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辛子:日本电视节目没有中国“老娘舅”式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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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微信朋友圈有不少人在谈论上海一个叫《新老娘舅》的家庭纠纷调解节目,有不少人觉得这档节目非常奇葩,甚至有公号撰文,认为这类节目应该取缔。腾讯新闻也就这类节目推出了一篇文章,标题是《家庭调解类电视节目正沦为黄色新闻产地》。
在网络上搜索了一下《新老娘舅》,百度视频马上出来大堆相关内容。如下一类:
“女儿欲尽孝心却遭百般刁难”
“小娇妻离家出走 丈夫恋母与婆婆同睡一床”
“你有老婆为什么还要让我怀孕三次”
▲ 《老娘舅》主持人柏万青柏阿姨
继续搜索近来《新老娘舅》引来热议的一档节目“上海94年女孩屡遭强奸生下三胎 家人无人报警”。打开视频,看到当事人女孩的母亲和外婆亲自坐在演播室里,淡定介绍她们的女儿和外孙女如何多次遭人强暴生下三个娃并认为报警根本没有用。主持人和调解员则满脸诧异、震惊,调解员甚至当众拍了桌子以示无法按捺的愤怒,然后视频里还出现了黑底白字的这样两行大字:
“外婆离婚,母亲小三,两代人的悲剧又将重演。”
这档节目对个人隐私毫无顾忌的裸露展现令我目瞪口呆,令人无法相信那些坐在演播室里,面对镜头大声发言的人,就是当事人本人或是当事人家属。这真的不是杜撰的?我问国内朋友。国内朋友回答说:是真的。并说这类调解节目在国内很火,几乎每个地方台都有。又问:“不知日本有没有类似的电视节目?”
日本当然也有类似家庭纠纷的电视综艺节目,但显然没有国内同类节目这么口味浓郁。没有这么自由。因为日本这类家庭纠纷节目,一般都采用假名并由演员扮演的形式,来回放纠纷过程,看起来就像是家庭肥皂剧。当然,为了和肥皂剧有所区别,当事人本人有时也会出现在电视节目里,但当事人的声音和面部一定会做处理。如此一来,节目带给观众的冲击性就小了许多。当然这样一来,也就顺便保护了当事者所拥有的隐私权,保护了当事者作为人的尊严。
▲ 日本动画电影《邻居家的山田君》剧照
例如TBS电视台有一档专门介绍婆媳关系的综艺节目,叫“家庭炎上バラエティー お嫁ちゃんお姑ちゃん”,谈论同一屋檐下的婆媳之战,就采用的这种形式。不过和中国的婆媳之战不同,日本的婆媳之战,基本上都是“孔雀东南飞”版,大部分以媳妇控诉婆婆如何刁蛮任性如何欺负自己为主。以前曾经撰文介绍过日本的“母权主义”——日本女人虽然在社会上缺乏女权,但在家庭里的母权却是至高无上,婆婆是家中的头号人物,家中事务婆婆说了算,男人很少插嘴。遇到一个厉害的婆婆,要么忍耐,要么就只能想办法分开住。
除了隐私保护外,与国内的调解节目的另一个不同之处是:这档介绍婆媳纠纷的节目,并不具备调解作用。他们只介绍各个家庭所存在的婆媳纠纷,然后参与节目的嘉宾们各自发表一通自己的看法,就跳到下一个节目了。既不调解家庭纠纷,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正确答案。日本的家庭纠纷节目里既缺乏老娘舅,也缺乏人民调解员。
“行列のできる法律相談所”也是一档介绍各种生活纠纷的谈话类综艺节目,从2002年开始,由日本电视台在每周日9点播出。这档节目也和前面介绍的“家庭炎上バラエティー お嫁ちゃんお姑ちゃん”婆媳纠纷节目一样,采用假名并由演员扮演的形式,来回放纠纷过程,然后由主持人就是否可以进行法律索赔等提出讨论话题,特邀嘉宾与律师团则就相关法律知识,各自提出自己的观点。出现在节目里的生活纠纷,有恋爱纠纷、家庭纠纷、近邻纠纷、合同纠纷、职场纠纷……像个“纠纷百货店”一样,各种纠纷,应有尽有。而且,参加节目的律师与嘉宾,也通常各执己见,没有统一标准的正确答案。因为尽管节目冠以“法律”之名,但它的本质,依旧只是一档电视综艺节目,只能开拓观众们的思路,但并无做出裁决的权利。
这档覆盖日本全国的法律谈话节目,因为高人气和高收视率,而培养出了一批广为人知的名人。曾任大阪府知事·大阪市市长、日本维新会代表的律师桥下徹,就是通过这档节目以三寸不烂之舌而家喻户晓,并因此步入政坛,成为日本政坛明星的。
不过这档节目从2007年开始内容有所变化,变成以介绍参加节目艺人的各种轶闻趣事为主,与“法律相谈”这个主题已经相去甚远了。
从上面可以看到,日本介绍日常生活纠纷的电视节目,在对于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上,做法非常谨慎,缺乏国内电视纠纷节目的某种自由。这与日本电视节目的放送伦理要求有关。(“放送伦理”也可翻译解释为“播放伦理”或是“播放道德”,在此依旧使用“放送伦理”这一日文汉字的表现方式)
日本有一个叫“放送伦理·番组向上机构”的组织,缩写为BPO,是由日本放送协会(NHK)、日本民间放送联盟(民放连)及其加盟成员共同出资成立的一家任意团体。BPO成立的目的是“针对播放中出现的苦情以及伦理问题,以自主、独立的第三者立场,迅速、确切地对应,达到有助于正确播放并高扬放送伦理的目的”。
▲ 日本放送协会(NHK)
BPO主要设置有放送伦理检证委员会、放送人权委员会、青少年委员会等三个。委员会成员由大学教授、作家、评论家、记者、法官等各领域人士兼任。对于人权、法与政治、对儿童与青少年的思虑、家庭与社会、教育·教养的责任、报道的责任、宗教、暴力表现、性表现等等各方面,都有详细的放送基准。例如第8章“表现上の配虑”就有如下的要求标准:
·播放内容、播放时间应该考虑到收看者的生活状态,不可令收看者感觉不快;
·对立讨论社会·公共问题时,必须尽可能多角度讨论;
·对于殉情·自杀,即使是古典或是艺术作品,也必须谨慎对待;
·表现病患、残虐、悲惨、虐待等情景时,不可带给收看者厌恶感。
(以上仅摘译其中四条)
第12章对于有观众参与的节目,则规定节目制作者与主持人:
·对于出演者与收看者,不可失礼,不可令人感觉不快;
·在涉及出演者个人问题时,不可侵犯本人及其相关者的个人隐私;
更多的规矩与条条框框,这儿无法一一翻译。仅摘译以上作为大致介绍。日本的这个BPO组织,虽然只是一个第三者立场的任意团体,对于电视台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但却带给电视制作人员相当大的心理阴影面积。由小学馆主办的新闻综合网站News-PostSeven,曾经有一篇文章介绍电视制作人员为什么会对BPO拥有过剩的心理恐惧,认为一个主要理由是:一旦有观众或当事人向BPO提出申诉,不管申诉理由是否成立,都会被新闻媒体大肆报道。大肆报道的结果,是节目形象受损。节目形象受损,不仅仅是影响收视率,更重要的是会影响广告赞助——没有厂家愿意给形象恶劣的电视节目提供广告赞助,因为那会间接影响自己的产品形象。因此,为了不让自己的节目被投诉到BPO去,电视台都会自主规制,提前自我检阅。
所以,有时候人们会看到日本的媒体存在许多不自由。而这种不自由,并非想当然地必然是来自权力高层的。很多时候仅仅只是源于法律的约束,或是源于国民(也即收看者)共同认知的社会空气的约束。这些看不见的约束力,令日本的同类电视节目,明显缺乏中国式自由与大尺度。
原标题:《日本电视节目缺乏中国式自由》
【作者简介】
| 腾讯·大家专栏作者,旅日华人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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