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香港侮辱国旗案,判了!



香港一宗“侮辱国旗罪”定罪案件29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宣判。据港媒报道,法官鉴于21岁被告罗姓男子系初犯且坦白认罪,判处其须进行200小时的社会服务,不用入狱也没有罚款。


罗姓被告曾在9月22日犯下侮辱国旗罪行。图源:港媒


综合香港《星岛日报》等媒体报道,网上有激进分子于9月22日煽动所谓“和你shop”商场示威,沙田新城市广场当天有示威者拆下五星红旗随后涂黑及践踏,再将国旗扔进垃圾车内推落城门河。事后,参与其中的罗姓男子承认一项“侮辱国旗罪”。


在10月29日的审理中,法官李志豪表示,本案性质严重,但案件没有量刑指引,被告系初犯且坦白认罪,也有家人支持,感化官提交的报告显示为正面良好,且被告未涉及更严重的焚烧国旗情节。感化官建议判处罗160小时社服令,法官认为须提高时长以反映罪行严重性,于是判处200小时社服令




香港6月以来已有多宗涉“侮辱国旗罪”案件,据媒体报道,此次宣判的是首宗定罪的案件。罗姓被告系于10月15日在沙田法院承认侮辱国旗罪行,在求情时称后悔,请求予以轻判。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旗及国徽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港币5万元)及监禁3年”。


29日晚上,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更在社交媒体发文称,法官表示没有量刑指引,律政司必须上诉。此外,梁振英还提到一个对比案件:早前有人涂污美国总领事馆外墙,被判刑四个星期。



黄之锋被裁定参选区议会提名无效

29日,乱港分子黄之锋被裁定参选区议会选举提名无效,香港特区政府发布新闻公告回应:

“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与法例要求之声明内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容相违背,该候选人不可能符合相关选举法律的规定。”



央视快评:

乱港分子黄之锋参选提名无效彰显法治精神


众所周知,黄之锋因“反中”发迹,他所担任秘书长的“香港众志”以所谓“民主自决”为“政纲”,大肆鼓吹“港独”。特别是暴徒连月大肆搞破坏期间,这位乱港分子的头目不遗余力地煽惑、组织他人参与非法集结,支持暴力乱港势力荼毒香港。


区议会是特区的建制架构,其参与者须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如果让公然支持“港独”的人参选,就是对香港法治的玷污,也是对香港的未来不负责任。



此次,选举主任所做出参选区议会提名无效的裁定、香港特区政府的官方公告,完全依法依规,高度捍卫了香港的法治精神,顺应了香港社会的主流民意。


黄之锋的下场也给那些鼓吹“港独”的跳梁小丑们敲响了警钟:任何企图以出卖香港为个人谋取政治资本的图谋都不会得逞。



来源:央视新闻、环球时报

编辑:吴嘉玲 审核:璜

现场回顾


 

  侮辱国旗是严重罪行!绝不姑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