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虹斌:有了24条,还敢说“婚姻不是卖身契”?
文 | 侯虹斌
前几天,沈彬老师在腾讯大家上写了一篇《“被负债”是因为你嫁了渣人,而不是法律错了》,引起了较大反响,反对的声音很多。
我也不赞同这篇文章的论点以及论调。
沈彬的基本观点就是,反对“反24条”,他认为不应该改变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不然会产生更大的问题。
先来解释一下,啥叫24条,看看为什么这么多女权主义者对这一条表示出愤慨,也看看那些非女权主义者为什么也有“单身保平安”的失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下称“24条”)写道:“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而这个补充的第19条第3款是什么呢,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后面那条补充,基本上等于不存在,因为外人很难知道你们夫妻双方如何约定了财产和债务的分配;即便有,对方也可以以不知道而搪塞过去。
“24条”催生出一个特殊群体——因前配偶的不当举债而深陷债务危机。经历过共同的创伤,他们通过QQ群微信群抱团,希望法律机关重构家庭债务承担规则,“在法律框架之下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夫或妻单方面的借贷,导致离婚后不知情的一方仍然身负重债,这样的案例,经常上网的人应该隔三岔五就能听到。
有媒体陆续已在报道离婚妇女“被负债”的故事,最近引起很大反响的一个个案是这样的:加拿大海归女士与王某结婚后,王某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却需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父母在婚前购买的房屋被法院执行,她还成了“老赖”。
不独女性是受害者,男性也有受害者。前不久,就曝出一位教授与妻子离婚后,才发现,妻子不仅婚后出轨,还把负债600万转嫁到他身上,他完全不知情。妻子却跑掉了。
如果一条法律的解释条文,能催生出一个受害者群体,那么就不是受害者“蠢”的问题了,而应该反思一下这个条文有什么问题。毕竟法律条文是用来解决问题的,而不是制造问题的。
当初24条的解释条文出台时,我就看过关于拟定该条文的背景:有的借款人借下巨款后,把财产转移给配偶然后离婚,他/她自己的名下没有财产,或者跑掉了,债权人无法讨回债务;因此,特意约定夫妻双方共同还债。这一点,是便利于债权人的。我认为这有合理的一面。
但同时,不严密的条文背后,也催生出了借婚姻来进行“诈骗”的新方式:婚后一方独自大肆举债,然后人间蒸发,配偶便背上巨额债务,不管是否已离婚。巨额借款太过简单,也给高利贷提供了生存空间。另外,有的是联合“小三”把妻子的婚前财产都骗走的。而在法律上,是保护这种欺诈作为的。也就是说,即便从情理上明白你是受害者,你也仍然要遵循法律,继续、持续地受害下去,爱莫能助。
这种当然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并非只要立过法,就万事大吉了;否则为什么立法机构每年还在不断地出台法律细则和解释条文?如果法律就是天然正确的,为什么在1950年的《婚姻法》之后还有1981年的新《婚姻法》?说明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需要不断修正,以适合新的情况。
其实24条的破解方式并不难,既然婚内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就应该在借贷的时候共同签字。具体的细则可以再议,但要我为一件事情负责,至少要保证这件事情我是知情和同意的。当然,这会导致借贷的难度增加,但如果是巨额借债,难借,一定比易借好很多。
谁叫你笨,谁叫你眼瞎,找了一个“渣男”,所以你活该?不对,这套逻辑是丛林法则,是无耻者胜,是弱者输了之后还要踏上一万只脚的丛林法则,法律的作用正是防止丛林法则的蔓延。一旦法律不是用来保护受害者,而是保护强者,法律就失去了意义。否则,靠拳头硬就行了啊,谁叫你弱呢?
按这种“你弱你活该”的理论,刑法就有一小半可以不必设立了,因为那都是出于“愚蠢”的“自愿”。那就不会有诈骗罪,也不会有金融诈骗罪,不会有非法集资罪,经济犯罪基本上全都没必要了。另一方面,也不该存在什么反家暴法,谁叫你瞎呢?
何况,现在还没有谈到利用婚姻进行欺诈的刑事问题,而只是在讨论是否让受害者扩大损失的民事问题。
诚然,婚姻是经济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共担。但这是有前提的。这个共担,是建立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不能建立在欺诈之上。各种类型的诈骗罪,也是这样:虽然钱可能是我亲手交给你的,但如果证据显你是在欺骗,法律是支持我把这笔钱追回来的,还会让你受到法律惩处。如果领了结婚证就忽然丧失法律保护,连离婚也不能避免;那些,婚姻真的就是一个让人生无可恋的卖身契了。这无疑就是告诉大家:1.千万不能结婚,谁也不能保证对方不是“渣”,就算结婚的二十多岁时不渣,你不能担保他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后不变渣;2.谁无耻谁就是胜利方,法律不管。
事实上,24条的受害者有男有女,但大家的第一反应就是受害人是女方。正如家暴中的受害者也是有男有女,但默认都是受害人是女方一样。为什么?因为在中国的国情当中,女性在婚恋中、在经济上、在社会地位上、在舆论地位上,都处于劣势。就拿娱乐圈为例。男星出轨嫖娼的新闻太多,大家都听得有审美疲劳了;但一听到马蓉出轨的新闻,简直就是惊天大爆炸,要把人家的坟都挖出来了。男星出轨,妻子支持他“勇敢有担当”“且行且珍惜”;女星出轨,丈夫立马宣布离婚并找最好的律师打财产官司。
这说的还是最有钱最有资源地位最高的阶层呢。你往下移试试看?丈夫出轨,净身出户的却是妻子,这是常事(如琼瑶剧明星林瑞阳),不值得讨论;而马蓉转移婚姻财产(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就成了谋财害命的潘金莲。就这点来说,我国的女性地位还真配得上它在全球性别平等中排名倒数的地位呢。
沈彬还谈到一点,用堕胎权来看,认为中国的最高法可能是“最女权主义”的法院了,因为女性的堕胎权丈夫无权过问,而美国的丈夫可以。沈老师一定在搞笑。第一,中国有举世无双的计划生育,政府部门有强制堕胎权,可以动用国家暴力;这是把女性堕胎权从丈夫那里让度到强权手中,女性是没有决定的权利的。早些年,多少女人死在流产和引产的手术台上,自己的身体成了夫权与国家权力斗争的战场,她们鲜血淋漓,有说不的权利吗?第二,中国的出生性别比之大也在全球排名前列,男多女少,多少女胎还没出生直接就被流产了,这种堕胎是令人发指的重男轻女,难道是一种福利吗?第三,男性不保护女性,不爱戴套,把流产当作避孕方式。
就这样,还没出生就纷纷被杀死的一个性别,还说太女权?
一个整天吃大鱼大肉嫌腻的人,夸奖吃馍馍多么懂吃,多么有营养,完全无视那个吃馍馍的人这辈子只吃过馍馍,连肉味都没有尝过。这种“新中国的立法精神,在男女平等上根红苗正着呢”的表扬,你对着立法部门说,他们都没脸敢承认吧。
对着中国的现状,还能说出中国“男女已经太平等”的,我想,他一定既不知道中国在全球性别平等排行中排名99、3年下降30名的地位呢(144个国家参与评比);不知道中国高中女生入学率极低,女性每日无偿劳动时间是男性的两倍多,工作时长比男性多收入比男性低,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和集体土地分配权只有男性一半,新生儿性别比差异(男多女少)全球排名第一,是全球列入统计的国家当中唯一女性自杀率比男性高很多的国家……(见《2016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国排名及详细数据#》)
无知不是错,无知还洋洋得意、四处进攻,这就不对了。可惜这样的人现在还真是很常见呢。
法律的意义在于,避免弱者的利益被强者过度侵害,当遭到不幸的时候,让弱者仍然相信法律、相信生活。而不是,帮助强者扼住弱者的喉咙,帮助强者凌辱弱者。
如今这个“24条”,已陆续出了一些解释条款,有了松动,还可以调整得更好。可如果坚持认为“你受害是因为你嫁了渣人”,那就绝对是一个最好的反婚宣传广告了。
【作者简介】
| 腾讯·大家专栏作者,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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