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规 | 国有资本划转新政出台
2017年11月18日周六,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划转方案》”或“新政”)。根据《划转方案》,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同时,《划转方案》明确规定,“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和《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那么,《划转方案》规定了怎样的划转规则以及具体落地实施的时间表如何呢?
1.哪些国有企业属于划转范围?
《划转方案》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划转对象是什么?
根据《划转方案》,总体而言,划转对象是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股权;而对于“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同时,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股权。”
划转股权的例外情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因国有股权划转、投资等各种原因形成的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股权除外。
3.企业国有股权划转比例是多少?
根据《划转方案》,“首先以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时期因企业职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基本目标,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若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
4.国有股权划转到哪里?
根据《划转方案》,“划转的国有股权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划转股权的承接主体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权限进行如下区分:
(1)
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条件成熟时,经批准,社保基金会可组建养老金管理公司,独立运营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
(2)
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5.划转程序
《划转方案》以中央企业国有股权划转为例,划转方案制定建议、审核确认、具体办理流程依次列明了主管部门,并明确地方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比照中央企业办理。
(1)
划转方案的建议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
值得关注的是,《划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非仅指通常理解的“国资委”。根据《划转方案》,“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财政部门。”
(2)
划转方案的审核确认部门: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a)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由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审核确认;
b) 中央金融机构等由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认。
(3)
划转方案具体办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企业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社保基金会相应办理股权划入手续,并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设立专门账户管理。
6.划转政策落地时间表
监管层将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
第一步试点阶段: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管理企业3至5家、中央金融机构2家。试点省份的划转工作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步分批执行阶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及以后,分批划转其他符合条件的中央管理企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及中央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尽快完成划转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始终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工作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对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分别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作出了具体规定。而此次《划转方案》的出台,则是进一步对划转范围、划转程序、政策执行时间表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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