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个人财富安全“避坑”指南
近期某上市公司股东意外身亡事件以及随之而来的非婚生子女继承事件,又把企业家的遗产纷争推到了风口浪尖上。这一次的事件除了给老百姓带来了茶余饭后的“八卦”,更重要的是让许多企业家都开始重新审视起了自己的遗产传承问题,不少企业家甚至立刻将遗嘱安排到了紧急的日程上。实际上,除了遗嘱规划以外,影响企业家个人财富安全的因素还有很多,我们将借由本文带企业家们以最正确的“姿势”躲避影响个人财富安全的“大坑”。
一.
企业家重要财富类型分析
“避坑”的第一步,我们需要了解企业家最常见也最重要的财富类型中隐藏的“坑”,并按照财富类型的不同,为企业家分析最容易出现的法律误区。
1.公司股权是最重要的财富
公司股权作为企业家最重要的资产,是个人财富安全保护方案中最重要的筹划对象,根据持股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直接持股型
企业家个人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虽然企业家是直接持股一方,但如果该股权属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或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则配偶也具有相应的财产权,企业家在做个人财富安全规划时需要提前进行识别。
有些企业家出于集中控制权、税务筹划等原因,也会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间接持有股权、甚至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家的继承人可能会“朴素”地认为企业家间接持有的股权/股票可以直接作为个人遗产进行继承,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另外,还有一种误区也较为常见,就是企业家直接将公司持有的资产当做自己个人的资产,比如公司持有的房产、车辆等。虽然这些资产可能由企业家实际使用,但物权仍归属于公司所有。如果企业家在规划个人财富安全时把这些资产也一并纳入,则可能会影响规划方案的效力和执行。因此,股东仅对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享有权利,对于该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司股权/股票以及公司本身持有的资产是不能直接主张权利的。
(2)股权代持型
根据我们的研究,股东选择股权代持的原因有很多种。有些股东是因为客观原因而选择股权代持,如因境外身份、特殊职务等原因无法直接持股;有些股东则是纯粹不想暴露自己的资产情况而选择了股权代持。无论何种原因,从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股权代持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2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就意味着,如果股东选择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让他人代自己持有股权,其仅仅拥有的是“享有投资权益”的权利,而并非直接拥有该公司股权。一旦该股东发生自身安全“隐患”,在没有设置任何财富安全保护方案的情况下,该股东的继承人或相关人员很可能失去该公司股权。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的(2015)民申字第497号案件中指出:“钟某、王小某主张A公司与王某某之间还存在代持另外220万股B银行股份的协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其他常见的财富类型
除了最重要的公司股权以外,房产、金融资产也是企业家常见的财富之一。
(1)房产
由于众所周知的房产限购政策,企业家实际掌握的房产可能要比实际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要多,通常都会采取房产代持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企业家存在代持房产的情形,则需要特别注意提前进行财富安全的规划,否则一旦发生极端事件,代持人很有可能会“翻脸不认人”,或者继承人连代持房产的存在都不知晓,最终可能导致财产的损失。
(2)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作为企业家最常见的财富类型,由于财产的灵活性和流动性,经常会分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呈现全球化配置的趋势。而企业家在筹划个人财富安全保护方案时,必须注意金融资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管辖问题。如某个企业家在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都拥有金融资产,当他在考虑遗嘱规划时,就不能仅仅在中国内地或中国香港订立一份遗嘱,由于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对于遗嘱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别,如果不按照财产归属地的法律分别制定遗嘱,未来可能会对遗嘱的认定以及执行埋下巨大的隐患。
上述两类财产同样也需要辨别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以免规划时处分了配偶的合法权益,最终影响整个规划方案的效力。
二.
影响企业家财富安全的三大“隐患”
“避坑”的第二步,我们需要了解影响企业家财富安全的隐藏之“坑”。
1.股东因过世而导致财富不安全
企业家常年致力于企业经营,最为常见的情况就是因疾病或年龄原因而不幸离世。当然,本文开头所述的极端事件也让企业家们开始关注其他离世的风险。如果企业家在身体健康、意识清醒时没有提前进行遗嘱预案的规划,抑或是仍然对自己过世的概率抱有较为乐观的预期,而忽视了此类规划的重要性,则一旦不幸降临,其名下最重要的公司股权、公司经营管理权利、公司高管特殊安排等问题欲妥善解决存在极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同时,如果没有提前针对个人名下的财产进行遗嘱规划,也会导致遗产范围不清、遗产继承产生矛盾、部分特殊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无法进行特殊管理、遗嘱无人执行或多人争抢遗产等重要问题。
2.股东因失能而导致财富不安全
随着企业家年龄的增长以及身体健康不断被透支,即使短期内没有身故的风险,但也有可能会出现永久地被限制/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如果没有提前进行失能预案的规划,个人医疗护理、个人财产处理、公司股东权利行使、公司经营决策权的交接等问题将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3.股东因紧急事件导致财富不安全
除了上述两种影响财富安全的高风险因素以外,企业家还可能因刑事、政治等原因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因疾病、意外等原因暂时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暂时失联、失踪等特殊紧急情况。如果没有提前进行紧急事件预案的规划,整个家庭可能会陷入混乱、企业家的个人财产也无法处分、甚至公司正常经营都会受到影响等。
三.
企业家个人财富安全保护方案
企业家们在基本了解了个人财富安全保护道路上的各种“坑”之后,如何才能科学、有效的做到“避坑”呢?以下是我们实践中较为常用的“避坑神器”。
1.遗嘱规划方案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提前准备一份遗嘱很有必要。一份安排合理、有效的遗嘱,可以提前锁定不同继承人对于未来财富的期待,早日达到确权明理、定纷止争的效果,让不同的继承人对于自己的未来和财产份额有合理的期待。尤其是对于家庭关系比较复杂、财富比较多的家族,更加需要提前订立遗嘱,否则未来可能会发生各子女之间为遗产分配而斗争的情况。如果再遇到“股权代持”、“房产代持”等特殊情况,甚至继承人对于遗产的范围都不能完全的理清。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产的继承,如果没有立遗嘱的,则直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若企业家生前未订立遗嘱,其去世后名下的财产将由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父母、配偶、子女;若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均已去世,由其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为了最大程度的遵从企业家在身故后对自己拥有的财产的意愿,订立遗嘱是最简便有效的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我国法律所认可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每一种遗嘱对于订立的形式要求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且我国法院在审查遗嘱时对于遗嘱的形式要件有非常严格的审查标准。一旦遗嘱的形式有任何瑕疵,则很有可能会受到法院的质疑,甚至会导致整个遗嘱无效。
另外,《民法典》首次引入了遗嘱管理人的概念,这是以往我国继承制度中没有的制度。鉴于该制度属于法律赋予的新制度,如果企业家希望在遗嘱中引入遗嘱管理人,也需要由律师针对企业家的需求设计专门的条款,以保障该制度在未来得到合法的适用。同时,如果企业家在中国境内以及海外均有资产,则根据我们的经验,应当在财产所在地、根据当地的法律订立专属的遗嘱,未来遗嘱执行时会较为便利,且易于遗产管理人以及继承人进行操作。
因此,企业家在选择遗嘱规划方案时,应当选择专业的家事律师,针对每个个人或家族的情况进行专门的设计并对所形成的遗嘱形式进行审核,必要时还可以选择律师见证的方式,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遗嘱的有效性。同时,由于个人的财富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个人的传承意愿也会随着时间、事件、人物等各种因素发生改变,因此定期修订和完善遗嘱,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2.意定监护方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如果企业家因为某些原因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没有事先指定监护人,则由法定监护人担任的监护人。《民法典》规定,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因此,提前做好意定监护的安排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
意定监护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医学治疗的决策权和身体照顾,另一方面是代企业家管理、处分名下的财产。如果提前做好了意定监护协议,则什么人行使什么权利都得以提前明确,可以避免未来发生争议。
3.紧急安排方案
如果企业家出现其他紧急情况,比如失联、失踪、出现政治/刑事风险、因各种原因暂时丧失或限制行为能力等等,这可能都会导致企业家无法快速高效处理公司事务、行使股东权利、处分个人财产。因此,需要提前准备好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方案。通常情况下,企业家可以提前准备好授权委托书等应急文件,选取信任的人,在紧急情况下代自己处理公司事务、行使股东权利。另外,从企业家的家庭层面来说,企业家作为家庭的顶梁柱,一旦遭遇紧急情况则会使家庭其他成员陷入焦虑和恐慌之中,忙中容易出错,也容易受到外部竞争对手或不良用心之人的攻击。因此,提前规划好家庭内部的应急方案、提前演练和组建核心应急小组很有必要。需要提前安排好不同情形下的公司治理守则和“接班人”预案,既要防止不作为,也要防止乱作为。
企业家作为企业、家族的领袖,一旦他们出现身故风险、失能风险、其他紧急风险等情况,则往往会出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情况。轻则企业停摆、家庭失和,重则企业倒闭、家破人亡。相信任何一个企业家都不愿意面对这样的结局。因此,企业家应当在自己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企业运行稳健时及时考虑个人财富安全的保护方案,通过各种规划方案进行提前的预防,不要等到“山雨欲来风满楼”时才感叹“为时已晚”!
The End
作者简介
贾明军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税法与财富规划, 诉讼仲裁
蓝艳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公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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