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辉:你的自私,或将是他人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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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冒犯,就没有自由》(“腾迅·大家”2015年1月28日)那篇文章里,我指出了一个意思:严复将穆勒《论自由》一书的主旨总结为“群己权界”,即所谓“人得自繇,而必以他人之自繇为界”,这一原则适用于实践层面,但并不适用于观念层面,在思想言论方面,既不能、也不应设定一个固定边界。
而现在,我的认识更进了一步:即使在形而下的实践层面,“群己权界”也非总是适用的,在不同的个体自由之间,不同的个体权利之间,未必就能划疆而治,井水不犯河水。
触发我产生这一想法的,是春节那一阵的爆竹存废之争,尤其是崔卫平与张晓舟在微博里的唇枪舌剑(感兴趣的读者也可参见《怎样放鞭炮才能不损伤国民性?》)。
在我看来,放爆竹也隐含着一个关乎个人自由的问题:作为一种传统习俗,放爆竹可以算作一项权利;但作为普通居民,拥有安静的空间,也是当然的权利。这两者之间,哪个更重要?是让放爆竹的权利破坏安静的权利,还是让安静的权利取消放爆竹的权利呢?在爆竹问题上,施者和受者的自由显然是互为冲突的,也是难以做到“以他人之自繇为界”的。
且不论放爆竹所包含的安全问题、环境问题,若仅因为它侵犯了大多数人拥有的安静的权利,就要完全取消这一习俗,那么,按同样逻辑,我们不是也可以要求禁止大妈跳广场舞、禁止养宠物狗、禁止轿车安装防盗器吗?是不是也可以禁止最让人抓狂的房屋装修呢?因此,只见于年节期间的爆竹问题是特殊的,但这个特殊的问题,却折射出普遍的问题——我们日常生活中时时处处都存在的噪音问题,以及噪音问题中所隐含的自由问题。
从个人自由的立场,噪音问题的性质,可以归结为对他人拥有安静空间的权利的侵犯;但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于,这种侵犯客观上几乎是无可避免的。
(图注:2014年8月13日,重庆江北区观音桥,广场坝坝舞烦人的噪音让周边居民苦不堪言。坝坝舞者也意识到这样的问题。观音桥步行街坝坝舞者自己够耳机进行跳舞,消除扰民噪音。CFP供图)
在理念上,我们首先要承认,每个人都应拥有听觉权利的私有空间,或者说,应拥有独立的、不受侵犯的听觉空间;但在实践上,声音的物理性质决定了,它作为个人行为的延伸,无法像个人行为本身那样可以自限于权利边界之内。个人行为所造成的声音,比如私宅中的影音、宠物吵闹、装修,比如开放性公共空间中的汽车喇叭或防盗器、广场舞、爆竹,比如封闭性公共空间(公交、地铁、电梯、公厕、餐馆、会议室)中的喧哗、手机通话、玩游戏、儿童吵闹,几乎总要超越个人所应有的听觉空间,总要辐射到他人所应有的听觉空间,而一旦如此,我之声音,就成为彼之噪音了。
同时,这种侵犯又是互为性的、双向度的,不仅个人总会侵犯他人的听觉空间,个人的听觉空间也总会被他人侵犯。一句话,在听觉上,我们无法不逾边界,我们必然会相互侵犯,听觉的相互侵犯可以说是我们生活的常态。我们各自造成的声音,必然会成为彼此的噪音。
我以为,还可以由此进一步申论:个人的自由,在现实中难免会侵害到他人的自由;个人行为,或个人行为的后果,客观上总会溢出其权利边界,几乎无人可以做到绝对不侵害他人的权利空间。
在此意义上,所谓“人得自繇,而必以他人之自繇为界”,很多时候是无从落实的。这可以说是“群己权界论”的困境,甚至也是自由的困境。这就意味着,穆勒、严复将自由定义为“群己权界”,在观念上不论如何正大如何精辟,其可操作的范围却是有限的,现实总要比理论复杂得多。
一项行为或事物引发的纠纷,只有当此行为或事物可以清晰地确定其权利边界,才适宜通过法律方式解决;而声音作为一种行为,或者说行为的后果,恰恰无法清晰地确定其权利边界,无法清晰地确定其侵犯他人权利空间的程度。因此,我们不难想像,极端化的噪音问题,固然可付诸法律或行政手段以求救济;但日常化的噪音问题,无论从成本角度,还是从执行角度,都不易依凭法律或行政手段去应对。也就是说,在理论上,个人虽拥有维护安静空间的权利,但在实践上,个人却难以采取有效的强制手段以保护这一权利;噪音问题固然可以归结为权利问题,却不能仅依赖捍卫权利的方式来解决。
我想,噪音问题是无法根除、只能减轻的,而归根结底,最有效的方法,无非是最简单的方法:作为个人,我们在行使自身的权利时,也要设身处地,尊重他人的权利;只有养成自律的意识,尽可能减少对他人权利空间的侵犯,才可能最终减少他人对自身权利空间的侵犯。易言之,噪音的应付之道,不在法律,而在伦理,不在短期的手段,而在长期的习惯,不在强调个人权利,而在提升个人素质。
最重要的是我们彼此的尊重,彼此的体谅,彼此的自律。作为噪音的施者,其行为的力度应尽量减轻,时间应尽量减短;而作为噪音的受者,也应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他人因自由行为而造成的听觉侵害——毕竟,这种侵害与容忍是相互的,我们每个人都同时是侵害者和容忍者,我们也会侵害他人,我们自然也得容忍他人的侵害。
比如,具体到放爆竹的问题,我的意见如此:放爆竹作为一种越来越“少数派”的权利,确实侵犯了“沉默的大多数”的权利,放爆竹者很应当注意时间和地点,以减轻对他者的干扰;但另一方面,放爆竹作为一种传统,即使不是一种好传统,也不过是一年一度的放纵,厌烦爆竹者是不是也应忍让一时,尊重一下这种“过于喧嚣的孤独”的权利呢?
关于噪音问题,去年有两本翻译过来的调查报告:一本是赢得公知书评人力捧的《一平方英寸的寂静》(商务印书馆),属于环保主义性质,主要针对噪音对自然界的破坏;另一本是似乎无人喝彩的《噪音书》(重庆大学出版社),属于社会问题性质,更关注噪音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在我,更认同后一本书的取向。我觉得,追求大自然的宁静,是过分奢侈的理想;我的期望,只是降低人世间的喧嚣,赢得最低限度的城市宁静而已。
人类已经太多了,我们只能生活在“拥挤社会”之中,个人是无法自外于人群的。就形而上的意义来说,我们各有各的权利,各有各的安静空间,但究其实,我们各人的安静空间其实是错杂地镶嵌在一起的,我们拥有的,不如说是同一个安静空间。若想获得一个属于个人的安静空间,取决于拥有一个属于所有人的安静空间——只要一个人的任性,就可以破坏属于所有人的安静空间;而非得所有人的自律,才可能维持属于个人的安静空间。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多少只是修辞,但在噪音问题上,“匹夫有责”就绝非虚言了。
如果说,在商业领域,所有人的自私可能造就一个繁荣的社会(这一点其实也颇有人质疑。事实上,英、美的经济繁荣都得力于“看得见的手”,并非完全凭藉“看不见的手”);但在生活领域,所有人的自私只会造成一个灾难的社会吧。
如此,抵制噪音,保有安静,出发点是个人权利问题,但最终要归结为个人责任问题。这似乎是个悖论。但实际上,自由问题总是如此的。权利作为一种价值终有其止境,人与人的关系,共同体的秩序,是无法仅通过争取权利的方式来维系的。没有责任,也没有自由。
(原标题为《噪音:一个自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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