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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陪审团,普通人的常识比法律专业知识更重要

2017-07-04 徐贲 大家


文 | 徐贲


【编者按】美国司法部门于当地时间7月3日,在伊利诺伊联邦地区法院对涉绑架章莹颖的疑犯第一次聆讯。律师呼吁当地华人参加聆讯,希望有投票权的华人可以争取进入陪审团。关于美国司法中的陪审制,徐贲先生进行了专文分析:


美国著名喜剧演员比尔·考斯比(Bill Cosby)主演的电视情景喜剧《考斯比一家》(Cosby Show)曾经在1980年代红极一时。他被指控于2004年下药并且性侵了妇女安德莉亚· 康斯坦德。陪审团在宾夕法尼亚州诺里斯镇经过50多个小时的讨论后陷入僵局。6月17日,法官宣布,对于考斯比性攻击案件的审判流审了,因为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无法就考斯比是否有罪作出一致决定。

陪审团的“联合承诺”

虽然陪审团内部存在两方不同的意见,一方可能是对的,而另一方则可能是错的,但对于流审,所有陪审团员都负有共同的而非个人的责任。这个责任不会因为他们对案件的不同判断而有所不同。陪审是在与外界影响隔绝的封闭环境中进行的,陪审团员们是带着这样一个群体信念自愿进入这个封闭环境的,那就是,无论陪审结果如何,对于陪审结果,他们担负的是共同责任。

按照英国著名社会哲学家玛格丽特·吉尔伯特(Margaret Gilbert)在《联合承诺:我们如何组成社会世界》(Joint Commitment: How We Make the Social World)一书里的观点,陪审团便可视为“联合承诺”(joint commitments)的产物。 联合承诺指的是,两个或更多的人对联合起来做某事作出承诺。与大多数当代学者不同,吉尔伯特并不认为这是一种道德性质的承诺。她认为这是个人因为身处于某种群体中而应该承担的一种成员义务,这个群体可以是陪审团,也可以是政治社会。

美国哲学家迈克·林奇(Michael Lynch)在《我们联网》(The Internet of Us)一书里这样解释“联合承诺”:联合承诺经常不是刻意规定的,而只是一种大家心知肚明、共同遵守的行动意愿:就好像我向你伸出手,向舞池的方向示意一样。“但不管人们以何种方式表达参与共同承诺的意愿,他们的表达方式必须是人所共知的,必须是人人都能理解,并且人人都知道别人也可以理解的方式。……当这些条件全部到位,并且某一个群体有这样的共同承诺时,我们就可以认为这个群体拥有了相当于个体的思维方式。”我们也是这样看待陪审团的,它被认为拥有相当于个体的思维方式。考斯比案的流审意味着陪审团不能对考斯比是否有罪作出明确的是非判断,这在没有结果的个体判断中也是经常发生的。

然而,许多群体决定经常不允许出现类似流审的结果。例如,一组面试官要确定最佳的工作人选,他们必须从多位候选人中挑选一位。林奇做了这样一个假设:多位面试官从三个候选人挑选,每一位都分别对这三个候选人进行从1到3的排位评定。结果可能是,没有一位把某候选人定为第一,但这位候选人的累积排名仍然是最高的(例如,每位面试官都把他定位为2,而其他候选人则有1也有3)。如果这样,尽管没有任何一位面试官把这位候选人定位为1,该面试组仍然相信他是这项工作的最佳人选。于是便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即使一个群体中没有人同意,或有人不同意某一结果,这个结果也有可能在群体中通过。

陪审团必须全票通过的设置显然是要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它要确保的是,如果有人不同意某一结果(如认为考斯比不是无罪),这个结果就不能通过(陪审团不能将他无罪开释)。但是,另一方面,陪审团仍然是一个“联合承诺”的机制,它被认为能进行相当于一个个体那样的思维,并为之承担后果责任。所以,它虽是一种联合承诺,但却是一种受限制的联合承诺。



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孔多塞陪审团定理”

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陪审团这一机制(包括它的封闭作业)的保守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它却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可以在网上发表自己的看法,这会对审判结果形成了空前巨大的“舆论公审”压力。这样的压力是一把双刃剑,它可能反映正确的民意,也可能反映不正确的民意。陪审团的封闭性可以让它在相对不受干扰的环境下作出自己独立的裁决。

然而,互联网信息时代给这种人为封闭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也造成了新的伦理问题。像考斯比这样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公共人物,一般美国人都会从网上得到大量信息,并形成自己的看法。每个人的看法可能带有陪审员挑选机制力图排除的情绪因素。

互联网时代为调查陪审员的背景、观点和可能情绪提供了方便,挑选者可以用谷歌或其他搜索引擎找到他们在个人博客、“领英”(LinkedIn)社交网服务站、推特或脸书上的帖子等留下的意见和看法记录。这种调查涉及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伦理问题,在美国是有争议的,因此在具体操作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审判想要尽量确保陪审员的“客观”“公正”,这在互联网时代正变得越来越困难。但是,无论怎么困难,公正的审判也不能无视陪审团与舆论公审之间的根本区别。这是因为,舆论公审不可能是联合承诺的产物,而更是类似于对某个“是/否”问题进行投票的结果。它虽然可以在喻意上用“孔多塞陪审团定理”(Condorcet Jury Theorem)来说明,但并不是真正的陪审团。

这个定理是法国启蒙哲人孔多塞(Marquis de Condorcet)于1785年提出,常被用来认识何种情况下可以相信或不相信公众的判断。一群人要判断一个问题的是与否(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假如每个人答对的机率超过50%,那么,随着群体的人数增加,整个群体答对的机率会递增至接近百分之百。相反,假如群体中只有少数人拥有正确的资讯,而每个人答对的机率低于50%,那么,随着群体的人数增加,整个群体答对的机率会递减至接近于零。

孔多塞


这样的“陪审团定理”是有条件的,它要求投票个体彼此独立,不受其他投票者影响(俾能降低从众心理的影响)。它还要求个体公民具有一定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公民素质的重要性也正在于此)。

即使在人们普遍拥有公民经验的民主社会里,这样的条件也不是那么容易满足的。首先,人们在判断真相时往往并不比随机判断更加准确。他们容易受到偏见和成见的影响。第二,人们的意见往往不能够彼此独立,在互联网时代的“回音室”和“信息瀑布”作用下,更是如此。因此,正如林奇所说,“如果是这样,做出回答的群体成员越多,得到错误答案的概率就越大。在这种情况下,群体就不会比个体更加明智,而是更加不明智”。

在这种情况下,由12个人组成的陪审团比广大公众的意见更可能是比较明智的决定,这是因为,他们必须通过一定的素质挑选(先检验他们是否对案件带有成见或偏见,包括“专业成见”),必须经过陪审规则和原则的基本训练、并给予充分的案情信息咨询。尽管如此,陪审团并不能保证司法正义。从一开始陪审团制度就不是,也很少被当作一个完善的制度,它只是在许多不好制度中比较不坏,也许是最不坏的一个。

在连并不完善的陪审团制度都不存在的社会里,对抗滥用司法权力的唯一希望经常落在比陪审团更不完善的“大众意见”身上。“大众意见”的价值不一定在于它对案情的实际判断,而是在于这种判断所依据的常识伦理和道德判断,而滥用司法权力之所以是“滥用”,正是因为它无视并践踏了普通人的常识伦理和道德判断。

群体智慧的意义

普通人的常识伦理和道德判断经常被视为一种“民间智慧”,智慧指的是靠得住的经验和常识。美国记者詹姆斯·索罗维基(James Surowiecki)在《群体的智慧》(The Wisdom of Crowds)一书里称赞那种集思广益的集体智慧,书里有许多富有启发性的轶事。书一开始就叙述了英国科学家弗朗西斯·加尔顿(Francis Galton)1906年经历的一件事情,在一场乡村牲畜展览会上,787 个到场者对一头公牛的重量进行估计竞赛。他们当中许多是农夫或屠夫,对牛的重量估计颇有经验,但也有像乡镇职员、文书那样并不具备这方面经验的。所有参赛者猜测的平均值是1197磅,而这头公牛的实际重量是1198 磅。加尔顿由此联想到民主参与,他写道,这些普通参赛者估计公牛体重的能力,大概与普通选民对政策议题的评估能力不相上下。但这种集体能力的结果却能让人对他们的集体智慧刮目相看。

民间智慧是集体性的,不同于精英的个体智慧。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上,“法律人士”的看法与大众表现出来的集体看法会有差距,有时候差距还非常大。在判断日常生活中发生的“违法”或“犯罪”事件时,普通大众的判断与司法机关的裁决简直就是大相径庭。他们会觉得枉判那农民,是滥用权力,是司法不公。

这不仅是因为他们运用的是一种与法律法规不同的“人之常情”,而且还因为他们不愿接受司法机关所提出的定案“理由”。理由是一种信任考量,我相信你,信任你,才会接受你提出的理由。并不是所有的理由都具有正确性或正当性的。当人们有意识地觉得要相信什么的时候,他们已经开始用常识在自己的头脑里思考了。如果许多人从这样的思考得出相似的结果时——就像许多人估计一头公牛的重量,那么,他们思考的结果就应该受到重视。

与人类的任何其他思考形式一样,常识不是绝对正确的。爱因斯坦甚至说,“常识是人们在18岁之前获得的偏见的总汇”。但是,与智力超群的爱因斯坦不同,19世纪美国思想家艾默生(Ralph Waldo Emerson)把常识称为“穿着工作服的天才”,这种对常识的美国式想法务实而朴素,已经成为美国社会和大众文化的标配原素,也是美国精神的一个特色部分。

艾默生


一直到今天,这种对常识的尊重和倚重仍然体现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制度可以说是源自古老的希腊自由观念。古希腊的自由是指每个人(实际上指成年男性公民)有权利参加集体的统治管理。通常,所有的公民都应该参加议会议事,如果做不到,则以抽签方式选出代表,类似今天的美国陪审团。

陪审团虽然重要,但经常被看成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弱的一环,陪审员随机抽样,被筛选出来担任陪审员的人们文化程度不等,各行各业都有,唯独没有法律界的(直接亲属是法官的,会被筛除出去)。

为什么把普通人的常识判断看得比法律专业知识更加重要呢?为什么偏偏要找一帮法律门外汉来担任“法官之上的法官”呢?这是因为,只要法律足够明确,一切解释得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话,那么,任何普通人都能运用常识,独立思想,做出理性判断。

陪审员独立于政府、司法系统和任何政治势力之外,他们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因此也是值得相信的。这样的陪审团也是滥用司法权力者最难以操纵和控制的。难怪美国开国之父之一的杰弗逊会认为,陪审团制度对维护自由民主所起的作用,比选举权还要重要。


本文原标题为《互联网时代的美国陪审团》


【作者简介】 

徐贲 | 腾讯·大家专栏作者,美国马萨诸塞州大学文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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