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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1 | 李伯重:为什么明清时期盛产贞节烈女

2015-08-20 李伯重 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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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的妇女解放运动之所以如此成功,乃是因为妇女解放的物质条件在近代以前就已达到相当的程度。


自五四以来,社会形成了一种定见,认为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明清两代),中国妇女遭受着比男子更多的束缚——夫权压迫。进步人士无不猛烈抨击“吃人的封建礼教”,誓言要把千千万万“祥林嫂”们解放出来。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取得了巨大成就。因此,今天的大陆妇女,给台湾文化人龙应台以深刻的印象:“在海外见到的大陆女人,说得夸张些,个个抬头挺胸、骁勇善辩,没有人认为应该牺牲自己去成全丈夫的事业。资本主义社会里的谚语,‘每个成功的男人背后有个温柔的女人’,不能用在大陆女人身上;她们昂首阔步地走在前头,不在男人的阴影中。相形之下,台湾女人处处流露出传统‘美德’的痕迹:温良恭俭让,样样具备。仪态举止上仍讲究‘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的羞怯。自己的事业一不小心太顺利时,还觉得对男人不起,太‘僭越’了。”不仅与台湾女人相比如此,而且与德国女人相比也如此:“德国的女人,婚前也许雄心勃勃,一旦有了孩子就发现幼儿园、小学、中学都只上半天课,下午她就得留守家中做保姆、清洁妇、厨师、司机兼园丁,而这些工作又全是无给职,她变成一个伸手向男人要生活费的配偶。德国女人是欧洲有名的贤妻良母,为丈夫子女牺牲自己的事业不仅不被当作美德,简直就是女人应尽的义务。走过德国的小村镇,你可以看见一户一户的女人在晒棉被,擦窗玻璃,擦呀,擦呀,擦得一尘不染,等着男人回家来夸奖。(龙应台:《啊,上海男人!》)




许多人把中国妇女今天的这种地位,归功于五四以来的妇女解放运动。然而,这种地位真是完全拜妇女解放运动之赐吗?

近代的妇女解放运动(即女权运动)起源于西欧。1789年10月,法国大革命爆发后,一群巴黎妇女进军凡尔赛,向国民议会要求与男子平等的合法人权,从此揭开了女权运动的序幕。1790年法国女剧作家高尔日发表了《妇女权利宣言》,提出17条有关妇女权利的要求。这个宣言后来成为女权运动的纲领性文件。1792年,英国女作家沃斯通克拉夫特发表《为女权辩护》一书,提出妇女应当在教育、就业和政治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待遇。此后,妇女解放运动迅速传播到其他国家。


法国的妇女解放运动


龙应台提到的德国,早在1865年,妇女运动领袖路易莎·彼得斯(Luise OttoPeters)就已在莱比锡成立了德国公众妇女协会(der Allgemeine Deutsche Frauenverein),从此拉开了德国有组织的妇女运动的帷幕。1894年,德国妇女组织联合会(Bund Deutscher Frauenvereine)成立,妇女运动出现了统一的组织。无产阶级妇女运动领袖克拉拉·蔡特金于1891年创办了《平等》报。1910年,在哥本哈根举行第二次国际社会主义者妇女代表大会上,蔡特金建议:为了加强世界劳动妇女的团结和支持妇女争取自由平等的斗争,将每年的3月8日定为国际妇女节。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妇女争取到了在高校学习的权利。1918年,魏玛共和国的宪法作出规定,男女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妇女还取得了被动的选举权(即可以作为候选人被选举)。1925年,德国妇女组织联合会经过斗争,使得刑法中关于堕胎的刑罚得以减轻。经过70余年的斗争,德国妇女运动卓有成效,后来妇女运动的任务便是维护、巩固这些既得成就。



德国妇女组织联合会


龙应台提到的另外一个地方台湾,妇女解放运动也有长久的历史。首先,台湾被日本殖民统治达半个世纪之久。在日本“脱亚入欧”的浪潮中,西方妇女解放运动波及到日本。以1872年颁布的《艺妓解放令》和福泽谕吉倡导的男女平权论为标志,日本的妇女解放运动开始了。在1880年代的自由民权运动中,景山英子、岸田俊子更成为女性解放运动的代表。日本的妇女解放运动对台湾具有重要影响。1949年以后,从大陆过来的国民党政府长期统治台湾,同时还有大批大陆人迁到台湾。这些“外省人”都是经历了五四运动以来中国社会变化的。因此大陆自五四以来的妇女解放运动的理念,也得以进一步深入台湾社会。

但是,德国和台湾妇女经历了长期的妇女运动而获得的今天这种地位,与前面龙应台所描绘的今天中国大陆妇女所拥有的地位,彼此有很大的差别,这一眼就可看出来。因此,仅只用近代妇女解放运动,肯定不能解释今天中国妇女为何拥有现在这种地位。

一些学者把今天中国妇女的这种地位归功于1949年以后中国政府推行的男女平等政策。这些政策对中国的男女平等确实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政策并非只有中国实行过。现代土耳其之父凯末尔(Mustafa Kemal,1881-1938),曾经用铁腕强力推进妇女解放,在法律中明文强制不准妇女戴面纱、废除一夫多妻、确立离婚制度、保障妇女在教育就业、参政及财产继承的平等权利。他还于1934年修改宪法,让妇女在21岁拥有选举权,30岁拥有被选举权,比包括法国和瑞士在内的多数欧洲国家还早。他死后,这些政策一直继续执行,使得土耳其成为伊斯兰世界中最西化和最现代化的国家。但是在近一个世纪后的今天,在“2010年全球性别差距指数”所涉及的134个国家中,土耳其位居第126名。相比之下,中国妇女的地位要好得多,排名第61位。


还有人有意无意地把中国妇女地位的提高归功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确实,在那场史无前例的“革命”中,中国发生了诸多正常人无法想象的事。例如,众多妙龄少女不要“彬彬”而“要武”,“不爱红装爱武装”,打人抄家,满口“国骂”(当时响遍华夏大地的著名红卫兵战歌“鬼见愁”,就以“不革命就滚你妈的蛋”的“国骂”结尾),使得全世界人民对中国女孩都不得不另眼相看。不过,随着革命狂热的逝去,这些当年誓言要“彻底砸烂旧世界”的女红卫兵们,似乎大多向她们当年不遗余力去破除的“四旧”回归,因此她们自己有了女儿后,也和香港、台湾的母亲们一样,一窝蜂地把女儿送去学钢琴、学书法,谆谆教导女儿说话、举止和打扮要端庄得体,要学做“淑女”,也就是要模仿她们当年发誓彻底铲除的“地主、资产阶级臭小姐”的做派。至于自己年轻时所干的那些惊世骇俗的“革命壮举”,则讳莫如深,唯恐女儿去仿效。


既然今天中国妇女的地位,单靠妇女解放运动是创造不出来的,那么就只能说:这种地位是过去中国长期历史发展的产物。近代的妇女解放运动是这个历史发展过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不是这个过程的全部。如果中国近代以前妇女的实际地位如伊斯兰教社会中的妇女地位那样的话,即使经过国家强力主导的妇女解放运动,她们今天的地位依然不可能如此之高。这样,又出现了一个问题:以往我们对中国妇女过去地位的看法,会不会有差错?如果有差错,真实的情况又是什么?

为了更好地认识中国妇女今天的情况,我们必须重新检视以往对中国妇女的看法,看看这些看法是否符合事实。

自五四以来,知识界普遍认为明清时期中国妇女地位极为低下。这主要是因为她们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婚姻等方面乃至在家庭生活中,都处于一种无权或者依附的地位。这种看法成为了今日中国妇女史研究的一个毋庸讨论的默定共识。然而,真实情况是否如此呢?下面,我们就通过事实来看一看,明清妇女在上述各方面,是否真的处于无权或者依附的地位。




按照普遍的看法,明清妇女政治地位低下,这主要表现在她们被剥夺了做官的权利。大致而言,这确实是实情,但也不尽然,因为在清代最后近半个世纪的长时期里,实际上的最高统治者是女性而非男性。我们同时也要看到:实际上被剥夺了这种权利的,绝非只是女性。在明清两代,科举是进入官僚机构的正常渠道。按照曼素珊的估计,19世纪初期,中国拥有功名的人数(包括通过捐纳获得功名者)约有120万人,大约相当于全国男性人口总数的5‰。换言之,对于99.5%的男性居民来说,做官的权利实际上并不存在。因此强调妇女在此方面地位低下,并没有太大意义。

在经济方面,妇女也并非都是男子的依附者。我曾计算过清代江南一个农家妇女从事纺织的收入,在许多情况下,大约相当于一个男子从事农业的收入。就此而言,她们在家庭经济中已经取得“半边天”的地位。也正因如此,出现了男子依靠妇女生活的现象。清代上海地方志说当地“民间男子多好游闲,不事生业,其女子独勤苦织紝,篝灯火,至达旦不休,终岁生资,率仰于织作”;“俗多游手,藉妇工苟活”。此外,从《红楼梦》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在清代上层社会的大家庭里,妇女往往是家庭财产的实际管理者。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这种大家庭中,不论男女,都没有完全的和独立的财产权。至于实际支配的财产(即私房),女性甚至比男性更多(例如王熙凤之与贾琏)。因此说妇女的经济地位一定比男子低下,未必都能成立。

说明清妇女社会地位低下,主要是因为她们所受束缚较多(特别是在于异性交往方面和在公共场所)。这虽然是事实,但在许多地方,情况往往并不如此。明末清初江浙小说《照世杯》“走安南玉马换猩绒”说:“就如我们吴越的妇女,终日游山玩水,入寺拜僧,倚门立户,看戏赴社,把一个花容粉面,任你千人看,万人瞧,他还要批评男人的长短,谈笑过路的美丑,再不晓得爱惜自家头脸。”我们在此实在看不出这些妇女受到多少礼教束缚。至于最为后人诟病的缠足一事,主要限于汉人上中层社会,在广大劳动妇中非常有限。例如在清代山东济宁等地,缠足就很不普遍,“原来济宁妇人,多是不裹足的,一双脚儿,就如尺柜一般”(迷津渡者编次:《锦绣衣》)。在光绪初年,“广州的妇女,大概蛋户和那些仆婢全部是天足,而所谓上等人家才缠足”。而这也并非晚清特有的现象。据吴震方《岭南杂记》,早在明清之际就已然,“岭南妇女多不缰足,其或大家富室闺阁则缠之;妇婢俱赤足行市中。亲戚馈遗盘盒,俱妇人担负,至人家则袖中出鞋穿之,出门则脱置袖中。……下等女子缠足,则皆诟厉之,以为良贱之别”(陈乐素:《相老人八十年之经过谈》)。至于在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人民(包括汉军旗人)中,即使上层社会妇女也不缠足。因此对于大多数中国妇女来说,此项迫害并不存在。而在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人民(包括汉军旗人)中,即使上层社会妇女也不缠足。因此对于大多数中国妇女来说,此项迫害并不存在。

明清妇女受教育的机会确实比男子少。但是在上层社会(例如在《红楼梦》中的贾府)里,妇女受教育依然相当普遍。相反,在下层社会里,即使是男子也很少有受教育的机会,可以说是男女都同样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在江南等一些地方,到了清代,教育也到了农村妇女中,因此才产生了诸如松江弹词女作家朱素仙那样出身乡农之家并为乡村大众写作的女性作家。朱系乡农女子,在其作品《玉连环》之末,她题诗曰:“词人本是农家子,鄙语芜辞□□□(原缺)。后来倘有希奇事,耕作余暇再及些。”因此,虽然两性在受教育方面确实存在差别,但是这个差别可能不像一般想象中的那么大。

在明清的家庭生活(特别是上中层社会的家庭生活)中,决定各个家庭成员地位的因素很多,除了性别差异外,还有嫡庶差异、辈分差异、与当权者关系的亲疏等。在许多情况下,后面这些因素所起的作用甚至更大。例如在《红楼梦》中的贾府里,地位最高的是贾母,而非任何一个男性成员。而在贾琏和王熙凤的小家庭中,显然也是阴盛阳衰。此外,在婚外性关系方面,贾府中的男性主子固然可以三妻四妾,而女性主子也可以私养情人,以致焦大说贾府主子“扒灰的扒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只有门前的石狮子是干净的”。由此而言,妇女在家庭生活中也并非全都是受压迫者。事实上,在明清时期,许多中国男人尽管在外人面前做出一副大丈夫的样子,但是在家里却只是“二把手”。成化时人就说:“可笑今人之人家,不论贤愚贵贱,大小事务皆由乎妇人。至有刚果之夫,亦且半之。”(陶辅编撰:《花影集》“翟吉翟善歌”)




明清妇女不能自由择偶,通常被认为是妇女受压迫的重要表现。但是在近代以前,不能自由择偶是普遍现象,并非只是针对妇女而然。明清妇女确实没有择偶的权利,但是男子同样也如此。婚姻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青年男女都必须照此办理,薛宝钗、朱丽叶如此,贾宝玉、罗密欧也不例外。明清妇女被迫守节,被认为是妇女被压迫的主要表现之一。但是即使是这个问题也值得重新研究。从郭松义先生的研究来看,即使在节妇贞女最多的清朝,在其两个半世纪的统治时期中,旌表的贞节烈女总数可能达到100万人,未获旌表的人数大略与此相当(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二者合计达到200万人。这个数字虽然不小,但是与全国妇女总数相比,所占比例其实非常之小。事实上,正是当时绝大多数丧偶妇女不愿守节,因此朝廷也才会如此积极地旌表节烈。此外,从今天的角度来看,那些贞节烈女被剥夺了再婚的权利,是一种对于人权的严重侵犯。但是在没有择偶自主权的时代,结婚并一定不意味着幸福。清初著名文人李渔在小说《连城璧》中,说阎罗王给罪人的最可怕的惩罚,不是让他(或她)来生变牛变马,而是让他(或她)变为女人,与一个不如意的丈夫“白头偕老,一世受别人几世的磨难,这才是惩奸治恶的极刑”。另一清代小说家西湖渔隐主人也在其作品《贪欢报》中说:如果女人嫁了不满意的丈夫,“真真上天无路,下地无门”,“倒是没他的快活”。由此意义上来说,守节倒为许多不愿再受包办婚姻之苦的妇女提供了一种逃避的方式。




如果我们把能否结婚成家作为幸福的一个指标,那么男子在婚姻方面似乎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根据李中清、王丰先生对清代北京、安徽、辽宁人口的研究,当时适龄妇女基本上都结了婚,而大量的适龄男子却终身不能结婚(在辽宁农村,这个比例高达20%)。此外,他们的研究还表明:在0岁和10岁时,妇女的预期寿命低于男子,但是在20岁时,妇女的预期寿命却高于男子(李中清、王丰:《人类的四分之一:马尔萨斯的神话与中国的现实》)。前者与灾荒时溺女婴的恶习有关,而后者则表明成年妇女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至少与男子没有多少差别。事实上,较之在宗教束缚下的中世纪乃至近代早期的欧洲许多地方的妇女,明清中国不少地方的妇女在社会中的实际地位可能要更高。引起众多上海男士愤怒的龙应台关于“上海小男人”的说法,不论是否妥当,却是道出了今日中国城市妇女地位甚至高于若干发达国家的事实。而如果没有妇女在过去的实际地位较高为基础,这种现象是不可能发生的。

当然,这里要申明:我绝非想要否定学界关于妇女在明清社会中地位较低的定论,我指出以上事实,仅只是要强调:这一重大结论赖以立论的事实基础,有些并未经过深入的探讨,从而不一定经得起事实的检验。而建立在经不起事实检验基础上的任何结论,都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的。而史学所能依据的事实就是史料,因此史学研究只能以史料为依据。



▲清宫旧藏美人图之美人展书


以往对明清妇女的看法中的上述问题是如何造成的呢?我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目前许多研究者对于一些所谓的共识,未能辩明。例如,过去认为明清中国妇女深受程朱理学(或者“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但是这个观点实际上是以礼教对当时社会生活具有强大的支配力为前提的,亦即整个社会(特别是妇女)的生活都在其严格控制下进行。但是近年来的研究表明,这种看法无疑有与事实不符之处。例如,官方和道学家们鼓吹“男女大防”和妇女贞节最积极的时代,往往也是人欲横流、色情泛滥的时代。在明清的出版物中,与四书五经并行而成为社会销路最大的,恰恰就是道学人士痛恨的世情小说。明中叶到清初是世情小说出版的第一个高潮时期,而清中期则是第二个高潮时期。世情小说的两大流派――艳情小说与才子佳人小说都大量出现。艳情小说种类之多,格调之低,不仅在中国历史上仅见,其“杀伤力”在今天也足以令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的人士感到恐惧。然而,这类读物在当时却能风靡全社会,其读者远较四书五经的读者为多。托名江南著名文人李渔著的著名淫书《肉蒲团》居然说:“这部小说惹看极矣。吾之书成之后,普天之下无一人不买,无一人不读,所不买不读者惟道学先生耳。然而真道学先生未有不买不读者,独有一种假道学,要以方正欺人,不敢买去读耳。抑又有说:彼虽不敢自买,未必不倩人代买读之。虽不敢明读,未必不背人私读耳。”顺治九年、康熙四十八年及五十三年、乾隆元年、嘉庆七年、十五年与十八年,朝廷都曾颁布法令,对“坊肆小说淫词”加以“严查禁绝”、“通行严禁”。但却越禁越多。到了道光十四年二月,连皇帝也不得不在上谕中承认:“近来传奇、演义等书,踵事翻新,词多俚鄙,其始不过市井之徒乐于观览,甚至儿童妇女莫不饫闻而习见之,以荡佚为风流,以强梁为雄杰,以佻薄为能事,以秽亵为常谈。”在此情况下,我们如果依然认为这些“以佻薄为能事,以秽亵为常谈”的下层社会妇女真的会非礼勿视,非礼勿听,显然是不符事实的。事实上,夫唱妇随、三从四德、贞节自守这些礼教中的妇女行为准则,就是在像贾府那样的钟鸣鼎食之家,也并非都行得通。因此,在对礼教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尚未进行深入验证之前,把礼教中限制和歧视妇女的说法作为社会普遍现象并以此作为中国妇女史研究的出发点,显然是有问题的。

此外,如果我们认真地去看历史,我们会发现中国传统社会中妇女的地位,与近代以来的西方社会中的妇女相比,在一些方面也并不见得低下。例如在西方,自罗马帝国以来,殴打妻子是合法的。直到1871年,西方第一个禁止丈夫殴打妻子的法律才在美国的阿拉巴马州和马萨诸塞州首次通过,在英国则要到1880年代才通过类似的法律。而在中国,早在秦代,就已有法律禁止夫殴妻。在秦律中,夫殴伤妻与普通斗伤罪同样治罪。《法律答问》说:“妻悍,夫殴治之,夬(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胅(体),问夫可(何)论?当耐。”这是关于夫殴伤妻的法律。而对普通斗伤罪的处理则是:“律曰:斗夬(决)人耳,耐”;“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论各可(何)殹(也)?议皆当耐。”换言之,丈夫杀、伤妻子属于普通斗伤的犯罪,在受惩处面并不享有如父母之于子女、主人之于奴婢那样的免罪或减罪的特权。仅就此方面而言,秦代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就比十九世纪中期以前西方社会中的妇女地位高。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里说中国妇女受到“政权”、“神权”、“族权”、“夫权”的束缚,族长有权把妇女送到祠堂里处以“打屁股”、“沉潭”、“活埋”等残酷的肉刑和死刑。但是此类地方陋习属于私刑行为,为历朝法律所严禁。虽然法律实施程度如何还需研究,但是决不能将此视为普遍情况。正如在今天,虽然中国法律严禁买卖妇女儿童,但是买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依然十分猖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990件,比2009年同比上升16.36%;依法惩处犯罪分子3818人,同比增长51.57%,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216人,重刑率为59.70%),而我们决不能以此就说这是当代中国的普遍情况。当然,我绝不认为中国古代妇女享有同男子一样的地位,我只想指出:如果要对中国古代妇女的实际地位有更好的了解,还必须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而非依照一些尚未经事实证实的假设来下结论。

马克思说:“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中国妇女今天在社会中的地位也是这样,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中国近代的妇女解放运动之所以如此成功,乃是因为妇女解放的物质条件在近代以前就已达到相当的程度。否则,就如前面提到土耳其那样,即使政府用国家权力强制推行妇女解放运动,也无法达到中国妇女解放的水平。顺便说一句,在我们的邻国日本和韩国,虽然在许多方面与中国有相似之处,但是在近代以前,这些国家妇女的地位显然不如中国。因此到了今天,在“2010年全球性别差距指数”所涉及的134个国家中,日本位居第92名,韩国104名,均远不及中国。拥有同样政治体制、同样实行妇女解放政策的越南,排名居第72位,也落后于中国。这一事实清楚地说明:近代以前(特别是明清时期)中国妇女的地位,并不如过去许多人认为的那么低,否则,我们就只能把今天中国妇女所拥有的地位归功于只有中国有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了。




(本文原标题:《另一种视野中的明清妇女》)




作者:李伯重
腾讯·大家专栏作者,中国经济史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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