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负面清单对外资准入再次“减负”
作者:乔资营 王冉 石皓
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全国版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与2019全国版负面清单合称“2019负面清单”),分别取代去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全国版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并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后,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8条措施减至40条,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5条减至37条,在所有行业领域均没有新增条目或新增限制。
主要变化
一
(1)全国版负面清单的主要变化
领域 | 2018全国版 负面清单 | 2019全国版 负面清单 | 备注 |
交通 运输业 | 19.国内船舶代理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 已删除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6.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 12.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 取消“城市燃气、热力”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
文化业 | 44.电影院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 已删除 | |
47.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 | 已删除 | ||
增值 电信业 | 25.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 20.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 取消对“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业务外资股比不过50%的限制。 |
采矿业 | 5.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 已删除 | |
6.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7.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 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及选矿。 | 5.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 取消对钼、锡、锑、萤石勘查和开采的外资限制。 | |
制造业 | 14.禁止投资宣纸、墨锭生产。 | 已删除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6.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 已删除 |
(2)自贸区版负面清单的主要变化
领域 | 2018全国版 负面清单 | 2019全国版 负面清单 | 备注 |
交通 运输业 | 17.国内船舶代理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 已删除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4.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 9.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 取消“城市燃气、热力”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
文化业 | 42.电影院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 已删除 | |
增值 电信业 | 23.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且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 | 17.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且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 | 取消对“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业务外资股比不过50%的限制。 |
采矿业 | 5.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6.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7.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及选矿。 | 4.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 取消对钼、锡、锑、萤石勘查和开采的外资限制。 |
制造业 | 8.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 已删除 | |
12.禁止投资宣纸、墨锭生产。 | 已删除 | ||
农、林、牧、渔业 | 4.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 已删除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4.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 已删除 |
从负面清单的减负趋势看《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新动向
二
《外商投资法》在今年3月通过以后,高层在不同的场合多次释放信号,中国将在遵守WTO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只做减法、不做加法,而且将全面落实“非禁即入”的政策。2019年3月28日,李克强总理在博鳌亚洲论坛2019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表示新的负面清单和鼓励类产业目录会“进一步缩减负面清单条目,扩大增值电信、医疗机构、教育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能源资源等领域对外开放。”而实际上,这些减负信号在本次2019全国版负面清单的“减负”公布以前,有部分放宽措施实际上已经在自贸区实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例如:
(1)增值电信业务
在2019全国版负面清单中放宽了对于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三类增值电信业务的限制。在此之前,自贸区和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1]即已允许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三类业务对外资取消持股比例限制。因此,对于这三类增值电信业务,本次负面清单是将原本的自贸区和北京市指定地区政策扩展到全国。
(2)演出经纪机构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
在2019全国版负面清单中取消了对于演出经纪机构的限制。我们注意到,该等限制在2018年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中即已取消限制并对外资开放,该政策本次扩展到全国。该等业务实际上经过多次开放,在2014年即在上海自贸区开放,而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和其他特定地区开放,并于2018年取消限制向所有自贸区的企业开放。
类似的,2018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中即已取消限制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本次也在2019全国版负面清单中取消限制。
正如201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所述,自贸区的一大目标是“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而后,国务院多次发布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将相关自贸区的先进经验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
通过近年来负面清单的变化规律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部门在推行外资领域新政策时,通常会从外商投资前沿地区(如上海自贸区、北京等)开始试水,随后根据试验情况推及全国。《外商投资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行,作为一部高度概括性的法律,其实施细则备受关注。李克强总理博鳌演讲时称,外商投资法相关配套法规将于年底前完成,确保明年1月1日与外商投资法同时实施。5月23日,上海市人大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决定》,这是地方人大出台的首个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的决定。根据以往外商投资领域负面清单一般以自贸区现行试水的情况而言,《外商投资法》首个配套法规或将在上海地区率先完成,未来想要率先了解《外商投资法》的配套落地情况,接下来6个月可以重点关注上海市及其自贸区等外商投资前沿地区的法规和政策动向。
【注]
[1] 《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2] 例如《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19〕38号)
The End
作者简介
乔资营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公司/外商直接投资, 收购兼并
王冉 律师
北京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石皓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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