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十大(1):广州知产|契约必须遵守!樊城与广视传媒、北京兄弟时代影视文化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赔120万+违约金
编者按:
1、作品创作完成之后交给责编审核算不算履行了作品交付的义务?
2、合同约定创作剧集25集,最后交付30集,按25集计稿酬,还是接30集计稿酬?
3、合同约定十日内书面确认修改意见,结果甲方没有回复,工作成果被承认了,还是没有被承认?
4、甲方在没有通知乙方解除合约的同时,又聘请他人来创作,是否构成违约?
合议庭:彭盎、姚勇刚、江闽松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73民终8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城,男,汉族。
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民,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广视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民,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群,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兄弟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民,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群,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樊城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广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广视传媒)、北京兄弟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兄弟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樊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广视传媒、兄弟公司共同向樊城支付稿酬12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10月13日应付未付之日起以12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判令由广视传媒、兄弟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如下:
1.一审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樊城按期完成和交付全剧故事大纲、分集大纲及剧本,与事实不符。本案证据证明樊城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了其义务:首先,根据广视传媒、樊城签订的《合同书》第六条的约定,樊城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完成,根据《合同书》第七条第一款备注的内容,即“因樊城已向广视传媒交故事大纲,此项实为大纲稿酬”,可证实樊城已经完成第一阶段的工作。其次,广视传媒在2012年3月14日付给樊城第一笔稿酬,故第二阶段工作交付期限应自该日起计算30个工作日。2012年4月13日广视传媒通过金宏邮箱向樊城发来的《分集大纲初步意见》、4月20日广视传媒通过曾某邮箱向樊城发来的《铁桥三意见》、5月12日广视传媒通过陆建敏邮箱发来的《铁桥三策划案》,2012年6月广电总局电视剧《铁桥三传奇》拍摄许可公示;2013年4月10日,樊城向广视传媒代表、编审陶某邮箱发送了最后一稿的36集分集大纲,该分集大纲被广视传媒认可并印刷成宣传册;同年4月19日,陶某向樊城邮箱发来《〈铁桥三〉樊城新版分集大纲意见》,总体肯定了“故事完整、线索丰富,具有一定传奇性……完成了一部古装传奇武打剧的基础蓝本”;至于第二阶段工作费时长是因为广视传媒找到了兄弟公司合作而修改了部分工作成果,根据《合同书》第十三条的约定,由广视传媒原因造成的延迟不计入剧本创作周期且应予顺延;2013年5月15日,广视传媒支付了樊城第二笔稿酬10万元。上述证据能证明樊城已完成第二阶段的工作,且樊城按照广视传媒要求,将分集大纲由25集改为36集。第三,关于第三阶段的工作,2013年5月25日,陶某邮箱自动回复收到《铁桥三》剧本前五集;6月24日,陶某向樊城发送“陶某标注樊版《铁桥三》第1-11集”;7月17日,陶某邮箱自动回复收到《铁桥三》剧本12-18集;7月22日,陶某邮箱自动回复收到《铁桥三》剧本20-26集;9月16日,樊城向陶某邮箱发送《铁桥三》剧本27-28集;9月23日,樊城向陶某邮箱发送《铁桥三》剧本最后三集29-31集,并于同日向金某邮箱发送《一稿铁桥三(完整)》剧本。上述证据证实樊城在130个自然日就完成了31集剧本创作,即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第三阶段的工作。
2.一审认为樊城向陶某、王某等人邮箱履行作品交付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与事实不符。首先,樊城向陶某、王某履行合同义务是应广视传媒的要求,并经双方及兄弟公司认可的。樊城、广视传媒、兄弟公司均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樊城与陶某、王某来往邮件证明双方提交、修改分集大纲和剧本的过程,可见三方均认可上述合同履行的事实。其次,樊城同时向涉案合同签订人金某履行了作品交付义务。樊城提交的公证书可证明其向金某邮箱多次发送了《铁桥三》剧本,并于2013年9月23日发送了完整的剧本。第三,从广视传媒提交的《电视剧〈无敌铁桥三〉剧本对照表》可以证明其确实收到了樊城交付的剧本,否则不可能根据樊城剧本写该对照表。第四,关于樊城工作成果的确认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广视传媒在樊城提交各个阶段创作成果十日内给予书面修改意见,若其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给予修改意见或书面审查验收,则视为其认同该创作阶段的成果。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樊城全面履行了交付合同工作成果的义务。
3.一审未根据电视台播出的《无敌铁桥三》共40集集数计算樊城稿酬,缺乏依据。首先,一审认定樊城交付30集剧本的行为超过合同约定,缺乏依据。合同最初约定是25集,但口头约定可写30集,兄弟公司加入合同后口头要求樊城写35集左右可拍出40集的戏。樊城按要求写了36集分集提纲,该分集大纲已被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印制成宣传册,宣传册封面注明“四十集大型古装动作连续剧”;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签订的《电视剧投资合作合同》、《铁桥三传奇》拍摄计划及其售出的海外发行权的依据均是樊城提交的36集分集大纲,兄弟公司与孙某签订的编剧合同也是以樊城版的36集分集大纲为依据,广视传媒提交的《电视剧〈无敌铁桥三〉剧本对照表》则是按照樊城提交的30集剧本作出的,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集数变更是广视传媒的要求,樊城执行后工作成果被完全采用。其次,集数变更对于稿酬的计算没有影响,涉案《合同书》第七条关于“稿酬及支付方式”第6款明确约定“如果完成片超过或者低于本合同约定集数,甲乙双方共同确认采取多补少退的办法,具体为:如果超过,甲方应补给乙方超出集数的稿酬,标准与剧本集数相同;如果低于,乙方应三倍退还甲方欠缺集数的稿酬。补退标准为每集40000元。完成片集数的确认:以电视台播出集数为准,如果不同电视台播出有不同版本,以集数最多的为准……”可见,原告要求按照实际播出的集数40集计算稿酬有事实及合同依据。
4.一审认定合同对第四笔稿酬即总稿酬的30%的支付方式作了特别约定,在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樊城无权请求支付余下的30%的稿酬,该认定缺乏依据。首先,有关30%的稿酬,特别约定内容共两项,一是广视传媒书面签字确认,二是广视传媒与有关台签订预购合同三日内,其向樊城支付第四笔稿酬。涉案电视剧《铁桥三》早已卖出获利,并在河南、广东等多家电视台及网络播出,实际已经售出,预售当然已完成,这是常识。因此,从上述事实可以判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其次,根据涉案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即使广视传媒要解除合同也应支付樊城该阶段完成时的稿酬。樊城已经完成全部剧本,剧本已被拍摄、播出获利,广视传媒理应支付樊城全部稿酬。
被上诉人广视传媒辩称,
1.樊城关于其“已按期完成并交付全剧故事大纲、分集大纲以及剧本”、“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中,樊城除能够证明其通过电子邮件将“剧本”发送至广视传媒或兄弟公司工作人员电子邮箱外,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面履行了涉案合同第一条即“严格按照广视传媒的意见和要求修改剧本”的约定。根据合同第13条的约定,樊城是否按期完成并交付剧本应当以其是否取得广视传媒书面验收确认作为判断依据。事实上,由于樊城单方擅自开始剧本阶段的创作且拒绝按照广视传媒、兄弟公司的意见修改剧本,樊城的剧本至今未能获得广视传媒、兄弟公司的书面验收确认。故,樊城上诉请求合同项下全部稿酬,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在广视传媒未验收确认分集大纲及剧本,且未按照樊城剧本拍摄电视剧的情形下,樊城要求广视传媒按照新编剧创作并拍摄出的电视剧成片集数支付稿酬,缺乏依据。首先,本案属于委托创作合同,因樊城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创作、修改剧本等,根据合同约定及行业惯例,广视传媒、兄弟公司有权另行委托新编剧重新创作剧本,樊城对此早已知悉,并于2013年3月与本剧导演、两个责编、新编剧共同讨论修改分集大纲,新编剧创作并修改的剧本解决了樊城剧本创作中的“人物角色不突出、主次不分明、剧情平平没有出彩戏份”等实质问题,依据新编剧创作的剧本所拍摄的电视剧《铁桥三》在播出后取得了较好的收视效果。其次,樊城主张按照涉案合同第七条第6款的约定计算稿酬。上述合同约定的根据完成片集数“多补少退”的逻辑关系应当是广视传媒对樊城提交的剧本验收通过并按照该剧本进行拍摄,且拍摄出的电视剧成片集数超过合同约定的25集,在此情况下,樊城才能按该条约定主张稿酬。而本案中,完成片是按照新编剧孙某、华某创作、修改的剧本进行拍摄的,与樊城无关。第三,涉案合同约定的创作任务是25集剧本,对应稿酬总额为100万元,各方均未对该条约定进行变更或修改,樊城无权擅自变更委托创作范围。故事大纲、分集大纲、剧本是分阶段进行创作的,根据合同第13、14条的约定,每个工作阶段的创作必须在上一阶段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创作,“如果甲方十天内没有提供修改意见视为甲方对剧本暂无异议”属于平衡条款,没有及时提供修改意见并不等于验收,樊城认为广视传媒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就继续进行下一阶段的创作,是其未等验收即开始剧本阶段的创作。
3.由于樊城剧本质量差被弃用,且广视传媒根本未依据其剧本拍摄电视剧,因此樊城关于合同约定的第四笔稿酬支付条件已成就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
据此,广视传媒请求驳回樊城的全部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兄弟公司辩称,樊城实际上没有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剧本,其仅通过电子邮箱交付剧本,剧本未通过验收,根据合同约定未达到付款条件。因此,广视传媒、兄弟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樊城要求的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如判决广视传媒、兄弟公司败诉,请求按照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标准计算违约金。
樊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判决广视传媒支付樊城拖欠的稿酬120万元,并增加支付拖欠稿酬总数的日3‰并支付利息作为违约金(自2013年9月23日应付未付之日起按每日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30万元);
二、广视传媒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中,广视传媒提交《民事反诉状》和《追加广视传媒申请书》,就本案提起反诉及申请追加兄弟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一审法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樊城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对兄弟公司主张权利,广视传媒明确撤销其对樊城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樊城与广视传媒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的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约恪守。虽然《合同书》的双方为樊城与广视传媒,兄弟公司并非合同一方,但由于广视传媒与兄弟公司签订了《电视剧投资合作合同》,约定双方按投资比例承担包括剧本创作等费用,并由兄弟公司实际行使《合同书》中委托人的合同权利。现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确认并同意依照双方约定按比例享有和承担《合同书》中广视传媒的权利义务;另樊城、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均表示樊城在履行合同中第二、三阶段工作时,实际是向兄弟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现樊城确认其是基于广视传媒与兄弟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向兄弟公司履行义务,该事实表明樊城认可兄弟公司代广视传媒履行《合同书》中广视传媒一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合同书》的法律效力及于樊城、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
本案中,樊城以其履行了应尽义务为由,要求广视传媒支付稿酬及违约金,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则认为樊城并没有按时按质完成剧本,故无权主张该稿酬。据此,樊城是否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对稿酬的计算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樊城的合同义务是“严格按照甲方的创作理念和要求,负责设计和撰写该剧剧本,并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和要求对该剧的提纲、内容、创作方案、人物关系、故事走向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调整和完善”,另约定樊城的工作为:第一阶段,完成全剧故事大纲(30个工作日);第二阶段:完成分集大纲(30个工作日);第三阶段,完成剧本二十五集创作(150个工作日)。现樊城主张其在2013年9月23日交付了全部剧本,完成三个阶段的工作。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则认为樊城完成了故事大纲、分集大纲的编写,但未按时完成并且不按照修改意见修改。2013年10月只完成了分集大纲的前十集,没有按时完成。2013年9月23日在樊城通过邮件交付全部剧本的时候,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已经另行聘请人员完成剧本创作,并且已经开始拍摄。实际上,双方是以樊城与兄弟公司的工作人员陶某、王某通过“新浪邮箱”来往的事实以证明其主张。但是,证据显示的内容既无法证明樊城是按期完成和交付全剧故事大纲、分集大纲以及剧本的事实,也无法证明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辩称的事实,且证据证明了双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樊城是依据其电子邮箱与樊城及兄弟公司的工作人员的邮件来往的事实,证明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张。由于陶某、王某是兄弟公司的“责编”,该两人是否享有“甲方”的权利以及代表“甲方”行使合同权利,各方并没有明确约定,故樊城向陶某、王某履行交付义务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即使樊城是基于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兄弟公司履行,或是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确认其履行合同的行为,但从邮箱所反映的内容来看,只能证明樊城履行作品交付的义务,并没有广视传媒或兄弟公司对樊城的作品交付予以确认的事实,亦不符合“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创作。在每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乙方都必须根据甲方的合同意见,对本阶段工作成果进行修改和调整,并且在得到甲方的书面验收通过后乙方继续进行下一阶段的创作”的约定。据此,樊城无法证明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张。
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是以樊城不能按时交付以及交付的作品不符合其要求作为本案抗辩。依据合同约定,樊城迟延交稿的,广视传媒有权按照约定要求赔偿,同时,合同约定广视传媒作为委托方,有权对剧本作出确认或修改的权利。但是,合同并没有约定樊城延期交稿及拒不按照要求修改剧本的,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可以另行聘请其他人员完成剧本创作。此外,合同约定了“乙方在完成各个阶段提交创作成果予甲方后,甲方应尽快审查乙方工作成果,并且在十日内给予书面修改意见,若甲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给予修改意见,则视为甲方认同该创作阶段的工作成果暂无异议”的条款。因此,在樊城交付创作成果时,广视传媒应当依约在期限内作出审查及修改意见。但在樊城履行了各个阶段的创作成果和交付义务后,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不能证明其履行以上合同义务的事实。
综上,樊城、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所依据的事实并不能支持其诉、辩及陈述,依法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本案证据证明了樊城在2013年9月23日通过邮件交付了剧本,樊城实际履行了全剧故事大纲、分集大纲以及剧本创作的事实,由于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在十日内对樊城创作成果作出审查及修改意见,故应视其“认同该创作阶段的工作成果暂无异议”,并应在十日内(2013年10月13日)支付稿酬。因此,樊城要求支付稿酬的主张符合合同的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稿酬的计付应以《合同书》约定的稿酬及支付方式所订明的条款予以计算。
樊城据以电视台播出《无敌铁桥三》共40集集数计算应付稿酬160万元没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此外,虽然樊城是向广视传媒提交剧本30集,但超出了《合同书》订明的25集,现樊城也不能证明所交付的30集作品的行为是经广视传媒或兄弟公司确认的事实。故樊城该计算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合同约定,剧本每集人民币40000元,本剧25集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樊城在完成其提交剧本后,广视传媒应当向其支付40%(总付至70%)的稿酬,即是700000元。另,合同订明“乙方向甲方提交25集剧本完成稿并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后,甲方与有关台签订预购合同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四笔稿酬”。可见该条款对余下30%稿酬的支付方式作了特别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没有成就的情形下,樊城无权要求支付余下30%稿酬。因此,扣除广视传媒已经支付的400000元,樊城在本案应得稿酬为300000元,该款依法应由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共同承担。
合同中对迟延交稿和迟延支付稿酬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由于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未能按订明的期限支付稿酬,故樊城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的本金以及起计时间应以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为准,另由于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一审法院予以调整。据此,违约金的计算应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付。
此外,在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下,存在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另行聘请案外人对剧本进行创作的事实,现樊城认为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其作品构成侵权,并表示另行主张权利,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本案不予调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视传媒、兄弟公司共同向樊城支付稿酬30000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3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樊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樊城负担13440元,由广视传媒、兄弟公司负担4860元。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涉案合同签订及合同内容的事实
2012年1月,樊城作为乙方、广视传媒作为甲方签订了《合同书》,合同共计8页二十三条,双方就25集电视连续剧《铁桥三》(暂名)(本合同中以下简称该剧或剧本)的编剧工作、报酬及双方权益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约请乙方编写25集电视连续剧《铁桥三》的剧本,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将严格按照甲方的创作理念和要求,负责设计和撰写该剧剧本,并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和要求对该剧的提纲、内容、创作方案、人物关系、故事走向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调整和完善。在本剧的拍摄和宣传过程中,乙方还应给予甲方全面的协助和配合……;
二、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主管部门及该剧投资人的意见和要求,创作剧本并修改剧本内容,并保证撰写的剧本内容不会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合法权益……
五、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该剧剧本长度初定为25集,要求每集不少于14000字,不少于30场,完成片长每集不低于47分钟;
六、本剧乙方的工作分四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完成全剧故事大纲;第二阶段:完成分集大纲;第三阶段,完成剧本二十五集创作。双方商定乙方的创作日程为:第一阶段工作,签订此合同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阶段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阶段工作,在15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稿酬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剧编剧稿酬为每集人民币40000元整,本剧25集共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稿酬支付方式:1.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定金,数额为总稿酬的10%,即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因乙方已向甲方交故事大纲,此项实为大纲稿酬)。2.乙方向甲方提交剧本25集分集大纲十日内,待甲方书面签字认可后向乙方支付第二笔稿酬,数额为总稿酬的20%,即人民币贰拾万元整。3.乙方向甲方提交25集剧本十日内,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后向乙方支付第三笔稿酬,数额为总稿酬的40%,即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乙方向甲方提交25集剧本完成稿并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后,甲方与有关台签订预购合同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四笔稿酬,数额为总稿酬的30%,即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同时已付定金转为酬金。5.乙方上述酬金不含有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费,应缴税款等其他相关费用均由甲方乙方协商缴纳。6.如果完成片超过或者低于本合同约定集数,甲乙双方共同确认采取多补少退的办法,具体为:如果超过,甲方应补给乙方超出集数的稿酬,标准与剧本集数相同;如果低于,乙方应三倍退还甲方欠缺集数的稿酬。补退标准为每集40000元。完成片集数的确认:以电视台播出集数为准,如果不同电视台播出有不同版本,以集数最多的为准……
十二、乙方应以精益求精的精神投入创作,以确保剧本质量。乙方应按协议规定如期交稿,如确因实际困难需要适当延期的,应与甲方协商,并得到甲方同意。但延期不得超过10天。此后若仍然延期交稿,甲方有权要求赔偿,具体为:每延迟交稿一日,乙方应按赔偿相关工作阶段稿费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十三、甲方有权对本剧创作提出要求,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创作。在每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乙方都必须根据甲方的合同意见,对本阶段工作成果进行修改和调整,并且在得到甲方的书面验收通过后方继续进行下一阶段的创作;
十四、在创作过程中,由于乙方每一阶段都是在经过双方通过的上一阶段成果基础上进行工作,若甲方要求对已经甲乙双方书面通过并确认无误的创作成果进行修改,须与乙方协商解决,若改动过大,乙方可要求追加稿酬;
十五、剧本创作是双方紧密合作的过程,乙方在完成各个阶段提交创作成果予甲方后,甲方应尽快审查乙方工作成果,并且在十日内给予书面修改意见,若甲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给予修改意见,则视为甲方认同该创作阶段的工作成果暂无异议。若因甲方拖延付款时间或审查时间造成剧本创作延期,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由甲方原因造成的迟延不计入剧本创作周期,应予顺延;
十六、若甲方因非乙方原由需要中止本协议,应该尽快书面通知乙方,并且根据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支付稿酬,具体是:乙方正在进行某阶段工作,应该视为该阶段工作已经完成,并且支付该阶段工作完成时的稿酬与乙方商签终止协议等善后事宜;若乙方因非甲方原由需要中止本协议,应该尽快书面通知甲方,并且无论进行到何种程度,均应全部退还已收甲方的费用、自动放弃余下稿酬并按本合同总价的20%支付甲方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全面的赔偿责任。若因一方单方终止协议,导致另一方损失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本合同所作的准备而发生的支出等),该方应当予以赔偿……
十八、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稿酬,否则,每迟延付款一日,甲方应增加支付应付稿酬千分之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作为违约金;
十九、若乙方提交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并无须进行修改、补充或进行后期处理的全部剧本后,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稿酬超过两周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纠正,如甲方接到乙方纠正通知仍然不予理会的,则乙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无权追讨已支付稿酬并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讨稿费,或者收回该剧本权利且对该剧本进行任何处理而不必通知甲方依法行使权利……
2012年1月18日、20日,樊城、广视传媒分别在涉案《合同书》乙方、甲方处签名,甲方处签名代表人为金宏。
二、关于涉案合同履行事实
2012年1月20日签约之日,樊城交付了合同约定的第一阶段创作成果即《铁桥三》全剧故事大纲。
樊城提交的(2015)汴梁证经字第545号公证书、广视传媒提交的(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882号公证书保全了樊城、陶某、金某等人通过新浪邮箱提交涉案电视剧分集大纲、剧本并沟通剧本修改等电子邮件内容。一审庭审时,兄弟公司确认陶某是电视剧《铁桥三》的责任编辑,制作方委托其与编剧进行沟通、审阅剧本并提出修改意见。上述公证书显示:
1.关于分集大纲:2012年4月13日,金某通过电子邮箱向樊城转发了“分集大纲初步意见”;12月21日,陶某通过电子邮箱向樊城发送了“铁桥三分集提纲读后意见”。2013年2月1日,樊城通过电子邮箱向陶某发送“新改前10集”;2月15日,陶某通过电子邮箱向樊城发送了“泰忠标注《铁桥三》大纲前10集修改稿”;3月4日,樊城通过电子邮箱向陶某发送“《铁桥三传奇》简纲”;3月27日,陶某邮箱自动回复收到樊城发送的“《铁桥三传奇简纲》修改”;4月10日,樊城通过电子邮箱向陶某发送“铁桥三分集简纲”;4月19日,陶某通过电子邮箱向樊城发送了“铁桥三樊城新版分集大纲意见0419”。
2.关于剧本:2013年春节期间,樊城与兄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与樊城沟通,王欣表示同意樊城修改分集大纲并先写3—5集剧本由投资人各方进行评审。2013年5月25日,樊城通过电子邮箱向陶某发送《铁桥三》剧本1-5集;同年6月24日,陶某通过电子邮箱向樊城发送“泰忠标注樊版铁桥三1-11集0615”;同年7月22日,樊城通过电子邮箱向陶某发送《铁桥三》剧本12-21集;同年8月15日,樊城通过电子邮箱向陶某发送《铁桥三》剧本22-26集;同年9月16日,樊城通过电子邮箱向陶某发送《铁桥三》剧本27、28集;同年9月23日,樊城通过电子邮箱向陶某发送《铁桥三》剧本29-31集,并向金某邮箱发送了《一稿铁桥三(完整)》。
2013年10月12、13日,王某通过电子邮箱向樊城转发《铁桥三》11-16集分场+6-10最新分场、《无敌铁桥三》11-16集分场;2014年1月16日,王某通过电子邮箱向樊城转发《无敌铁桥三》工作版剧本。该邮件原始邮件为王某于2013年11月15日发送给金某的“《无敌铁桥三》工作版剧本”,附件内容为《无敌铁桥三》工作版第01-30集完稿剧本。
2013年9月25日,樊城通过电子邮箱向金某发送“几点说明”邮件内容为:王总在2013年9月23日电话中,提到甲方另请“编剧”,并拟在电视剧成片中署名“编剧”的事情,现就王总在电话中提到的一些理由,作一简单回答:
1.关于剧本原创问题:……乙方所写人物、故事,完全或基本完全乙方创作……《铁桥三传奇》剧本不能或不能完全视为甲方定制剧,乙方应享有适当的原创权利……
2.关于交稿是否延误的问题:2013年5月16日甲方付给乙方第二笔稿费10万元,是在乙方提交分集提纲并反复修改获得通过后,此一日期也应算作剧本创作阶段的开始。自2013年5月16日到2013年9月23日乙方交出全部31集40多万字一稿剧本,共计4个多月120多天,按一般创作规律不能算乙方延误,更不能算乙方违约。至于王总来电说另请编剧是因为甲方领导急着开机,时间紧,乙方表示理解,但不应该也不可能应该因此承担责任。
3.关于剧本修改问题:……合作协议和一般惯例是,编剧向甲方提交剧本,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反复修改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增加或更换编剧,但现在甲方是在乙方剧本创作中自行聘请“编剧”,既没有和乙方协商,甚至都没有告知乙方,乙方对甲方这一做法持保留意见。同时,乙方没放弃对一稿剧本进行修改的权利和义务。
4.关于乙方是否同意甲方另请编剧问题:王总电话中说,在一次座谈会上,我同意另请编剧……事实是这一切都没有……剧本由我一人创作完成……
5.我对一稿剧本没有令甲方完全满意表示歉意……
6.如甲方或甲方合作方一定坚持另请“编剧”并坚持未经乙方同意自行增加署名编剧,则我放弃对甲方拍摄《铁桥三》一剧的授权,并根据有关协议解决甲方已支付的40万元稿酬问题。
2013年10月12日,樊城通过电子邮箱向王某发送《关于开场戏的几点看法》。
2014年5月22日,樊城通过电子邮箱向金宏发送邮件,内容为:“金总好:我于五一期间专程赴北京与您协商,关于稿酬部分达成的口头协议是:
1、参照原合同,甲方先付乙方完成稿大纲、分集提纲、剧本初稿部分稿酬,既完成稿的总稿酬的百分之七十。我和您签的原始合同为25集,后应甲方要求,改为30集或30集以上,我完成的初稿是31集,后来修改时把后11集压缩成10集。即便按30集算,乙方先付百分之七十,也应该是84万元而不是70万元。
2、其余部分按合同第七款第6条执行,即完成稿集数和播出集数有出入的,多退少补……但北京发给我的《补充协议》与我们协商出入太大,请恕我不能签署。如果甲方不能按我和您的口头协议执行,建议回到原点,执行我与您2012年1月签署的合同。我已完成该合同。如甲方认为乙方执行合同有不对,不足或其他令甲方不满意的地方,敬请指出,双方尽量友好协商解决……”
2012年3月9日,广视传媒向樊城支付稿酬8万元;同年3月14日,支付稿酬2万元;2013年5月16日,支付稿酬10万元;同年7月10日,支付稿酬20万元。广州银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代付款说明》,内容如下:2012年3月至2013年7月期间,我公司累计向樊城支付了人民币38万元。该款项是我公司代广视传媒向樊城支付电视剧《铁桥三》的编剧费。一审诉讼中,广视传媒称其总共支付446309.52元,税后实际支付400000元。樊城确认广视传媒通过他人支付的方式收到稿酬400000元。
2015年1月18日,樊城向广视传媒邮寄律师函,内容如下:樊城依约共写了31集,贵司在电视台播出集数为40集,所以应按40集计算,贵司应付樊城稿酬160万元。可是,贵司仅支付樊城稿酬40万元,尚欠樊城120万元。……现函告贵司,要求贵司在收到本函5日内向樊城支付尚欠稿酬120万元,并增加支付违约金172.8万元。广视传媒确认收到该律师函。
兄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于2015年出具的《关于樊城创作<铁桥三>的过程及善后处理情况的说明》,内容如下:2012年2月28日,广视传媒与樊城签订《合同书》,广视传媒聘请樊城为电视剧《铁桥三》的编剧,由樊城负责创作该剧的故事大纲、分集故事大纲和25集剧本内容。在樊城向广视传媒提交了故事大纲和分集故事大纲,广视传媒曾多次要求樊城修改分集故事大纲。2013年春节期间,樊城向王欣表示其交付的分集故事大纲确实未能满足剧组的需要,不能通过,但恳请允许他“修改分集大纲、先尝试写几集剧本”给剧组看看,故兄弟公司答应他修改分集大纲并让他写3-5集剧本,然后由投资人各方进行评审。由此才会出现新编剧(孙子荣)重新创作剧本的情形下,樊城也尝试写前几集剧本的情况。兄弟公司与广视传媒签订合作合同后,对樊城此前提交的故事大纲、分集故事大纲进行阅读并组织有关老师进行了评审,均认为樊城创作的分集故事大纲在本质上未能解决人物角色不突出、主次不分明、剧情平平没有出彩的戏份等问题。为此,兄弟公司责编陶某老师和王某老师还多次与樊城进行沟通并要求其对分集故事大纲进行修改,樊城根据我方意见,对分集故事大纲作了一些修改并发给我方人员审查,经再次评审后认为樊城只是作了一些形式上的修饰,仍然没有解决上述问题。为保证剧本质量按时开机拍摄,兄弟公司不得已另行聘请孙某、华某等对樊城的分集大纲进行重大修订并按修订后的分集大纲创作《铁桥三》,广视传媒当时就将另行聘请新编剧的情况告诉了樊城。樊城知道我方聘请了新编剧,且在2013年3月樊城曾来兄弟公司处与本剧导演、两个责编、新编剧共同讨论修改分集大纲。在樊城提交《铁桥三》前10集剧本后,我方发现樊城仍然固执坚持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拒不接受投资人和剧组的意见去创作剧本,在此情形下,我方对樊城创作剧本不再抱有希望。我方聘请的新编剧也只是使用了樊城故事大纲、分集故事大纲中的“人物关系”,除此之外,电视剧所有情节均是按新编剧另行创作进行拍摄。按照行规,剧本完成初稿,委托方需支付创作合同全款60%-70%;就《铁桥三》剧而言,广视传媒与樊城剧本创作合同全款为100万元,樊城完成剧本初稿,可得60-70万元,广视传媒已付40万元,故需再支付樊城20-30万元。综上,我方认为樊城创作分集故事大纲不符合剧组要求,并且也未能按照剧组要求进行修改,拖延一年多时间。新编剧对分集大纲进行重大修订后分集故事大纲才被剧组认可,且拍摄用剧本完全是新编剧创作的剧本,所以樊城无权依据新编剧创作剧本所拍摄的电视剧来主张稿酬;《铁桥三》剧拍摄完成后,樊城曾来北京商谈善后补偿事宜,我方与其就补偿费用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但在签订补充协议时由于对编剧署名问题发生分歧,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签订。
三、涉案电视剧制作、拍摄等相关事实
2012年6月,涉案电视剧《铁桥三传奇》在广电总局备案并获得制作许可证,许可证号:(粤)字第902号,备案内容包括:剧名铁桥三传奇,题材近代传奇,集数30集等。
2013年4月28日,广视传媒作为甲方、兄弟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电视剧投资合作合同》,约定共同制作电视剧《铁桥三传奇》。合同内容如下:甲乙双方为36集国产电视剧《铁桥三传奇》的共同制作方。甲乙双方各派一名制片人对剧本的制作与发行进行全面的组织及管理。本剧剧组由甲乙双方共同按协议的预算标准实施监控;设置预算的内容包括前期筹备、剧本、剧本的修改与再修改……;本剧剧本创作期间的编剧费用、导演费用及主要演员费用及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确认,由甲、乙两方按投资比例负责按期支付费用;出资方式:甲方出资占本剧总投资比例的51%,乙方出资占本剧总投资比例49%;甲、乙双方同意共同负责本剧制作的财务核算。本剧制作成本全额计入剧组账户等。
为证明涉案电视剧《无敌铁桥三》是按照孙某、华某创作的剧本拍摄,广视传媒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881号、第11882号公证书,公证书保全了孙某、华某与陶某电子邮件往来内容,拟证明涉案剧本创作由孙某、华某完成;
证据二、兄弟公司与孙某签订的电视剧《铁桥三传奇》委托创作合同及孙某出具的稿酬收条,拟证明兄弟公司委托孙某创作涉案电视剧剧本;
证据三、兄弟公司与华某签订的电视剧《铁桥三》委托创作协议书、华某出具的说明及银行流水单,拟证明华某证明剧本创作情况及稿酬支付情况;
证据四、电视剧《无敌铁桥三》剧本对照表,对照表列举了电视剧第1-31集中樊城剧本情节与新编剧本情节的不同之处;
证据五,电视剧铁桥三传奇DVD(共40张光碟),该电视剧第1-40集片头字幕显示有“四十集电视连续剧,文学策划:王某,编剧:江某、樊城、陈某、孙某,剧本编审:陶某、刘某”等内容。
2013年4月28日,兄弟公司(甲方)与案外人孙某(乙方)签订《电视剧<铁桥三传奇>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参与创作《铁桥三传奇》,该剧本每集不少于15000字,总集数30集。乙方负责创作剧本第1-15集,及故事梗概、人物小传、30集分集大纲;乙方介入该剧本创作之前,已有另一编剧樊城为此工作近一年,写出了不少于三个版本的分集大纲。乙方承诺尊重前编剧樊城已有工作,其新版分集大纲的写作,拟在樊城旧版分集大纲基础上再创作。乙方与前编剧樊城的工作关系为:联合编剧,各自工作,共同署名。两人之间相关的工作协调由甲方负责。乙方(创作者)有权在该剧本及完成片片头字幕中,与前编剧樊城联合署名,署名方式为:编剧/樊城孙某;若甲方要求乙方写作剧本超过15集时,署名方式变更为:编剧/孙某樊城。
案外人孙某于2014年2月22日出具收条确认其分别于2013年4月28日收到《铁桥三传奇》剧本稿酬定金49500元,7月29日收到本剧本1-5集稿酬50000元,8月19日收到5-10集稿酬50000元,9月3日收到11-15集稿酬50000元,9月16日收到16-20集稿酬50000元,2014年1月23日收到终止合同稿酬尾款50000元。
截至2013年9月30日,孙某通过电子邮箱向陶某共发送了涉案电视剧剧本共25集,2013年11月13日,华某通过电子邮箱向王志弘发送了“《无敌铁桥三》工作版第01-30集完稿剧本”。
2013年11月20日,兄弟公司(甲方)与案外人华某(乙方,笔名江旋)签订《电视剧<铁桥三>(暂定名)委托创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拍摄电视剧《铁桥三》的剧本修改工作委托乙方承担并完成,甲方委托乙方修改该剧剧本(含:分集分场大纲,30集文学剧本等),酬金为每集10000元,全剧30集,共计30万元。同年11月20日,华某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其与兄弟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签署的关于电视剧《铁桥三》(暂名)委托创作协议书,其作为乙方签字代表了其本人与编剧陈某两人。
2013年9月25日,涉案电视剧《铁桥三》开始拍摄,同年12月该剧拍摄完毕。
搜狗百科对《无敌铁桥三》介绍如下:《无敌铁桥三》是一部由广东省委宣传部、佛山市委宣传部、广东广播电视台等单位联合出品,何澍培执导,释小龙……等主演的近代人物传奇电视剧,于2014年7月24日在安徽影视频道首播,2015年3月12日在广东、河南卫视上星播出。集数:40集。
以上事实有樊城提交的合同书、(2015)汴梁证字第545号公证书、银行存款明细、律师函、电视台及网站播出《铁桥三》的画面截图等,广视传媒提交的电视剧投资合作合同、《铁桥三传奇》拍摄计划、(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881号、第11882号公证书、电视剧《铁桥三传奇》委托创作合同及孙某出具的收条、电视剧《铁桥三》委托创作协议及华湘如出具的书面说明、银行流水单、付款凭证及代付款说明、电视剧铁桥三传奇DVD,兄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的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樊城与广视传媒对双方签订《合同书》的效力及性质均无异议,且对该《合同书》效力及于樊城、广视传媒、兄弟公司三方亦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樊城主张涉案剧本的稿酬余款为120万元及其违约金是否有依据。而上述焦点涉及以下几个问题:樊城是否存在迟延交付分集大纲及剧本等违约行为;樊城是否有权主张涉案合同约定的稿酬以及其主张的稿酬、违约金是否有依据等。
一、关于樊城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
广视传媒及兄弟公司均确认樊城在2012年1月20日合同签约当日即提交了涉案电视剧的故事大纲,故,双方对于樊城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第一阶段创作成果均无异议。关于樊城通过电子邮箱向陶某等人提交分集大纲、剧本的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首先,一审中兄弟公司确认陶某是电视剧《铁桥三》的责任编辑,制作方委托其与编剧进行沟通、审阅剧本并提出修改意见;其次,樊城通过电子邮箱向陶某等人提交分集大纲、剧本时间跨度大,且陶某等人亦通过电子邮件向樊城提出了分集大纲、剧本的修改意见,可见在双方长期的邮件往来中,广视传媒、兄弟公司并未对上述合同履行方式提出异议,亦通过回复邮件等行为认可了该履行方式;第三,广视传媒、兄弟公司亦确认收到了樊城提交的分集大纲、剧本。故一审法院认定樊城通过电子邮箱向陶某等人提交分集大纲、剧本不符合合同约定,缺乏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樊城是否存在迟延交付分集大纲及剧本的违约行为。本案为委托创作合同,涉案合同第六、七条分别约定樊城完成分集大纲及剧本的具体时间及稿酬支付的时间,可见,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樊城应依合同约定完成分集大纲及剧本,广视传媒、兄弟公司亦应依合同约定支付稿酬。首先,关于分集大纲是否迟延支付的问题,现有证据显示广视传媒直至2012年3月14日才支付完第一笔稿酬10万元,因广视传媒未按照合同约定在签约后10日内支付第一笔稿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同时根据涉案合同第十五条关于“若因甲方拖延付款时间或审查时间造成剧本创作延期,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的约定,樊城主张因广视传媒迟延支付第一笔稿酬而导致分集大纲应自该日起计算交付时间,有法律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樊城应当自2012年3月14日起30日内即4月13日前提交涉案电视剧分集大纲。现有证据显示涉案合同签约代表金某于2012年4月13日通过电子邮箱向樊城转发了“分集大纲初步意见”,据此可以推定樊城在该日前已交付了涉案电视剧的分集大纲,故,樊城提交分集大纲的时间符合合同约定。其次,关于剧本是否迟延交付的问题,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确认樊城于2013年9月23日提交了涉案电视剧共31集剧本,而广视传媒在同年5月16日才向樊城支付第二阶段20万元稿酬50%的稿酬10万元,且陶某在2013年4月19日向樊城发送“铁桥三樊城新版分集大纲意见0419”电子邮件后,没有证据显示广视传媒及兄弟公司向樊城继续提出了修改意见,故根据涉案合同第十五条关于“若甲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给予修改意见,则视为甲方认同该创作阶段的工作成果暂无异议”,该日应当视作樊城创作的分集大纲得到了广视传媒、兄弟公司的确认,如前所述,即使从2013年4月19日起算,樊城在同年9月23日提交了涉案电视剧剧本亦符合合同第六条关于“第三阶段工作在15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约定。据此分析,樊城不存在迟延交付分集大纲及剧本的违约行为。
关于樊城是否存在擅自创作剧本的违约行为。广视传媒抗辩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在每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樊城都必须根据广视传媒的意见,对本阶段工作成果进行修改和调整并且在得到其书面验收通过后方继续进行下一阶段的创作,樊城在其分集大纲未得到书面验收之前不能进行剧本的创作。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广视传媒上述抗辩,首先,涉案合同第十五条明确约定“乙方在完成各个阶段提交创作成果予甲方后,甲方应尽快审查乙方工作成果,并且在十日内给予书面修改意见,若甲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给予修改意见,则视为甲方认同该创作阶段的工作成果暂无异议”,现有证据显示广视传媒及兄弟公司与樊城就分集大纲的修改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多次沟通,2013年4月19日陶某通过电子邮箱向樊城发送了“铁桥三樊城新版分集大纲意见0419”后,没有证据显示广视传媒及兄弟公司向樊城继续提出了修改意见,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应视为广视传媒、兄弟公司认同该创作阶段的工作成果暂无异议;其次,根据兄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的证言,其明确表示其在2013年春节期间同意樊城修改分集大纲并先写3—5集剧本由投资人各方进行评审,故应当视为广视传媒、兄弟公司同意樊城进行第三阶段剧本的创作。故,樊城不存在擅自进行第三阶段剧本创作的违约行为。
关于樊城超过合同约定剧本集数创作剧本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樊城主张是应广视传媒要求将涉案剧本的创作由25集改为30集以上,从本案现有证据分析,首先,涉案电视剧《铁桥三传奇》于2012年6月在广电总局进行备案,备案集数为30集,可见,涉案电视剧备案集数即为30集;其次,从樊城提交涉案电视剧的时间分析,樊城于2013年8月15日通过电子邮箱向陶某发送电视剧《铁桥三》剧本22-26集后,又于同年9月16日、23日以电子邮件发送了该剧本的27-31集,在樊城交付第26集剧本以后直至其提交第31集剧本期间,广视传媒、兄弟公司等人并未向樊城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超过合同约定的25集创作属于违约行为;第三,兄弟公司与华某签订的合同约定该公司委托华某修改电视剧《铁桥三》的文学剧本(含分集分场大纲、30集文学剧本)等,可见兄弟公司委托案外人修改的《铁桥三》剧本为30集;第四,涉案电视剧工作版剧本集数亦为30集,2013年9月24日陶某向何导、子荣发送的电子邮件中称“我今天读完樊版第14-31集,为赶进度计,建议子荣版还是尽可能踩着樊版文本往前走——工作版30集早一天交稿,制作工作早一天进入置景、统筹”,而涉案电视剧文学策划王某2013年11月15日通过电子邮箱转发了《无敌铁桥三》工作版第1-30集完稿剧本给樊城,可见在樊城提交总共31集剧本后,涉案电视剧仍以樊城所创作30集剧本为基础制作了该剧工作版剧本共30集。现有证据相互印证,已达到“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民事证明标准,对樊城关于涉案合同双方已经口头达成协议将剧本集数变更为30集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二、关于樊城是否有权主张涉案合同约定的稿酬的问题
关于涉案电视剧是否按照樊城创作的剧本所拍摄的问题。为证明涉案电视剧是按照孙某、华某创作的剧本拍摄,广视传媒提交了电子邮件、兄弟公司与孙某签订的电视剧《铁桥三传奇》委托创作合同及孙某出具的稿酬收条、兄弟公司与华某签订的电视剧《铁桥三》委托创作协议书及稿酬支付证据、华某出具的剧本创作情况及稿酬支付情况书面说明、电视剧《无敌铁桥三》剧本对照表及DVD等予以证明,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涉案电视剧DVD片头字幕显示的编剧为江旋(华某)、樊城、陈某、孙某,而非江旋(华某)、孙某,可见涉案电视剧剧本并非仅根据华某、孙某所创作的剧本进行拍摄。第二,根据兄弟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的约定,孙某参与涉案电视剧剧本的创作,并且其与樊城的工作关系为联合编剧、各自工作、共同署名;广视传媒提交的电子邮件显示孙某向陶某提交的剧本一共为25集,该集数与孙某收到的稿酬相互印证,上述证据显示孙某参与涉案电视剧剧本创作集数为25集,故,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孙某、华某共同完成了涉案电视剧的剧本创作。第三,根据兄弟公司与华某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的约定,兄弟公司委托华某承担涉案电视剧剧本的修改工作,而非创作工作,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华某独立完成了涉案电视剧共30集的剧本创作。
关于樊城主张广视传媒等支付稿酬是否有依据的问题。首先,从樊城提交涉案电视剧剧本时间分析,涉案剧本提交日期分别为2013年5月25日提交1-5集、6月26日前提交1-11集、7月22日提交12-21集、8月15日提交22-26集、9月16日、23日提交27-31集,可见,樊城提交的31集剧本是在约4个月的时间内分别提交的,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辩称樊城创作的剧本拒绝按照剧组评审的意见进行修改,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四个月的时间内对樊城提交的剧本进行了评审并向其提出了书面修改意见;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确认樊城于2013年9月23日提交了涉案电视剧共31集剧本,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收到剧本后十日内没有向樊城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故,根据涉案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应视为其认同该创作阶段的工作成果。其次,本案为委托创作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在樊城创作涉案剧本的四个月的时间内,广视传媒和兄弟公司并未通知樊城停止剧本创作,也没有提出樊城提交的剧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并且现有证据亦显示涉案电视剧已根据樊城提交的剧本拍摄完毕并在电视台等进行了播出,根据上述法律第四百零五条关于“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约定,樊城有权要求广视传媒、兄弟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稿酬。
三、关于稿酬及违约金的计算问题
关于稿酬,首先,关于涉案电视剧在电视台播出的集数问题。根据广视传媒提交的涉案电视剧DVD分析,该电视剧共40集,且电视剧片头字幕显示“四十集电视连续剧”,搜狗百科搜索涉案电视剧后显示该电视剧共40集,2014年7月24日在安徽影视频道首播,2015年3月12日在广东、河南卫视上星播出,故,樊城主张电视台播出涉案电视剧的集数为40集,有事实根据,本院予以支持。其次,根据涉案合同第七条约定,剧本每集稿酬为4万元,剧本集数以电视剧完成片在电视台播出集数为准,稿酬多补少退。故,樊城的稿酬应按照40集、每集4万元予以计算,据此计算樊城稿酬共计160万元。樊城确认广视传媒已支付40万稿酬,故广视传媒、兄弟公司还应支付稿酬120万元给樊城。
关于迟延支付稿酬的违约金,本案电视剧拍摄完成时间为2013年12月底,在电视台首播时间为2014年7月24日,从樊城提交的证据显示直至2014年5月22日其与金某仍在就稿酬计算及支付问题进行协商,故,樊城要求从2013年9月23日起计算违约金缺乏依据。樊城在2015年1月18日向广视传媒发出律师函明确请求其在收到该函件5日内支付尚欠的稿酬120万及违约金,故,本案稿酬迟延支付的违约金应当自2015年1月24日起计算违约金。涉案合同第十八条约定了迟延支付稿酬的违约金,广视传媒及兄弟公司主张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有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有关“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故,根据本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双方多次沟通稿酬支付及因稿酬数额未达成协议而诉至法院导致稿酬未支付的原因、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兼顾公平、诚信的原则,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且广视传媒、兄弟公司对该调整数额亦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樊城的上诉理由,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部分,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广东广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兄弟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上诉人樊城支付稿酬120万元及违约金(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付);
三、驳回上诉人樊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均由被上诉人广东广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兄弟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 盎
审 判 员 姚勇刚
审 判 员 江闽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新宇
书 记 员 伦志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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