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评论 | 李思磐:当结婚证成了杀人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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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并不是法律工作者,因为女权组织的身份,又在反家暴法出台之前,参与了一年民间组织立法游说行动,我渐渐成为一些家暴当事人、家属和妇女法律援助、社会支持机构之间的非正式“中介”。昨晚,一名记者联系到我,谈到他正在跟进的一起家暴案。照片上的妇女目光如深井,表情平静而绝望,脸上纵横交错有上百条的血色划痕。然而,警方并不立案。我问为什么?记者说,没有解释,反而他的采访遭到了不明人士阻挠。
是的,我们终于有了《反家庭暴力法》,不过,在目前,也许反家暴法首当其冲的功能,就是为家暴命名。就在反家暴法生效之后的一个半月时间里,多起恶性家暴案件被密集跟进报道:女医生张晓燕中毒/被殴致死,台州李女士被丈夫割鼻,内蒙古记者红梅被殴致死,孕妇李红霞被丈夫殴伤住院后又在医院被掐死。这是反家暴法颁布实施的功劳——记者们都没有忽略之前漫长的家暴演化过程。
▲ 被丈夫割鼻的李女士,遭家暴八年不敢离婚。
▍反家暴法的目的,并非让家暴特殊化
“徒法不足以自行”。事实上,很少家暴个案能够仅仅通过例行公事的报警解决,这也是反家暴法存在的意义——这个法律要求政府、基层组织、妇联、教育机构、医院、社会组织和司法系统,形成一套协调顺畅的流程,合力来制止家庭暴力。
对反家暴法持怀疑立场的人以为,反家暴把暴力分成两种——亲密关系暴力和一般的暴力,然后对其进行特殊化的定性量刑。这是一个误会。反家暴法只是针对亲密关系这样一种发生在同一屋檐下,隐蔽、不断重复并升级,对所有人群,尤其是家庭中的弱势者——通常是老、幼、病、残和女性——危害甚大的暴力形式,以法律来调拨公共资源进行治理,这并不意味着对具体的暴力行为,另立一套治安法或刑法之外的定性和量刑标准。
换言之,正是因为家暴发生在家庭内部,亲密关系和监护、教养关系中,司法系统可能常常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理由,不能将其与一般性的暴力一视同仁地处理;另外,它可能单次造成伤害后果并不严重,司法系统难以发现,因此也缺乏对应的强制和处理手段。然而,家庭暴力不是一次性的,磕头、赔礼、悔过之后一再发生,并且不断升级是常事;并且,家庭是社会化的学校,这种被编织进日常生活中的残忍,对儿童的成长殊为不利,往往导致暴力的代际传递。因此,需要一些针对性的手段防微杜渐,而最后的目标,不是让家暴特殊化,而是为了让家暴跟其他暴力行为一样,得到有效的预防、制止和制裁。
在关注到了家暴的同时,人们是否已经恰当地理解了它?这一类暴力更合适的称谓,应该是“亲密关系(相关的)暴力”,因为它并不仅止于法定的家庭和婚姻关系中,而是涉及广义的伴侣关系、监护、教养和赡养关系等。譬如,张晓燕疑似被前夫伤害致死,这种情况其实很常见,法律上婚姻关系尽管终止,因为共同住所、赡养、抚育关系的存在,以及多年来对个人隐私和社交网络的充分掌握,通过暴力维系的控制关系并不会结束。另外,追求者与跟踪者的暴力,如安徽少女周岩被追求者烧伤案,也是一种准亲密关系暴力,与家暴有类似特点,在配置相关社会资源制止违法行为时,本也应该采用防治家暴的处理手段,譬如警方实施告诫和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然而目前,警方并不处理尚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跟踪、纠缠和威胁。
▲ 女医生张晓燕中毒身亡,生前遭受家暴。
在家暴外延上,我国反家暴法采取折中,一方面并未将追求者和前伴侣关系放进家暴定义,另一方面又将“共同生活”作为定义的兜底——这意味着同居伴侣间的暴力,也可能被当作家庭暴力处理。这个人群并不只有年轻人:在流动就业人群中,约定俗成结婚而没有办结婚证的夫妻大有人在,等生出儿子再领证也是常态;中老年“第二春”的伴侣常常因为儿女不同意,或担心财产出现纠纷,而同居不结婚;LGBT(编者注:女同性恋者Lesbians、男同性恋者Gays、双性恋者Bisexuals与跨性别者Transgender的英文首字母缩略字)伴侣也无法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
▍为什么离开那么难?
为什么她们不离开?这是很多人对张晓燕、红梅和李红霞们提出的问题。曾经,她们与加害者都有一定感情基础,对他们的悔改都充满期待,但越来越多地,她们对自己和家人安全的担忧越来越深,也自认为无法摆脱加害人。她们最放不下的是孩子,并且,固执地认为,与加害人一起维持“健全的家庭”,对孩子最好。
▲ 被丈夫掐死的孕妇李红霞
旁观者眼睁睁看着当事人陷入越来越深的暗影,然而辨识一段婚姻是安全还是危险,对于当局者却不是那么容易。大多数婚姻中女人都是必须要极力克己的,如今遍地的女德教育就是如此开示;她们的婚姻也不是全无亮色:在医院掐死妻子的张亚洲朋友圈满是示爱的话语;张晓燕的前夫在棍棒、威胁和追踪的间隙,会对别人表示自己“还爱着她”;红梅与丈夫分居之后,男方貌似彻底悔悟,下跪磕头把她从娘家求回去。拿“理性”分析,参考对妇德的要求,这些充满温存和悔恨的蜜月期与残酷行为的循环,还不算太坏;反而是她们最感性的时候,往往直觉到真相:她们都表达过,自己可能要死于男方之手。
为什么就是离不开?拿我最近知道的故事来说吧。这是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办的一个案子。这名受害人,我们暂且称呼她为“小雯”,可不是一般人想象的农村、没文化的受害者,她居住在大城市,月入两万,上过大学。她所遭遇的暴力,囊括了家暴的各种形式:身体的、精神的、性的暴力和经济的控制,包括曾经被铐在卫生间;而她跑出来的时候,身份证和银行卡都在男人手里。
要去追究每一个女人在家庭外部的精明强干和在家庭内部的委曲求全是怎么发生的,可能是太过漫长和复杂的故事。张晓燕、红梅的故事是如此,小雯也是如此。她跟律师的相遇,是因为她趁丈夫跟婚外女友情人节活动,首次成功地脱逃,在妇联组织提醒之下,她报警并被安排进了庇护所——没错,就是妇女界一直不满意的、那种设立在收容救助站的妇女庇护所,因为跟“流浪汉”在一起管理,少有妇女愿意住在那里。可是就这个地方,让她第一次逃脱了丈夫的控制,因为他找到了也进不去。她能得到帮助,除了反家暴法有对家暴受害人的法律援助规定,也是因为民政部和全国妇联在去年出台了一个操作指导文件,民政救助系统和妇联之间案例转介的机制,妇联给她找到了源众负责人李莹做法律援助。作为一名城市中产妇女,她带着孩子住了一个多月救助站,可见她离开对方的想法是多么坚决。
这些故事是相似的,家庭暴力本质上是一种控制关系,施暴者的目标是控制被害人的一言一行,来填补自己内心安全感的黑洞。对家人施虐,慢慢成为他们宣泄与外界紧张、摆脱失败感的惯用方式。操纵者越来越熟练,这一次,男方只花了不到一天就找到小雯了。因为他也打电话报警,说妻子精神有问题,如此一来,警方竟然直接告诉加害人,受害者住在哪个救助站,尽管她住进救助站的事由,是遭遇丈夫的家庭暴力。这个男人认为所有帮助妻子的人都在妨害他的家庭,他到处报警投诉,关键是他这一套几乎是人们日常意识中的真理,婚姻家庭,比家庭成员本身更重要;当女人们逃命的时候,警察只认为她们在逃家。董珊珊案中,八次报警没有得到积极配合,即便她在最后一次被打即将不治的时候,警方本已经非常重视,听到是丈夫所为,态度马上犹疑起来。在红梅、张晓燕、董珊珊和李红霞在被打死之前,都已经至少有一次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已经触犯刑法。尽管家暴法规定相关机构不得知情不报,但主要是针对民事责任能力受限的人群,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但知情者没有一个报案,报了案警方也未必严肃受理,结婚证成了杀人执照,都是因为大家把婚姻看得比人命重要。
▲ 内蒙古被丈夫家暴致死的记者红梅
小雯怀着孕,在庇护所期间坚决地去做了人流手术。她跟比自己大一轮的丈夫在一起十几年,生育两名孩子,总共怀孕流产超过十次。对于这个信息,长期进行家暴救援的律师和社工心照不宣——一定存在性暴力。
她为什么长期不离开?跟红梅和张晓燕们一样,小雯最大的牵绊是一对儿女,希望给孩子“健全的家庭”。通常,施暴之后的蜜月期会给受害人“美好”甚至更加“深刻”和“独特”的情感体验和期待,尽管在循环中蜜月期会越来越短,施暴的愧疚越来越少;就体力和攻击性而言,女性通常是弱势,她们会越来越自觉无助。而且,她真的也会觉得挨打是因为自己错了。
她在情人节逃出来,终于两周之后,反家暴法生效了。由于男方一直在纠缠妻子、社工和律师,律师先是第一时间想派出所申请反家暴法规定的告诫书,希望警方出面制止加害人的殴打和跟踪行为。因为反家暴法规定,对于达不到治安处罚标准的家暴行为,警方应该出具告诫书,并通知居委会村委会,与其一起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犯。但警察的回馈是:就算法律规定了,但上面也没下文件啊,没做过,干不了。
反家暴的每一个环节都是技术活,基层派出所警察不可能天生就会。湖南省是地方反家暴立法和司法的首善之区,长沙市暮云派出所的女警察陶品曾经说起她们的一起个案经验——在这个个案中,全职家政的妻子并不敢指证丈夫,只是因为自己怀孕被殴打(孕期的殴打和性侵也是家暴的常见情节),担心出事才报了警。老弱病残孕是反家暴法要求特殊保护的人群,因此,办案民警以家庭暴力为案由对丈夫进行传唤,并隔离了丈夫和妻子进行告诫谈话,这样做防止妻子出于畏惧和恻隐之心,为丈夫打圆场,干扰执法严肃性。在谈话的过程中,警方将丈夫施暴的细节,包括袭击次数、部位、语言恐吓内容进行询问,顺便完成了留取证据的工作。这样的过程,才能保证告诫制度的威慑力。遗憾的是,一些地方警务的成功经验,在反家暴法生效之时,并没有在公安部门全面推广。公安一旦怠政,阻吓加害人、取证、执行保护令等环节都难以落实。
派出所留取证据的工作非常关键,在小雯案中,尽管她有其他证人证词,但她没有报警和验伤记录,在律师之后帮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过程中,也发生了不少波折。好在在妇联斡旋之下,法院最后裁定了禁止加害人殴打和跟踪被害人,而律师申请的责令男方归还身份证、禁止藏匿未成年子女两项,法院并未支持。尽管证件和孩子,都会成为受暴妇女远离加害人的现实障碍。
在过去一年的立法过程中,通过妇联和民间组织的游说,最后反家暴法终于降低了申请人身保护令的门槛,不再将其与离婚诉讼捆绑。不过比较而言,人身保护令主要集中在人身的隔离,包括责令加害人迁出被害人住所。而在同属大陆法系的我国台湾,保护令的内容更加全面,不仅包括禁止施暴、骚扰、接触、跟踪、通话、通信,还可以要求加害人远离受害人,并禁止加害人迁出住所——即便他是业主。与之相关的,也要禁止施暴者对不动产进行买卖,抵押和出租;并且责令迁出者交出与住所相关的交通工具。这些都不算完,就算被赶出家门,加害人还要被命令给被害人生活日用和抚养费用。所以防治性别暴力的民间网络“台湾防暴联盟”的理事长郑瑞隆说:“在台湾一旦成为一个家暴犯的话,你是没完没了,完全是输了,因为……台湾家暴法是很凶悍的。”
小雯申请了保护令,事实上没过几周,去法院离婚开庭之时,男方就违反了。到法院离婚开庭的那天,小雯离开救助站后,被一个戴面具的人差一点直接掳上车。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这种直接抢人的桥段,也发生在李莹之前代理的董珊珊案中——董被一群大汉直接从母亲身边掳走,之后被非法拘禁在河北某地十几天。律师帮小雯报警之后,警察的反应是:人没事儿就好了。
如果违反保护令,应该得到怎样的处罚?法律规定是“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这个违法成本太低了。而在台湾地区,违反保护令本身就是刑罪。
在小雯的故事里,加害人是一个典型的“双面人”,他的“通情达理”曾经让源众的社工心生同情,然而一旦要求不被满足,他的暴怒和恶毒又让人生畏。法院直言,因为男方声称的一些个人“特殊情况”,判决离婚,会很难。
让小雯不理解的是:“被打的是我,为什么法院对我很凶,对他客客气气?”自始至终,司法系统没有给加害人任何明示:家暴行为,以及违反保护令的行为,是错的。最后,在法院调解下,为了尽速摆脱,小雯在净身出户的情况下协议离婚:存款房车全部给男方,儿子归父亲,女儿归母亲,但是女方还要给男方付抚养费。
这并不是结束,她放弃一切财产离婚不到一个月,她突然失联,然后被证实是回到了前夫身边。律师认为她人身自由可能被控制,无法表达真实意愿,于是选择了报警。然而,警方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她回去是否真正自愿?没有人知道。因为律师与她联络时,男方始终在身边。她对律师最后的答复是“在带孩子”,然后失联。原因可能复杂,但最容易理解的,是由于法院并不支持家暴受害者,导致她只能放弃幼子的监护权。然而母亲怎么能舍得下孩子呢?只要男方以孩子生病略作要挟,她就回去了。张晓燕也是因为前夫绝不会放弃儿子,并屡次以女儿要挟,才只能回去的。
你会发现,这些男性并不见得有多大的物质性的权柄——他们不见得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不见得位高权重,甚至在家庭之外很失败。但他们熟知被害人的软肋而可以为所欲为,控制家里的经济,断绝妻子的社会交往,忽而残暴忽而甜蜜,让受害人不得不从。张晓燕的前夫如此,这个加害人也是如此。而对于这样的一个人,司法部门并未让他付出任何实质代价,这正是他现在仍然无所顾忌的原因。
面对死亡威胁都无法离开的女人们的故事,反映了我们这个社会怎样的缺失?
首先,我们最需要对暴力更加敏感、零容忍的司法系统。事实上,各地反家暴处警和司法试点中,活跃而积极的警察、检察官、律师和法官多数是女性。遭遇暴力是一种独特的、性别化的处境,女性司法人员更加感同身受,我们需要在司法系统中,增加女性的比例;在这里,反对相关专业和岗位的教育和就业性别歧视就殊为重要,尤其是警察系统。悬殊的警方性别比例也造成警方文化的男权,表现是对男性加害人施加于女性的暴力缺乏重视和同理心,对日常生活暴力不敏感,只想做大案要案的“硬汉风格”。同时,仅仅增加女性执法人员并不够,处理家庭暴力是一个需要培训的司法实践领域,妇联和民间妇女组织,都在这个领域不断努力,这需要司法系统更主动地全面推进。
如果司法人员不能理解妇女在目前婚姻制度中的弱势地位,不能理解她们的生育、抚养和家务照料工作的价值,在家庭财产分配和监护权上不向家暴受害者倾斜,妇女离婚往往意味着失去房产和土地,经济上陷入困境,或是孩子被当成人质,让她们继续受制于对方。
不离婚,或离婚也不能离开,并非出于女性当事人无能;这是一种强大的、习俗和制度上都有保障的意识形态。一方面,缺乏对单亲家庭敏感和友善的教育机构和习俗文化,缺乏对其进行支持,尤其对单身母亲进行支持的社会政策和社会组织,相反,单亲家庭常常被歧视。另一方面,各地都设置了一些防止“冲动离婚”的非正式机制和人力,甚至还有代表委员提出各种增加离婚难度的建议。在高度原子化而缺乏公共生活的社会,公部门失能,有名无实的“健全家庭”却被寄予化解各种社会危机的厚望,各地“传统道德”教育日嚣尘上。这些压力都让女性更加牢固地与婚姻捆绑。
此外,性别歧视的文化让女性更加被动。在对女性的性魅力(年龄和身体形象)和贞操审查双重严格的社会氛围之下,很多已婚女性很难想象自己能从头再来,再次与他人建立一种长期、亲密的性关系。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女性物质精神皆不依赖男性,但仍然不能告别糟糕的丈夫的原因。
▍抗暴杀夫者的救赎
我们曾经想帮助一位差不多快要被丈夫打死的妻子,可结果是,无论是曾经收留她的邻居,还是我们,都再也联系不上她。我们反而了解到那位标准反社会型人格的丈夫,如何跨越大半个中国去追杀她。看起来他仍然未能找到她,这是她明智的地方——她终于明白,碰上亡命之徒,法律其实对她的安全毫无用处,即便她能申请到一纸保护令,但她能为自己的娘家所有人申请保护吗?“杀你全家”是很多家暴加害人的通用话术。她要么任他蹂躏,要么死——事实上终归是死。
人身安全专家加文·德·贝克尔的书《危机预兆》(再版之后似乎改为“注意!有人在盯着你”)。他主要针对的是跟亲密关系有关的反社会犯罪。他在一个案例中写到一位因为家暴报警的女性,警察做完笔录对她说:“这些资料我们下一次看的时候,可能是你被他打死之后。”贝克尔认为极端类型的控制关系根本无法通过人身保护令隔绝暴力,也无望纠正,他一再强调的策略,就是受害者如何隐姓埋名,逃脱加害人的追踪。
确实,很多家暴一旦开始不会终止,直到受害者抗暴杀夫,或者最终被打死。家暴当然不仅仅发生在低收入阶层和农村地区;非常不幸的区别是,中上阶层的女性似乎更多的是被杀害,如最近的红梅和张晓燕,以及安徽农大的王老师,而不是像一些底层女性那样走向反抗。
并不是所有抗暴杀夫都能够用“正当防卫”来进行辩护。以最近即将宣判的云南楚雄张女士杀夫一案来看,张是在家暴丈夫醉酒后杀死了他,并且加刺了数十刀,并割掉了生殖器。针对生殖器是不少杀夫案的共同特征,因为家庭暴力很少不伴随性暴力。遗憾的是,我国反家暴法并没有把性暴力纳入家暴定义,每一个法律的小漏洞,都是受害者的深渊。类似的,之前由被判死刑到重审判处死刑缓期的李彦,也在杀夫后有分尸行为。这种案子往往会被法院重判。悖论是,当她们长期受暴,却被认为是“家务事”,一旦抗暴杀夫,动辄被施加严惩。在涉及家庭感情纠纷的杀人案中,男女同命不同价很常见,董珊珊被打死丈夫被判六年半,不满四年就出来再次结婚;而李彦杀夫则是死缓。
仅仅用一般的自卫并不能解释受暴妇女的心理机制。因为长期在努力顺从避免被打、仍然越来越严重地被打,以及越来越短的“悔改”蜜月期中不断被煎熬,她们会陷入一种被称之为“受虐伴侣综合症候群”的心理状态,她们越来越认为自己无能改变现状,也不认为外部求助有用。最后她们认命了,并且在一次次威胁和得逞的虐待中,对自己亲属和孩子的安全越来越担忧。她们的观念会出现外人不能理解的扭曲,譬如认为虐待他的人无所不能,无所不知,无处不在。这在某些时候确实是事实,因为她们逃跑总是会被抓回来或者胁迫回来,她们的反抗总是失败。在这样的心理基础上,必须趁对方无法知觉时动手,并且采取超过必要的手段。就像河北女子监狱的一名杀夫妇女所说:“我不相信他死了,我觉得他还会回来要我的命。”
相对于男性,女性介入暴力犯罪比率极低,其犯罪多与婚姻家庭关联。有些局部的数据,譬如辽宁省监狱的数据表明,女性犯罪50%以上有家庭暴力因素,犯有重伤害、杀人罪的女性罪犯,80%是因为家庭暴力。辽宁省女子监狱的1000多名女犯中,有100多人因杀夫入狱。对于在“受虐伴侣综合症候群”状态之下杀夫的女子,她们并不会危害其他人,往往长期承担家庭照顾者角色,家里还有老幼需要扶养。因此,修复性的司法处置,让她们早日回归宁静生活,更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然而,目前并无对她们轻判的制度性保证,轻判案例往往都是妇女法律援助介入的结果。
工作量极大的中国法官很难独力处理繁难的家暴资料,因此,在几起今年在安徽马鞍山、浙江温州的抗暴杀夫案中,法院在小心翼翼地试行专家证人制度,即请专家证人出庭,协助法庭查明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案件事实,使抗暴者能够获得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裁判。这一制度在八十年代因长期研究杀夫妇女心理的临床心理学家Lenore E. Walker倡议而开始在北美实行,现在已经广泛被许多国家采用。楚雄张女士一案,也有专家证人参与。
反家暴法意味着,脱离了生活于其中的人们的权利,家庭并没有凌空蹈虚的价值和权威。法律已经上路了,但接下来每一步,都需要不再沉默的当事人与旁观者,积极行动的公部门,和更为细致周密的制度设计。
【注】本文原标题:《有了反家暴法,我们还需要什么?》,本微信号内容均为腾讯《大家》独家稿件,未经授权转载将追究法律责任,版权合作请联系ipress@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