“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和“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是在多载波聚合时才出现的概念,因此证据19也没有公开“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和“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更没有公开对这两个不同属性载波的公共字段如何配置的启示。因此证据19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
由上述内容可见,证据3和证据19并未公开或教导出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本专利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手段,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通过将该公共字段配置成不同的命令字段,使之为LTE-A载波聚合时所需的不同的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实现载波聚合下的ACK/NACK信息反馈与LTE系统的后向兼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19结合,或证据3、证据19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4是3GPP标准版本8(Rel-8)系列(V8.5.0)。证据4的9.2节公开了半持续调度中的PDCCH确认。如证据4的译文第2页最后一段以及表9.2-2所述,用于PUCCH的TPC命令将被用作对高层配置的四个PUCCH资源之一的索引。证据4的译文第4页公开了“判定物理上行控制信道分配的UE过程”,但是证据4并未公开特征“如果所述DCI为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ARI命令字段”。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本专利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手段,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通过将该公共字段配置成不同的命令字段,使之为LTE-A载波聚合时所需的不同的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实现载波聚合下的ACK/NACK信息反馈与LTE系统的后向兼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4结合,或证据3、证据4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5公开了TDD ACK/NAK捆绑详情(参见对比文件3的第3节、第5节),特别公开了物理上行控制信道(PUCCH)上的ACK/NAK捆绑和物理上行共享信道(PUSCH)上的ACK/NAK捆绑,并且在证据5中记载的是为下行链路分配的DCI增加两个比特,但是证据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
证据6公开了多载波运行的上行功率控制,证据6的2.1节公开了“如果NDL>NUL,可能经由多个DL载波传输的用于一个UL载波的TPC命令可被组合”,但是证据6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
证据20涉及载波聚合的物理上行控制信道(PucCH)设计,在其3.2节中公开了“在选项2中,在一个成员载波(例如,锚成员载波)中传输多个PUCCH,可以减小传输带宽,并且可能保持单载波属性。此外,可以仅需要一个用于锚UL成员载波上的PUCCH的电源控制命令”,但是证据20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
证据21公开了用于载波聚合的PDCCH的编码和映射,并在2.1节中公开了“在PDCCH之间一些字段(即,UE-ID、PUCCH的TPC)是重复的”,但是证据2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
由上述内容可见,上述证据均未公开或教导出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本专利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手段,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通过将该公共字段配置成不同的命令字段,使之为LTE-A载波聚合时所需的不同的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实现载波聚合下的ACK/NACK信息反馈与LTE系统的后向兼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证据5与证据6的结合,或证据3、证据5、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证据5与证据20的结合,或证据3、证据5与证据21的结合,或证据3、证据5、证据20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证据5、证据2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与证据19再分别与证据6、证据20、证据21之一的结合,或证据3与证据19再分别与证据6、证据20、证据21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证据4与证据6、证据20、证据21之一的结合;或证据3、证据4与证据6、证据20、证据21之一再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1.2以证据7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证据7公开了一种LTE-A中的物理上行控制信道(PUCCH)的动态ACK/NACK资源预留,在证据7的引言中公开了“载波聚合中的动态ACK/NACK资源预留涉及众多设计原则和考虑因素”,因此证据7也公开了一种载波聚合时反馈应答/否认应答ACK/NACK信息的方法。证据7的第2节选择3公开了“选择3,以可配置的方式预留用于非关联下行成员载波的动态ACK/NACK资源。类似于选择2,从系统的角度,每个上行成员载波为其关联的下行成员载彼完全预留动态ACK/NACK资源。代替为非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分配半静态资源,选择3在必要时分配可配置的ACK/NACK资源区,以支持非对称载波聚合的UE。eNB需要指示用于预留的下行成员载波的ACK/NACK资源的起点。”因此证据7只是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非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却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引入TPC命令字段和/或ARI命令字段。
证据19公开了一种无线通信系统中ACK资源的动态分配,参见3.7.1.1中对证据19的认定可知,证据19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
由上述内容可见,证据7和证据19并未公开或教导出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本专利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手段,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通过将该公共字段配置成不同的命令字段,使之为LTE-A载波聚合时所需的不同的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实现载波聚合下的ACK/NACK信息反馈与LTE系统的后向兼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7与证据19结合,或证据7、证据19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4是3GPP标准版本8(Rel-8)系列(V8.5.0),参见3.7.1.1中对证据4认定可知,证据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本专利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手段,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通过将该公共字段配置成不同的命令字段,使之为LTE-A载波聚合时所需的不同的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实现载波聚合下的ACK/NACK信息反馈与LTE系统的后向兼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7与证据4结合,或证据7、证据4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参见3.7.1.1中对证据5、6、20、21的认定可知,证据5、6、20、21中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本专利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手段,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通过将该公共字段配置成不同的命令字段,使之为LTE-A载波聚合时所需的不同的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实现载波聚合下的ACK/NACK信息反馈与LTE系统的后向兼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7、证据5与证据6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5、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5与证据20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5与证据21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5、证据20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5、证据2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19与证据6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19、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与证据19、证据20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19、证据20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与证据19、证据21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19、证据2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4与证据6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4、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4与证据20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4、证据20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4与证据21的结合,或证据7、证据4、证据2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1.3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证据4是3GPP标准版本8(Rel-8)系列(V8.5.0)。证据4的10.1节公开了可以在PUCCH中反馈ACK/NACK;证据4的9.2节公开了半持续调度中的PDCCH确认,并明确记载了“确认时,UE应将收到的DCI信息视为有效的半持续分配/许可,另外DCI格式指示下行分配时,PUCCH域的TPC命令应作为四个PUCCH资源之一的索引,PUCCH资源序号由高层配置,映射关系定义见表9.2-2。”证据4的译文第4页公开了“判定物理上行控制信道分配的UE过程”。但是证据4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1)、2)、3)。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引入TPC命令字段和/或ARI命令字段
参见3.7.1.1中对证据3的评述可知,证据3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
参见3.7.1.2中对证据7的评述可知,证据7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
证据8公开了一种用于LTE-Advanced上行控制信道的设计,并在证据8的引言中公开了“在此贡献中,我们讨论我们关于用于载波聚合的高级LTE的上行链路控制信道的观点,尤其是ACK/NACK反馈传输”,但是证据8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
证据9公开了一种用于LTE升级版(LTE-Advanced)的ACK/NACK设计,在第2节第一段中公开了“当针对子帧中的一个UE调度多个DL成员载波时,IJE必须反馈与不同的下行成员载波关联的多个ACK/NACK”,但是证据9中没有公开特征“如果所述DCI为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AR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
证据10公开了一种ACK/NACK捆绑中用于TDD配置的DAI设计,证据11讨论了关于非对称载波聚合中的DL/UL控制信令,证据12公开了大带宽的多载波系统中发送正确/蜡误应答消息的方法。但是证据10-12中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
由上述内容可见,上述证据并未公开或教导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本专利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手段,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通过将该公共字段配置成不同的命令字段,使之为LTE-A载波聚合时所需的不同的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实现载波聚合下的ACK/NACK信息反馈与LTE系统的后向兼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4分别与证据3、证据7、证据8、证据9、证据10、证据11、证据12之一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4分别与证据3、证据7、证据8、证据9、证据10、证据11、证据12之一的结合的基础上再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1.4以证据19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证据19公开了一种无线通信系统中ACK资源的动态分配,其说明书第0033段公开了:“对于动态调度,例如按照公式(1)所示,ACK资源可以关联到该携带调度信息的第一个CCE。因而,该ACK资源可以经由该调度信息隐式地传达,并且在向UE发送该ACK资源分配信息时不会消耗额外的开销”;说明书第0035段公开了:“图3示出了示例性的在下行链路上使用半持续调度的数据传输。节点B可以在子帧t1中在PDCCH上发送半持续分配信息或者授予信息。该半持续分配信息可以包括用于下行链路上数据传输的各种参数以及用于上行链路的ACK资源分配信息。在一个设计中,高层(例如,RRC)可以配置一组ACK资源,并且ACK资源分配信息可以包括所配置的该组ACK资源中的ACK资源的索引”;说明书第0039段公开了“在一个方面,可以通过重新使用调度消息的至少一个现有字段来发送用于半持续调度的ACK资源分配信息。调度消息可以包括多个字段以携带用于动态调度的调度信息。为了简化操作,调度消息还可以用以发送用于半持续调度的半持续分配信息。 通常用以携带用于动态调度的调度信息的至少一个字段可以被重新使用以携带用于半持续调度的ACK资源分配信息”;说明书第0050段公开了“在又一设计中,可以在TPC命令字段中发送ACK资源分配信息”。由此可见,在证据19中,半持续调度的情况下,TPC命令字段可以被复用于指示ACK资源,即,证据19公开了TPC命令字段可以作为公共字段而被复用于指示ACK资源(ARI命令),但是证据19只是针对单一载波在不同调度方式下(动态调度和半持续调度)的TPC的使用,而不是针对载波聚合下多个载波中的TPC的使用。由于证据19仅针对单一载波,而“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和“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是在多载波聚合时才出现的概念,因此证据19也没有公开“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和“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更没有公开对这两个不同属性载波的公共字段如何配置的启示。因此证据19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上述特征2)、3)。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引入TPC命令字段和/或ARI命令字段。
参见3.7.1.1中对证据3的评述可知,证据3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
参见3.7.1.2中对证据7的评述可知,证据7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
参见3.7.1.3中对证据8-10的评述可知,证据8-10中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
由上述内容可见,上述证据并未公开或教导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2)、3)。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本专利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手段,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通过将该公共字段配置成不同的命令字段,使之为LTE-A载波聚合时所需的不同的ACK/NACK反馈相关的命令字段,实现载波聚合下的ACK/NACK信息反馈与LTE系统的后向兼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9分别与证据3、证据7、证据8、证据9、证据10、证据11、证据12之一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9分别与证据3、证据7、证据8、证据9、证据10、证据11、证据12之一的结合的基础上再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相对于权利要求1的证据评价方式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3.7.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载波聚合时反馈确认应答/否认应答ACK/NACK信息的方法,该权利要求中也包括了权利要求1中包括的特征“如果所述DCI为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ARI命令字段”,请求人主张的对于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评述方式与权利要求1相同,因此参见对权利要求1相似的评述意见可知,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3.7.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基站,该权利要求中也包括了与权利要求1中包括的特征“如果所述DCI为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ARI命令字段”类似的特征“所述第四单元用于将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中的公共字段配置成ARI命令字段”,请求人主张的对于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评述方式与权利要求1相同,因此参见对权利要求1相似的评述意见可知,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3.7.5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用户设备,该权利要求中也包括了权利要求1中包括的特征“如果所述DCI为非系统关联下行成员载波传输的至少一个DCI,所述的公共字段被配置成ARI命令字段”,请求人主张的对于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评述方式与权利要求1相同,因此参见对权利要求1相似的评述意见可知,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010137731.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组组长:左 一
主 审 员:邢文飞
参 审 员:吴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