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8万元破纪录赔偿,也不能补偿聂树斌家的损失

2017-03-31 沈彬 大家 大家


文 |沈彬


3月30日,河北省高院对聂树斌案做出国家赔偿决定,聂家人获总额为268万元的赔偿,其中精神抚慰金130万元。这个精神抚慰赔偿被称为“破纪录”。


其实,这个看似很高的国家赔偿,很难覆盖聂树斌家的真实损失和痛苦,这是由目前国家赔偿的“固定结构”所限制的。特别是要考虑到,聂树斌案迁延至今20余年,在所谓“真凶”王书金落网之后11年此案才得到平反,聂家20多年来的精神痛苦的“极端情况”,与国家赔偿所贯彻的“平均分化”的便捷赔偿标准,圆凿方枘。


▲ 图表:聂树斌家属获268万余元国家赔偿,东方IC供图


国家赔偿是按什么标准赔?用最直白的话来说,主要是这么几项:


1.被错关一天,赔偿一天上一年度全国平均工资。(这次聂家得到了5.26万元)


2.死亡的,赔偿20年的全国平均工资。(聂家得到126万元)


3.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聂母张焕枝得到一次性生活费6.4万元)


4.不赔偿“间接”财产损失。(20多年来,聂家上访费、误工费没有得到赔偿)


5.造成“严重后果”的,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聂家获130万元)。


很明显,死亡赔偿等项目几乎都是刚性标准,是不能讨价还价的,而只有精神损害赔偿才有弹性和悬念,这也就是为什么陈满案、念斌案等案件,大家都关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原因。


▲ 2016年12月15日,聂树斌母亲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7项索赔共计1391万余元,图为央视调查截图


我想对目前的国家赔偿标准,做一下个人的分析和理解,和大家共同探讨:为什么国家赔偿很难全面覆盖冤案家属的真实痛苦和实际付出?


第一,“坐牢的赔偿,就是相当于你在上班”。


1994年《国家赔偿法》通过的时候,规定:坐牢一天,赔偿“上一年职工日平均工资”。但是,最高法发现一个问题!国家统计局根本就没有“职工日平均工资”这个统计项目,只有“年平均工资”。那该怎么办?直接除以365吗?


当时,最高法做了一件非常“积德”的事,认为劳动者不是每天都干活的,还有星期天和节假日呢,“日平均工资”不能用“年平均工资”除以365,而是除以261天的工作日(按目前标准),这样一来,一天赔偿就多了40%。


第二,死亡赔偿,反而会出现被“打折”。


反过来说,死亡的赔偿标准,还是按“年”算的,没有享受前述“节日加班”的那份优惠,等于被“打折”了,而且是以20年封顶的。所以,会出现活着坐牢的,反而比冤死的赔偿更多的现象。比如,陈满坐的冤狱长达23年,他获得的人身自由赔偿金高达185万余元,而聂树斌的死亡赔偿标准只能按20年计算,共126.482万元,陈满这部分的赔偿比聂的死亡赔偿多出来60万元,陈满相当于得到坐牢32年的赔偿。


第三,现在使用的赔偿标准是“全国平均标准”——全国平均工资。这是为体现“形式公平”,全国使用同一个标准,但是也带来新的问题。


一者,对于发达地区来说,自己会“被平均下去”了,得到的赔偿不足以弥补与所生活区域相匹配的生活成本。二者,它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个体的区别,百万富翁和流浪汉陪了一个价钱,而事实上,两者被拘禁的损失是不一样的。再比如,像小聂这样的二十来岁的小伙子,就冤死了,本来还是前途光明的,但赔的钱还是20年的全国平均工资。


第四,国家不赔偿“间接损失”。大家都知道,聂家这20年来几乎什么事情都没有做,就不断在河北、北京的大大小小的衙门里上访,那一摞一摞的火车票、汽车票、住宿发票榨干了这个家庭。但是,误工费、上访费用这方面的“间接损失”,并不属于国家赔偿范畴,这的确是聂家的真实损失啊!之前,陈满的23年冤狱,申请人误工费370万元;申冤费用支出100万元,都没有得到国家支持。


▲ 聂树斌家,聂母张焕芝的一张车票放在窗台上。东方IC供图


▍精神损害赔偿是唯一有悬念的内容


因为前述的死亡赔偿、限制人身自由赔偿等赔偿项目和标准是“法定”的,没有议价空间,所以精神损害赔偿是唯一有悬念的内容,也是唯一能够体现国家“特殊关照”的地方,说白了,司法机关真正悔过,愿意为聂家做些什么,也只能体现在这里了。


1995年版的《国家赔偿法》,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直到2009年才进入法律。最高法院曾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而这次聂家得到的精神损害抚恤金是130万元,的确“创了纪录”,之前呼格吉勒图案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是100万元,这次高出了一截。但是,这个赔偿足以“填平”聂家这20多年来遭遇的屈辱、丧子之痛、求告无门、被别人戳着脊梁骨说“杀人犯的爹妈”的辛酸吗?反过来说,你愿意为了130万元,接受这样的精神伤害吗?


▲ 视频截图:聂树斌母亲张焕枝


再比如,之前的浙江张氏叔侄冤案,两人被死刑、无期等多份判决折腾,在鬼门关上来来回回,内心痛苦、煎熬,以及身体的器质性伤害,不是外人能用文字表达的,但每人也仅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当然,我们也看到了国家的进步,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部分还是在增长的:赵作海的15万元;张氏叔侄的各45万元;陈满的90万元;呼格吉勒图的100万元,再到如今聂树斌的130万元。这种增长离不开公众的关注,是公众的关注使法官充分意识到公民的尊严的价值。



▍国家赔偿标准还要“扩容”


还要说明一点。按照之前的“惯例”,对于很多公共案件,在法定的国家赔偿之外,还是会有私下的、法定项目之外的“补偿”的,但是各方都会三缄其口(这次聂树斌案有没有额外的补偿,我们不做推断)。但是,至少可以说明,目前的国家赔偿标准,哪怕是加上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个“弹性权重”之后,依然不足以全面覆盖冤案当事人的真实损失,所以才会有这种“法外补偿”的盛行。


这说明什么?国家赔偿标准还要“扩容”,以全面赔偿当事人的真实损失。


目前的国家赔偿标准,过度关注形式平均、便捷适用的“平均数”——抓人,按全国日平均工资赔偿;死人,按全国年平均工资赔偿;20多年上访、维权的费用、误工成本,不赔偿。


结果,只有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才真正代表判错案子的“悔意”,但又不敢“放开口子”,聂案这种惊动全国、拖延20年的案件,也不过是130万元的精神赔偿。


当然,很多法学家会说,国家赔偿是“法定赔偿”,就应该有严格的标准,不能针对极端的个案“开口子”。但是,这些“金科玉律”是不是法治本身?一个民族塑造自己的法律,一个民族的法学家总结自己的法学。如果大家普遍觉得,国家赔偿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真实损失,那么改变的应该是法律。


本文原标题:《268万元的破纪录赔偿,也没覆盖聂树斌的真实损失


【作者简介】 

沈彬 | 腾讯·大家专栏作者,资深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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