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德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69号)精神,加快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发文单位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7-08-11
文 件 号 德政办字〔2017〕71号
德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69号)精神,加快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监测网络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高,市县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应急预警、综合集成、测管联动、综合保障等能力进一步增强,初步建成水陆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设点,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 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建设超级站、城市站、乡镇站、农村站、边界站、交通站、主要产业园区站、城市网格站等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组成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每个县(市、区)建成区内建设3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同时按照均布性与重点相结合原则,每个县(市、区)内建设颗粒物(PM10、PM2.5)监测站8—10个;根据污染源分布情况,在县(市、区)城区周边乡镇建设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开展降尘监测,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建立大气污染源基础数据库。市级环保部门具备颗粒物组分分析、有毒空气污染物(铅、汞、镉、苯并[α]芘、氟)监测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供电公司配合)
2. 水环境质量监测。选择主要河流、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等流域区域,建设全市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在主要河流的跨界断面、境内水体和入河排污口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在现有监测能力的基础上,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增加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氟化物在线监测模块。县级饮用水源地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具备五参数、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叶绿素a监测能力。对列入《德州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和化工企业聚集区地下水考核点位开展监督性监测。市级环保部门具备水生生物监测、毒性化学物质监测、环境应急监测、特征污染物、城市黑臭水体、饮用水源地监测能力。县级环保部门具备地表水29项、地下水23项基本指标监测能力,部分县(市、区)具备饮用水源地61项监测能力和地下水39项监测能力。(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公用事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计委、市水产办、供电公司配合)
3.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建立市、县(市、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2017年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和省控监测点位设置,选择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场地等区域,建设全市土壤环境监测网。2020年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市级环保部门具备土壤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全分析和风险因子的监测能力,县级环保部门具备土壤采集和制备能力。(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卫计委配合)
4. 声环境质量监测。开展区域环境、道路交通、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对车站、建筑施工场地等敏感场所开展监督监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噪声功能区划分,开展功能区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自动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供电公司配合)
5.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在德州市主城区、庆云县建设陆地点辐射自动监测站,全市所有Ⅰ类放射源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建设全市辐射监测数据平台和预警系统,实现辐射数据实时上传,接近警戒值时,系统能够自动提示和报警。(市环保局牵头,市卫计委、供电公司配合)
6. 污染源监测。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对监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废水日排放量达到100吨以上、废气20吨以上锅炉及其他环境管理和环评批复中有在线设备安装要求的,要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对其排放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污染物进行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已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废气污染源,要及时更换超低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大型饮食业单位(基准灶头数≥6个)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全市规模以上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商混企业、大型堆场等重点扬尘污染源和排放重金属、VOC的污染源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环保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重点移动源、面源监测与统计。县级环保部门具备辖区污染源对标监测、行业特征污染物和应急预警监测能力。(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配合)
7. 生态状况监测。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开展生态系统监测,加强地面生态监测,实现生态保护空间红线区域动态监控。(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局、市水产办配合)
8. 机动车尾气监测。加强对机动车尾气监测能力建设的投入,增加对车辆抽测和流动监测能力,在主要交通干线安装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设备,实时对行驶车辆进行监测。在全市范围内安装10台(套)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加强对第三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管,具备对其监测数据进行溯源比对的能力,保证检测数据质量;建设机动车尾气监测数据库和数据平台,建立数据信息公开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配合)
(二)全市联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1. 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实现集成共享。建立全市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机制,排污单位及时上传自行监测结果。(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水产办配合)
2. 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网络建设,有序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大数据关联分析与应用,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水产办配合)
3. 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依法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市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水产办配合)
(三)自动预警,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1. 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建设全市精细化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完善环保、气象部门会商机制,实现空气和气象监测数据共享,提高全市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加强主要河流、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等水质监测与预报预警。建立市、县(市、区)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加密监测和数据分析预报,采取“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的模式,开展预警监测和预报。提高辐射自动监测预警能力。(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牵头,市公用事业局、市水产办、市卫计委配合)
2. 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建立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监视系统,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和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强化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安监局配合)3. 提高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能力。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生态红线区域状况监测,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估。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卫计委、市安监局配合)
(四)依法追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1. 为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持。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监测与评估,运用监测和评估结果,为考核问责县级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生态补偿机制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市环保局、市人社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配合)
2. 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市、县(市、区)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的监管职责,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实施生态环境监测与生态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办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3.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站、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运行维护工作实行第三方比对考核。依纪依法严肃查处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办牵头,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配合)
(五)深化改革,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与保障体系。
1. 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市、县(市、区)环保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实行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污染源监测事权下放管理。(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办牵头)
2. 发挥社会化监测机构作用。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各相关领域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推进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构建行业自律体系,维护监测服务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办牵头,市经信委、市质监局配合)
3. 提升监测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完善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及标准规范,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的研究和开发,鼓励支持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国际和市际交流合作,借鉴监测科技先进经验,提升全市科技创新能力。(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办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配合)
4.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环境预警与应急监测、辐射监测等能力建设,积极创建生态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市环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办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分解落实任务。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承担的任务,尽快组织开展本系统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制定本系统监测网络规划布局、优化调整、综合评价和监测信息互联互通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并从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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