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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草案结论之前,看清这5个关键词丨大家

郭墨墨 大家-腾讯新闻 2019-11-17





一、正当程序


我亲眼见证过这样的案件:夫妻吵架后,妻子悬梁身亡了。


是自杀或是他杀?判断的关键,在于现场勘验的结果,特别是绳套等有关证据的鉴定结论。但是现实往往就是这样,就不能给你一清二楚的结论。你可以看到鉴定结论中,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不只是技术高手,更是逻辑和语言的大师。在穷尽了各种鉴定手段后,他们以美联储主席般听起来无比精确,又让人彻底懵圈的语言来表述他们的结论。用不太精确的白话来翻译,结论大概是——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


“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按照无罪推定的精神,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应当认定为不能肯定。


结果丈夫在被羁押一段时间后,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只能释放,改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还是没有证据,不能起诉,只能依法解除取保候审。


女方家属为将男方送进牢里一直闹。而男方及男方家属,也一直在闹,为了男方获得一个彻底的清白结论,因为实践中,解除取保候审程序并不等同于宣告无罪。


这个过程中,谁对谁错呢?在我看来,所有人都没有错。死者亲属、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办案机关、鉴定机构、检察院,都尽力做了自己该做的事情。


客观事实随时间过去,就是过去了,搞不清楚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这是真实世界。


记忆中的这个案子最终事实模糊,但办理程序上很清晰。依法穷尽了各种手段,只能收获这个结果,那么按照法治的精神,应当接受,哪怕面对各种情绪和责难,也应该坚持。



由于客观条件不同,不同案子之间调查难度本不可类比,但从经验上看,李心草的案子里有多角度、多场景的视频资料,有多个嫌疑人供述,有多个证人证言,有案发现场勘验,有尸体检验结果,这些事实至少对于判断是否存在犯罪,是否应该刑事立案,应该是够用的。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结合刑诉法,这些程序规定是清清楚楚的,审查并没有规定时限,如果办案人员能够依据程序勤勉推进办案,严谨给出结论,相信不会有后面的事发生。


据澎湃新闻报道:“昆明警方最初表示,事发后,因李心草的遗体并无明显外伤,并无证据证明系他杀,家属也没有提出尸检申请,故警方一直没有下发死亡通知书和不予立案通知书。


这里还有个经常引起争议的尸体检验问题,容易导致受害者亲属和办案机关的矛盾和不信任。尸检确实应当审慎,需要顾及文化、感情因素,对办案机关也有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也就是说,办案机关在尸体检验上,始终是有主动权的,不是非得家属同意不可。办案人员办案程序的严谨性和主动性不够,反过来始终需要家属敦促,家属的不平是可想而知的,而视频的出现直接引发了公信力危机。


李心草母亲的控诉,起因便是程序上的不规范


这是大多数本不应该成为社会热点的案子出现的共同原因——刑事正当程序被忽视或曲解,办案单位成了矛盾一方,使得本不复杂的案件变得复杂李心草母亲,一个多次自称不懂法的农村妇女,可以一而再的挑出办案单位的程序毛病。


在案件中,个人、调查机关,都因为各种原因天然难以取信于人,最能维护公信力的,是客观中立的程序本身现实可能是无奈的,但是正当程序可以消解不平。



那些动不动就要把案件提交上级机关,或者挪到异地处理的观点也不正确。这本身都是在破坏程序。是以舆论声浪引起“领导重视”,以“领导重视”替代正当程序。


谁闹得凶谁提级、谁特殊对待,那么公平性怎么保证?动不动把案子都提上去,移出去,上级和外地办得过来吗?社会成本谁来关心?


更重要的是,刑事办案的层级制度本身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都想交给最上面处理,最上面一锤定音,如果又不满意,到时候再找谁?



二、视频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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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公共场所摄像头已经非常普及。所谓百闻不如一见,视频在判断事实上确实经常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在传播上,视频也已经是最主流的媒体形式。一件事如果没有视频,就越来越难以成为公共事件。


李心草案件视频中“猥亵、殴打”情节,办案机关是没看见,还是装没看见,这是案件引起公愤的主要原因。


但是单凭视频就能判断存在着猥亵、殴打的情节吗?显然是不能的大学生聚会喝多了东倒西歪,异性间搂搂抱抱不值得大惊小怪。是殴打,还是“敲醒”,也需要其他证据佐证。视频不仅孤证不立,而且往往并不能直接证明事实,所见和所得之间是有距离的。同样一段视频,不同的人可能给出截然不同的观感。更不要说本身可能就不完整的视频。


当然舆论没有这个耐心,大v的观点供应更没有这个洁癖。他们早已洞若观火,搞理客中是没有市场的,从一开始就要坚定站一边,以最符合这一立场的思维展开想象,最能抓住忠粉。猜对了就是世事尽在掌握,猜错了也不要紧,和忠粉一起爽完了,转眼大家都会忘记。


新闻中所谓的反转、反转之再反转,其实都是证据问题。打官司也好、媒体事实核查也好,本都是证据的pk过程,听风是雨的人注定生活在世事不断反转的幻觉中,成为什么都不相信的人。


如果能习惯做到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那么“反转”这种一惊一乍的大型刻奇表演,就可能少一点。这是一个人理性能力的体现。



三,背景焦虑



另一个挑动情绪的关键内容,是李心草母亲关于嫌疑人有背景且嚣张的公开指控。


后来有媒体披露,三个涉事者家庭也都是普通家庭,且多为单亲。这就构成所谓“反转”。这让李心草母亲开始承受责难。该怎样看待李心草母亲对嫌疑人的背景指控呢?


背景焦虑符合一般人的日常体验:有关系必先用关系,没有关系就是社会弱势,弱势者才走程序。有关系才能办成事,才能不被欺负,李心草母亲这种背景焦虑是人之常情。


从微博上的文本可以看出,李心草母亲的背景指控是缺少证据的,她本身也缺少这种调查能力,那么她就不能提出了吗?笔者认为她当然可以提,哪怕她只有1%的肯定,哪怕信息来源只是道听途说。提出监督,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这是在依法办事。没有哪条法律说,提出监督,检举和控告,需要100%的证据。而拥有调查能力的国家机关才负有相应调查和及时回应的责任。


但是以向社会宣告的方式公开提出指控,确实可能涉嫌诽谤,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里是一个悖论,如果李心草母亲不向社会公开提出,那么她的主张多半石沉大海,如果她向社会宣告,获得支持的同时,也可能侵害他人权益。她无疑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办案机关带头认真按程序办事,李心草母亲走程序的可能性就更大一些,事情就更可能不走向互害和多输。


如果作为观者,你认为事实反转了,你被误导了,被利用了,那么你不要忘记检讨一下自己的理性能力。



四,酒精+浅社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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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聚会,吃完火锅,再连喝三场酒,喝到地铁公交下班、大脑断片,这是日常生活,这也可能是太熟悉的套路。


到底存不存在麻醉性侵这种犯罪事实,只有等待警方最终的事实核查结论。但是19岁的大二女生李心草的死,已经有太明显的教训值得人们汲取,但却被公共讨论忽视。


事件中的危险因素是比较清楚的:陷李心草于落水风险的最直接因素,是酒精。36瓶不同容量的啤酒和4支调制酒,对于年龄不大的4个年轻人明显还是太多了。需要注意的是,酒精和用于麻醉犯罪的其他药物在效果上没什么不同,而对于成年人来说,主动喝和劝喝都是合法的举动。放倒一个毫无警惕意识的人,本不需要动用什么神奇的药物。


喝酒放松是成年人的自由,但不应该放任为主动追求丧失清醒意志,对于女孩就更不应该。丧失清醒意志的人身安全风险不只在于任人摆布,更主要在于容易遭受车祸、坠落、冻死等意外事故。



一起喝酒的年轻人,即使证明不是犯罪,民事责任也是难以免除的,至少他们的不靠谱不可托付是事实。


太多案例表明,涉世未深的年轻女孩,除了小心酒精,还应当提防半生不熟的社交。这种朝露一样的浅社交在现代生活中很平常。这种社交关系很可能没有相应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是不可以托付的。半生不熟,一时聊得投机的人,你本没有必要投入那么深。


有意思的是,舆论中有人反而更在意事件中的单亲现象,言下之意这才是根本,单亲家庭居然成了大过酒精的危险因素。看来网络舆论对单亲家庭不仅是缺少善意,而且是直接持有恶意的。这也是原生家庭论谬种流传的结果。归责如此偏颇,可见有些人对于女性安全问题的认知是多么的无知和荒唐。这还是理性能力问题。


作为家长,关心和维护女儿的安全,是门专门的技术,除了衣食住行,更应该关注她们的警惕性和社会经验的正确建构。遭遇风险时再谈应对就太晚了,应该把防范意识建立在这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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