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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2017-08-24 第一环保网

摘要:当前, 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 特别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频繁发生, 成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和难点。为切实做好 2017-2018 年秋冬季(2017 年 10 月-2018 年 3 月)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 在《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 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的基础上, 制定本攻坚行动方案。

发文单位: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能源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件号:环大气[2017]110号

发文时间:2017-08-21


当前, 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 特别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频繁发生, 成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和难点。为切实做好 2017-2018 年秋冬季(2017 年 10 月-2018 年 3 月)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 在《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 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的基础上, 制定本攻坚行动方案。

 

一、 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2017 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目标的收官之年, 全力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 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 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整体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 特别是 2016 年秋冬季以来, 区域先后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过程, 影响范围大、 污染程度重、 持续时间长, 成为人民群众的“心肺之患”, 也大幅抵消了前期改善成果。 受2017 年 1、 2 月份重污染天气影响,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上半年细颗粒物(PM2.5) 平均浓度同比增长 5.4%, 是 2013 年以来首次出现不降反升的情况, 太原、 石家庄等城市甚至上升 30%以上。 这充分说明, 能否完成 2017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关键在秋冬季, 决战在重污染天气应对。

 

面对秋冬季大气扩散条件转差的不利局面, 当前大气治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 秋冬季防控措施的针对性不强, 重污染天气应对成效还不明显。 必须在落实现有措施的基础上, 采取更加严格的手段, 有效降低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 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程度。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 勇于担当、 真抓实干, 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二、 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大气十条》 考核指标。 2017 年 10 月至2018 年 3 月,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 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5%以上, 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 15%以上。

 

实施范围: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 包括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石家庄、 唐山、 廊坊、 保定、 沧州、 衡水、 邢台、 邯郸市, 山西省太原、 阳泉、 长治、 晋城市, 山东省济南、 淄博、 济宁、德州、 聊城、 滨州、 菏泽市, 河南省郑州、 开封、 安阳、 鹤壁、 新乡、 焦作、 濮阳市(以下简称“2+26” 城市, 含河北省雄安新区、辛集市、 定州市, 河南省巩义市、 兰考县、 滑县、 长垣县、 郑州航空港区)。

 

基本思路: 坚持问题导向, 把稳固“散乱污” 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成果和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作为坚守阵地, 把压煤减排、 提标改造、 错峰生产作为主攻方向, 把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 加强联防联控, 严格执法监管, 强化督察问责, 全面实施攻坚行动, 动员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 主要任务

 

(一) 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1.加快区县监测网络建设。 2017 年 10 月底前, “2+26” 城市所有 327 个区县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 、 二氧化氮(NO2) 、 可吸入颗粒物(PM10) 、 PM2.5、 一氧化碳(CO) 、 臭氧(O3) 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 其中, 县(市) 建成 2 个以上, 区建成 1 个以上。 实时对外发布信息, 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上传率达到 90%以上; 2017 年 10 月底前, 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 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 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每月 5 日前将上月审核过的数据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以县(市、 区) 为单位进行排名, 排名结果向社会公开。 各城市、各区县要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 做好数据质量控制, 每月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降尘量。

 

2.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 完善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 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经发现干扰监测数据的, 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 加快推进“散乱污” 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3.加快处置“散乱污” 企业。 对已经核实的量大面广“散乱污”企业, 本着“先停后治” 的原则, 区别情况分类处置。 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淘汰类的, 一律于 2017 年 9 月底前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 , 即断水、 断电、 清除原料、 清除产品、 清除设备, 实行挂账销号, 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 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 按照发展规模化、 现代化产业的原则,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凡被环保核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 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4.统筹开展“散乱污” 企业集群综合整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 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 2017 年 10 月1 日起, 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 企业集群的,纳入环保督察问责。 对“散乱污” 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 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按照统一标准、 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 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 实行挂牌督办, 限期整改。 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 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 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 达到环保要求, 实现做大、做优、 做强。 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 并向社会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

 

(三) 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5.全面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任务。2017 年 10 月底前,“2+26”城市完成以电代煤、 以气代煤 300 万户以上。 其中, 北京市 30 万户、天津市 29 万户、 河北省 180 万户、 山西省 39 万户、 山东省 35 万户、河南省 42 万户。 北京、 天津、 廊坊、 保定市 2017 年 10 月底前完成“禁煤区” 建设任务, 散煤彻底“清零” 。 已经列入中央财政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 12 个试点城市(天津、 石家庄、 唐山、 廊坊、保定、 衡水、 太原、 济南、 郑州、 开封、 鹤壁、 新乡市) , 要加大工作力度, 2017 年 10 月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 各地要以乡镇或区县为单位, 全行政区域整体推进以电代煤、 以气代煤工作, 集中资源,挂图作战, 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工作。

 

6.严格防止散煤复烧。 完成以电代煤、 以气代煤的地区, 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一律不得燃用散煤。 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 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 对已完成以电代煤、 以气代煤并且没有出现散煤复烧的地区, 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国家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

 

7.加强煤质监督管理。 对采暖季(2017 年 11 月 15 日-2018 年 3月 15 日) 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 积极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等洁净煤进行替代, 同时开展农业大棚、 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 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 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 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 对已完成以电代煤、 以气代煤的乡镇、 区县, 要创新煤炭管控机制, 从煤炭销售供应侧着力, 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 严禁散煤流入。

 

(四) 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8.全面排查燃煤锅炉。 对燃煤锅炉、 茶水炉、 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 确保无死角、 无盲区, 排查出的燃煤锅炉、 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 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

 

从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 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 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地区, 严格问责。

 

9.进一步扩大燃煤小锅炉淘汰范围。 各地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 提高淘汰标准, 扩大实施范围, 下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锅炉(含茶炉大灶、 经营性小煤炉)。 在 2017 年 10 月底前, 北京市城六区及南部平原地区实现无煤化, 其他区建成区全部淘汰 35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全市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 天津市中心城区所有燃煤锅炉、 滨海新区和环城四区 35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实现“清零”。 河北省各市和直管县建成区淘汰 35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石家庄、 保定、 廊坊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淘汰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其他城市县城和城乡结合部也要全部淘汰。 山西省城市建成区淘汰 20 蒸吨及以下、 县城淘汰 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山东和河南省淘汰行政区域内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10.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 任务。 2017 年 10 月底前, 纳入 2017 年度淘汰清单中的 4.4 万台燃煤锅炉全部“清零”。 其中,北京市淘汰 1500 台、 天津市 5640 台、 河北省 1.7 万台、 山西省 969台、 山东省 1.57 万台、 河南省 2914 台。 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 集中供热替代、 煤改气、 煤改电, 改用地热、 风能、太阳能、 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 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 水煤浆、 无烟煤、 兰炭、 绿焦、 原油等, 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 不具备复产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照清单, 逐一销号。

 

11.推动锅炉升级改造。 北京市完成 2500 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其他城市燃煤锅炉在改燃的过程中同步实现低氮改造。 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相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 高效脱硫装置、 低氮燃烧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 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 等脱硝装置。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 系统), 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 2017年 11 月 1 日起, 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 一律停产改造。

 

12.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 2017 年, 北京市压减煤炭消费量 260万吨、 天津市 260 万吨、 河北省 600 万吨以上, 山东省完成《大气十条》 确定的煤炭消费减量任务, 河南和山西省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 自《大气十条》 实施以来, 未按照《大气十条》 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 采暖季实施停产。 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 做到可核查、 可统计。

 

13.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在 2017 年采暖季前(2017 年11 月 15 日前),“2+26” 城市完成 72 台机组、 398 万千瓦的燃煤机组淘汰, 淘汰的燃煤机组要实现电力解列或烟道物理割断。 其中,天津市 7 台 86 万千瓦、 河北省 29 台 35 万千瓦、 山西省 4 台 120 万千瓦、 山东省 32 台 157 万千瓦。 河北省压减炼钢产能 1562 万吨、炼铁 1624 万吨、 焦炭 720 万吨、 平板玻璃 260 万重量箱; 山东省压减炼钢产能 183 万吨; 河南省压减焦炭产能 55 万吨。

 

(五) 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4.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 各地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 重点是钢铁、 建材、 有色、 火电、 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 运输、 装卸、 储存、 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 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 位置、 排放污染物种类、 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 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 于 2017 年 9 月底前报送环境保护部, 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15.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 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 在 2017 年采暖季前, 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 对煤炭、 煤矸石、煤渣、 煤灰、 水泥、 石灰、 石膏、 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 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 运输采用密闭皮带、 封闭通廊、 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 真空罐车、 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 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 并设有洒水、喷淋、 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 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 应加盖封闭, 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 汽车、 火车、 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 并配备除尘设施; 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 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 要依法予以处罚, 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六) 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6.扎实推进重点领域 VOCs 治理任务。 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严格执行石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 推进医药、 农药等化工类, 汽车制造、 机械设备制造、 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 包装印刷等行业 VOCs综合治理。 在 2017 年 10 月底前, 各地基本完成整治工作, 未完成— 15 —治理改造的企业, 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其中, 北京市完成 VOCs 治理任务 300 家, 天津市 76 家, 河北省 1227家, 山西省 222 家, 山东省 863 家, 河南省 1053 家。 大力推广使用低(无) VOCs 含量的涂料、 有机溶剂、 胶黏剂、 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 含 VOCs 物料应密闭储存、 输送, 投料、 卸料以及含 VOCs 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 涉 VOCs 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 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

 

反应尾气、 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 工艺容器的置换气、 吹扫气、 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 对泵、 压缩机、 阀门、 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 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工作。 严格控制储存、 装卸损失排放。

 

17.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 在 2017 年 10 月底前, 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 45 米的高架源, 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电力、钢铁、 焦化、 水泥、 玻璃、 有色、 砖瓦企业和燃煤锅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做到全覆盖、 无遗漏, 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 90%。 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 要查漏补缺, 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并与国家、 省、 市、 县(区)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 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 能立即整改的,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 实施停产整治; 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 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 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 关闭。 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 90%或一个月内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地区, 实行挂牌督办, 跟踪整改销号。

 

(七) 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8.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在 2017 年 10 月底前, 各城市全部完成电力、 钢铁、 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2017 年 12月底前, 完成铜铅锌冶炼、 电解铝、 原料药制造、 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对不按证排污的, 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并处罚款, 拒不改正的, 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八) 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9.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 各地要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 全方位管控网, 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 各地交通运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 确保 2017 年 12 月底前建成互联互通、共管共享的遥感监测网络, 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

 

从 2017 年 10 月起, 各城市人民政府均应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交通运输、 环境保护、 安全监管、 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 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 物流货运通道、 进京主要卡口等, 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 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 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 可由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 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 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 排放检验机构、 所属运输企业、 注册登记地、 行驶途经地等, 并向社会曝光。 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 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严厉处罚违法行为, 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 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 依法顶格处罚; 情节严重的, 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 对于车辆注册登记地、 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 实施行政问责。

 

20.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要求, 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保定、 廊坊、 唐山、 沧州市和雄安新区全行政区域以及其他城市建成区, 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 装载机、 平地机、 铺路机、 压路机、 叉车等)。

 

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船舶、 工程机械、 农业机械、 港作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 港口码头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 各相关部门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 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码头、 机场等为重点, 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 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 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21.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 从 2017 年 10 月起, 各城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沿海港口向远洋船舶销售普通柴油除外) 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实现车用柴油、 普通柴油、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燃料油“三油并轨”。 各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 每月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 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 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 供应和生产者, 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

 

违法情节严重的, 一律予以关停; 涉嫌违法犯罪的, 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九) 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22.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 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 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 从2017 年 9 月起, 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 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禁烧情况, 对未监管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 严格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

 

23.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 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 物料堆放覆盖、 土方开挖湿法作业、 路面硬化、 出入车辆清洗、 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 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 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各类长距离的市政、 公路、 水利等线性工程, 全面实行分段施工。 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 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 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采暖季期间, 停止各类道路工程、 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 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 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 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 严格监管。 出现违规的企业, 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 并向社会公开。 以平均降尘量小于 9 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 纳入市县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 自然条件特殊的地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 12 吨/月·平方公里。

 

24.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 规划, 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 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 2017 年 9 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 对污染治理不规范、 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 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按照“一矿一策” 制定整治方案, 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 各地要加强修复绿化, 减尘抑尘。 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公开。

 

25.减少烟花爆竹燃放。 各个城市要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严控方案, 明确春节期间限放区域和允许燃放时间, 有条件的城市建成区内全时段禁止销售、 燃放烟花爆竹。

 

(十) 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2+26” 城市要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 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 2017 年 9 月底前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 石家庄、 唐山、 邯郸、 安阳等重点城市, 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 50%, 以高炉生产能力计, 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 小时以上, 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焦化企业要延长至 48 小时以上。 各地要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 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 天然气炉外, 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 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 应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电炉、 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27.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 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 不含粉磨站)、 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 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 岩棉(不含电炉)、 石膏板等建材行业, 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 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 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 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 2017 年 9 月底前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地应结合本地建材行业产业特征, 提出更大范围错峰生产要求。

 

28.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 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 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的数量计; 氧化铝企业限产 30%, 以生产线计; 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 全部停产, 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 限产50%以上, 以生产线计。 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 采暖季限产 50%。

 

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 VOCs 排放工序、 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 VOCs 排放工序, 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 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 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9.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 各地要做好钢铁、 焦化、 有色、 电力、 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 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 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 制定“一厂一策” 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 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 合理安排运力, 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 80%以上。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环渤海地区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 以及为外贸货物、 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输运服务的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各地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 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十一) 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30.统一预警分级标准。 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 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 完善预警分级、 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 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 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 24 小时(可跨自然日) 均值计算; 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 36 小时以上时, 可以解除预警; 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 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 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同时, 空气质量监测 AQI 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 12 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 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

 

31.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 在 2017 年 10 月 1 日前, 各地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 逐个排查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 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 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工业企业实施 “一厂一策”, 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 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 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 一般产能过剩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 VOCs 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 5%; 全社会 SO2、 氮氧化物(NOx)、 颗粒物等在黄色、 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 20%和 30%以上, VOCs 减排比例分别达到 10%、 15%和 20%以上的量化要求。 各地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 内部调整 SO2和 NOx 的减排比例, 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减排项目清单于 2017 年 9 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32.统一区域应急联动。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 积极完善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 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及时响应、 有效应对。 在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 当预测区域内连片多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 环境保护部将基于区域会商结果, 通报预警信息, 各相关城市要根据环境保护部的提示信息, 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 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 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

 

四、 保障措施

 

(十二) 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分解落实任务。

 

以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山东、 河南省(市) 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协调推进, 分解任务, 落实责任, 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

 

环境保护部负责统筹协调, 会同有关部门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指导督促各地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落实; 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地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制定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环境保护部指导各地开展工业行业错峰生产; 公安部负责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 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 财政部负责落实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 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各地加强扬尘污染治理、 集中供暖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各地对营运车辆超载、 超限等问题进行检查, 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船舶和港作机械,配合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 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各地对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 质检总局负责指导各地开展车用油品、 车用尿素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指导各地按相关规定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 电源气源和合格油品供应保障落实。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 要切实履行责任, 落实项目和资金, 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中央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十三) 设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相关机构。

 

环境保护部、 中央编办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快落实《设置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方案》, 完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开展设置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 重点解决区域大气环境问题。 2017 年 9 月底前要初步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相关机构组建筹备和试运行, 提高跨地区环保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能力, 推进跨地区污染联防联控, 实现统一规划、 统一标准、 统一环评、 统一监测、 统一执法, 形成系统完备的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 多主体互利互助的协同治理体系, 有效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改善。

 

(十四) 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

 

在“2+26” 城市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强化专项督查机制, 采取督查、 交办、 巡查、 约谈、 专项督察“五步法”, 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

 

抽调全国环境执法骨干人员, 采取随机抽查与“热点网格” 相结合的方法, 严查超标排放、 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 企业综合整治不力、 散煤和燃煤工业锅炉治理不到位、 工业企业未完成提标改造、 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 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 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 根据“热点网格”、 工商电力数据、“12369” 投诉举报情况等, 及时发现各地存在的突出大气污染问题, 全部移交地方政府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开, 实行“拉条挂账” 式管理。 环境保护部将及时印发督办函,督促各地对问题立查立改; 派出巡查组, 对督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逐一对账销号; 对发现问题集中、 整改缓慢的城市, 进行通报、 约谈。

 

(十五) 深入开展中央环保专项督察。

 

依据《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 有关规定, 对“2+26” 城市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不力、 环境问题依然突出且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地方开展中央环境保护专项督察, 专项督察方案经报请党中央、 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重点督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不作为、 慢作为, 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 通过厘清责任、 调查取证、 移交移送, 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 切实传导压力。

 

(十六) 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加大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重点向“2+26” 城市予以倾斜。 相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 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 散煤治理、 高排放车辆淘汰、 工业污染治理、 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

 

中央财政加大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支持力度, 将天津、 石家庄、 唐山、 廊坊、 保定、 衡水、 太原、 济南、 郑州、 开封、 鹤壁、新乡市列入第一批试点城市。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 研究出台支持清洁取暖的政策措施, 统筹使用相关政府资金, 创新体制机制, 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对清洁取暖工作的支持力度, 利用 2-3 年时间, 实现试点地区散烧煤供暖全部“销号” 和清洁替代。

 

中央财政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奖励资金体现“奖优罚劣” 原则, 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对未完成本方案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或未完成以电代煤、 以气代煤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省份, 扣减相关资金, 对完成本方案确定目标的地区, 按规定增加相关资金安排予以奖励。 鼓励各地人民政府利用融资平台筹措资金, 支持清洁取暖工作。

 

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 综合运用完善峰谷价格、 阶梯价格,扩大市场化交易等方式, 降低“煤改电”“煤改气” 运行成本, 健全供热价格机制, 出台《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

 

(十七) 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

 

2017 年“2+26” 城市清洁取暖改造规模大、 任务重, 采暖季天然气需求将有较大规模增长, 峰谷差将进一步扩大, 中央企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 从关系北方地区广大群众温暖过冬、 关系重污染天气能不能减少角度出发, 与各地认真做好衔接, 切实保障采暖季电源气源稳定供应和价格稳定。

 

中石油于 2017 年 10 月底前确保完成陕京四线建设。 中石油、中石化、 中海油等要及早谋划部署, 确保气源充足供应, 加快推进储气库、 沿海液化天然气(LNG) 应急调峰站等设施建设。 相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开拓气源, 按照第十四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要求推进“煤改气”, 承担分级储气责任, 加快城市储气设施建设进度; 各地要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协调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通过自建、 合建、 租赁储气设施或购买第三方储气服务、 储气气量等方式, 逐步具备年平均 3 天供气量的应急储气能力。 实施“煤改气” 的地方须具备相应的储气调峰能力。 国家电网公司要加大与清洁供暖相关的配电电网改造力度, 与相关城市统筹“煤改电”

 

工程的规划和实施。 电网公司要按照“散乱污” 企业取缔处置要求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 严格落实电力供应。 各地要建立电力和燃气管网快速应急抢修队伍, 确保在电力和燃气管网事故状态下,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十八) 启动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

 

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 组织优秀科研团队, 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大气重污染成因、 重污染累积与天气过程的双向反馈机制、 重点行业和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 居民健康防护等难题开展科技攻坚, 探索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路线图, 对于形成的成果和共识组织专家统一对外发声, 切实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化、 精准化水平。 定期开展区域、 城市源解析, 加快形成重污染天气过程颗粒物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 2017 年 9 月底前,“2+26” 城市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继续完善烟粉尘、 SO2和 NOx减排措施, 积极探索以无组织、 非点源排放控制为主的 VOCs 和氨(NH3) 减排措施, 提升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效果。

 

(十九) 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

 

环境保护部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制定专项宣传方案,切实做好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 会同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等部门, 按照既定工作机制, 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 宣传报道、 舆情引导等工作, 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 各地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 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 各地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 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 影响范围、 污染成因, 组织各有关部门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 满足公众知情权。 要确保统一口径, 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

 

(二十) 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

 

环境保护部对各地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 月排名、 季考核, 各地每月 5 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 强化考核问责, 切实落实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环境保护部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下发预警通知函; 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 AQI 持续“爆表” 的城市和区县,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 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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