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概股信息披露合规法律风险及应对之策
2020年4月2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联同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主席公开发布一份题为《新兴市场投资面临重大信披、财报及其他风险;救济手段有限》的声明,坦言PCAOB至今仍无法获取中国的审计底稿,醒示美国投资者投资中概股的巨大风险。《421声明》有可能成为中美证券监管机构跨境合作往前迈进的契机。中概股在美面临诸多信披合规风险,信披违规的个人最高量刑可达25年,如何应对信披风险成为中概股企业无法绕开的话题。
一
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大趋势
二
中概股在美上市信息披露法律风险
1、中概股在美会计及信息披露义务
2、SEC调查及处罚风险
3、民事赔偿(集体诉讼)风险
4、刑事责任风险
5、中国证券法下的法律风险
三
中概股信披风险的应对之策
1、首次公开上市之时充分披露财务信息与风险
2、完善公司治理、构建符合要求的内控与合规体系、遵守持续信披义务
3、启动内部调查应对做空挑战
4、应对SEC调查、民事集体诉讼及高管刑事指控
[注]
[1] https://pcaobus.org/International/Inspections/Pages/IssuerClientsWithoutAccess.aspx
[2] 除了易解性之外,美股信息披露的其他原则还包括重大性、准确性和全面性等。
[3] 见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6条。
[4] FCPA由反贿赂条款和会计条款组成。会计条款适用于在美上市公司,要求发行人设立并保持能够准确并适当地反映发行人交易和资产处置的内容合理详尽的帐簿、记录和账户(“簿记条款),以及发行人须设立并保持一项充分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以确保管理层对公司资产的控制、权力和责任(“内控”条款)。实践中,FCPA之会计条款并不仅仅适用于贿赂相关的违规行为,而在更广的范围内被用于确保所有上市公司对其资产和负债进行准确且合理详尽的会计记录。FCPA会计条款构成了司法部和证监会针对涉嫌的发行人提起会计欺诈和披露违规调查案件的基础。
The End
作者简介
吴明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诉讼仲裁, 合规/政府监管, 收购兼并
尚浩东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证券,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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