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建背景下的投资新贵(中):数据中心行业准入
作者:陈瑶 蒋小鸟 曹艳铃 刘冠男
前情回顾
随着新基建热潮的到来,作为新基建代表之一的数据中心一时风头正盛,成为了新基建背景下名副其实的投资新贵。简单而言,数据中心是为了满足信息化需求而构建的集数据存储及数据计算于一体的信息基础设施。穿透来看,数据中心的传统业务系通过房屋提供物理空间出租,这与办公、商业、仓储物流等传统地产存在异曲同工之处,但由于数据中心的信息化特性,对于出租的物理空间环境有着高于传统地产的诸多细化标准,比如温度与湿度、能源供应保障、楼板承重力、安保防护措施等,因此数据中心的附加值及专业化程度显著高于传统类别地产,这种集IT信息技术、通信技术与地产工业的组合,通常我们冠以“数字地产”的称谓。
我国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持有电信管理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本篇中,我们对IDC[1]牌照准入与申请的相关规则进行梳理与解读。
(一)IDC牌照准入
根据《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电信目录》的相关规定,数据中心运营商拟从事IDC业务运营,则至少应当取得载明业务种类为IDC(不含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DC牌照”)。在此基础上,需要根据数据中心的运营机房布局明确业务覆盖范围。
1.
数据中心业务覆盖范围
根据业务覆盖地区(即运营的数据中心机房是否跨省分布),可将IDC牌照分为两类:
对于运营两个及两个以上数据中心机房且机房分布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属于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IDC牌照”);
对于运营的IDC机房均分布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属于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省内IDC牌照”)。
2.
业务种类
数据中心基础服务及增值服务[2]
基础服务主要是指基本资源类出租服务,比如机架出租、机房空间出租、主机托管、服务器出租、虚拟机出租、带宽出租、IP地址出租等。增值服务主要包括安全防护类、数据存储类、流量管理类、维护管理类、内容管理类、系统集成类服务。
机房IT设施出租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3]于2013年5月8日发布的《IDC/ISP业务申请常见问题解答》,出租土建、供电、消防、监控、制冷、安全防范等属于房地产出租范畴;若涉及出租IT设施(数据库系统、机架、服务器、存储等)或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出租,属于电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范畴,需要取得IDC牌照。
因此,若企业拟从事租赁机房IT设施(数据库系统、机架、服务器、存储等)业务的,则该企业应取得IDC牌照方可从事前述业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ISP)
根据《电信目录》,B1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联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通信网或其他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互联网。
随着数字化步伐,越来越多的数据中心运营商亦开始从事ISP业务。在此情况下,数据中心运营商应另行申请并获批载明业务种类为ISP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SP牌照”)。
云服务
目前中国法律层面对“云服务”没有明确的定义。云服务的基础是IDC服务。随着数据中心的不断发展,数据中心运营商不再单纯提供IaaS服务(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基础设施即服务),而逐步开始往PaaS服务(Platform as a Service,平台即服务,企业在IaaS层的基础上建设自有平台,为客户提供开发、测试环境等服务,即我们通常所指的“云服务”)拓展。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市场处处长张建华于2017年7月25日的“可信云”大会上的答记者问,经营PaaS服务的云服务商需要取得含有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IRCS”)的增值电信业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虽然IRCS业务亦属于B11项下的业务种类,但工信部/地方通管局(统称为“电信管理部门”)在实际审核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会就B11项下的IDC业务及IRCS业务进行区分,具体如下:
(i) 倘若申请人仅申请从事IDC业务,申请人取得的IDC牌照为载明业务种类为IDC(不含IRCS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DC牌照上以括号方式载明IDC不含IRCS业务的,持有IDC牌照的数据中心运营商不得对外提供IRCS服务;
(ii) 倘若申请人同时申请从事IDC业务与IRCS业务,申请人取得的IDC牌照上仅会载明业务种类为IDC,而不会打括号标注“(不含IRCS业务)”。换而言之,IDC牌照上没有以括号方式载明IDC不含IRCS业务的,持有该IDC牌照的数据中心运营商可以对外提供IRCS服务;
(iii) 若已持有IDC牌照的数据中心运营商原本未申请从事IRCS业务,倘若该数据中心运营商拟增加经营IRCS服务,则该数据中心运营商应按照IDC牌照的申请流程重新申请增加IRCS业务。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云服务从商业角度可分为公有云服务、私有云服务及混合云服务[4]。公有云因其直接面向企业用户,具有经营属性,需要取得IRCS牌照;私有云又进一步细分成自用型及面向第三方的经营型私有云服务,前者不需要取得IRCS牌照,后者亦需取得IRCS牌照;而混合云因其既包括公有云服务亦包括私有云服务,应当取得IRCS牌照。
(二)IDC牌照申请
1.
先照后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附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及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于2019年8月1日更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电信许可审批服务指南”)附录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属于先照后证的事项,即:各地工商部门一律不再将其作为登记前置,企业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可直接申请相关经营范围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到相关工业和信息化审批部门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许可审批服务指南附录五,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应在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载明“经营电信业务”相关字样或列举出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种类。
因此,企业可以先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再行申请IDC牌照及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如需)。
2.
受理机构
申请跨地区IDC牌照,需向工信部通信管理局申请,由工信部审批;申请省内IDC牌照,则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3.
内资企业申请条件[5]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者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有与开展电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6];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7];
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及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审批时限
电信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电信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者颁发跨地区IDC牌照或省内IDC牌照。
5.
牌照有效期
跨地区IDC牌照和省内IDC牌照的有效期均为5年,该等证照的续期属于变更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事项,具体见下文变更部分内容。
6.
变更
对于已持有IDC牌照(包括跨地区IDC牌照及省内IDC牌照)的数据中心运营商(“IDC牌照公司”),当IDC牌照上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IDC牌照变更申请。变更事项共10项,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续期、业务覆盖范围、经营主体[8]、终止经营、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服务项目、网站(APP)相关事项及其他事项等的变更。其中,需要留意的是:
续期
IDC牌照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IDC牌照公司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在IDC牌照的有效期内并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届时IDC牌照公司只能等许可证过期后方可重新申请取得IDC牌照。
经营主体变更
若IDC牌照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股东变化导致经营主体变更的,IDC牌照公司需办理经营主体的变更,并且,新主体也需符合上述内资企业申请条件。倘若公司股东变更不涉及外资的(指追溯到任何一级都不涉及外资),IDC牌照公司可以先进行工商变更,在工商变更完成后30日内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基本信息栏目中自行更新股东的相关信息。但是倘若公司股东变化(包括直接、间接股东含有外资的情况),且符合外资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条件,应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相关流程重新申请IDC牌照。
业务覆盖范围变更
持有跨地区IDC牌照的公司,如欲增加一个节点城市,需办理业务覆盖范围的变更;如欲取消一个节点城市,仍需办理业务覆盖范围的变更,并需事先做好所取消的业务覆盖范围的用户善后工作,确无用户遗留问题后再提交申请。需要说明的是,业务覆盖范围的变更不包括业务种类的变更。比如,原IDC牌照上记载的业务种类为IDC业务,若已持有IDC牌照公司欲增加其他业务种类(如ISP业务),那么其应该另行申请ISP牌照。
7.
IDC牌照的授权使用
(1) 授权子公司使用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该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住所、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由发证机关在获准经营电信业务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正文附页中载明。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两家以上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实践中,工信部不受理跨地区IDC牌照的授权使用申请,仅由各地通管局受理省内IDC牌照的授权业务,具体的授权需要以各地通管局的意见为准。
(2) 授权分公司使用
经我们与电信管理部门核实,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总公司可以直接自行授权分公司从事相关电信经营业务,该授权行为不需要向电信管理部门另行申请牌照。
8.
年报
IDC牌照公司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管理平台向发证机关报告下列信息:
(a)上一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
(b)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
(c)服务质量情况;
(d)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执行情况;
(e)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及经营许可证特别事项的情况;
(f)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如果电信管理部门发现IDC牌照公司并未按规定报告年报信息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报告。若IDC牌照公司仍未按照电信管理部门要求的期限报告年报信息的,电信管理部门将会将其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中。
结 语
以上为《新基建背景下的投资新贵(中):数据中心行业准入》的相关内容,下篇将对数据中心项目的建设与运营所涉及的合规重点进行简单梳理,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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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数据中心相关法规政策梳理》
[注]
[1] 本文所指的IDC,即Internet Data Center(互联网数据中心),简称数据中心。
[2] 根据现行的《电信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总体技术要求》(YD/T 3542-2013)。
[3]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
[4] 混合云,即混合公有云和私有云,目前已成为云计算的主要模式和发展方向。
[5] 关于外资IDC相关内容请见《外商投资数据中心限制及投资架构简析》文章。
[6] 工信部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的规定。
[7] 工信部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的规定。
[8]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填报指南》,经营主体变更包括:(1)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情形;(2)持证主体存在企业性质变更,包括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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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作者简介
陈瑶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房地产, 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 收购兼并
蒋小鸟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房地产, 收购兼并, 银行与金融
曹艳铃 律师
上海办公室 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部
刘冠男 律师
上海办公室 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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