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产|“梦幻西游 2”是类电影作品,网络直播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核心观点
一、“梦幻西游 2”是类电影作品
(1)涉案游戏的核心内容可分为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前者是由指令序列组成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后者是各种素材片段组成的资料库,含有各种音频、视频、图片、文字等文件,可以视为程序、音频、视频、图片、文档等的综合体。涉案电子游戏由用户在终端设备上被登入、操作后,游戏引擎系统自动或应用户请求,调用资源库的素材在终端设备上呈现,产生了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
(2)就整体而言,这些画面以文学作品《西游记》中的情节梗概和角色为引,展示天地问芸芸众生“人”、“仙”、“魔”三大种族之间发生的“门派学艺”、“斩妖除魔”等情节和角色、场景,具有丰富的故事情节、鲜明的人物形象和独特的作品风格,表达了创作者独特的思想个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与电影作品的表现形式相同。
(3)这种游戏的创作过程,是在游戏策划人员进行故事情节、游戏规则等进行整体设计,以及美工对游戏原画、场景、角色等素材进行设计后,程序员根据需要实现的功能进行具体代码编写后形成的。
(4)创作过程综合了角色、剧本、美工、音乐、服装设计、道具等多种手段,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因此,涉案电子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的连续画面可认定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影作品)。
二、侵权认定
(1)涉案电子游戏在用户登入运行过程中呈现的连续画面,与传统电影作品或者类电影作品的明显差异是,前者具有双向互动性,不同玩家(用户)操控涉案电子游戏或者同一玩家以不同玩法操控游戏,会呈现不同的动态画面,尤其是多人参与的情况下,呈现往往结果难以穷尽。然而,著作权法中对类电影作品的认定要件并无限定连续画面的单向性。
(2)游戏系统的开发者已预设了游戏的角色、场景、人物、音乐及其不同组合,包括人物之间的关系、情节推演关系,不同的动态画面只是不同用户在预设系统中的不同操作产生的不同操作/选择之呈现结果,用户在动态画面的形成过程中无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劳动。
(3)在预设的游戏系统中,通过视觉感受机械对比后得出的画面不同,如具体的场景或人物动作的变化等,并不妨碍游戏任务主线和整体画面呈现的一致性。因此,尽管游戏连续画面是用户参与互动的呈现结果,但仍可将其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
(4)涉案电子游戏在被用户操作、运行过程中呈现的连续画面被通过信息网络实时播放出来,为网页的观看者所感知。这种行为侵害了网易公司对其电子游戏呈现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5)经审查,(1)网络直播行为是用户在线参与游戏系统操作后呈现画面的传播,不属于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类电影作品范畴,即不属于放映权调整的范围。(2)网络直播行为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时传播,不属于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以有线传播或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以扩音器或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即不属于广播权调整的范围。(3)网络直播行为通过实时的信息流传播作品,公众无法在其个人任意选定的时间获得作品范畴,即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范围。因此,它不属现行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有名”之权利,可归入“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与此相对应,涉案的侵权行为是信息网络环境中针对在线网页浏览者的作品新类型传播行为,也不属现行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有名”之侵权行为,可归入“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合议庭:郑志柱、庄毅、谭海华
相关判例:上海知产法院|网络游戏《奇迹MU》,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获得保护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6号
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9号702A 。
办公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广州信息港E栋网易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许慧娟,均为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48-50号佳都国际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学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丁亮,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诉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1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成立后,该案移送至本院于2015 年1月29日受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网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许慧娟,华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丁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华多公司停止通过非法代码注入客户端或者动态截取屏幕内容等方式录制和抓取“梦幻西游”游戏内容之侵害著作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华多公司停止通过YY游戏直播网站(现已更名为虎牙直播)或YY语音客户端等平台,以直播、录播、转播等任何方式传播“梦幻西游”游戏内容之侵害著作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3、华多公司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00万元(指人民币,下文中除特别指出的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4、华多公司连续三十日在网易网站(www.163.com)、YY直播以及游戏直播网站(www.yy.com;yy.tv)、新浪网站(www.sina.com)、腾讯网站(www.qq.com )等网站首页发布道歉声明,向网易公司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梦幻西游2”是网易公司一款超过十年的游戏。网易公司拥有该款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且,该款游戏中全部人物、场景、道具形象属美术作品,游戏过程中的音乐属音乐作品,游戏的剧情设计、解读说明、活动方案属文字作品,该款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以类似摄制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网易公司同样享有上述作品权利。
在国内外同类直播平台直播游戏需经游戏公司授权许可并付费,已是成熟的商业模式。涉案的该款游戏是同时在线人数最多的网络游戏,在普通大众和游戏用户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从2012年起,华多公司经营的YY直播网站( www.yy.com;yy.tv )和YY语音客户端上进行“梦幻西游”游戏内容直播、录播或者转播服务。华多公司召集、签约大量的游戏主播,并提供非法注入游戏客户端的代码程序或者动态屏幕截取的工具给这些游戏主播,供其抓取游戏内容;同时提供YY直播网站和YY语音客户端平台,供这些游戏主播在该平台上以直播、录播或者转播的方式传播该款游戏内容,还通过出售虚拟道具、发布广告等方式牟取了巨额利益。
华多公司提供游戏直播的工具和平台,以利益分成的方式召集、签约主播进行该款游戏内容直播,并以此牟利,侵害了网易公司的著作权。经多次书面发函、口头交涉,华多公司不予理会,反而煽动主播人员对抗网易公司。华多公司得知无权使用该款软件后,仍然继续使用,利用网易公司关于该款游戏的市场竞争优势为其带来利益,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网易公司在开发原创游戏道路上付出了大量精力,耗费了巨大成本。华多公司窃取了网易公司的原创果实,极大损害网易公司的合法权益,分流网易公司的用户,给网易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针对华多公司提出的网易公司可监控网游产品的意见,网易公司认为,网易公司只能对发现直播的主播,让其无法使用正在进行直播的游戏账号进入游戏。华多公司的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大多数选择部分截屏方式,不截取显示游戏账号部分,不显示玩家信息,在这种情况下,网易公司无法了解主播人员所使用的游戏账号,故而无法对其采取措施使其无法进行游戏内容。实际上,有经验的主播人员还会注册购买多个游戏账号,在一个账号被处罚后更换另一账号进行直播。而且,网易公司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包括游戏用户的IP地址,不违法通过第三方软件之技术手段截取所有用户的IP信息、从而监控所有用户的直播行为。
华多公司辩称:请求驳回网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网易公司不是涉案作品权利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网易公司的证据显示,“梦幻西游2”的著作权人为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冠公司),博冠公司仅将软件著作权许可给网易公司;对于涉案图片、文字和声影等权利皆由博冠公司保留,网易公司无权主张。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不必然具有游戏元素的著作权,且本案被诉行为并非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
“梦幻西游”直播画面是玩家游戏时即时操控所得,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确定性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作品类型。在该款网络游戏中,显示的画面是玩家及时指令与程序预设运行结合的结果,其画面构成、布局具有开放性和不可预测性,同时该大型在线游戏画面包含了不同玩家互动、交流的结果,包括游戏设计者的任何人无法预见下一帧画面的具体构成。直播画面布局和构成不由游戏设计者确定,而是一系列程序算法与大量玩家互动产生的瞬间结果,其在表达形式上与电影不具有类似性,故尤其不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梦幻西游”网络直播画面直播行为不对应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任一作品权项。直播行为不产生法律所规定的复制件,故不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公众并非可在选定时间和地点观看直播,故也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直播并非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传播广播作品,故也不构成对广播权的侵犯。因此,涉案内容不能依据著作权法获得保护,仅能通过其他法律寻求救济。
用户非盈利性地直播“梦幻西游”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个人合理使用行为。 “梦幻西游”是一款以社交性为主的网络游戏,由于其运营时间较长,知名度较高,用户对其有较强依赖性。游戏玩家在直播时通常仅展现游戏作品的片段,并配上大量其对游戏的观点、看法,以此促进与其他人的交流。故游戏直播属于在网络环境下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的方式,也属于为了介绍、评论该游戏而展示游戏的行为。
网络游戏观众主要观看的并非游戏本身,该直播行为可以促进现有游戏玩家延长游戏时间,吸引新玩家参与游戏,有的游戏公司付费要求直播厂商直播,可见直播行为没有影响权利人的利益,反而促进了权利人的利益。
网游直播无需授权,不存在游戏直播的许可市场,包括网易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直播他人游戏都没有获得游戏厂商的授权;直播游戏和游戏本身不具有替代性,根据相关司法政策,直播行为应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网络游戏吸引用户并非在于其画面,而在于玩法、荣耀体系等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网络游戏直播不可能构成对任何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假设网络游戏可以整体视为作品,网易公司可以极低成本有效地防止侵权行为发生。华多公司对直播用户的授权情形不知情,在权利人没有追究直播用户的情况下,华多公司亦不应当对被诉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华多公司作为技术平台,无法以合理成本有效阻却侵权行为发生,对侵权行为不具过错,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网易公司有技术能力监控他人直播该款游戏,可通过封号或者断线处罚等方式在短时间内禁绝其他平台的直播行为,但网易公司长期默许其用户在直播平台上直播游戏。鉴于直播网络游戏在通常情况下会直接促进网络运营商的利益,华多公司有理由相信网易公司与其用户之间存在默示许可或者其他形式的授权,在直播用户没有被起诉的情况下,华多公司不应对被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华多公司不提供直播内容,仅提供相应技术平台软件。
华多公司提供的直播软件属桌面截屏直播,即无论用户的桌面展现何种内容,皆可在网络上予以直播;没有注入代码程序。由于使用华多公司软件有10亿用户,华多公司无法在海量信息中过滤出潜在的涉嫌侵权的直播行为。涉案直播行为是网易公司纵容、默许或者放任导致的结果。
网易公司的高额赔偿诉请无任何法律依据。网易公司没有证明其因为网络游戏直播行为而遭受了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相反,直播行为促进了其经济利益的实现。
双方当事人围绕各自诉辩意见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
一、“梦幻西游”和“梦幻西游 2”计算机软件和相关内容的权属情况。
2004年5月25日,网易公司在国家版权局作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名称为“梦幻西游软件online”[简称:梦幻]V1.5.19,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 2003 年12月18日。
在2015年3月本院审结的(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2号博冠公司与曹永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原审案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88号] ,法院查明,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系网络游戏《大话西游3》》 和《梦幻西游》的著作权人。2012 年4月博冠公司吸收合并了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之后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鉴于双方当事人对博冠公司享有《大话西游3》、《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等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2013年7月25日,博冠公司在国家版权局作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名称为“博冠《梦幻西游2》游戏软件V3.O.0”,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开发完成日期为2013年6月12日,首次发表日期为 2013年7月2日。
2015年1月14日,博冠公司出具《授权及确认函》,主要内容为:1、博冠公司系《梦幻西游2》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全部权利;2、博冠公司自该游戏软件完成之日起,就将该游戏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独占地许可网易公司使用,范围为全球,期间至该著作权不受中国法律保护为止;3、网易公司作为该游戏软件著作财产权在全球的独占被许可人,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华多公司,采取法律行动,要求并获取任何及所有赔偿、补偿和其他可能的补救措施。
2016年4月30日,网易公司和博冠公司出具《授权及补充声明函》,重申上述《授权及确认函》中的内容,称博冠公司已于2015年1月14日将《梦幻西游 2》游戏软件全部著作权授权给网易公司,并授权网易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其他任何侵权方采取法律行为, 现补充约定如下:该游戏改编权由博冠公司对外行使,网易公司同意博冠公司对外以自己名义将该游戏改编权授权给第三方主体。网易公司对博冠公司与天津唐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签署的《影视改编权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
网易公司对文字作品《“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登记证书记载其于2003 年5月1日创作完成,于2003 年11 月14日在广州首次发表,发证日期为2009年3月9日。
网易公司对“梦幻西游”游戏中的角色和场景《地藏王府》、《大雁塔》等多幅美术作品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登记证书记载其于2003年5月1日、8 月10日等不同时间创作完成,于2003年11月14日、2004年10月11日等不同时间在广州首次发表,发证日期为2009年2月4日或 3月9日。
用户(玩家)在登入《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过程中,必须点击《服务条款》、《玩家守则》等前置说明。
《梦幻西游2》游戏的《服务条款》约定了网易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关内容包括:第六条网易公司的义务,第1款网易公司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用户提供游戏服务。第七条用户的义务,第9款如果网易公司发现用户数据异常,网易公司有权根据本《条款》、游戏公约、玩家守则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游戏账号的冻结、封停、终止直至删除……第10款网易公司有权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用户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对所有参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通行证账号进行隔离、强制离线、封停账号及采取其他技术措施防止用户从事该等行为。第十三条知识产权,第1款《梦幻西游2》游戏软件、客户端、网易公司创作发布的所有作品及资料,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及其它知识产权,均为网易公司所有,除非事先经网易公司合法授权,任何人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使用,否则网易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向用户提供产品的服务,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赔偿网易公司的一切损失。
《梦幻西游2》游戏的《玩家守则》规定了游戏管理规则,相关内容包括:第十二条未经网易公司事先书面许可,您不得通过第三方软件公开全部或部分展示、复制、传播、播放《梦幻西游》的游戏画面,否则网易公司将有权根据您的违约情况,采取各种处理措施,包括暂时禁止登录、强制离线、封停账号等,且网易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您法律责任的权利。
《梦幻西游2》游戏是一款在线的、多人参与的网络游戏。在被用户操作时,该电子游戏呈现为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立体感较强,以文学作品《西游记》情节梗概和角色为引,展示天地问芸芸众生“人”、“仙”、“魔”三大种族之间发生的“门派学艺”、“斩妖除魔”等情节和角色、场景,用户登入后可按照游戏的规则支配其中的角色参与互动游戏。
以上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授权及确认函》、《授权及补充声明函》、和(2014)粤广广州第141282号公证书等证据佐证在卷。
二、华多公司所经营网站播放涉案电子游戏呈现画面的情况。
互联网网站 http://www.yy.com 和http://yy.tv(被称为“YY直播”)以及 http://www.huya.com (称为虎牙直播)为华多公司所经营。
2014年10月13日,网易公司申请公证处对信息网络上的以下内容作公证,其委托代理人登录http://blog.yy.tv/,发现以下内容:
1、“拒绝”、“骚骚”、“小伊”、“景颜”、“小夕”等主播人员在YY直播网站的 5905 频道上直播其与其他玩家同时在线操作电子游戏《梦幻西游2》过程的呈现画面。所呈现的画面为全屏的、动态的游戏画面,间或显示游戏过程的功能设置和选择页面、以及聊天的文字内容,有的以小图形式在显示屏边角显示主播人员。保全的游戏直播过程部分有伴音,部分无伴音。其中,骚骚、景颜在分别直播画面上方显示了其在游戏中的ID账户 29369177、29225560,其他主播人员的直播画面均无显示ID账户。
2、http://blog.yy.tv/网页中显示“官方资讯”《2014年5月28日大神、职业选手和新货推荐名单》,主要内容为:各位主播朋友,5 月28 日,YY直播审核通过了一批大神、职业选手和新货主播,所涉游戏类别包括ONF、LOL、炉石传说、剑灵、梦幻西游、新游等,其中“暴躁外皮”、“妖怪”为梦幻西游著名大神,主播等级分别为17级和16级。
3、http://blog.yy.tv/网页中显示“官方资讯”《YY某月梦幻西游10大或9 大主播》,内容为YY 游戏直播2013年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梦幻西游10大主播,为“冥想”、“阿败”、“喜狼”等人,签约频道为90068、90096、6638、8000等。评选标准分别是人气占比40% ,直播收入占比40%以及直播时长占比20% 。
4、http://blog.yy.tv/网页中显示《YY33333梦幻直播频道今晚七点正式开业》,主要内容为:炎炎夏日,2013年全面PK争霸、梦幻2都在7月隆重登场,YY频道: 33333也盛大开业啦!在此诚挚邀请各位玩家关注【三界】网游公会-YY频道: 33333开业大典。
5、http://blog.yy.tv/网页中显示“官方资讯”《2013年4月白金公会排行榜点评》,相关内容为:1、英雄联盟霸占前排,2、梦幻西游纷争波澜再起,90096 频道横空出世。从最初的90096和6638的两强争斗,到皮哥带领90333杀出来争夺,到90096的横空出世,几大梦幻西游的频道争夺更加激烈,而90096强大的实力能不能颠覆90068的霸主地位呢? 3、传统电子竞技直播媒体回归,4、DOTA2来袭,5、平分天下LOL和DOTA2齐飞,6、DNP纷纷浮出水面,7、起凡三国名人入驻,总点评是 1、英雄联盟依然人气最旺,无敌于游戏直播,2、梦幻西游竞争激烈,众多梦幻大佬加入直播竞争,3、传统电子竞技直播媒体回归。
6、http://blog.yy.tv/网页中显示《YY游戏直播优秀主播每周之星奖励计划》,其基础要求是:直播项目为除英雄联盟(LOL)、梦幻西游之外的所有YY游戏直播……
2014年12月10日,网易公司申请公证处对信息网络上的以下内容作公证:在YY直播网搜索“梦幻西游”,发现网站http://www.huya.com直播“梦话西游2”游戏过程,其一为用户“私服QQ群:110999482”,正在6011210频道,(左上角显示X:268 Y:37);其二为用户“晓晓:带你体验各类游戏的乐趣”,显示开播4332 小时。
以上事实,有(2014)粤广萝岗第6674-6679号、6681-6690号、8155号公证书等证据佐证在卷。
三、网易公司发现播放行为后与华多公司交涉的情况。
2013年8月,网易公司通过书面邮件和电子邮件的形式致函华多公司,称其发现华多公司通过YY语音(http://www.yy.com/)的游戏直播功能模块对梦幻西游等游戏非法注入外挂程序,直接违法显现YY的直播图标和控件,严重影响游戏的正常运行、界面布局和客户端稳定性,对网易的众多玩家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上诉非法注入外挂和复制传播的行为已严重侵犯网易公司的著作权及其他权益……请在收到函件后立即停止非法侵权行为,并将相关违法宣传页全部删除,确保类似违法行为不再出现。
2014年10月,网易公司再次通过书面邮件致函华多公司,指华多公司恶意通过 YY平台向用户发出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致梦幻西游玩家的一封公开信》,且以向主播提供法律援助之名挑拨主播与网易公司的纠纷,要求华多公司停止公开造谣污蔑及侵犯网易公司权益。
2014年10月13日,网易公司申请公证处对信息网络上的以下内容作公证,其委托代理人登录http://blog.yy.tv/,发现以下内容:网页中显示“官方资讯” 《致梦幻西游玩家的一封公开信2014-10-11》,主要内容如下:3年前,YY直播引入《梦幻西游》做直播,从第一家的《梦幻西游》直播频道YY90068 ,从第一次在YY90068进行服战直播,从最初的冥想一人,经过三年的共同努力,做到了最高在线10万人。从开始的第一家公会,到之后的YY90096 梦幻之星等大型公会的诞生,梦幻西游直播凝聚了YY直播运营团队、各个梦幻高端玩家、粉丝以及热爱直播的用户三年的心血。梦幻西游在YY直播平台上的收益以及用户之间良好互动的氛围,这三年,相信大家是有目共睹的。今天我们很痛心,这三年共同努力的心血已经成空。我们的主播将被迫停止梦幻西游直播。……我们非常抱歉我们无力制止这件事,对主播和用户造成了巨大的伤害,YY直播运营团队当中本身就有很多梦幻西游的资深玩家。……在2年前,我们曾经接到网易的一封律师函,但是,我们经过多方沟通,考虑到玩家和用户的利益和热情,最终双方达成了暂时的共识。可是今天,对方已经直接采取了强制手段封停玩家账号,对此,YY直播以及YY直播的用户都感觉到很难过。……我们共同努力这三年、 培养这三年,不管承不承认,都付出了巨大的心血,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今天,你将这个果实摘走,为了照顾主播不被封号,我们无话可说,但是请不要诋毁以及抹灭YY直播运营团队这几年对梦幻直播的热爱和付出。
以上事实,有(2014)粤广萝岗第6680号公证书等证据佐证在卷。
双方当事人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网易公司为证明涉案电子游戏知名度、研发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华多公司播放获益而提交的证据。
1、权利人对《梦幻西游》的宣传广告和研发投入。
2010 年至 2014 年,博冠公司与深圳市吴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腾信互动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青苹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后者为前者发布《梦幻西游》、《梦幻西游2》相关广告。
2013年9月9日,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博冠公司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显示,《梦幻西游》游戏软件之《功成名就》研发费用归集情况为25431957.02 元,《梦幻西游》游戏软件之《石破天惊》研发费用归集情况为57500070.40元。
2015年,博冠公司与天津唐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影视改编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前者同意在本合同约定许可期限内,独占授权给后者将网络游戏《梦幻西游》系列等原作品改编并拍摄成真人版电影及真人版电视剧,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2、梦幻西游游戏所获的荣誉。主要有百度网颁发的“2008-2009百度游戏风云榜十大风云游戏”、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组委会颁发的2010年“玩家最喜爱的十大网络游戏第三名”、腾讯网颁发的2011年“十大最受欢迎网络游戏第四名”、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2011年度最受欢迎的民族网游”、17173网颁发的2012“中国年度最受欢迎网络游戏”等。
3、网易公司自行打印的2015年1月4日信息网络页中关于梦幻西游游戏的报道内容。主要内容为:
百度百科关于梦幻西游游戏的介绍。
中华网:福布斯推出全球网络游戏15强排名(2010年的报道)。《福布斯》网络版近日评出了全球网络游戏15强,排行依据2009年游戏收入。中国有五款游戏上榜,分别是《梦幻西游》等。《梦幻西游》去年营业收入4亿美元。该游戏2007 年曾为中国最流行的网络游戏,最高同时在线人数达到150万人。
腾讯网:热门网游排行。《梦幻西游》排行第三。
4、网易公司自行打印的2014年10月30日信息网络页中关于华多公司经营的相关业务的报道内容。主要内容为:
估股网、265G产业频道、腾讯网等网络媒体关于欢聚时代公司经营业绩的报道。
太平洋电脑网Pconline:多玩YY游戏主播月入20万,成热门新兴职业。……像网名为“冥想”的《梦幻西游》的游戏主播就是男生,身为游戏主播“冥想”是一位《梦幻西游》的知名玩家,创建了YY公会9088,这一公会已成为YY最大的梦幻公会,长期在线超过2万,相当于运营一款中型游戏,也使得他的月收入超过20万元。
YY直播网:主播分成体系。观众观看直播时赠送藏宝图、血瓶、蓝心灯道具。金元宝是YY游戏直播社区的通用货币,主播可通过上麦表演后,用户赠送礼物获得金元宝。主播满足以下条件可兑换金元宝:当前身份为YY游戏直播签约主播;当前金元宝收入超过5000。达到以上条件系统会自动结算,每日获得金元宝数量不及 5000 的用户,将自动清零。主播兑换等级分ABCD不同级别。OW可在频道中心-频道账户中设置公会抽成比例,当主播将金豌豆进行兑换时,公会将获得相应比例抽成。
5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的华多公司关联企业、上市公司欢聚时代公司 (YY INC. )2012年-2014年财务年度报告。相关内容如下:
年度报告上说明:“我们”、“本公司”或者“我们的”之处均指欢聚时代公司,一家于开曼群岛成立的公司,以及其子公司、合并关联实体(或称可变利益实体)及合并关联实体的子公司。“活跃用户”指在任意目标期间登录YY客户端至少一次的注册用户账户。
2012年其他互联网增值服务项目营业收入为8365万元。该项主要来自会员订阅费用和频道内活动营业收入。
2013年其他互联网增值服务项目营业收入为20521万元。该项收入主要包括会员订阅费和游戏直播。与上年度相比增幅145.3%,主要是因为订阅我们公司会员项目的用户数量增加及线上游戏直播的受欢迎程度升高。毛利润为净经营收入的51.6%。
2014年其他互联网增值服务项目营业收入为60982万元。净经营收入 367837 万元,游戏直播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净经营收入4.2%。毛利润为182922万元。年度报告中提及风险因素:我们丰富的社交沟通平台能够让用户交换信息、生成内容、宣传产品和服务……但我们无法验证平台上发布的信息的来源和检查用户生成的内容。因此,用户可能在我们的平台上进行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非法、淫秽或煽动性交谈或活动。这些问题出现在我们的YY 客户端、YY.com、多玩网和100教育网上。报告中还提及本案诉讼:2014年12月,网易公司在广州起诉我们侵犯其《梦幻西游》网游版权,索赔1亿元……。
6、(2015)粤广萝岗第1828-1829号公证书显示,赵凯于2014年10月8日先后浏览网站http://help.yy.tv/157和http://i.yy.tv,分别用yuanwei_sb和 deyangmingxiang及对应的密码登录,分别显示了“冥想YY:41220”和“冥想 YY:299581”的相关内容。“我的财产”项分别为:佣金上个月收入312568.2元,累计获得2160978.4元;佣金上个月收入168194.4元,累计获得1584037.7元.
证人赵凯的证言称:1、YY90068频道是直播《梦幻西游》和《梦幻西游2》的专门频道(公会)。我在2012年11月到2014年10 月期间在该频道担任公会会长 (OW)并在该频道签约直播《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2、我在YY90068频道直播期间有两个账号,一个是直播账号(yuanwei_sb),对应的YY ID是41220,昵称:冥想,该账户收入均来自于个人作为主播,在直播《梦幻西游》或《梦幻 西游2》过程中所获得的礼物分成收入。另一个是公会会长OW账号(deyangmingxiang),对应的YY ID是299581,昵称:冥想,该账号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个人作为主播,在直播《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过程中所获得的礼物分成收入,另一部分收入来自作为公会会长对YY90068频道所有公会成员在直播《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过程中所获的礼物的提成收入。3、上述两个账户都是系统每日计算应得收入,每月1日统计上月收入总和(体现在“佣金收入明细”)。2017年3月21日。
6、关于维权费用。网易公司分别于 2014 年10月30日和12月25日支付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公证费用9350元和2200元。
二、华多公司对其抗辩意见的举证和应法院责令提交的证据
1、华多公司对其抗辩意见的举证。
2015年1月16日和2月6日,章凯平和陈晗、陈明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下载“梦幻西游 2”、“YY语音”软件后直播“梦幻西游 2”游戏过程,在游戏中被提示:账户被禁入游戏。其中章凯平直播时显示账号:北京2区[阳光城]-山猪. Aaron[39629553] ,陈自告为:北京 1区[王府井]-依然很强悍[28537950],陈明为:北京1区[王府井]-祈晴娃娃.Y[39800677]。[(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 09088号、23754号、21329号公证书]
2015年7月23日,华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登录网易CC直播平台,观看、录制了相关游戏直播视频。[(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9670号公证书]
2016年3月9日,华多公司申请了对观看网络游戏直播过程和浏览“问卷星”在线调查网页过程的公证保全。网络游戏直播内容包括“网易CC-大型游戏娱乐直播平台-游戏直播,美女直播,梦幻西游,炉石传说”、“斗鱼-全民直播平台官网 新英雄索尔 熬兴归来”、“熊猫TV-最娱乐的直播平台英雄联盟/炉石传说”、“龙珠直播longzhu.com-第一游戏直播平台 英雄联盟”、“优酷www.youku.com 梦幻西游 2”。在线调查内容包括问卷星“梦幻西游2玩家调查问卷”,对“您觉得梦幻西游2吸引你的最重要的原因”、“作为观众,您观看梦幻西游2直播的目的”、“作为主播,您直播梦幻西游2的目的”、“平时直播的梦幻西游2,您主要观看的重点”、“您愿意给主播付费的原因”、“您收看梦幻西游2 的游戏直播后,您玩梦幻西游2的时间是更多还是更少”、“您在何种情况之下会选择直播自己梦幻西游2的过程”等问题进行在线调查。[(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2826号公证书]
2013年、2014年间珠海多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新颐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思恩客广告有限公司等的《网络广告排期投放合同》,与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的《网易软性资源发布合同》。
2、华多公司应法院责令提交的证据。
鉴于网易公司请求对华多公司播放获益进行了举证,本院责令华多公司提交其持有的该部分财务账册资料。华多公司称根据虎牙直播平台分成规则,主播可以平均获得约45%的分成;并称其基于梦幻西游直播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为 5966735.42元,经营利润亏损514392261元。提交了2012年11月24日至2014年11月24日期间321个主播人员分成收入清单和YY游戏直播成本利润财务报表。
广州德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华多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内容为华多公司YY游戏直播业务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的经营收支状况及其中的“梦幻西游”直播收入情况。审计结论为:梦幻西游直播收入为 5966735.43元,扣除成本费用,经营利润(损失)为-5183913.76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缘起是,网易公司发现华多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上直播了“梦幻西游 2”游戏(以下统称涉案电子游戏),经交涉未果后提起诉讼。
网易公司在诉讼中主张涉案电子游戏属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人物、场景、道具属美术作品,游戏过程中的音乐属音乐作品,游戏的剧情设计、解读说明、活动方案属文字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以类似摄制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指控华多公司侵害其作品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围绕双方当事人的争议问题,从保护对象、权利归属、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审查判定。
一、关于保护对象和权利归属。
涉案电子游戏是一款在线的、多人参与互动的在线网络游戏,用户登入后可按照游戏的规则支配其中的角色参与互动,游戏过程具有互动性,可有对抗性。经审查,这种游戏的核心内容可分为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前者是由指令序列组成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后者是各种素材片段组成的资料库,含有各种音频、视频、图片、文字等文件,可以视为程序、音频、视频、图片、文档等的综合体。涉案电子游戏由用户在终端设备上被登入、操作后,游戏引擎系统自动或应用户请求,调用资源库的素材在终端设备上呈现,产生了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
就其整体而言,这些画面以文学作品《西游记》中的情节梗概和角色为引,展示天地问芸芸众生“人”、“仙”、“魔”三大种族之间发生的“门派学艺”、“斩妖除魔”等情节和角色、场景,具有丰富的故事情节、鲜明的人物形象和独特的作品风格,表达了创作者独特的思想个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与电影作品的表现形式相同。
考察这种游戏的创作过程,是在游戏策划人员进行故事情节、游戏规则等进行整体设计,以及美工对游戏原画、场景、角色等素材进行设计后,程序员根据需要实现的功能进行具体代码编写后形成的。
此创作过程综合了角色、剧本、美工、音乐、服装设计、道具等多种手段,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因此,涉案电子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的连续画面可认定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影作品)。
需要指出的是,涉案电子游戏在用户登入运行过程中呈现的连续画面,与传统电影作品或者类电影作品的明显差异是,前者具有双向互动性,不同玩家(用户)操控涉案电子游戏或者同一玩家以不同玩法操控游戏,会呈现不同的动态画面,尤其是多人参与的情况下,呈现往往结果难以穷尽。然而,著作权法中对类电影作品的认定要件并无限定连续画面的单向性。
而且,游戏系统的开发者已预设了游戏的角色、场景、人物、音乐及其不同组合,包括人物之间的关系、情节推演关系,不同的动态画面只是不同用户在预设系统中的不同操作产生的不同操作/选择之呈现结果,用户在动态画面的形成过程中无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劳动。
再次,在预设的游戏系统中,通过视觉感受机械对比后得出的画面不同,如具体的场景或人物动作的变化等,并不妨碍游戏任务主线和整体画面呈现的一致性。因此,尽管游戏连续画面是用户参与互动的呈现结果,但仍可将其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
作为“综合体”的涉案电子游戏,其存在的基本形式是计算机软件。考察涉案电子游戏如上文所述的创作过程;且对于涉案电子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的类电影作品,用户在其形成过程中无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劳动,故该类电影作品的“制片者”应归属于游戏软件的权利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网易公司主张其享有涉案电子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版权登记证书、博冠公司的授权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华多公司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应予认定。基于此,涉案电子游戏运行呈现画面形成的类电影作品之著作权为网易公司所享有。
二、关于侵权行为。
根据网易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华多公司经营的信息网络直播平台 (www.yy.com,www.yy.tv,www.huya.com) 上有直播“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过程的信息流。而且,根据该网站关于主播人员利益分成体系、直播节目预告,以及对“梦幻西游”游戏主播人员排行和点评、推荐等证据,足以证明该网站上的“梦幻西游”直播并非游戏用户利用该网络平台的单方行为,也并非华多公司不知晓直播行为,而是华多公司开设直播窗口、组织主播人员在其网站中进行游戏直播。
从华多公司经营的直播平台上对涉案电子游戏运行的显示情形看,直播窗口主要是显示游戏的连续画面,基于用户操作游戏所需,间或显示游戏过程中的功能设置和选择页面、有的还以小图形式在显示屏边角显示主播人员。可见,涉案电子游戏在被用户操作、运行过程中呈现的连续画面被通过信息网络实时播放出来,为网页的观看者所感知。这种行为侵害了网易公司对其电子游戏呈现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首先,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包含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共十七项。具体而言,与本案可能相关联的是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审查,其一、此种行为是用户在线参与游戏系统操作后呈现画面的传播,不属于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类电影作品范畴,即不属于放映权调整的范围。
其二、此种行为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时传播,不属于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以有线传播或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以扩音器或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即不属于广播权调整的范围。
其三、此种行为通过实时的信息流传播作品,公众无法在其个人任意选定的时间获得作品范畴,即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范围。因此,它不属现行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有名”之权利,可归入“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与此相对应,涉案的侵权行为是信息网络环境中针对在线网页浏览者的作品新类型传播行为,也不属现行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有名”之侵权行为,可归入“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其次,正如上文所述,诸如涉案电子游戏之大型、多人参与网络游戏,其创作凝聚了开发者的心血,游戏画面作为网络游戏这个“综合体”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如不保护创作者对其作品进行许可传播或不许可传播的排他性权利,不利于对开发者形成权利激励、从而在全社会促进智慧产品的产出,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立法宗旨“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况且,作为著作权人,网易公司对涉案电子游戏及其呈现画面的播放享有许可或者不许可的权利,其已在涉案电子游戏登入的入口进行了权利宣告,在《玩家守则》中明确告知这种行为须经事先书面许可。
再次,从网易公司对华多公司曾经发警告函的情况看,网易公司已注意到被诉播放行为的存在,但是被诉的直播窗口并非都显示用户的ID账户,导致网易公司无法对之全部采取封停账户等技术手段予以阻却。华多公司关于章凯平和陈峰、陈明等用户在直播过程中被禁止,恰恰是因为直播画面显示了用户ID账户,便于权利人采取技术手段制止。
针对华多公司提出的网易公司可采取其他多种技 术手段予以监测之主张,网易公司辩称其他技术手段有侵害他人权利之虞。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市场主体各方行为主体应互相尊重彼此权利,如同在实体环境中,故网易公司的此项辩解应予支持。
尤其是,本案中,华多公司在其直播平台开设直播窗口、组织主播人员进行游戏直播,并在收到警告函后继续进行,显然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的,其具备停止播放行为的更便利条件而不为,甚至部分直播窗口遮蔽用户ID账户,造成权利人自力救济的困难,使网易公司面临通过技术手段予以制止的更大成本和次生侵权风险,显然违背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尊重彼此权利之原则;如果将制止此行为发生的责任分配由权利人承担,显然不合理。
最后,游戏画面的播放,是用户登入后操作的显示结果。作为一款在线的多人参与的游戏,其运行本身需要信息网络的环境,网络环境确能提供条件促进不同用户的在线交流。对于用户(玩家)和观看者而言,其体验可能来自感知连续画面、以及追求游戏中预设的“过关”或者“升级”等操作结果这两方面。在后者体验活动中,游戏画面的存在价值似乎发生转换,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游戏画面的播放乃是作为前提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过关”或者“升级”的操作结果可以视为游戏呈现画面此基础上的递进追求,其与呈现画面共同体现了电子游戏的多元价值。
因此,从法理上讲,即使游戏画面被作为游戏工具进行使用,乃是关注、分析角度不同使然,并不因而导致游戏画面价值的丧失;而且,从现行法律的适用上讲,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权利限制情形,华多公司据此提出的合理使用抗辩不成立。
综上所述,华多公司在其网络平台上开设直播窗口、组织主播人员进行涉案电子游戏直播,侵害了网易公司对其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享有的“其他权利”,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至于网易公司另指控华多公司录播、转播等行为,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三、关于侵权责任。
华多公司的行为侵害网易公司对涉案电子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停止侵害具体而言为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电子游戏《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
基于受调查对象的局限性且其意见无法律约束力,华多公司提交的网上调查结果等证据资料不影响上述判定。基于权利人对权利的自主处分,其他行为主体存在的游戏直播行为,也不成为其免贵的理由。
同时指出,基于上述判定,网易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权益已得到保护,无须再论及其所提出的计算机软件作品、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竞合性权利主张;而且,网易公司基于多种权利的诉讼主张过于分散,不便于当事人诉讼,也不便于法院审理,且无益于提高产权的司法保护效率。
同样,网易公司基于同一行为提出的不正当竞争之指控,也无须审查。另外,网易公司指控华多公司非法注入游戏客户端代码程序,证据不充分,亦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因侵权导致的网易公司损失或者华多公司的获益均无直接的、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参考以下证据和案情进行酌情确定。
首先,对华多公司游戏直播业务获益的估算。
本案于2014年底成讼,以此时间之前的两年即2013-2014年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估算期间。根据华多公司关联企业欢聚时代公司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2012年-2014年财务年度报告记载,2013年,“其他互联网增值服务”项目营业收入为20521万元。该项收入主要包括“会员订阅费”和“游戏直播”。毛利润率为51.6%。2014年,“其他互联网增值服务”项目营业收入为60982万元。净经营收入为367837万元,毛利润为182922万元,毛利润率为49.7% 。游戏直播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净经营收入 4.2% ,经营业收入算为367837 x 4.2% = 15449万元(运算结果精确至万元,四舍五入,下同) ,毛利润算为15449 x 49.7% = 7678万元。同时,游戏直播业务营业收入在“其他互联网增值服务”中的占比算为15449÷60982 = 25%。以此比例计算,2013年度游戏直播业务营业收入算为20521 x 25% = 5130万元,按当年毛利润率,毛利润算为 5130 x51.6% = 2647万元。综上,两年期间,游戏直播业务毛利润合计算为 7678+2647 = 10325万元。
其次,对涉案电子游戏播放热度的估算。
根据华多公司的“官方资讯”,2014年华多公司直播平台上直播的游戏类别包括DNF、LOL、炉石传说、剑灵、梦幻西游、新游等。2013年,白金公会排行榜点评特点是:1、英雄联盟霸占前排,2、梦幻西游纷争波澜再起,3、传统电子竞技直播媒体回归,4、DOTA2来袭,5、平分天下LOL和DOTA2 齐飞,6、DNP纷纷浮出水面,7、起凡三国名人入驻,总点评是1、英雄联盟依然人气最旺,无敌于游戏直播,2、梦幻西游竞争激烈,众 多梦幻大佬加入直播竞争,3、传统电子竞技直播媒体回归。从以上评论看,从获益角度,该直播平台上播放热度最高的应为英雄联盟,其次为梦幻西游,再次有传统电子竞技、以及DOTA2、DNP、起凡三国等。从该平台2013年5-10月连续评选梦幻西游10大主播,也可印证梦幻西游具有相当高的播放热度。综上,再结合新闻报道中关于梦幻西游流行情况的内容,可将梦幻西游在该平台的获益占比估算为1/3。结合华多公司承认的给主播人员的分成比例45% ,两年期间, 华多公司因组织播放梦幻西游的获利估算为 10325 x 1/3 x(1- 45%)= 1893万元。
再次,对估算结果的进一步验证。
主播人员赵凯在华多公司从事游戏直播期间为2012年11月至 2014年10月,基本与以上计算赔偿 数额的估算期间吻合,可以其获益估算直播平台的获益。该主播人员既是主播人员,有主播提成收入,同时是频道(公会)管理人员,有管理提成收入。从华多公司网站多次公布的梦幻西游10大主播人员看,其以“冥想”的名字多次名列其中。故其收入具有样本意义。从其以主播账户yuanwei_sb登录查询的佣金收入看,其累计收入为 2160978.4 元,以此推算10名“10大王播”的累计收入算为 216 x 10= 2160 万元,按主播人员的分成比例推算平台获益为2160÷45%/55%=2640 万元。
根据经验法则,游戏对玩家在某个具体时间段有较强的黏着效应;且作为10大主播,其直播时间被具体游戏如梦幻西游所占有,可知在同期直播其他游戏的时间较少,忽略不计。该核算方法还未加入赵凯作为频道管理人员的管理性提成收入、以及10大主播以外的其他主播人员的获益,属保守估算。尽管如此,该核算结果与上述估算结果(1893万元)比较接近,故上述估算结果可以作为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
应当指出的是,从华多公司2014年10月11日《致梦幻西游玩家的一封公开信》内容看,涉案电子游戏“从最初的冥想一人,经过三年的共同努力,做到了最高在线10万人。”该内容描述的事实进一步表明涉案电子游戏在华多公司直播平台的播放热度;而且,以该在线人数按照不同人群买道具、送礼物等消费习惯也可进一步验证上述估算结果,鉴于以上核算已足以验证估算结论,故此节不再赘述。
最后,华多公司提交的相关财务资料的证明力。
华多公司提交了2012年11月 24 日至2014年11月24日期间321个主播人员分成收入清单和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经审查,华多公司提交的收入清单缺乏相应的旁证予以佐证;审计报告据以得出结论的资料也可能存在资料不全面的问题;而且此两者关于经营获益的结论与上述估算结果存在很大差异。而上述估算结果所依据的是华多公司的关联企业非因本案纠纷主动公布的财务报表,其证明力显然大大强于华多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相关财务资料。因此,本院对上述财务资料不予采信。
主播人员赵凯曾在华多公司从事游戏直播及管理业务,其证人证言由该当事人出庭予以佐证,故其陈述的事实作为核算样本在上文予以采纳。另外,上文估算过程中采用了华多公司承认的主播可以平均获得45%收入分成进行保守性计算;并考虑到上述财务报表虽针对华多公司的关联企业欢聚时代公司出具,但无证据表 明欢聚时代公司的关联企业中另有其他从事游戏直播业务产生财务收入的,故将上述财务报表中游戏直播业务营业收入适用于华多公司。
综上所述,以上述估算结果1893万元为基础,再考虑涉案作品类型、权利种类、华多公司持续侵权的情节、规模和主观故意,以及网易公司的合理维权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华多公司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
网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予以驳回。
尤其是,华多公司的侵权行为并不导致作为涉案计算机软件权利人之人身权利的减损,网易公司提出的赔礼道歉之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以上赔偿数额计至网易公司起诉本案之日,至于起诉日之后华多公司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网易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判决如下:
一、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电子游戏《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
二、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216720元,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50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志 柱
审 判 员 庄 毅
审 判 员 谭 海 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冯海青 罗厚胤
书 记 员 高 允
来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编辑:方晓红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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