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十大(1):北京高院|“一种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及其设备”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核心观点:
专利复审委: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北京知产:撤销被诉决定。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中均存在“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这一技术特征,附件1和附件14的说明书及附图确实均未明确存在催化剂冷却器中混合缓冲空间的设置,但无论是在附件1还是附件14中,催化剂为固体颗粒,在催化剂冷却器内换热后,其从催化剂出口流出,在流出前,需借助流化介质进行流化处理,由此或多或少地对催化剂产生混合、缓冲作用,即在催化剂冷却器下游事实上形成了一个实现混合和缓冲作用的空间。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未对“混合缓冲空间”的大小、具体空间构成以及其效果等作出进一步的限定,说明书中也无进一步说明的前提下,仅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之中的“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的表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其与附件1、附件14中的催化剂冷却器的催化剂出口前的具有混合和缓冲作用的空间相互区分开,二者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实质上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中均存在的“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并不是其与附件1、附件14相比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被诉决定对此认定错误,其基于对“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属于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认定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结论是错误的,其应对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重新予以评述。
北京高院:撤销北京知产的判决。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公开了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以及催化剂冷却器下游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设置有一个、两个或多个催化剂出口的技术特征,其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中均存在的“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的技术特征,而包括附件1、附件14在内的本案全部现有技术证据均未公开该技术特征,同时本案也没有证据表明在催化剂冷却器中设置混合缓冲空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中均存在的“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的技术特征,构成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14的区别技术特征,且中国石化研究院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来说,在“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置“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已经构成公知的技术手段。因此,“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这一区别技术特征足以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具有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
合议庭:刘晓军、樊雪、陈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京行终171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莉,女。
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群柱(第三人李莉之夫),男。
委托代理人:谢兆敏,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吕慧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刘新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龙军,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慧惠,女,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莉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6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莉的委托代理人李群柱、谢兆敏,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吕慧敏、刘新蕾,原审第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简称中国石化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李慧惠、陈明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及其设备”的200810146601.8号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9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7月4日,专利权人为李莉。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流化催化裂化过程:烃类原料在带有或不带有流化床反应器的提升管反应器与催化剂接触反应,反应物流进入沉降器进行催化剂与油气的分离,分离出的待生催化剂经汽提段汽提后进入再生器烧焦再生,再生后的催化剂经冷却后或/和不经冷却直接返回提升管反应器循环使用,具体特征如下:
1)再生器设有一个、两个或多个催化剂冷却器,用于调节各自相连接的提升管反应器或流化床反应器各反应区的反应温度,和/或调节再生器温度,分别使其保持在最佳值;所述的与提升管反应器或流化床反应器相连接的催化剂冷却器设置于再生器的外部或内部,或者设置于与其相连接提升管反应器的下面;
2)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壳体催化剂入口直接或通过管道与再生器密相连接,内部设有取热元件,下部设有流化介质分布设施,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上部设有或不设返回再生器稀相的气体通道;
3)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下游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设置有一个、两个或多个催化剂出口,其中一个、两个或多个催化剂出口分别连接冷催化剂输送通道用于输送冷再生催化剂循环至一个、两个或多个提升管反应器或辅助提升管;另一个、两个或多个或不设催化剂出口分别连接冷催化剂输送通道用于输送冷再生催化剂返回再生器;所述的至提升管的冷催化剂输送通道全部设置于所述催化剂冷却器壳体外部,或者全部或部分设置于所述催化剂冷却器壳体内部;所述的返回再生器的冷催化剂返回通道全部设置于所述催化剂冷却器壳体外部,或者全部(或部分)设置于所述催化剂冷却器壳体内部;
4)所述提升管反应器设有一个、两个或多个反应区,带有或不带有流化床反应器;在冷再生催化剂进入提升管反应器或流化床反应器前设有或不设预提升段,用预提升介质将所述冷再生催化剂输送至提升管反应器或流化床反应器;所述预提升段可以全部设置于与其相连接的催化剂冷却器壳体外部,或者全部或部分设置于所述催化剂冷却器壳体内部;
5)将一部分来自再生器的再生催化剂经催化剂冷却器冷却到200~720℃直接进入提升管反应器预提升区或/和各反应区,或/和与另一部分未经冷却的热再生催化剂混合得到温度低于再生器温度的混合再生催化剂后进入提升管反应器预提升区或/和各反应区,或者冷热再生催化剂分别直接进入提升管预提升区,经预提升介质提升温度达到均衡后进入提升管反应器各反应区;或者不经催化剂冷却器直接进入提升管反应器预提升区或/和各反应区;循环使用。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提升管反应器或流化床反应器各反应区的反应温度通过调节剂油比,或/和通过调节所述冷再生催化剂或所述混合再生催化剂的温度,或/和采用多点进料技术,或/和向提升反应器注入各种冷激剂而得到控制。
3.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设置或不设一个、两个或多个辅助提升管,所述的冷再生催化剂经辅助提升管用预提升介质提升至一个、两个或多个提升管反应器或流化床反应器各反应区作为冷激剂,循环使用。
4.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5)所述的来自再生器的再生催化剂经催化剂冷却器冷却到360~650℃。
5.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冷再生催化剂温度通过调节流化介质和/或取热介质的流量或其它参数进行控制;或者通过调节流化介质和/或取热介质和/或返回再生器的冷催化剂的流量或其它参数进行控制。
6.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混合再生催化剂的温度通过调节所述冷热再生催化剂的比例而得到控制。
7.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催化剂冷却器的取热介质包括水、蒸汽、空气或各种油品。
8.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及其设备单独实施,用于各种流化催化裂化过程的一个提升管反应器或流化床反应器各反应区;或者联合实施,同时用于具有不同功能的两个或多个提升管反应器中的一个、两个或多个提升管反应器或流化床反应器各反应区包括用于双提升管催化裂化装置的重油提升管和汽油提升管或加工不同原料的两个或多个提升管其中的一个、两个或多个提升管反应器。
9.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入所述催化剂冷却器的催化剂是任何碳含量的再生催化剂或不完全再生催化剂;或者是任何碳含量的接触剂或焦粒。
10.按照权利要求1-9所述的任意一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应用广泛,用于各种流化催化裂化过程包括重油催化裂化、蜡油催化裂化、汽油催化改质或轻烃催化转化,或者用于其它气固流态化反应烧焦过程包括渣油预处理、甲醇制乙烯、流化焦化或灵活焦化。
11.一种冷再生催化剂循环设备,其特征在于按照权利要求1-10所述的任意一种方法实施的设备。”
2015年5月12日,中国石化研究院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涉及权利要求1、1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2000年8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1无效。中国石化研究院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5年9月7日,公开号为CN1664074A,申请号为200510055695.4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5页。附件1公开了一种重油催化转化方法及其装置,具体为:包括一个催化流化裂化过程,烃类原料在提升管反应器与催化剂接触、反应物流进入沉降器进行催化剂与油气的分离、分离出的待生催化剂经汽提段汽提后、进入再生器烧焦再生、再生后的催化剂经冷却或直接返回提升管反应器循环使用;其中提升管反应器带有或不带有流化床反应器;一部分来自再生器的再生催化剂经催化剂冷却器B冷却到200-720℃与另一部分未经冷却的再生催化剂混合得到温度低于再生器的温度的混合再生催化剂混合后进入,或者不与热再生催化剂混合直接进入辅助提升管或汽油提升管(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3段、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2段、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3段)。再生器设有一个或多个内或外取热设备,即催化剂冷却器。催化剂冷却器A主要用于调节第一反应区的反应温度,使其保持在最佳值,催化剂冷却器B主要用于调节第二反应区的反应温度,使其保持在最佳值。催化剂冷却器C主要用于调节再生器温度,使其保持在最佳值(参见其说明书第6页第4段)。催化剂冷却器可以与再生器连为一体,也可以通过管道与再生器相连,(必然包含取热元件);取热介质通过冷却器(参见其说明书第10页第6段)。催化剂冷却器设置有一个、两个或多个催化剂出口,其中一个用于输送冷再生催化剂返回再生器,另一个或两个分别用于输送冷再生催化剂循环至一个或两个提升管(参见其权利要求3,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段)。重油石油烃类原料与来自预提升区的温度低于或等于再生器温度的循环再生催化剂混合后进入至少具有两个反应区的重油提升管反应器;重油提升管反应器划分为预提升区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反应区;混合再生催化剂或者不与热再生催化剂混合直接进入汽油提升管(带有或不带有流化床反应器、带有或不带有预提升区),气体或液体冷激剂的注入点可以在冷催化剂注入点的上游、下游,或者在辅助提升管的入口处(参见其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第7页第2段、第8页最后一段)。将一部分来自再生器的再生催化剂经催化剂冷却器B冷却到200-720℃与另一部分未经冷却的再生催化剂混合得到温度低于再生器温度的混合再生催化剂混合后进入,或者不与热再生催化剂混合直接进入辅助提升管或汽油提升管,或者进入重油提升管反应器预提升区(参见其说明书第6页倒数2-3段,第7页倒数1-2段)。
附件2:本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共16页。
附件3:《催化裂化装置操作指南》,刘英聚等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2005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5、44-51、62-68、72-75、100-107页,复印件,共30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5年5月12日向中国石化研究院和专利权人李莉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李莉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随后,本案合议组于2015年6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5年7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中国石化研究院于2015年6月11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涉及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实施例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2002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200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石化研究院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1无效。同时,中国石化研究院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4:公开日为2008年1月16日、公开号为CN101104816A,申请号为200710054772.3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6页;
附件5:公开日为2008年4月16日,公开号为CN101161786A,申请号为200610113673.3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17页;
附件6:《催化裂化工艺计算与技术分析》,曹汉昌等主编,石油工业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491-494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7:公开日为1998年9月1日,公开号为US5800697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13页;
附件8:《催化裂化工艺与工程(第二版)》,陈俊武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2005年3月第2版第2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31、32、1152、1273-1276页,复印件,共9页;
附件9:公开日为1980年11月18日,公开号为US423441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10:“重油直接裂解制乙烯的HCC工艺”,《石油炼制与化工》,1995年6月,第26卷第6期,第9-14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11:《重油加工手册》,日本通产省天然资源能源厅重油加工研究所编,郁祖庚、姚国欣译,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目录页、正文第38-53、74-79页及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共17页;
附件12:“C4烯烃催化裂解增产丙烯技术进展”,《化工进展》,2005年,第24卷第12期,第1347-1351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13:公开日为1997年12月3日,公开号为CN1166478A,申请号为96115333.4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附件14: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3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40608C,专利号为97119348.7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30页。附件14公开了重质原料流化催化裂化的方法,具体步骤为:a)在转化段或提升管中,使含重质烃类的进料与催化剂流接触,其中催化剂流为两种再生剂流的混合物,两种催化剂物流有不同的温度,这样的混合物含有再生剂的主催化剂流和冷的再生剂次催化剂流,催化剂混合物已达到平衡温度,所述的接触是这样的,以致由这样的进料的催化裂化得到汽相烃类以及沉积在催化剂上使其活性下降的固相焦炭;b)通过安装在转化段或提升管外的适当设备,从所述的催化剂流混合物中分离出经裂化的物流;c)将所述的经分离的催化剂流送到汽提段,然后送到再生段,将沉积在催化剂颗粒上的焦炭燃烧掉,以便得到比待生剂有更高活性的再生剂颗粒;再生剂处于比所述催化剂混合物的温度高得多的温度;d)将由步骤c)得到的一部分热的再生剂流送到在再生器外的催化剂冷却器,以便得到经冷却的再生剂流;e)将由步骤d)得到的一部分经冷却的再生剂送到在转化段或提升管前面的混合段,而将另一部分经冷却的再生剂流返回再生器;(f)将一部分步骤(c)的热再生剂送到在转化段前面的混合段;(g)将步骤(c)的热再生剂和步骤(d)的冷再生剂在反应段前面的混合段中混合,从而得到处于平衡温度的催化剂混合物;h)将步骤c)得到的热再生剂流和步骤d)得到的冷再生剂流和要裂化的重质进料在转化段或提升管中、在热平衡范围内混合(参见权利要求1);一般认为,单一设备冷却循环到再生器的催化剂流以及送到提升管的催化剂流是极为有利的,这后一催化剂流在提升管中与处于再生器床层温度的再生剂混合。但是,本发明的方法也可用一般使用的用于分开冷却两催化剂流的分开的设备来进行(参见说明书第19页第1段);从再生器5延长一根管道6,它使热的再生剂通到提升管12的底部8,并从再生器5延长一根管道18,它使热的再生剂通到冷却器19。从冷却器19延长一根管道20,它与装有控制阀25的管道24相连,将一部分经冷却的再生剂送到提升管12的底部8。……通过管道10送入的提升用流化气体与提升管12的底部8处的催化剂接触,以便使催化剂保持在流化状态中。(参见说明书第19页末段至20页第2段);从冷却器19排出的冷再生剂通常处于450-670℃、优选480-520℃(参见说明书第20页倒数第9-10行)。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6月25日向专利权人李莉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中国石化研究院提交的上述补充意见陈述书和补充证据转送给李莉;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7月10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口头审理的日期更改至2015年9月7日举行。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李莉于2015年7月27日、2015年7月30日分别提交了两次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1具备专利性;并提交了如下证据(2015年7月27日提交的两份证据于2015年7月30日重复提交,在此不再单独罗列):
证据1: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于2015年2月16日出具的中生协函字[2015]12号“关于冷再生剂循环催化裂化成套技术产业化项目通过专家论证的函”,复印件,共4页;
证据2: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的豫科鉴委字[2008]第791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共2页;
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015-95的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共4页;
证据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的中石化联鉴字[2014]第070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共16页;
证据5: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颁发的证书号码为2014JB0113-1-1的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证书,复印件,共1页;
证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01041b0100277的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共9页;
证据7: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011-003的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共10页;
证据8: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014-110的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共14页;
证据9:中国石油大港石化分公司盖章的冷再生剂循环技术在催化裂化装置上的工业应用经济效益测算,2014年12月,复印件,共3页;
证据10:“MIP-DCR工艺技术的开发与工业应用”,龚剑洪等,《石油炼制与化工》,2013年3月,第44卷第3期,第6-11页,复印件,共6页;
证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00841b0101499的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共10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8月11日向中国石化研究院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李莉于2015年7月27日、30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和证据转送给中国石化研究院。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李莉当庭将权利要求1特征5)第2行“或/和与另一部分”中的“和”删除;将权利要求5两处“或其它参数”删除,中国石化研究院接受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经合议,合议组同意专利权人的修改方式,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专利权人当庭确认的权利要求1-11;
2、专利权人李莉对中国石化研究院提交的附件1、2、4、5、7、9、13和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7、9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中国石化研究院当庭出示附件3、6、8、10、12的原件和附件11的盖有国家图书馆红章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3、专利权人李莉明确以2015年7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为准;
4、专利权人李莉当庭出示了声称为如下证据的原件:盖有“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红章且加盖骑缝章的证据4原件,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颁发的证书号码为2014JB0113-1-1的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科学技术奖励证书的证据5原件,盖有“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查新检索专用章”红章并加盖骑缝章的证据6、11原件,盖有“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红章的附件1原件,盖有“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成果鉴定专用章”红章的证据2原件,盖有“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查新专用章”红章的证据3、证据7、证据8原件;盖有“中国石油大港石化公司财务处”红章的附件9原件。中国石化研究院认为专利权人未对证据中的所有查新报告、专家论证函进行公证,不认可其真实性,证据1-3、7-9没有加盖骑缝章,不认可其真实性;认可附件10的真实性;
5、中国石化研究院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是: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11和说明书实施例1;权利要求1-11不符合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200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分别以附件1、或附件1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11不符合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规定。
口头审理之后,李莉于2015年9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与口头审理当庭确认内容一致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以及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颁发的证书号码为2014JBR0113-1-3、2014JB0113-1-1、2014JBR0113-1-1的科技进步奖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授权人为李莉、受托人为洛阳维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于2010年5月5日的授权书的复印件。李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流化催化裂化过程:烃类原料在带有或不带有流化床反应器的提升管反应器与催化剂接触反应,反应物流进入沉降器进行催化剂与油气的分离,分离出的待生催化剂经汽提段汽提后进入再生器烧焦再生,再生后的催化剂经冷却后或/和不经冷却直接返回提升管反应器循环使用,具体特征如下:
1)再生器设有一个、两个或多个催化剂冷却器,用于调节各自相连接的提升管反应器或流化床反应器各反应区的反应温度,和/或调节再生器温度,分别使其保持在最佳值;所述的与提升管反应器或流化床反应器相连接的催化剂冷却器设置于再生器的外部或内部,或者设置于与其相连接提升管反应器的下面;
2)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壳体催化剂入口直接或通过管道与再生器密相连接,内部设有取热元件,下部设有流化介质分布设施,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上部设有或不设返回再生器稀相的气体通道;
3)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下游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设置有一个、两个或多个催化剂出口,其中一个、两个或多个催化剂出口分别连接冷催化剂输送通道用于输送冷再生催化剂循环至一个、两个或多个提升管反应器或辅助提升管;另一个、两个或多个或不设催化剂出口分别连接冷催化剂输送通道用于输送冷再生催化剂返回再生器;所述的至提升管的冷催化剂输送通道全部设置于所述催化剂冷却器壳体外部,或者全部或部分设置于所述催化剂冷却器壳体内部;所述的返回再生器的冷催化剂返回通道全部设置于所述催化剂冷却器壳体外部,或者全部(或部分)设置于所述催化剂冷却器壳体内部;
4)所述提升管反应器设有一个、两个或多个反应区,带有或不带有流化床反应器;在冷再生催化剂进入提升管反应器或流化床反应器前设有或不设预提升段,用预提升介质将所述冷再生催化剂输送至提升管反应器或流化床反应器;所述预提升段可以全部设置于与其相连接的催化剂冷却器壳体外部,或者全部或部分设置于所述催化剂冷却器壳体内部;
5)将一部分来自再生器的再生催化剂经催化剂冷却器冷却到200~720℃直接进入提升管反应器预提升区或/和各反应区,或与另一部分未经冷却的热再生催化剂混合得到温度低于再生器温度的混合再生催化剂后进入提升管反应器预提升区或/和各反应区,或者冷热再生催化剂分别直接进入提升管预提升区,经预提升介质提升温度达到均衡后进入提升管反应器各反应区;或者不经催化剂冷却器直接进入提升管反应器预提升区或/和各反应区;循环使用。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提升管反应器或流化床反应器各反应区的反应温度通过调节剂油比,或/和通过调节所述冷再生催化剂或所述混合再生催化剂的温度,或/和采用多点进料技术,或/和向提升管反应器注入各种冷激剂而得到控制。
3.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设置或不设一个、两个或多个辅助提升管,所述的冷再生催化剂经辅助提升管用预提升介质提升至一个、两个或多个提升管反应器或流化床反应器各反应区作为冷激剂,循环使用。
4.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5)所述的来自再生器的再生催化剂经催化剂冷却器冷却到360~650℃。
5.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冷再生催化剂温度通过调节流化介质和/或取热介质的流量进行控制;或者通过调节流化介质和/或取热介质和/或返回再生器的冷催化剂的流量进行控制。
6.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混合再生催化剂的温度通过调节所述冷热再生催化剂的比例而得到控制。
7.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催化剂冷却器的取热介质包括水、蒸汽、空气或各种油品。
8.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及其设备单独实施,用于各种流化催化裂化过程的一个提升管反应器或流化床反应器各反应区;或者联合实施,同时用于具有不同功能的两个或多个提升管反应器中的一个、两个或多个提升管反应器或流化床反应器各反应区包括用于双提升管催化裂化装置的重油提升管和汽油提升管或加工不同原料的两个或多个提升管其中的一个、两个或多个提升管反应器。
9.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入所述催化剂冷却器的催化剂是任何碳含量的再生催化剂或不完全再生催化剂;或者是任何碳含量的接触剂或焦粒。
10.按照权利要求1-9所述的任意一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应用广泛,用于各种流化催化裂化过程包括重油催化裂化、蜡油催化裂化、汽油催化改质或轻烃催化转化,或者用于其它气固流态化反应烧焦过程包括渣油预处理、甲醇制乙烯、流化焦化或灵活焦化。
11.一种冷再生催化剂循环设备,其特征在于按照权利要求1-10所述的任意一种方法实施的设备。”
中国石化研究院于2015年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李莉提交的证据提出如下意见:附件8、11中涉及英文的内容未提交中文译文,应视为未提交;附件11与本专利无关联性;不认可附件4真实性、公开性和与本专利的关联性,并陈述了本专利不符合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理由。
2015年11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74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一、关于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中国石化研究院主张:①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冷再生催化剂循环设备,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下部设有流化介质分布设施,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相应地在说明书第[0016]、[0017]段记载了相同的技术特征,而李莉在本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作出“本发明的内部结构为冷再生催化剂温度控制的重要的、专有的技术手段。再生催化剂冷却设备与普通的催化剂冷却器不同,其结构和外观(流化风分布设施,下游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等)仅仅是表面上相同,实质上有很大区别”的意见陈述,该意见陈述与本专利说明书第[0029]段记载的内容相矛盾。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未对其声称的“与普通催化剂冷却器不同”的催化剂冷却器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②权利要求1中涉及“带有或不带有流化床反应器的提升管反应器”中“带有”的情形、如何实现“……与其相连接提升管反应器的下面”、“……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的具体结构和设置方式、如何实现“所述的至提升管的冷催化剂输送通道……全部或部分设置于所述催化剂冷却器壳体内部”和“所述预提升段可以……全部或部分设置于所述催化剂冷却器壳体内部”,以上内容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③实施例1表2中“催化剂进料温差”与“进料温度”、“提升管入口再生剂温度”的数据不一致,并且该表2数据与中国石化研究院提交的附件1、附件14中催化剂进料温差数据相同,有理由怀疑本专利实施例1并非真实的实验数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关于意见①,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应当基于专利的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进行判断,关于“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本专利说明书第[0016]、[0017]、[0077]、[0079]、[0091]段中均记载了混合缓冲空间的设置,并且在附图1的附图说明中也记载了“再生催化剂经冷却后进入下部混合缓冲空间9A。离开催化剂冷却器8A(下部混合缓冲空间9A)的冷再生催化剂温度通过调节流化介质35A的流量和、或冷再生催化剂返回管12A上的提升介质36A的流量进行控制”,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本专利的“混合缓冲空间”是再生催化剂在冷却之后设置的对其进行混合缓冲处理的设置。虽然在本专利的说明书第[0029]段记载了本专利的催化剂冷却器为成熟工业设备(其中涉及可采用各种结构形式(如上流式、下流式),催化剂输送通道也可采用各种具体连接结构(如内循环管、Y型、U型外输送(循环)管等),但由该部分仅可以确定本专利冷却器中催化剂的流向和催化剂的冷却结构均为现有技术已知的,该现有技术中的冷却器并未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的设置;对于涉及化工领域的工艺方法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下游”的限定,可以确定“混合缓冲空间”是处于冷却器中催化剂流向的下游地段,而附图说明中由于催化剂在冷却器的流向是自上而下,因此其中所称的“下部”即处于催化剂流向的“下游”,两者并不相矛盾。关于意见②,其中涉及的技术特征主要是涉及设备的安装位置,结合对意见①中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工艺、比如反应器的设置,对反应器的温度调节、对再生器的温度调节等要求,可以按照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实施该技术方案,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技术效果。关于意见③,专利权人认可表2中的数据为笔误,在本专利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了具体工艺参数的情形下,仅基于该实验数据与现有技术的部分数据一致即否认其真实性的理由并不充分。综上,中国石化研究院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的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200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中国石化研究院主张: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再生后的催化剂经冷却后或/和不经冷却直接返回提升管反应器循环使用”、权利要求1特征1)限定的“再生器设有一个、两个或多个催化剂冷却器,用于调节各自相连接的提升管反应器或流化床反应器各反应区的反应温度,和/或调节再生器温度”与特征1)其他表述和特征5)的内容相矛盾;权利要求1第一段和特征5)限定的内容与特征4)中限定的仅涉及“流化床反应器”的情形相矛盾。权利要求8限定的“所述的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及其设备单独实施”、“所述的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及其设备……联合实施”不清楚;仅涉及“流化床反应器”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矛盾。权利要求9限定的“接触剂”、“焦粒”不属于本领域惯常采用的具有固定含义的技术术语。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基于引用关系也不清楚。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关于权利要求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特征5)是对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详细限定,即催化剂可经冷却后进入提升管反应器预提升区或/和各反应器,可以不经冷却直接进入,也可以与未经冷却的热再生催化剂混合后再进入;对于再生器的个数和调节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与特征1)、特征4)中限定的多个并列技术方案中的设置如何对应;权利要求8为引用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主题名称与权利要求1或2的主题名称不同,虽然该撰写存在瑕疵,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其引用的应当为权利要求1或2的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另外,权利要求8中分别对“单独实施”和“联合实施”进行了解释说明:“单独实施”是“用于各种流化催化裂化过程的一个提升管反应器或流化床反应器各反应区”;“联合实施”是“同时用于具有不同功能的两个或多个提升管反应器中的一个、两个或多个提升管反应器或流化床反应器各反应区包括用于双提升管催化裂化装置的重油提升管和汽油提升管或加工不同原料的两个或多个提升管其中的一个、两个或多个提升管反应器。”;关于权利要求9,“接触粒”、“焦粒”是气固流态化领域比如气固流态化反应烧焦过程的常规术语,而该领域也是催化剂循环方法可涉及的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其含义。因此,中国石化研究院关于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200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从而基于引用关系导致的其他权利要求不符合200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三、关于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中国石化研究院主张:本专利实施例1的内容未落入权利要求1-11的保护范围,并且基于说明书公开的有限的实验数据,不能预见权利要求1-11涵盖的所有并列技术方案都能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1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结合前述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评述,中国石化研究院关于“上游”得不到“上部”的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实施例中实验数据的选择是便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技术方案,并不必须要求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的端值的实验数据必须记载在实施例中;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了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而实施例1-4是对具体的工艺方法对少数技术方案进行具体说明,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达到“操作条件相对独立,反应温度、剂油比和原料预热温度等操作条件可以根据重油性质和反应要求灵活调节”的目的可以基于说明书的记载对提升管入口催化剂温度、再生温度、进料温度等进行调节,以及对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其他工艺手段进行多种选择从而概括得到权利要求1-11的技术方案。因此,中国石化研究院关于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一)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权利要求1与附件1或附件14相比,均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催化剂冷却器下游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设置有一个、两个或多个催化剂出口。对此,中国石化研究院主张:从附件1说明书附图可以看出冷却器下部设有混合缓冲空间;或是常规部件的简单变化,而将其设置在“下游”通过简单变换即可得到。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79]段的记载可知,再生器通过再生催化剂输送管与催化剂冷却器相连,再生催化剂经冷却后进入下部混合缓冲空间。离开催化剂冷却器(下部混合缓冲空间)的冷再生催化剂温度通过调节流化介质的流量和/或冷再生催化剂返回管上的提升介质的流量进行控制。由此可知,在混合缓冲空间中实现对冷却后的再生催化剂的状态调整并且可对经混合缓冲后的再生催化剂进行温度调节。对于上述区别,首先,附件1和附件14的说明书及附图均未公开在催化剂冷却器中混合缓冲空间的设置;其次,结合附件1和附件14的说明书和附图可知,在附件1和附件14中的催化剂冷却器中设置了由取热介质进行换热的元件,再生催化剂冷却后通过流化介质流量和冷再生催化剂返回管上的提升介质的流量进行控制,在冷却后和温度调节前没有混合缓冲的处理步骤,相比于附件1和附件14,本专利的混合缓冲的处理应当更有利于对再生催化剂温度的稳定性调节;第三,中国石化研究院提交的现有技术附件2-13中均未公开催化剂冷却器中混合缓冲空间的设置,没有证据表明在催化剂冷却器中设置混合缓冲空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中国石化研究院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者附件14和其他附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权利要求2-10
由于中国石化研究院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基于引用关系其所主张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三)关于权利要求11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按照权利要求1-10任一方法实施的冷再生催化剂循环设备。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10创造性的评述,中国石化研究院关于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中国石化研究院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2000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200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为由,并在李莉于2015年9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中国石化研究院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在一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被诉决定的案由部分、决定理由部分的文本和证据均无异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中均存在“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这一技术特征,附件1和附件14的说明书及附图确实均未明确存在催化剂冷却器中混合缓冲空间的设置,但无论是在附件1还是附件14中,催化剂为固体颗粒,在催化剂冷却器内换热后,其从催化剂出口流出,在流出前,需借助流化介质进行流化处理,由此或多或少地对催化剂产生混合、缓冲作用,即在催化剂冷却器下游事实上形成了一个实现混合和缓冲作用的空间。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未对“混合缓冲空间”的大小、具体空间构成以及其效果等作出进一步的限定,说明书中也无进一步说明的前提下,仅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之中的“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的表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其与附件1、附件14中的催化剂冷却器的催化剂出口前的具有混合和缓冲作用的空间相互区分开,二者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实质上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中均存在的“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并不是其与附件1、附件14相比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被诉决定对此认定错误,其基于对“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属于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认定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结论是错误的,其应对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重新予以评述。此外,中国石化研究院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的理由不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满足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决定;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对李莉拥有的专利号为200810146601.8号、名称为“一种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李莉不服原审判决并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维持被诉决定。李莉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附件1、附件14均存在“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正确的,原审法院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并导致其法律适用错误,在此基础上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与中国石化研究院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被诉决定、附件1-14、口审记录表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李莉在二审庭审时新提交了五份公知常识性证据:
1、《化工词典》(第四版),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8月第4版,第405页。
2、《化学化工大辞典》,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1月第4版,第999页。
3、《催化裂化装置操作指南》,中国石化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第48、58、59页。
4、《石油炼制工程》(第三版),石油工业出版社2000年7月第3版,第369、381、385页。
5、《催化裂化工艺与工程》(第二版)中册,中国石化出版社2005年3月第2版,第800页图5-265。
上述新证据1、2用以证明混合缓冲空间构成公知技术,新证据3、4、5是证明本专利所涉及的催化裂化技术。
各方当事人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但认为本专利中对混合缓冲空间的使用足以使本专利具有创造性。中国石化研究院认为上述证据不应被采信,如果采信其足以证明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对此本院认为,专利权人在其专利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明其专利应当被维持有效的证据可以被接受,但如果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且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特别是在庭审时突袭式的提交新证据的方式不应当受到纵容。因此,鉴于各方认可上述新证据的真实性并当庭发表了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新证据予以采纳,但对人李莉当庭提交新证据的突袭做法予以谴责。根据上述新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在本专利所述技术领域混合缓冲空间的功能作用属于公知常识。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并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2000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发明所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是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可以获得相应技术启示的基础。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确定涉案发明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技术启示的基础。认定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而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认定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要在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案专利说明书后,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来确定。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或者为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通常可以认定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判断创造性的重要因素。如果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在质或量上发生明显变化,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可以认定发明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认定是否存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应当综合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尤其是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性、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启示等因素。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所述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文件所公开,则所述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某一技术特征是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既可以提供证据进行证明,也可以进行充分说明。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附件1公开了一种重油催化转化方法及其装置,附件14公开了重质原料流化催化裂化的方法。原审法院一方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中均存在“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这一技术特征,附件1和附件14的说明书及附图均未明确存在催化剂冷却器中混合缓冲空间的设置,另另一方面却又认为无论是在附件1还是附件14中,在催化剂冷却器下游形成有一个实现混合和缓冲作用的空间,且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的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实质上相同。但是,原审法院有关在附件1及附件14在催化剂冷却器下游形成有一个实现混合和缓冲作用的空间的认定并无事实根据,其认定该空间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的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实质相同也同样缺少事实依据,故其有关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创造性的认定错误的结论依据不足。事实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公开了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以及催化剂冷却器下游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设置有一个、两个或多个催化剂出口的技术特征,其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中均存在的“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的技术特征,而包括附件1、附件14在内的本案全部现有技术证据均未公开该技术特征,同时本案也没有证据表明在催化剂冷却器中设置混合缓冲空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中均存在的“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的技术特征,构成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14的区别技术特征。尽管在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混合缓冲空间的功能作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本专利在“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置“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却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到的技术特征,且中国石化研究院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来说,在“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置“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已经构成公知的技术手段。因此,“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这一区别技术特征足以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具有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李莉有关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李莉的上诉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错误并导致其判决结论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及本专利创造性的认定正确,其作出被诉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审查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中国石化研究院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620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晓军
代理审判员 樊 雪
代理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苗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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