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概览——交易结构设计及案例分享(附PPT)
6月10日,中伦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中国上市公司海外并购论坛”,郭克军律师发表了题为“中国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概览——交易结构设计及案例分享”的讲话。后附演讲PPT。
非常高兴借这个机会,就中国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相关法律问题与大家做交流。中国A股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最近蓬勃兴起。在这个过程中A股上市公司在海外并购中遇到一些特殊法律问题,包括信息披露,受到银监会监管的问题,跟一般企业相比有很大的差异。这会影响到上市公司在设计海外并购的架构、路径、实施方法方面,因此,这就需要有一个统筹的考虑,今天我的演讲主要集中在A股上市公司海外并购过程中相关法规的监管与一般公司的差异,A股上市公司海外并购路径设计问题,并总结了八个路径。截止到目前A股已经采取了八种海外并购路径,这是第二部分。第三部分,我会跟大家简单分享一下,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大的律师事务所,在海外并购过程中如何配合上市公司客户,高效完成海外并购的任务。
首先,我简单跟大家分享第一部分。大家知道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可以用两句话概括,第一句话钱多,钱多可以任性,最近无论是上市公司、民企都疯狂上海外找资产。第二就是监管多,央企要受国资委监管,一般企业受商务部、发改委的监管,外管局要对外汇的汇出进行核准。
针对A股上市公司来讲,上市公司多了一个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在海外并购过程中,相关的信息披露,尤其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发行股份募集现金。此外,在海外并购中,还有可能涉及到反垄断的问题,相关的部委,包括工商局、发改委、商务部等等,凡是有反垄断监管权的部门都会进行相关的监管。无论是商务部、发改委相关审批我就不一一展开了,下面我们有专门的反垄断律师与大家做分享。我就证监会的监管跟大家简单做一下分享。
去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布了相关的办法,进行了相关的修订。之前上市公司出售、购买、投资,金额达到一定的比例——50%或70%——必须报证监会的重组委,通过之后才可以收购。去年为了配合整个中国的浪潮,为了减少行政审批,中国证监会对《重大资产重组办法》进行了修订,除了购买股份、是需要证监会重组委进行核准。除此之外,其他并购重组行为,无论是金额大小,还是总资产利润、营业收入,哪怕是蛇吞象都不需要证监会进行核准,但是信息披露上还是有要求的。比如说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了,要进行审核,审核之后进行复牌,这样做是避免有一些公司操作股价。不够成重大资产重组的,需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这种情况下,A股上市公司海外并购开了一个方便之门,A股上市公司采取贷款或自由资金的方式去海外并购,那么中国证监会这边是不需要任何审批的,只需要按照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要求,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程序就可以。这样就大大刺激A股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的热情。在张学兵律师刚才讲的基础上我想补充几点。
第一、信息披露。最近证监会和交易所都加强了对“PE+上市公司”模式的监管,一方面强调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创新,促进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另一方面,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防止非法利益输送问题。防止一些PE机构,一方面借上市公司合作进行产业整合,同时二级市场大肆炒股票,相关的《指引》正在征求意见,最近出台。在座客户,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话,跟PE机构合作在信息披露上要小心谨慎一些。
第二、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进行相关事项的核准。无论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还是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凡构成其他形成核准行为的一些事项,之前证监会会采取的办法是:我是最后的审查关口,之前你审计到发改委核准、商务部核准,外管局核准等等,他把所有其他行政机关的核准和备案,作为前置条件。你前面都走完,我证监会才履行相关的审核,这样会导致上市公司并购的效率极其低下,有的一拖三四年,丧失了很多机会。
去年证监会做了大幅度的修订,不再把其他部委审批作为自己审核的前置条件,但是要求上市公司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披露约定,其他部委审核全部满足之后,交易行为才生效。该修订使并购效率大大提高。这里面还涉及到反垄断审查,包括A股商务部审查,经投资发改委备案和核准,主要是这三个事项。
在设计海外并购交易合同时,需要考虑相关的因素。
1、资金的来源。A股上市公司尤其是现在市场比较好,股票募集现金的效率是非常高的,成本比较低。很多上市公司是采取了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方式。有一些公司为了提高效率,通过银行并购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下午,我们律师会分享如果涉及到银行公司的安排如何设计。
2、整个交易实施方式。可以是一步走,由上市公司在境外设立SPV,直接收买境外资产。也可以两步走,先由大股东或并购基金收购境外资产,并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方式注入上市公司。从我们律师角度看,这个法律上没有障碍的,但是因为受制于商务部10号文里面的监管,是有章节的,也是允许的,但是提出里面的规定,境内的公司应该是上市公司。实际上,目前绝大多数A股上市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也有上市公司,但是以非上市公司为主。商务部这个文件,制约了跨股的安排。最近正在修订,A股上市公司的规定,据说是要放开这一块的规定,如果这个标的资产比较不错,也符合相关A股上市公司发行的条件,未来A股上市公司通过直接给标的公司发行股份,收购过来,这个未来是指日可待的。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度不断提高,我相信有很多境外投资者,愿意选用换股的方式卖给上市公司。
我总结了8个案例,是由我们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收购方顾问完成的。
第一个案例,就是海普瑞收购美国的SPL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在海外设立SPV。当时收购将近20亿,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虽然是采取现金方式进行收购,但是报证监会进行了核准,所以整个交易完成接近1年的时间,这是在前几年比较典型的案例,通过融资的方式,来进行收购。
第二个案例,就是紫光股份收购华三通信。这次股份是募集425亿现金。资金募集之后向境内支付收购资产,这是它的结构图。这个项目的特点,约定了一个所谓的分手费,什么概念呢?紫光股份是把募集资金到位作为一个前提条件,如果证监会不核准的话,会要求紫光支付1.3亿美金的分手费,这和我们通常募集资金资产不太一样。如果证监会不核准,大家和平分手没有分手费的问题,这是一个跨境并购,稍微有特殊性,有将近10亿人民币的分手费。
第三个案例,天齐锂业收购泰利森案例。今天天齐锂业总裁也到了我们现场,我就不重点讲。是将境外资产收到自己的名下,上市公司通过分公开股份的方式,收购大股东持有的境外资产。它的特点,有一点我想指出来,在大股东准备动手收购境外上市公司的时候,上市公司这边公告了,收购的目的就是卖给上市公司,便于内部交易的问题等等,这一点是比较重要的,一旦跟大股东、PE机构有相关活动的时候,避免有内部交易的嫌疑。
第四个案例,是博盈投资收购Steyr Motors,这是硅谷天堂,这是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
第五个案例,天保重装收购美国圣骑士公司及圣骑士房产公司。上市公司在里面出少量资金,由这个并购资金把海外标的公司收到旗下,然后再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把并购资金持有海外资产收购下来。
上市公司第一步参与基金的好处是,因为作为LP有很多资金权,另外能够锁定这个交易,你资产必须卖给我,因为我是LP,在相关协议里面会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这还是很有特点的,它是现金交易,不是发行股份。如果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SPV,从法律上有一个问题,就是循环持股。
第六个案例,卧龙电气收购ATB。他第二步跟天齐锂业有差别,他是由上市公司直接给大股东发行股份,把这里面的境外融资,香港卧龙是收购过来,给大股东发行股份。
第七个案例,长电科技收购新加坡星科金朋。相关投资方进一步提供融资安排,去海外并购。未来推出路径,这两个财务投资的推出路径是,长电科技,会给两家投资者发行股份,把控股公司买过来。原先他是少数股东,把其他股东的权益买过来,变成自己的子公司。这个交易实际上正在进行中,未来具体的结果如何呢,还有待观察,这是一个非常不错的案例。一开始我跟你在境内成立合资公司,然后去海外。
最后一个案例,是我们正在参与的一个项目,一个上市公司它直接向美国上市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直接发要约,然后去收购。他发要约公告的时候,同时公告说我准备在境内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解决我资金来源的问题。他收购美国上市公司,这里面涉及到美国那边要约收购相关的法律问题。
还有一点,这个项目刚才提到是红筹机构上市公司,他的权益是在境内,又涉及教育类,所以属于VIE结构,在海外并购中如何拆除VIE结构问题,我们正在探讨中已经有了成熟的方案,未来大家可以看一下项目公告,我们可以分享经验。这个项目如果成功之后,是开辟了一个非常不错的路径,上市公司直接收海外的上市公司,而且是以要约的方式,还是比较激进的一种做法。
由于时间快到了,我重点把8个案例介绍了一下。最后稍微提一下我们境内律师的作用,目前在海外并购中的境内机构来看,是有能力也有水平,也有经验来担当相关更加主导的作用,尤其是A股上市公司海外并购,境内的机构包括我们律师在内相关参与结构的机构,应该发展更大的作用。
因为A股受到的监管,包括A股公司相关的信息披露,发行股份审批等等,比一般的企业更复杂,而且涉及到境内《证券法》,这就不得不面对如何涉及到境内一些中介,是否要承担中国《证券法》法律责任的问题。如果境内相关中介机构,包括我们律师在内,在A股上市公司海外并购中,上市公司能够相信我们,赋予我们更多权限,来调配海外相关的中介机构,共同为上市公司服务,对并购成功性会大大提高。我就分享这么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