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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虹斌:10万离婚判决书看点不是山东人最爱打老婆,而是“家暴不调解”的道理

2017-05-09 侯虹斌 大家


文 | 侯虹斌


最近,《十万份离婚起诉书,告诉你哪里的男人最爱打老婆》一文引起很大反响;这是《广州日报》发布的一份大数据:由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杰臻律师应用人工智能系统,统计了从2014年到2016年全国法院公布的一审离婚判决文书94571份。


其涉及的内容还包括,自诉家暴的案件里,有多少最后被认定存在家暴行为?受害者一般寻求何种方式求助?家暴受害人可以得到多少赔偿金?


▲ 《十万份离婚起诉书,告诉你哪里的男人最爱打老婆》一文中的相关数据


▍一


这些数据中,在这近10万件家暴案件当中,99.9996%是男性被指施暴;男性是被家暴受害者的案例极少。


全国涉嫌家暴案件,山东以高达8205件稳坐榜首,河南、湖南分居第二。从最终认定家暴的数量来看,湖南省最多有400件,其次是浙江、湖北、河南、贵州、山东等。


问题是,94571家暴纠纷案件当中,仅有3741件被认定,接近30件只有一件能被认定。在寻求第三方帮助的途径上,报警的案例只有8989件,报警率只有9.5%;在家暴行为的举证上,仅有16632件案件有相关举证,举证率只有17.59%。


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8989件报警的家暴案件里,受害人持有报警回执只有3326件,公安机关对受害人或施暴人做调查笔录的仅有2290件,最终出具告诫书的只有77件。


光是这些数据,就有一种深深的无力感。也就是说,这些家暴纠纷案中,能达到告诫书条件的,不足千分之一;更不必说得到惩罚了。


然而,我们知道,以上的数据仍然远远不能代表真实水平。也许有的人虽然饱受家暴,但并没有离婚;有的虽然被家暴却以别的理由离婚;也可能有些家暴数据低的省份,仅仅是因为女性更能忍受家暴和不公,视离婚为畏途……


再告诉你一个数据: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2014年7月在全国反家暴联动机制南宁试点启动仪式上透露的信息,在我国,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


目前,全国约有 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 2014 年统计);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到5万件家暴投诉;近 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每年约有 10 万个家庭因为家暴而解体。


我相信很多人会说,怎么可能,我怎么从来没有听说过?那是因为,绝大多数的家暴,在没有出事,没有闹到死亡或重伤之前,都是隐匿的。我以前也不知道,我身边认识的女性,活泼开朗,工作如鱼得水,每天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居然也是家暴受害者?怎么看不出来?


然而,事实就是如此,家暴不仅可能发生在粗鲁的没受过教育的底层家庭里,也会发生在文质彬彬的高知家庭里;而后者,因为讲究“体面”,不管是施暴者还是受害者,都更擅长于掩饰,更隐蔽。


可能有些人还记得,就在2016年中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的第5天,重庆就有一位女医生,被前夫家暴重伤之后,喝药自尽。她是个成功的女强人,事业有成,儿女双全;但在被丈夫打断腿之后,仍然对每个人说是自己摔的,小心掩饰伤口。——这样一个独挑经济大梁的女强人,你很难想象她经常会被打得浑身都是伤。


此外,还有很多名流,如李阳、蓝翔校长等,都是家暴“达人”;而很多有名有钱有貌的女明星,同样会成为家暴受害者。


▍二


反家暴这个问题,值得年年讲、月月讲。它是一种全球性的现象;不过,在中国,又增加了深刻的社会文化的影响。这才会造成平均每四个家庭就有一个家庭存在家暴行为的普遍现象。


为什么说要对家暴“零容忍”?因为,“家庭暴力不适用调解”,在国外已经渐成共识。调解,只能发生在势均力敌的平等对象之间,施暴者与受害者一个是狼、一个是羊,你去调解,要求狼和羊共处一室相亲相爱,怎么可能?你要狼许诺不要再咬羊,要羊答应要宽容狼的撕咬,这种“调解”,有意义吗?


家庭暴力危害的潜伏性还体现在“暴力循环”上,一种“冲突—和好—冲突”的循环模式。当施暴者忏悔自己的暴力时,家庭暴力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暴力随时会再次出现;而且会越来越严重。中间间歇性的“和好”,只是一种精神控制,让你产生幻觉,为下一次的施暴助跑。


这种循环多了,受害人就会习得性无助。因为她必须时时警惕,不知道下一次挨打什么时候到来。而且,因为对方根本不可能改变,她不得不反思自己,误以为自己是触发家暴的开关,责任在于自己;从而变得更小心、更听话、更贤惠。然后,被打的时候更加的无力反抗。


社会上也常常有这种看法,认为“有些女人不打不行”“女人就像锣,不打不响”。甚至还有位卖美妆的百万粉丝女大V号召网友们总结那些被家暴女人的过错;当即就有很多女网友检讨自己“以前做得不好,不会看眼色,经常挨打,现在夹起尾巴做人,就被打得少了”。


然而,我们都知道,小羊即便在下游喝水,上游的狼也会骂它污染水源。这跟羊怎么做是没有关系的。教羊怎么做、以便让狼下口不那么狠的,只是狼吃羊的一种策略,他们是一伙的。 ——是的,平等的男女不是狼与羊的关系,但是有人身控制关系的施暴者与受害人,则分属生物链的两端,是不可能教化的。


很多受害女性仍然反复“原谅”施暴者(其实弱者哪有资格原谅强者),而不离开。原因之一,是传统观念是压在女性身上的一重大山;把婚姻看成女人最重要的一件事,为了维持婚姻,不仅可以不要尊严、不怕殴打,有时候甚至可以不要命。举个例子,在一份调查中显示:在家暴问题中,有83.4%的被调查人认为家庭暴力的成因是“施暴者性格”,41.71%的人希望施暴者可以受到批评教育,同时44.13%的人和 58.61%的人认为制止家庭暴力的最好方法分别是“试着改变施暴者的心态”和“依法严惩”(《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制度研究》,见《法制博览》2015年10期)。说明其中一半受害者,不想离婚,不想解决问题,而是指望让施暴者良心发现,忽然由吃荦改为吃素。你被打得半死了都不想改变关系,那可以主宰你命运的得益者,凭啥要改变?


实际上,2016年我国《反家暴法》出台之后,签出的人身保护令,与遭受家暴的人数相比是不成比例的,并没有预期效果。因为反家暴法草案规定,要申请人身保护令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只有28.49%的有家暴情况的受众会选择离婚。如果受害人不想离婚,那么人身保护令对其而言就形同虚设。


在中国法律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坚决离开的意志,就基本上永远禁锢在终身被家暴的境地之下。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则这样形容家庭暴力中的女性遭遇:“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


▲ 《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剧照


▍三


我只想探讨一个问题:为什么离开施暴者、用法律罚处施暴者,就是这么难?


当事人的软弱与愚昧,固然是一方面,这造成了一部分家暴案件当中,亲戚朋友或警方的介入,都不足以令当事人坚决离开这段关系;另一方面,也与法律的缺失、执法者的轻视,甚至站在施暴一方劝受害人顺从有密切关系。


这种把“家暴”当作“家庭事务”,视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不能简单地视为执法者的推诿,某种意义上,也是我国目前的一种法律精神,希望“家暴”能消弥于无形,大罪化小罪、小罪化无罪。古代的《唐律》中就有所体现,“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由此可见,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暴力,比一般的暴力的处罚轻;殴打妾的处罚比殴打妻的处罚轻,而且处罚的基准是殴伤,重伤才会处罚。妻殴伤丈夫的规定有所不同,妻殴伤丈夫将得到高于凡人的处罚,体现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现代社会也好不到哪里。举一个基层的例子: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法院,一名法官告诉记者,去年她共经手337起离婚案件,其中303起案件的当事人曾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描述,但这些案件最终都以民事的婚姻纠纷案件办理。(见《观察思考》2016年白阳、罗沙、王存福的《反家暴法治之路,有哪些拦路虎?》)


还有,在一部分案件中,即使有施暴者的保证书、悔过书或当庭承认曾经殴打过配偶,但法官仍然未将这些行为认定为家暴。在《广州日报》列出的《十万份离婚诉讼》的大数据里,就提到了三种情况都不算“发生过家暴”:


(1)保证书、悔过书内容过于含糊,只是大多为保证以后不再打骂老婆之类的表述,无法证明殴打的次数和程度。


(2)当庭承认曾经打老婆,但也未明确殴打次数和程度,甚至成为悔过的表现。


(3)对于这类自认材料,将“施暴次数”和“造成一定损害程度”作为认定家暴的标准;即有相当严重的伤害才算。


在这种法律意识之下,别说对家暴进行惩罚,连受害人想离婚都不允许。


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家暴案件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才会作为公诉案件处理。而在现实中,由于施暴者的威胁、恐吓等因素,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常常无力自行起诉。26岁的董珊珊,结婚10个月,8次报警,每次都劝和,她到处逃走,仍被丈夫抓回,活活打死。而丈夫只判了六年,服刑四年半出狱,又再婚。新娘再次被殴打四处逃亡,此事才被媒体曝光。


基本上,被家暴者如果不是在第一时间就逃出来的话,处境是极其危险的,法律对此几乎是没有帮助,甚至反而给受害者多加一道枷锁。


我觉得,每一位陷于家暴困境中的人,每一位具体的执法者,都应该一直默念“家暴零容忍”“家暴不调解”,直到这几个字眼成为每个人潜移默化的行为准则。“家暴离婚诉讼书”的出现,不能算一件坏事,至少让人们进一步地意识到,我们生活在多么恐怖的社会当中,更需要去改变它。


本文原标题:《家庭暴力不适用调解,因为狼和羊是无法谈判的》

题图为《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剧照


【作者简介】 

 侯虹斌 | 腾讯·大家专栏作者,历史小说作家、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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