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阻断疫情输入、传播链条,筑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线,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本通告的“流动人口”是指从外省、本省外县市进入桐乡的非桐乡籍人员,下同)服务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动履行申报义务。凡是来桐的流动人口,均需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本通告发布后未办理居住登记或新来桐的流动人口,应当在3日内主动向居住地镇(街道)派出所或村(社区)警务站申报居住登记(地址见附件);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要立即向居住地社区(村)申报,并按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严格落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责任。流动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含房屋实际管理人)负责登记报送和督促申报;投靠亲属、亲友居住的(含驻家的家政服务人员),由被投靠的户主负责登记报送和督促申报;用人单位应督促告知外地籍员工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用工人员信息;在宾馆酒店、旅店、学校、培训机构、医院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寄宿、住宿的,由相关单位、场所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报送。发现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要立即向所在的社区(村)报告。
三、严格落实租赁房屋登记责任。房屋出租人(含房屋实际管理人)为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办理居住出租房屋登记。居住出租房屋及承租人发生变化时,房屋出租人应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出租人以及房屋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在物业服务中知悉的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信息,在3日内报送公安机关,发现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社区(村)报告。
四、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配合社区(村)、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居住出租房屋排查工作,不按规定履行申报责任的房东、用人单位、中介机构及流动人口本人等,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隐瞒、缓报或者谎报,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影响防控工作,导致疫情扩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居住登记申报途径。流动人口本人、房屋出租人等相关人员信息申报可进行网上办理。
申报方式:
1.下载“浙里办”APP—搜索“流动人口登记”或“出租房屋登记”—进入办理事项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出租房屋登记;
2.下载“桐行通”APP,实名认证后登录社区微平台,采用自主申报功能,扫码“出租房屋二维码”进行申报;3、到居住地辖区新居民服务窗口、出租房屋旅馆总台、公安机关咨询办理。
桐乡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附:
编辑|俞珂
责编|施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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