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领导干部注意,今后这项工作做不好将被追责!与百姓关系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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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住的小区内治安秩序混乱、盗窃案频发、短期内连续好几起治安大事件……
那么,很可能,你的辖区领导就危险了!
轻则通报,重则免职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分七章,共二十八条,其主要内容中最鲜明、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抓住关键少数,实行奖惩并举”。
根据《实施办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有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等七种情形的,将严肃追究责任直至免职。
七种情形将追究领导责任
根据《实施办法》,若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绩突出,辖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将被嘉奖。但若违反实施办法或履责不力,就会追究领导的责任,甚至前途也会被“一票否决”。
哪些情形下要动用这些“杀手锏”?
_1_ 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混乱的;
_2_ 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同一年度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_3_ 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_4_ 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_5_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_6_ 受到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以上责任督导和追究的;
_7_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到底针对哪些领导?
《实施办法》适用的对象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可谓,领导干部“人人有责,无一幸免”。
如何问责?
《实施办法》明确,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的“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规定,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区、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取消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
该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7月11日起施行。
编辑:栾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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