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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纯钩 2018-05-29


最近香港有一单奇怪的案件,终审法庭判决2013年一宗“代客探监”案件上诉得直。这单案件没有引起社会很大的回响,在香港,可能大家都觉得,既然终审法庭都觉得应该如此,那就如此好了。


但这单案件还真让我大开眼界。


一是世上原来还有“代客探监”这样的生意,某人成立一家公司,专门帮那些“唔得闲”或不方便的在囚人士家属,带上在囚人士需要的物品,到监狱里去探望,当然,公司会向家属每次收取几百元的服务费。


二是,按监狱规定,只有在囚人士的亲友才能探监,代客探监的公司员工,与在囚人士素不相识,当然算不上“朋友”。他们冒充“朋友”,到监狱探望,带给他们一些生活用品,以此收取费用,按理是违反监狱规定的。原诉庭判他们“串谋欺诈”,其实并没有判错。


三是,如此符合常识的案件,被原诉庭判有罪,又经上诉,也被上诉庭驳回了,居然原告还不服气,还要上诉到终审法院,他凭什么有如此过人的信心和意志﹖难道他不明白,自己确实是“串谋欺诈”了吗﹖难道他真的指望终审庭会判他无罪吗﹖那岂不是太天真了?


但是,终审法庭居然判了他无罪,不但无罪,他的案子还变成一个案例,将来有任何一个人或公司收取费用“替人探监”,都可以依法办理,扬长出入!



终审庭法官认为,案件争议在于上诉人是否可定义为在囚人士的“朋友”。法官指出,应给予“朋友”一词更广泛定义,包括代客探监的上诉人。探访的最重要目的是让在囚人士与外界联系,取得精神及物质支持,探访人与在囚人士不一定要相识,在囚人士的亲朋亦可能因某些原因未能亲自前往探访,只要这些探访者符合三个定义,包括获在囚人士或其亲朋委托、有合法的探访目的,及在囚人士愿意接见,任何代客探监都可被视作是“朋友”,所以从在囚人士角度而言,代客探监的上诉人被形容为“朋友”是恰当,因此裁定二人上诉得直。


我反复想这件事,为什么终审庭会认为“代客探监”没有犯法呢﹖分明他们是“串谋欺诈”啊,而且还涉及金钱交易。一个“三唔识七”﹙意思是互不相识﹚的人,冒充在囚人士朋友,带上一些生活用品,大摇大摆出入监狱,装模作样去探访一下,回头找家属收钱,这分明挑战现存的法律啊!

但仔细推敲判词﹙虽然根据的只是新闻报道﹚,法官重视的,不是被告人是否有欺诈﹙按常理,不是朋友又自称朋友,那已经是欺诈﹚,而是重视在囚人士被探视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为保障在囚人士被探视的权利,甚至应该将“朋友”的定义拓宽一些,使原本不是朋友没有探视权的收费公司,也可以权充朋友去做这件事。


因此,在法官看来,朋友是不一定要相识的﹙这不是有点搞笑吗﹖﹚,只要他是去探访在囚人士,又符合三个条件﹙受在囚人士或家属委托、探访是合法的、在囚人士又愿意接见﹚,他就可以称作在囚人士的“朋友”。这个不相识的朋友,使在囚人士与外界有一些必要的接触,传达狱外家属的关怀和安慰,使他们对自由和亲情的宝贵多一点体认,那对他们改过自新,应该是有好处的。


更重要的是,即使是在囚人士,他们也是有自己的基本权利的,这些权利在监狱条例和守则里应该都有规定。即使他们犯下这样那样的罪行,坐牢本身也已经给了他们相应的惩罚。除了法律规定的惩罚之外,他们拥有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终审庭法官为了保障在囚人士的被探视权,宁肯破天荒拓宽了“朋友”的定义,并且对凭说谎来赚钱的老板和员工,也高抬贵手“放他一马”。也等于说,法官拓宽了“朋友”的定义后,本来那个假冒的谎言,也变成不是谎言了,因为不相识的人也可称为朋友。


保障在囚人士的被探视权,真的值得如此大费周章吗﹖如此违背了常识的判决,会不会有一种副作用,就是“串谋欺诈”也是应该容忍的行为了﹖


从这个角度看,当然是有争议的,但我们又要明白,“朋友”的新定义,只有在这种特定的条件下才可以成立,因为它又要符合法官定立的三个前提。在其他的场合、其他的处境下,朋友还是应该相识的。不相识的,可以是朋友的朋友,但不是朋友。朋友是要基于一定感情基础的,不相识,从未交往过,无从谈感情,因此也不可称为朋友。﹙去探监的人,与在囚人士一回生两回熟,后来真的做成朋友,那是后话,是另一回事了。﹚


为什么保障在囚人士的那么一点被探视的权利有那么重要﹖我相信,真正健全的法治,必须对全社会任何一个人都适用,法律对民众的保护,也必须是公平的,没有偏废,也没有轻重之分。犯了法受监禁,是法律对他的惩处,但如果法律又赋予他被探视的权利,法庭也应该保障他拥有的这份权利。如果法庭只记得惩罚他,又忘记保障他,那这个法庭对他就是不公平的。


本来,一个在囚人士因为家庭或个人的原因,没有人可以探视他,那应该是在囚人士自己的事,法庭不必过问,但因为原诉庭判了包揽探视的公司有“串谋欺诈”罪,上诉庭又驳回他的上诉,不幸有罪公司又不服,把案件呈上终审庭,如此终审庭便不得不要面对这个奇怪的案子。


终审庭要衡量,究竟判这家小公司有罪对整体社会好一点呢,还是判他无罪好一点。判他有罪,日后那些条件比较差的在囚人士,就没有被探视的待遇了,判他无罪,则所有在囚人士都享有相同的被探视的权利。



判他有罪,世上只是少了几间说谎的公司,判他无罪,则所有在囚人士都可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可以想象,终审庭法官在这里也有两难处境。


最终,他站在在囚人士的角度,为他们着想,认为被探视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因此想出这么一个拓宽“朋友”定义的办法,再补充了三项约束,使这个权利不被滥用。这些终审庭法官,也真是用心良苦了。


一个社会连在囚人士的权利都要小心保护,那这个社会的所有人,应该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终审庭法官要传达的,还有这样的信息。


在这个案件上,原诉庭和上诉庭都判了探视公司有“串谋欺诈”罪,他们依原有的法律是没错的,但到了上诉庭,居然推翻了原诉和上诉的判决,而终审庭的权威和他公正不阿的立场,又使他表面看起来有点牵强的判决﹙为此要拓宽世俗的朋友的定义﹚,显得入情入理,而显然,终审庭比原诉和上诉两个下级法庭站得更高,看得更远,关顾得更全面。


这就是终审庭的存在意义了吧,官司打到终审庭,是非曲直一锤定音,以后相关的诉讼,都不必多费唇舌了。


作为一个普通市民,笔者如此理解终审庭的判决,希望这样理解没错。


始终令我不能理解的是,那家“串谋欺诈”的公司,怎么有这样的底气和财力,一直“玩”到终审庭去呢﹖分明是欺诈,还要上诉到终审庭,他凭什么﹖新闻报道中提到港大一位法律系首席讲师,是不是此人在背后精心策划推动呢﹖那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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