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监管入刑化趋势解读》系列之六:虚拟货币监管入刑趋势下的企业合规(下)
作者:葛燕 朱敏 王一平
本文基于924政策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解读,对以虚拟货币名义进行诈骗及洗钱行为进行深度剖析,明确其行为边界及典型类型,提示投资者及相关主体保持警惕,完善合规风险管理,实现与刑事风险的有效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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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回顾:虚拟货币目前处于国家高度关注、严格监管的范畴,行政违法界定基础上也逐步出现了许多向刑事犯罪方向延伸的迹象,因此涉及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企业主体,应当对下述风险进行合理辨析及预防,并在此基础上做好企业合规建设,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文章从企业涉币业务违法性辨析、以虚拟货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行为之辨析两方面帮助涉币企业进行风险预估与审查。
随着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老百姓了解并接触到虚拟货币,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也随之增多,除了文章已经提及的本身涉币业务违法案件、以虚拟货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案件外,还存在以虚拟货币名义进行诈骗、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笔者帮助涉币企业对这两类行为进行辨析,以便企业擦亮双眼、远离风险。
一.
以虚拟货币名义进行诈骗行为辨析
根据2021年6月22日“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及2018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根据虚拟货币的属性,其本身便具有该类犯罪技术性、非接触性、远程性特征,极易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犯罪的噱头与工具。
具体而言,以虚拟货币名义实施诈骗犯罪表现为“空气币”“互助盘”等形式,嫌疑人首先通过购买或伪造交易资质、牌照,建立交易平台,随后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将团队成员进行包装,以“投资老师”“币圈精英”的形象进行宣传。通过利用受害者对虚拟货币的认识不足,拉拢受害者并获得其信任后,引诱被害人进行大量非常规操作,骗取受害人资金。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可能并不存在依据区块链算法产生的虚拟货币,仅通过嫌疑人后台进行操作,让用户误以为持有了虚拟货币资产,再依照“庞氏骗局”的方式让投资者误以为获得了高额回报,不断扩充诈骗资金池,直至最后案件破获或嫌疑人携款潜逃,造成投资者的巨额财产损失。
据此,结合924政策的最新规定,提示投资者,对于涉及虚拟货币的投资业务,我国已经明确其违法性质,抱有侥幸心理的投机行为或将带来巨额财产损失。面对一切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盈利项目,均应保持高度警惕,过高的收益率背后必然存在更高风险。
二.
以虚拟货币名义进行洗钱等行为辨析
根据新华社2021年10月8日消息,2020年11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破获一起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案件,涉案金额超600万元。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组织买手,首先将上游犯罪获得的“赃款”通过20余名买手账户购买虚拟货币,再指示买手将虚拟货币卖出,收入扣除佣金后转回到指定账户,实现脏钱“洗白”。这一过程正是利用了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无国界、点对点等特点,将非法所得兑换为虚拟货币,利用匿名性掩盖犯罪资金的真实来源。
根据我国《刑法》,上述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做出如下风险提示:
首先,对于洗钱罪而言,可以认为是下述犯罪的特殊类型犯罪。即当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犯罪时,同时满足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则不再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应承担更加严厉的刑罚处罚。洗钱罪的行为类型包括(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第(五)款“其他方法”加以细化,但认定核心仍在于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其次,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言,需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根据《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体而言,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最后,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具体入罪标准可参考2019年11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述三项罪名在客观上均表现为行为人收到指令,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中实施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三者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对于被帮助行为的了解程度。若明确了解自身行为是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则至少可以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了解所帮助的上游犯罪为刑法特别规定的7项罪名,则可认定为洗钱罪;若仅具有模糊了解或应当具有了解,感受到可能涉嫌犯罪而仍铤而走险,提供账户或收付款渠道的,可以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兜底罪名定罪处罚。
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不要轻易出借、出售给他人;保管好自己银行卡账户、收款码等相关信息。对于“刷单”“跑分”“提供账户就挣钱”等信息应保持警惕,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参与到上述犯罪行为之中。尤其对于企业投资者,即使并不明知自己的行为在为犯罪提供帮助,但是通过资金流转获利数额大、对象多、交易频繁的,也可能受到侦查机关的调查询问,不排除被采取冻结账户等手段的可能性。由此为公司带来负面影响,将降低企业声誉、影响企业后续业务的开展。作为正常开展业务经营的企业,应当提前进行账户风险监测,既要避免企业自身涉嫌洗钱行为,也要管好员工远离涉虚拟货币业务,在日常资金流转中建立合规监测机制,主动汇报异常交易信息,实现企业与风险之间的有效切割。
三.
结语
随着虚拟货币在国际市场上的汇率不断增长,我国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开始了解并逐步接受这一新兴事物,从而在刑事案件领域里也越来越多出现了虚拟货币的身影。2020年11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一起涉案金额超77亿元的 WoToken 特大网络传销案的二审裁定结果,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高某某等多个被告人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的判决,该案也成为国内迄今最大的一起虚拟币交易案;今年315期间,上海市公安局对外正式披露其所侦破的上海首例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网络传销犯罪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0余名,涉案金额达1亿余元。在笔者发表文章前夕,4月25日,江苏苏州相城区检察院官微“相城检察发布”发布一则消息显示,该区检察院近日制发了《涉虚拟货币犯罪侦查指引》,针对虚拟货币隐匿性强、跨境流通快、价值兑换多元等特点,为规范侦查工作提供全流程指导。这是笔者所知的业内首例成体系的刑事办案指引,同时也证明笔者对于虚拟货币监管政策逐步入刑化解读的观点。希望本篇文章能够为对虚拟货币感兴趣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和自然人有所启发与提示。
作者简介
葛燕 律师
北京办公室
非权益合伙人
业务领域:诉讼仲裁, 合规和反腐败, 知识产权权利保护
朱敏
北京办公室 争议解决部
王一平
北京办公室 争议解决部
* 孙殿峰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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