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千万不可忽视!桐乡这些企业被曝光了……
为深入推进秋季火灾防控工作,高压推动火灾隐患整治,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对社会企业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时发现部分单位、场所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现予以曝光。曝光是为了督促整改,更好地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深化平安桐乡建设。
一、浙江汉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大队工作人员对位于梧桐街道工业区(梧桐街道2010-4工矿仓储地块)的浙江汉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损坏、疏散通道被堵塞、消控室主机被停用等隐患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于《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规定的较轻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消控室主机停用
△疏散指示标志损坏
二、开元大厦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桐乡分公司)
大队工作人员对位于梧桐街道校场东路的开元大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大厦因需要维修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和制定应急预案,存在消控室主机故障、无人值班等隐患问题,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的规定。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
△消控室主机故障,无人值班
三、桐乡市华能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大队工作人员对位于乌镇镇花石东路283号的桐乡市华能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违章搭建占用消防车道、厂房安全出口被封堵、部分疏散指示灯和应急灯损坏、南侧仓库建筑耐火等级不足、办公楼使用液化天然气未防火分隔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违章搭建占用消防车道
△南侧仓库建筑耐火等级不足
四、浙江迦密服饰有限公司
大队工作人员对位于濮院镇恒乐路266号的浙江迦密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问题隐患,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
△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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