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观点 | 并购以色列企业需了解的反垄断审查问题
近年来,中国企业赴以色列并购企业的趋势日益明显。以色列的先进科技技术、创新精神吸引了大批中国投资者的目光,其中不乏光明食品集团并购当地最大食品商的案例。由于以色列是一个小国,其监管机构和立法部门一直以法律和法规为手段,确保国内平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于有可能涉及市场稳定的大型并购,极有可能进行反垄断审查。因此,中国企业在并购以色列企业前,应适当了解其有关反垄断的法律法规,做好充分准备。
以色列是一个小国,国内只有相对较少数量的公司在竞争同一市场。以色列监管机构和立法部门一直以法律和法规为手段,确保国内平稳的市场竞争环境。拟赴以色列并购企业的中国投资者,应适当了解以色列反垄断法,对可能面对的反垄断审查做好准备。
按照《限制贸易通例》,以色列规定了三种贸易限制:限制竞争协定、垄断和合并。以下将对三种情况作具体介绍。
限制竞争协定
限制竞争协定的定义是:少数经营业务的商家达成的,约定至少一家商家以一种很可能消除或降低竞争的方式,对其自身进行限制的协定。适用法律时,通常会考虑限制与价格、利润、市场分配、数量、质量、或产品、服务的类型等因素。此外,如果一个贸易协会决定或建议其会员从事一系列很可能会消除或降低竞争的行为,则该做法也可能被认定为限制竞争协定。
一般而言,禁止达成限制竞争协定,但根据法律的以下规定获得的除外:
得到反垄断法庭批准。如果反垄断法庭相信某种限制竞争协定旨在公共利益,其可能会批准该限制竞争协定。此外,反垄断法庭亦可规定批准条件。
得到反垄断当局的豁免。如果反垄断当局相信某种限制竞争协定不会显著降低竞争,或该等降低行为不会损害竞争,其可能豁免该限制竞争协定。
根据“集体豁免”的情况实行豁免。集体豁免是为有关特别协定提供豁免的法规,该等特别协定包括次要协定、合资协议、许可和分销协议、研发协定和不包含价格限制的纵向协定。
垄断
根据以色列法律,如一个实体控制了超过50%的相关产品市场或区域市场,将被视为形成垄断。垄断的审查注重市场份额,而非市场支配力。
一个垄断企业不得以一种会减少商业竞争或损害公共利益的方式,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企业存在以下行为将被视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掠夺性定价:设定不公平的价格
限制交易:在公平竞争行为框架外减少或增加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
区别对待:同样的交易适用不同的合约条件,以至于使得特定消费者或供应商在面对其竞争者时,可能处于不公平的地位;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与合同主题事项无关的条件。
合并
以色列法律通过规定一份未详尽列明的清单对“公司合并”术语进行了宽泛的定义,该清单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以下任何方式进行的全部或部分整合:收购公司的主要资产、获得公司超过四分之一的已发行股本或投票权,或者拥有任命超过四分之一董事的权利,或参与分配超过四分之一的公司利润。换而言之,法律试图将所有使得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发生结构性联系(或者以一种实质的方式增强了现有联系)的所有交易包含在该定义中。
如果合并交易方中一方是外国公司,则仅当至少两家合并交易方均被视为“法律规制下的公司”时,才适用以色列法律。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合并交易中的非以色列方将被视为“法律规制下的公司”:
(1)该外国公司在以色列注册;或
(2)该外国公司虽不在以色列注册,但和以色列公司存在“合并关联”。
此外,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法律要求合并各方向以色列反垄断当局提交书面通知:
由于合并,合并公司生产、销售、营销或购买特定资产或提供特定服务和类似服务的市场份额将超过50%
合并公司合并之前的一个财政年度的总和营业额超过1.5亿新谢克尔,且合并双方中每一方在该财政年度的营业额均超出1千万新谢克尔
其中一家参与合并的公司是垄断企业
以色列反垄断法律复杂多样,反垄断当局对反垄断审查的要求十分严格。如果中国企业有意在以色列收购当地大型企业,应注意有可能发生的反垄断审查。建议相关企业提前向有关律师了解情况,做好充分应对工作。
以上材料由吴清发律师团队和以色列泰德乐律师事务所合作完成,仅供参考。如采取进一步行动,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作者简介:
合伙人 广州办公室
业务领域:公司/外商直接投资, 诉讼仲裁, 知识产权
作者往期文章:
《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China》
《Succession of Real Estates in China by Foreigners》
《Fundraising from China for Offshore Assets》
《Foreign Expert Working Permit in Guangd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