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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辑|十八司法解释修改比对【附:WORD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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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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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官文: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


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订正:第十三条为“专利法五十九条第一款】

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附:十八个司法解释比对下载(百度云盘)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bVs2rX2ZDxHYHVGhwOHomw 

提取码: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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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对说明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专利司法解释(二)》】修改比对说明
1.旧司法解释2016321日发布,201641日施行。
2.《专利司法解释(二)》的修改仅涉及:1)《民法典》颁布而导致的法条条款修改。(22018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而导致的行政机关名称修改。
比对链接: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修改比对说明
(一)旧司法解释2015129日发布,201521日施行。
(二)《若干规定》除因《民法典》颁布而导致的法条条款修改、2018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而导致的行政机关名称修改之外,还涉及到以下内容的修改:
1.将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案由由原来的16个增加至25个,并将部分专利纠纷案由作部分调整,使之表达更准确、简练。增加案由有:行为保全、财务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决定,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等。修改案由如: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修改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修改为“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使得案由名称进一步规范。
2.修改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合法权利的内容。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114日修订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11日施行),其第六条的禁止混淆行为作了较多修订,为了法律规范的统一,本次司法解释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称的合法权利也作了相应修改,即将原规定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修改为:“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称的合法权利,包括就作品、商标、地理标志、姓名、企业名称、肖像,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享有的合法权利或者权益。”作为对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呼应。
3.对诉讼时效的起算条件作了与202161日生效的《专利法》不同规定。《专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若干规定》则规定,侵犯专利权,“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修改后《若干规定》将《专利法》中的“侵权行为”修改为“权利受到损害”、“侵权人”修改为“义务人”。看来,最高法院对新修正的《专利法》“侵权行为”“侵权人”似乎不太满意,此解释是否,也值得怀疑。
比对链接: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订正:第十三条为“专利法五十九条第一款】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修改比对说明
(一)旧司法解释200219日发布,2002121日施行。
(二)2018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管理部门”。
(三)将“商标专利权”修改为“商标权”,将“侵犯”修改为“侵害”。就“侵犯”、“侵害”修改,不知是遗漏、疏忽还是故意,第三条第一句,新旧条款都用的是“侵犯”,第三条第二句新条款用的是“侵害”。第十条也保留了“侵犯”二字。其他内容并无修改。
比对链接: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比对说明
(一)旧司法解释20021012日发布,20021016日施行。
(二)除因《民法典》颁布而导致的法条条款修改、2018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而导致的行政机关名称修改之外,还涉及到以下内容的修改:
1.本次修改是最高法院被动查漏补缺。《商标法》曾于2013830日、2019423日两次修正,发布于20021012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实时跟进修改。因此,本次修改,除因《民法典》颁布而导致的法条条款修改外,还涉及到大量的《商标法》法条条款及与法条内容相适应的修改。
2.将诉讼时效的起算条件作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相类似的修改。即,“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修改为“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比对链接: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比对说明
(一)旧司法解释2008218日发布,200831日施行。
(二)本次修改是最高法院被动查漏补缺。本司法解释自2008218日发布以后,《商标法》曾于2013830日、2019423日两次修正,《反不正当竞争法》曾于2017114日、2019423日两次修正,《民事诉讼法》曾于2012831日、2017627日两次修正,而本司法解释均没有作相应修改,此次,借着《民法典》颁布的东风,最高人民法院一次性修改了前述法律相应法条条款和相应内容。
比对链接: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比对说明
(一)旧司法解释2009423日发布,200951日施行。
(二)本次修改是最高法院被动查漏补缺。本司法解释自2009423日发布以后,《商标法》曾于2013830日、2019423日两次修正,而本司法解释相应内容均没有修改,此次,借着《民法典》颁布的东风,最高人民法院一次性修改了相应法条条款和相应内容。
比对链接: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修改比对说明
(一)旧司法解释2014325日发布,201451日施行。
(二)本司法解释修改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2018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而导致的行政机关名称修改。即:“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均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行政管理部门”。
(三)将“商标专用权”修改为“商标权”。
(四)将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案由作更为清晰、简练的修改,如:“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修改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修改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比对链接: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比对说明
(一)旧司法解释2017110日发布,201731日施行。
(二)本司法解释修改原因是由于2018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而导致的行政机关名称修改。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比对链接: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修改比对说明
(一)旧司法解释200112日发布,2001121日施行。
(二)本司法解释修改原因是由于2018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而导致的行政机关名称修改。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三)将对注册商标的保全期限由“一次不超过六个月”修改为“一次不超过一年”
比对链接: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比对说明
(一)旧司法解释20021012日发布,20021015日施行。
(二)本次修改是最高法院被动查漏补缺。本司法解释自20021012日发布以后,《著作权法》曾于2010226日、20201111日两次修正,而本司法解释是针对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而不是20201111日发布、202161日施行的《著作权法》,故,2021年,最高法院有可能还会再发布一个新的司法解释(确定是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参照法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三)由于《民法典》的颁布,导致相应条款修改,以及《著作权法》条款及内容也作了相应修改。
(四)将“侵犯”修改成“侵害”、“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五)将高级法院可以确定基层法院管辖权收回,改为由高级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六)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样,将诉讼时效的起算条件作了类似修改。即,“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修改为“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比对链接: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比对说明
(一)旧司法解释20121217日发布,201311日施行。
(二)因《民法典》颁布而导致相应条款修改。
(三)由于《电子商务法》的施行,将第十三条“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修改为“……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未及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的”。将第十四条“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修改为“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通知、采取必要措施是否及时”,以便与《电子商务法》衔接、统一。
比对链接: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比对说明
(一)旧司法解释200125日发布,2001214日施行。
(二)本次修改是最高法院被动查漏补缺。将法律依据由《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补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三)将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案由由11个修改为18个,增加的7个案由为:“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假冒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培育人署名权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行政奖励纠纷案件”“其他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其他案由名称微调。
(四)由于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植物新品种行政诉讼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其他植物新品种案件(第一条第六至十八类),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外,还包括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
(五)植物新品种民事侵权案件,增加“繁殖”行为侵权。
比对链接: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修改比对说明
(一)旧司法解释2007112日发布,200721日施行。
(二)本次修改是最高法院被动查漏补缺。将法律根据由《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修改补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三)将“侵犯”修改为“侵害”,将“被侵权人”修改为“权利人”。
(四)植物新品种民事侵权案件,增加“繁殖”行为侵权。
(五)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法定赔偿最高位数由“50万以下”调整为“300万以下”。
(六)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适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惩罚性赔偿,赔偿基数为“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比对链接: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比对说明
(一)旧司法解释2007112日发布,200721日施行。
(二)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其他没有修改。
比对链接: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比对说明
(一)旧司法解释201253日发布,201261日施行。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四)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增加知识产权法院。
(五)由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六)将诉讼时效的起算条件作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类似的修改,即“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修改为“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七)规定了垄断的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为二十年。
比对链接: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比对说明
(一)旧司法解释2001717日发布,2001724日施行。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由于本司法解释于2001717日发布,《民事诉讼法》已经2012831日、2017627日两次修正,故相应法条条款作了相应修改。
(四)增加“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惩罚性赔偿”。
比对链接: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比对说明
(一)旧司法解释20041216日发布,200511日施行。
(二)由于《民法典》颁布,相应法律和条款修改为民法典第*条第*款;由于2018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而导致的专利主管行政机关名称修改。
(三)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四)“一、一般规定”中,将原合同法规定的“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修改补充为“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在“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增加了“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的权益。
(五)“二、技术开发合同”中增加了“新品种”开发。
(六)因为《民法典》增加了“技术许可合同”,故,本司法解释在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中增加了“技术许可合同”。
(七)将专利实施许可的当事人由“让与人”“受让人”修改为“许可人”“被许可人”。
比对链接: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修改比对说明
(一)旧司法解释20141031日发布,2044113日施行。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以下案件:(1)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2)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4)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5)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6)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7)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因此,本司法解释在二审管辖法院增加了“但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除外”。
比对链接:十八个司法解释修改比对(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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