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新规解读 | 最高院司法解释出台:明确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2018-01-18 王秀芳 中伦视界

2004年4月1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生效。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判令未具名配偶连带承担举债一方的债务顺理成章,鲜有不同判例,而至于举债一方的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投资,法院不再关注,致使出现非具名配偶连带承担举债方的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等诸多极端案例。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下简称《 解释》的出台,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完善和调整,对于非具名配偶起到了保护作用,同时,增加了债权人和举债配偶的举证责任。


《解释》第一条

将“双方合意”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与我国《民法总则》、《婚姻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相呼应。该条保护了非具名配偶的合法权益,且能够有效遏制举债配偶的虚假债务、非法债务连带另一方配偶的恶性事件的发生。


《解释》第二条

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明确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互享日常家事代理权,这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享有法定权利,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确定了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的法定代理权和连带责任,为交易中第三方的利益的保护提供了的法律依据。这是出于保护第三方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而做出的法律安排。


《解释》第三条

规定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及举证责任。


由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现象非常普遍,甚至是交易的常态。《解释》第三条从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标准分配了举债责任。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救济途径。


总之,《解释》的出台扭转了之前配偶一方的债务被统统认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局面,增加了举债配偶和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从实操的角度,提醒如下:

对于债权人来说

当准备借款的时候,应该考察债务人的婚姻情况,以确认该笔债务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还是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同签署《借款协议》和借条将是最稳妥的方案。


对于举债一方来说

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若债务已形成,可以用书面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将所负债务取得另一方的追认。同时,举债方应妥善完善借款协议的条款,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适当安排。


对于举债一方的配偶来说

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连带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而撤销了本人的借款协议。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伦视界”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试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作者简介:


王秀芳  律师

非权益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业务领域:反垄断与竞争法,税法与财富规划,诉讼仲裁

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可查阅该合伙人简历详情。



输12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阅专业文章官网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