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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少镭:清朝的两起“聂树斌案”

2015-03-24 余少镭 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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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之酷冤狱之多,在清一代是空前的。刑讯是因,冤狱是果,而盛行千年的“有罪推定”原则是万恶之源。即便在清代,你制造冤狱,一旦暴露,也还是要受法律制裁的。


论刑讯之酷、冤狱之多,有清一代是空前的。这里面,刑讯是因,冤狱是果,而追根溯源,自唐直接将“疑罪”写入刑律,盛行千年的“有罪推定”原则才是万恶之源。

大清律例虽已无“疑罪”,但有罪推定的幽灵仍在,所以,“满清十大酷刑”那么有名,过了一百多年,“杨乃武与小白菜”等所谓“满清四大冤案”仍家喻户晓。


(电视剧《杨乃武与小白菜》剧照)

【刑讯之下的“仇诬”】

除了这些正史有载的大案,散见于各种野史笔记中的冤狱,也有不少。清代大才子袁枚经手的“沭阳洪氏狱”,便很值得一掰。

这事发生在乾隆九年(1744年),袁枚正在江苏沭阳当县令。当时淮安有一姓吴的秀才,在沭阳一户姓洪的人家里当教书先生。洪氏世居当地,很有钱,房也多,请教书先生还包食宿,吴秀才带着老婆儿子就住在洪家的外院。

有一次,洪土豪请吴秀才和他儿子吃饭——古时候嘛,女人是不能赴饭局的,吴妻就留在家里。当天晚上二更时分,吴秀才父子俩才回到家,进门就看到,他老婆被人杀了,又发现墙外扔着一把刀,正是他家平时切菜用的刀。

袁枚接到报案,亲自去验尸。在凶杀案现场,袁枚看到,吴秀才妻子颈部被割了三刀,粥都流到喉咙外,惨不忍睹。现场除了那把凶器外,没别的线索。袁枚仔细查看死者颈部伤口,发现左重右轻,经验判断,凶手应该是个左撇子。

查问之下,得知洪家有一家奴叫洪安,正是左撇子,于是将他抓来进行刑讯。洪安开始承认了杀人的犯罪事实,后来又指控是洪家的儿子(即吴秀才学生)所指使,因为洪同学强奸师母未遂,怕师母告诉老师,便派洪安将师母杀了。袁枚一听,又派衙役将洪同学抓来进行审讯。洪同学矢口否认,并说洪安曾因犯错被他鞭打,怀恨在心,所以故意诬陷他。

案子正悬着,袁枚被调任江宁。接替袁枚当沭阳县令的是魏廷会,他竟认定洪安是凶手,并具结上呈。时任江苏按察司的翁藻在仔细查阅卷宗后,认为供词、人证、物证等皆不足,一边把嫌疑人都释放了,一边继续追查真凶。可惜,过了十二年,真凶依然抓不到。


(1825年西方人绘制的满清酷刑)

【狗血的报应结局】

沭阳的洪氏冤狱,只载于袁枚的《子不语》中,是他以第一人称写的。《子不语》是笔记小说集,哪些虚构哪些纪实,不好说。不过,从袁枚以第一人称角度进行叙述,且行文中不乏自责的内容来看,这案子应该是真实存在的。但此案最后的峰回路转,就颇有演义色彩了。

据袁枚说,乾隆廿一年(1756)六月,他堂弟袁凤仪从沭阳到江宁看望他,顺便说起沭阳洪氏冤狱的后续奇事:

当地有个武生员洪某,去年病死,棺材尚未落葬,便托梦给他的老婆说:“某年某月奸杀吴秀才妻子那件事,其实是我干的。杀人之后,我逍遥法外这么多年,死后被冤魂上诉到天帝那里。明天中午,会有雷来劈我的棺材,你快将我的棺材转移并藏起来,避过此劫。”洪某的老婆从梦中惊醒,赶紧跟家人商议怎么用车来转移棺材,正说着,晴天霹雳,雷击中洪某棺材,将棺中的尸骨烧为灰烬,而旁边的草屋、木器等却一点儿事也没有。

过十年抓不到真凶,结果真凶以这样的方式来“自供”,也太狗血了点。站在理性的角度看,如果真有雷劈真凶棺材的事,那也是巧合,剧情有可能是这样的:武生员洪某奸杀了吴秀才妻,逍遥法外十一年,病死之前其言也善,向自己老婆告白。她老婆也许是怕自己受牵连死后被报应,编了这么一个雷劈棺的情节,否则,外人怎么知道?若非如此,吴秀才妻的冤魂为什么要等真凶病死后才向天帝上诉?而惩善罚恶且万能的天帝,是否也秉承“不告不理”的原则?

这些反问并不多余,袁枚自己也纳着闷呢,在讲完整个案子后,他如是说:

余方愧身为县令,妇冤不能雪,又加刑于无罪之人,深为作吏之累。然天报必迟至十年后,又不于其身,而于其无知之骸骨何耶?此等凶徒,其身已死,其鬼不灵,何以尚存精爽于梦寐,而又自惜其躯壳者,何耶?

【大清刑律促使冤案频发】

袁枚的忏悔,有多少真诚度,不得而知。但他将自己“加刑于无罪之人”归“作吏之累”,倒是道出了清代刑吏的一些无奈之处。按大清律例,命案从接报到审结,限期很短:

直省寻常命案限六阅月,盗劫及情重命案、掘坟一切杂案俱定限四阅月。其限六月者,州县三月解府州,府州一月解司,司一月解督抚,督抚一月咨题。其限四月者,州县两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日解督抚,督抚二十日咨题。(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 志一百十九 刑法三)

若超期怎么办?当然是罚俸、降级了。如此硬性规定,哪个刑吏不想早日结案?再加上刑讯逼供是被允许的,“加刑于无罪之人”,连袁枚这样所谓的“好官”也难免了(据说袁枚离任沭阳时,百姓夹道送行,攀车饯酒,洒泪话别)。

至于刑讯的手段,可参与《官场现形记》作者李伯元的另一本书《活地狱》,其口味之重,比后来影视作品渲染的,绝对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么一来,冤狱遍地毫不出奇。

具体到袁枚经手的“沭阳洪氏狱”上,他是怎么“加刑于无罪之人”的,自己当然不好意思说。但我们从洪安一被抓,“初即承认”,也不难想象,若不是酷刑难熬,一般人断不会只是为了“仇诬”他人而把自己的命也搭上的。所以,袁枚跟他的继任者魏廷会,其实只有五十步百步之分。只是袁枚既是官员又是公知,一示愧,便能博得粉丝的同情。

【超前的“疑罪从无”原则】

让人颇感意外的,倒是另一个官员:时任江苏按察使翁藻。按袁枚的说法,“臬司翁公藻嫌供情未确,均释之,别缉正凶”。

清时的按察使,主掌一省刑法之事,还兼管纪律检查、行政监察等,相当于现在的省政法委书记兼纪检书记。翁藻此人,史书中记载不多,只知道他是浙江仁和(今杭州)人,雍正三年进士,乾隆元年任上海道台,乾隆十年任江苏按察使,任上极重教育,“治狱多平反”。

他干过的最有名的事,就是在任上海道台时,“率先捐俸”,将康熙年间籍入官产的世春堂修缮一新,改建为讲堂斋舍,定名“申江书院”,作为举贡生童每月会课的场所(后改名“敬业书院”,即现在上海重点中学敬业中学前身)。

从这些记载来看,翁藻作为一个知识分子官员,还是有点正气的,属“体制内开明派”。正因如此,他才有魄力敢将“供情未确”的嫌犯给放了,将疑案推倒从来。虽然到最后也抓不到真凶,毕竟没冤死好人,颇为难得。

没有证据显示翁藻在治狱方面是否有受西方律法的影响,但他不自觉采用了“疑罪从无”原则,比清末法学家伍廷芳在修律时正式将此原则列入,要早250年以上。而直到半个月前,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接受记者采访时还在呼吁:不改变“有罪推定”意识必出冤案。

【更像聂树斌的“六指人”】

相比于沭阳这位左撇子洪安,浙江一个无名的“六指人”,就没这么幸运了。

“六指人冤狱”,先见于清末外交家、洋务运动主将薛福成所著的《庸盦笔记·轶闻》卷中,后被收入《清朝野史大观·卷三·清朝史料》。事情是这样的:

嘉庆年间,浙江某县有人娶妻,洞房之夜,新郎外出如厕,半夜才回。天亮时,家人见洞房门开着,问新娘,说新郎一早出门去了。但过了几天,新郎仍不见回来,家人慌了,到处寻找,竟然在厕所的柴堆下发现了新郎的尸体。

家人惊痛之下,再诘问新娘,新娘说洞房之夜,新郎刚进房就出去上厕所,到半夜才回来睡觉。天快亮时,他问我有多少金银首饰,都藏在哪里,我一一告诉了他。他说他习惯早起,叫我继续睡,然后他就又出去了。我刚才找了一下,发现首饰全没了。家人再问那“新郎”长什么样,新娘说半夜灯暗看不清楚,只看到他右手长着六指。

家人一听,事情基本明朗了,肯定是新郎去上厕所时,刚好有贼躲在厕所里伺机行窃,被新郎发现,怕他喊叫,就将他勒死,然后穿上他的衣服再回洞房,第二天一早就骗了新娘的首饰逃走。

刚好村里有一六指人,平时品行不端,家人听了新娘的话,认定此人就是凶手,便告官,将六指人抓起来进行刑讯,受刑不过,六指人就招了。案子一结,六指人就被判斩。新娘一想,丈夫死了,自己又被贼人污辱,没脸再活,上吊死了;新郎的母亲唯此一子,现在儿子儿媳都死了,活着也没意义,也跟着上吊。

过了几年,乡里有人到福建经商,在旅店碰见一人,询问之下知道是老乡,那人忽然问,说我们乡几年前有一新郎被杀,凶手后来抓到了吗?乡里人说,案子早结了,凶手也伏法了。

那人一听,面有喜色,当时他正在洗脸,下意识地将右手藏起来,乡人一瞥之下,发现他右手长着六指,便不断追问,并说反正都有人替死了,事情都过去这么多年了,把真相告诉我也没什么嘛。那人才说,他跟被杀的新郎相隔一村,杀人后远逃福建,现在遇到老乡,才想探个究竟。乡人答应不向外人透露,暗地里派人向本地有司报案,一审,他就全招了。福建督抚将案子移交回浙江,将真凶定了死罪。

这个冤案,虽无具体地点、人名,但以常识来看,可信度反比“沭阳洪氏狱”高一些,整个案情,更像聂树斌案。不同的是,六指人案真凶一出现,从知情人报案,到当地有司抓人、复审、移交、判决,中间再无波澜,更没人为了阻止冤案昭雪而对真凶用刑逼他否认杀人。最后,不仅真凶伏法,原审知县“以失入抵罪,自巡抚至知府皆照例议处”。失入,即轻罪重判或无罪而判。

也就是说,虽然是在盛行有罪推定、允许刑讯的清代,你制造冤狱,一旦暴露,也还是要受法律制裁的。


作者:余少镭
腾讯·大家专栏作者,著有《现代聊斋Ⅰ-Ⅳ》、《破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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