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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链上仲裁——区块链技术在仲裁中的应用

樊晓娟 等 中伦视界 2022-04-23

作者:樊晓娟 印磊 洪嘉宾 竺雨辰

引言

电子数据早已成为民商事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支付宝转账、微信聊天等等,无一不是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场景。这些基于电子应用形成的电子数据,如何能被认定为有效的证据,终于有了官方标准答案。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证据规则”)即将生效。新证据规则对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效力和认定程序规则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仲裁,相较于诉讼具有更强的保密性、更高的灵活性和独有的跨国性。从全球范围来说,仲裁一直是解决商事纠纷,尤其是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途径。而更低成本和更快捷的仲裁一直是仲裁机构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电子数据相关的证据规则[1]和电子签名法[2]的相继出台和修订,在电子合同签订及相关纠纷处理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在此情况下,链上仲裁能否借机在中国全面解锁呢?我们拭目以待。

区块链应用于仲裁程序的意义


区块链是一种由多方共同维护,采用加密技术的链式数据结构分布式存储的记账技术(数据库),具有不易篡改、可溯源、安全可信等特点。基于区块链的以上特征,区块链技术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存证、溯源等领域。尽管如前文所述,相比诉讼,仲裁具有诸多优点,但也有其痛点。因此,区块链应用于仲裁程序对于降低仲裁成本,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仲裁,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成本相对高昂,耗时较长,是人们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望而却步的原因之一。除了仲裁机构受理费和仲裁员案件处理费用、律师费外,办案人员的差旅、纸质书面形式的证据、仲裁协议、仲裁裁决文件的公证认证和传递、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中所产生的费用和消耗的时间均不可小觑。


而区块链技术不易篡改、可溯源、安全可信、加密性等特点为证据保存和固定、文件传递和溯源提供了新的思路。利用区块链技术生成、储存和传输的电子数据,如果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证据,将降低当事人举证的经济成本,也降低了仲裁庭审查证据的时间成本。而仲裁裁决等仲裁文书,如可以在区块链链上生成和传输,则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无需等待法院对于仲裁裁决作真实性审查的冗长时间。


举例来说,跨境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为证明存在符合纽约公约[3]要求的仲裁协议,需要对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进行公证及/或认证,导致整个过程冗长且产生巨额费用。如果当事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均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文件传送,仲裁机构在整个仲裁过程中亦采用区块链技术生成及分享仲裁文件,当事人根据《纽约公约》申请承认和执行时,就可以轻松通过区块链将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提交给相关法院。[4] 另一方面,就仅涉及数字资产的纠纷,如果仲裁程序全面在链上进行,裁决储存到区块链上的同时,嵌套相应的智能合约,甚至可实现仲裁裁决的自动执行而无需依赖法院执行程序。

区块链在仲裁程序中的应用现状


事实上,区块链技术已经被引入仲裁程序,并且正在为仲裁程序的进步起着积极作用。


(一)境内


根据南京仲裁委员会官网消息,南京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平台(网址:https://www.njac.cn)已于2018年9月上线试运行。该平台深度利用区块链技术,协同存证机构、金融机构、仲裁机构等对电子数据进行存管,实现证据实时保全、电子送达、在线审理与裁决。南京仲裁委员会制定了专门的网络仲裁规则,明确网络仲裁案件审理时效缩短至30日;网络仲裁案件收费标准也明显低于普通线下案件的收费标准。[5]


而广州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链的应用,在2020年2月到3月抗击新冠疫情期间,高效处理了150件金融借款案件,平均结案时间不超过3个星期。据广州仲裁委员会官网介绍,通过仲裁链的应用,当事人身份信息、是否存在仲裁协议、仲裁申请和证据的形式审查都可以通过线上审核完成,同时,申请人的线上金融借款业务发生时,即通过“仲裁链”与广仲“云仲裁”系统的对接,对交易行为实时记录并存证固化且不可被修改,因此仲裁庭在审核案件材料时可以直接通过验证存证情况,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大大简化了证据真实性的审核工作,让仲裁庭将审理案件的精力集中在实体审核上,确保仲裁裁决的高效作出,也有利于保障仲裁裁决的专业性。[6]


(二)境外


而在境外,链上仲裁也在快速研发和推广之中,且因为法律适用的不同,除仲裁机构外,私人部门也活跃于链上仲裁的业务当中,成为机构仲裁的重要补充和创新。


注册于瑞士的Jur AG公司研发和运营的JUR项目是一个基于区块链技术、提供法律合同编制和交易、以及链上争议解决等去中心化服务的法律生态系统。JUR项目提供三种链上争议解决方式。包括1.适用于传统合同以及智能合同中标的金额较大的争议Court Layer,其裁决结果可依纽约公约获得承认和执行;2.适用小型争议,通过投票机制,将裁判权交给链上的参与用户的Open Layer,虽无法律效力,但能快速简洁的为双方解决争议提供了一种参考思路;3. 适用于中型争议,争议将被提交给争议双方共同选择的社区中的专家成员进行裁决Community Layer。


从前述的介绍来看,区块链概念在数年前即引入仲裁程序,并已经付诸实际应用,但是应用的范围还相当有限,例如国内仅有个别仲裁机构在应用;应用的程度还有待进一步加深,例如,如何更顺畅的衔接境外仲裁机构基于区块链技术应用的仲裁裁决在境内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如何更顺畅的衔接。

区块链在仲裁程序中应用的法律支持


正如本文开头所言,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区块链在仲裁程序应用所需的法律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一) 应用智能合约和/或电子签名的交易


美国、新加坡、欧盟、香港、中国内地等各法域都有关于电子签名和电子交易的立法,虽然在具体规定上不尽相同,但原则大同小异。从各法域的立法情况来看,各法域通常都秉持技术中立原则,认为应用电子数据签署或记录合同内容不应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


智能合约的本质是一系列计算机代码的调用和组合,并不属于区块链上自动运行。基于智能合约的本质,智能合约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电子记录或者数据电文。


包括中国在内的各法域对于电子签名也有普遍适用的原则,即,电子签名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如果一个电子签名同时具有以下特点的,应当认为该电子签名是有效的:


  1. 可用于识别签字人身份并将签字人与他人有所区别;


  2. 电子签名与电子记录记载的合同内容可以在逻辑上有所联系;


  3. 电子签名本身是可靠可信的。


综合来看,即智能合约及电子签名的应用本身不会导致文书法律效力被否定。


(二)电子数据的举证


201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从这一角度来说,中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在2018年已经肯定了基于区块链的电子数据认定。新证据规则对此细化并且推广到全部法院,明确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对于数据电文进行了定义[7],但没有采用列举的方法框定数据电文的范围。新证据规则进一步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列举了电子数据的范围。根据电子签名法及新证据规则的规定,基于区块链的生成、储存和传输的文书属于典型的电子数据。


就电子数据的效力和真实性认定,新证据规则也给出较为明确的指引。证据审查主要围绕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其中,根据新证据规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概括而言,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主要关注电子数据的生成、收集、保存以及传送。[8]新证据规则第九十四条进一步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从中可以看出,区块链技术特点决定区块链平台所记录和保存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较容易得到肯定。


基于以上规定,类似于前文所列举的南京、广州等地的链上仲裁模式,其立案受理、证据审查、承认执行全程在区块链上完成,属于电子数据在区块链平台上记录、保存和传输,该等操作具有明确而完整的法律依据。


(三)链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根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前提是有经争议各方正式签署的“书面”仲裁协议,并需在申请承认和执行时提供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的正本或复印件。随着电子形式的广泛应用,过于狭窄的书面形式限制了纽约公约的适用。2006年7月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关于纽约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七条第1款的解释的建议,将“书面”范围扩大至电子通讯方式。


根据前文分析,记载于区块链上的仲裁文书毫无疑问属于电子通讯方式。由此可见,仲裁文书在区块链上的电子记载形式,已不是仲裁裁决跨境承认执行的法律障碍。



展 望


从现状来看,链上仲裁方兴未艾,其法律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但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我们相信,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成熟,人们对于区块链技术的认知程度和接受程度提高,以及司法体系相应程序的配套完善,链上仲裁可能成为仲裁程序常规形式中的一种,有效降低仲裁成本的同时大幅提高效率和可执行性。



[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于2019年10月26日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订。

[3] 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中国于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

[4] 顾华宁,《区块链推动仲裁革新》,《中国对外贸易》2019.4

[5] http://ac.nanjing.gov.cn/zczx/gzdt/201809/t20180927_5801949.html

[6] https://www.gzac.org/WEB_CN/NewsInfo.aspx?KeyID=57d39d52-144f-4207-9171-e1b0b45f0dcf

[7]《电子签名法(2019年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8] 吴慧琼,《涉及区块链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及应用》,https://mp.weixin.qq.com/s/UxNnFpXRWFwvVYW4vlHTWA



The End


 作者简介

樊晓娟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资本市场/证券, 收购兼并, 科技、电信与互联网

印磊  律师 


上海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洪嘉宾  律师 


上海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竺雨辰  


上海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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