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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世界里的情义,很多人类都不懂

2017-10-18 赖建诚 大家


人类和高等动物大脑之间的差别,显然在于程度上而不是本质上的差异。

——查尔斯·达尔文(Charles Robert Darwin)


孟子曰:“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这段话的翻译如下:人与禽兽不同的地方是很微少的,只是人的天性里有仁德和义理罢了。一般人不知道仁德和义理的可贵,竟然把它抛弃了;只有君子知道要保存;虞舜是圣人,他明白万事万物的理性,知道做人的大道,他顺着仁德和义理行事,并不是因为知道仁德和义理的可贵才去推行。

如果仔细解读,可以发现孟子的话表达了几个重点:

1、孟子明白人也是动物,本性上差异不大。

2、人与动物主要的差别,在于人有仁义,而禽兽没有(只求温饱生存的无情竞争)。

3、尧舜之所以成为圣人,是他们明白这个基本道理,所以把重点放在动物不具有的特性上(人有仁义,也就是有崇高的道德感)。舜从道德感来引领社会行事(由仁义行),而不是去做高道德的事(非行仁义也),才能成为名留青史的圣人。

顺着这三个重点,我们来谈谈仁义,其实也是前面提过的道德规范。这次不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而是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如果人也是动物的一员,真的只有人类社会才有道德规范,动物没有吗?

良知良能并非人类独有


国际知名的灵长类与动物行为学者弗郎斯·德瓦尔(Frans de Waal,与孟子的看法显然大不相同。他认为各种动物之间,尤其社会性的动物,也有它们的道德性(社会规范),否则那个物种很难在激烈竞争中,以相互合作来对抗其他物种。也就是说,仁义(道德性)是动物界普遍存在的“良知良能”,并非人类或灵长类所独有。

换句话说,道德性(仁义)是动物的诸多本能之一。孟子误认为禽兽无情无义,只有万物之灵的人类,才有道德仁义、有思想、有灵魂。对现今动物行为学者来说,这种见解真是对动物的莫大侮辱。如果看电视的动物频道或YouTube的影片,不时会看到一些动物表达对同类动物的情感,或许就能明白“物伤其类”、“感同身受”、“恻隐之心”不只是人类独有,也是许多动物的本能。



动物行为的研究日益表明,其实人类未必更仁慈(想想两次世界大战与永不休止的各种战争),动物也未必无情无义(义犬绝非例外)。孟子的见解代表古今中外普遍的偏见,科学证据已能充分左证: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真的是几希。

如果再细分法律、道德、宗教三个层次,更可以看出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人类社会,有法律来规范人类最低标准的道德,也有宗教试图用比较严厉的道德规范来约束信众。表面上这三者各自独立,其实这是支撑社会结构的三根栋梁,缺一不可。

先从法律来看,法律其实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意思是说:道德无法处理的事,就交给法律制裁。私利性的窃盗与杀人放火,在任何社会都有惩戒性的制止,因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这三件事都超越了道德底线。

那什么是道德呢?有明确标准吗?实际上并没有精确的定义,基本上是文化性的,是不成文的约定成俗。就像艺术与色情之间并无明确界线,但只要看一眼,大部分的人都能区分何者是色情,何者是艺术。道德与非道德的界线也是同样的模糊、同样的明确。

代表性的道德有哪些?例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微小的冲突与争执,通常用社会道德压力就能解决,不必事事法律化,可说是一种“社会冲突矛盾的缓冲器”。所以道德需要透过教育来明确化、加强化。当道德无法解决时,就进入法律程序裁判,喧哗、吐痰、口舌搬弄,就靠“引人侧目”、“不以为然”的道德标准来缓解。

如果法律是道德的后盾,那么道德这个难以确定义的区块,是如何界定的?前面说过,那是文化性,是传统性的,是习俗性的。所以春秋战国的道德标准必然与今日不同,中国式的道德必然与美国有异。各种狗的大小不一、行为不同、优劣各殊,但基本的狗性不变:倚靠人类生存、能听从指挥、效忠主人,是存活的前提。

人类也一样,古今中外的文化习俗与标准皆异,但基本行为并无差异:有乱伦禁忌、有恻隐之心、能感同身受。所以表面上,异时异地的标准不一,但都有个更深层的共同约束:宗教性。几乎所有人类社会都有宗教,都会用不同的形式来表达“举头三尺有神明”、神无所不知、无所不在。同样地,也都有不同形式,来表达天堂与地狱、功德、因果、轮回、业障。简言之,在人类的普遍道德之上,还存在着普遍的宗教性:明示着行善上天堂、做坏事下地狱的行为准则。



理想情况下,如果道德运作良好(路不拾遗、夜不闭户),那就不需要法律这个靠山,甚至不需要“举头三尺有神明”的宗教。但是正因为“徒道德无法自行”,所以才需要法律当后盾。正因为道德是不成文的约束,你可以暗室欺心,所以才需要举头三尺的神明(宗教),随时提醒你不要陷入道德误区。法律是社会制定的,人人皆须遵守。道德是约定成俗文化性的,解释的空间很大,必须靠社会性的约制来运作。宗教是选择性的,有人主张单神论,有人主张多神泛灵论。除了追求个人内心的平静与升华,宗教其实是比道德更高一层的约束。这不是社会性的,而是要追求内心良知洗涤纯净,最终目的是要上天堂、离苦得乐、永不轮回。

道德是与生俱来?


人类社会有法律、道德、宗教这三根栋梁,才能运作延续。动物社会既无法律也无宗教,所以孟子也没错:动物缺了这两环,当然无法和人类社会相比拟。动物社会既然能长期存活,就必须单靠道德这根支柱来运作,否则蜂群、鹿群、象群如何能团结对抗大自然、与其他物种竞争?



因此德瓦尔在《巴诺布猿与无神论者》(The Bonobo and the Atheist)就力辩“道德内生说”:所有动物(包括人类与蚁类),道德性是与生俱来的,是长期演化的产物,是良知良能(不学自会的)。人类正因为多了法律和宗教这两根支柱,所以在物种的生存竞争上能团结合作,更具竞争力。也就是说,法律和宗教是人类特有的社会软件,犹如在老虎身上增生两个翅膀,跳跃性地增加了社会的存续力,成为目前地表最优势的主宰者。

道德是一种“社会性的文法”,各种动植物都有独特的“文法”,透过各种生物个体的联合作为,形成多彩缤纷的生物世界。“文法”加上“个体”、加上“环境”、加上“竞争”,才构成五光十色的生物行为。如果生物没有各自的“文法”(道德),光靠“字词”(个体),就无法写出动人的篇章。

如果这样的理解可以接受,我们才能明白,为什么道德是与生俱来的本能,也才能明白文法没有优劣,只有适合与否的问题。好的道德犹如好的计算机软件,简洁、有效、节能、弹性。

用具体的事例来说,德瓦尔和许多灵长类研究者,时常观察到黑猩猩抚慰情绪低落的伙伴,倭黑猩猩(bonobo)之间分享食物也是常态(吸血蝙蝠分享血液更是众所周知)。这类的分享、感同身受,其实就是动物行为的伦理基础,和在人类社会观察到的现象,其实本质上相同,甚至有可能“系出同源”。

不只人类社会有公平正义的概念,有些动物也有(不一定是舍己的)利他行为。其实背后的目的都一样:增进族群的整体存活机率。你说这是道德也对,说是社会的文法也对,都是出自本能,和教育程度无关(仗义每多屠狗辈,负心多是读书人)。



倭黑猩猩的社会,靠着和平的本性,以及相互摩擦性器官(犹如人类不分性别的握手),缓和了大部分的社会冲突与矛盾。牠们的社会文法(道德)简明有效,不需要法律也不需宗教,就能成为灵长类(或甚至动物界)最和平的社会。所以宗教不是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最多只能算是充分条件(如果都信仰相同的宗教,遵守相同的戒律,这个社会就愈和谐)。所以你如果认为倭黑猩猩的“仁义”,比不上你我这个智人社会,那就错得离谱了。

意思是说:如果人类社会没有法律与宗教,社会规范很快就退化成与一般动物无异(最有可能与近亲黑猩猩相似)。所以如果一定要在法律、道德、宗教之间择一,道德是唯一的选项。但宗教有它的独特功能,一个社会是由诸多族群组成,而每个族群都有自己的文法,随着社会的融合与扩大,就必须在多种版本的道德(社会文法)中选取一套,而能与宗教价值密切配合的社会文法最容易胜出。

简言之,道德先于宗教先于法律,人性与兽性中早就有道德本能。现代宗教的历史不超过两万年,而智人的出现至少已几十万年,文字性的法律只是几千年的事。在没有宗教与法律之前,你认为智人的社会靠什么来维持运作?答案很简明,和其他动物一样,主要是靠与生俱来的本能:道德

虽然人类认为“利他”是高贵的情操,更是道德的典范,其实在动物界中,这是稀松平常的事。只是过去对动物行为的理解太少,又习于“以貌取人”,才会误以为人比动物高贵。外表好看的,通常被误以为比丑陋的高贵,其实那是一厢情愿的大误解。

近几十年来的动物行为学研究已经纠正这种普遍的偏见。动物的利他性,不只在灵长类中常见。例如有些哺乳类动物与人类一样会相互抚慰;爬虫类虽然少有亲子间的抚养现象,但是鳄鱼也会有亲情的表现;鸟类也会为配偶担心。因此可以发现动物行为有个共同现象:愈具优势者愈慷慨利他。原因很简明,因为优势者的心理安全感高,物资也较优势。这么复杂的现象,指向同一个本质:相互关怀是许多动物与生俱来(innate)的天赋,不学自会。

通常的现象是,每胎的子女数愈少,就愈会密集照顾新生儿,这种关怀的情感是利他的,也是自利的,更是道德的根源。这些现象在恐龙、蝴蝶中都会出现,甚至凡是动物皆如此。为何?因为这是团结亲子、族群的必要黏着剂。不要以为人类能发明飞机和计算机,道德就比动物高,这就好像传统的认知(官大学问大,道德自然高),其实很可能正好相反。动物之间为了交配、食物、领域而激烈残杀,人类是有西装领带,但你觉得心机手段少过狮虎吗?

人类社会中为什么会产生宗教?


如果动物社会有道德就够了,那为何人类社会中会产生宗教?人类对宗教的需求,其中之一是要解决罪行(sin)的问题,人的罪行可分两大类,一是从外在就可认定的罪行,例如偷窃杀人,这是法律的管辖范围,这种罪行是中文字面上的罪犯(crime)。另一种是中文较难表达的罪行,英文称为sin,例如暗室欺心、谎言、淫念,这些事无法判刑,但会引起内心深刻的不安。中国式的廿四孝、家训、律令、乡约,都在防止罪犯式的社会性罪行。但相反地,希腊神话中的罪行多半是在彰显内心式的罪恶(sin),例如杀父娶母情结、妒恨之类。

因此人类想要追求内心平静,要避免死后下地狱,要离苦得乐上天堂。至于动物是否也不想下地狱,这就不知道了。如果你确定动物也有sin的面向,那牠们就会发展出特有的宗教,来救赎自己。宗教是救赎性的,不是律法性的,宗教是更高一层的道德形式。

许多知名的科学家不信鬼神,主因是无法证明存在。所以有不少科学倾向强的人,宣称自己是无神论者。但毕竟科学发展也是近三五百年来的事,有许多事尚无法明证。例如现在连小孩都知道的细菌,在19世纪时,还要巴士德(Louis Pasteur)所发展出的微生物学才证明存在。所以科学也许某有天会证明鬼神(不)存在,现在用迷信两个字来全然否认也许过为武断。无可否认的是,鬼神确实是宗教的一个面向,但别忘了宗教还有更重要的功能:有演化上的必要,有社会凝结的必要,有消除内心深层罪恶的功效。

如果道德是动物界(或生物界)由内而生的本能,那么每个个体,天生都是道德性的,世界早就太平了。但我们肉眼看到的常态,却是贪婪、抢夺、凶杀、无情、无义的事,无时无刻不在上演。动物间以争夺掠杀为常态,例如虎豹追猎斑马与羚羊。但在凶猛的狮虎群内,如果凶暴多过互助,这个物种如何长期存续?如果人人遵守交通规则,那就不需红绿灯了。道德不是这个意思,而是不管是否有设立红绿灯,大多数的人都愿意主动遵守,还会谴责不遵守的人。犹如人类有语言本能,但若不是父母教导与社会诱发,这项本能未必能正常发展表现(例如被狼群收养的小孩,就无法把语言本能发展出来)。

类似的道理,道德本能也需要诱发才会正常表现。意思是:道德本能和语言本能一样,都是与生俱来。但也有些人基因上的缺陷,或其他原因而缺乏语言能力。也有人的天生道德感较低(反社会倾向较高),所以才需要道德教育(犹如设立交通规则与红绿灯),对违反道德的行为有罚(法律判刑)、有赏(宗教上的认可进天堂)。

舍身取义、为国捐躯、奋不顾身救助陌生人的事,史不绝书,这种舍己为人的高度道德,能教得来吗?那是与生俱来的本能之一,才会表现在古今中外的任何社会里。但我们也不必预期,曾经救助陌生人性命的人,他一辈子不会闯红灯。如果你善于勾引,就可看到每个人都有黑暗面;如果你善于引领,就可以看到每个人都有光明面。光明/黑暗、善/恶、道德/不道德,都是与生俱来的,教育、法律、宗教的存在目的,就是“隐恶扬善”,引领出光明面,促进社会发展扩张。

动物的道德感和人类的语言一样,都是一种天生本能,只要有适切的环境与诱发,就会自然地展现出来。近代对大脑的研究中已经发现,人的大脑里有个语言区(主管语言功能)、有个音乐区。有人甚至说大脑有个宗教区,因为目前已知的人类社会,几乎都有宗教活动与组织。如果破坏脑部的语言区,确实会影响语言能力,因为现代的脑部活动记录装置,已能找到对应性的语言活动区。

如果一个小孩从小被狼群领养,他就没机会展现他的语言本能。如果只有单人在孤岛上生存,他就没机会展现(社会性的)道德本能。大脑没有必要存在宗教区或音乐区,因为人在演化过程中,要面对复杂的环境,如果每种能力都要在大脑中找到对应区域,那你就会预期要找到升火区、划船区、跳高区。我相信你不会在爱因斯坦的大脑中找到科学区。



人类社会都有宗教倾向,古今中外皆如此。这是本能吗?我觉得语言本能和宗教本能的重要性,属于完全不同的层次。像是音乐的倾向,只要诱发就会展现。但以个人来说,没有音乐、没有宗教,也不妨碍存活。但你若缺乏语言能力,那就会降低竞争能力。所以我认为宗教和音乐一样,只要诱发就有。社会有宗教和音乐,有助于团体性对抗外来竞争。但就个人层次来说,身为无神论者和音盲,并不会降低我的存在价值。

现在大家很担忧,许多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快速凋零。这些是人类社会演化的软性遗产,失去了确实可惜。但若以千年为单位,语言多样性消失的问题,比生物多样性消失的问题,算是轻微的,原因很简单。如果大自然界,在百年内消失百种植物与动物,那么在百年内,不可能演化出同数额的动植物来弥补。

语言的状况完全不同,如果你是个强力的地球主宰者,很容易在百年内创造出千种新语言,只要集合世界上10万个新生男女婴儿,平均放在千个孤岛上。人类的语言本能会让每个孤岛以每20年为一个单位的速度,创造出独特新语言,万个孤岛就会产生万种新语言。同样的道理,也会伴随着孤岛人口的增加,在各自形成社会规模后,在百年内产生万种新宗教。但这并不能说宗教的产生也是人类的本能,宗教只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社会倾向与行为,只要进入社会性的结构,初级形式的宗教就会萌芽。

参考书目

de Waal, Frans (2013): The Bonobo and the Atheist, New York: W.W. Norton.

de Waal, Frans (2007): Chimpanzee Politics: Power and Sex among Apes,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黑猩猩政治学:如何竞逐权与色?》(25周年纪念版,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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