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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年内启动!全国“碳市场”到底是个啥?

2017-11-24 第一环保网



从目前全国碳市场的工作进度来看,一方面国家主管部门较为谨慎,另一方面市场参与方信心也不足。

 

国家发改委气候司负责人李高在10月3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省市,纳入交易的有来自多个行业的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截至2017年9月累计配额成交量达到1.9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约45亿元人民币。试点范围内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呈现了双降趋势。全国碳市场的相关制度设计也在持续推动、完善中。

 

我国碳市场发展历程

 

碳市场是指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产生的市场。在排放总量控制的约束下,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具有了商品属性,因此可以发生交易活动。碳交易的国际公法依据是《京都议定书》,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为最大宗,所以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

 

国外碳市场开始较早,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唐方方向中国财富网介绍,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美国的西部气候倡议(WCI)和区域温室气体倡议(RGGI)两个体系、新西兰碳市场为第一梯队,市场建设运行时间较长,机制相对完善,市场交易十分活跃,欧盟碳市场每年有近一千亿欧元的交易规模。

 

第二梯队韩国、哈萨克斯坦等已经启动碳市场,但体系尚不完善,交易也不活跃;而第三梯队墨西哥、泰国、越南、巴西等国家仍处于前期研究阶段,尚未有实质政策出台。

 

中国目前处于第二梯队。我国从2012年起对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等六种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进行管理。2014年底发改委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并允许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2015年开始实行。

 

碳市场试点工作从2011年启动,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年-2014年,7个省市的碳交易市场相继开市,拉开了我国碳交易从无到有的序幕。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确保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而当全国碳市场在2017年底之前运行之后,中国或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碳市场。

 

全国碳市场推进缓慢

 

原本各试点地区的碳市场交易存在地域局限,全国碳市场的建立将使得碳交易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跨区域进行。自2016年以来,我国已经开始积极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相关政策纷纷出台。原定碳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八大类重点排放行业,今年5月国家发改委碳市场推进小组在四川、江苏两省召开的碳配额分配试算工作会议,透露出政策变化为初期阶段只锁定于电力、水泥和电解铝三个行业。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唐方方对中国财富网表示,全国碳市场推进较为缓慢,并且范围缩小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工业行业数据基础薄弱。先纳入的电力、水泥、电解铝是少数数据基础较好的行业,而其他行业数据统计精细化水平不足,难以做到设施级的统计,因此大部分行业难以采用更公平的行业基准线法。

 

另外一个原因在于我国碳金融发展缓慢。李高在31日的发布会上表示,发改委气候司坚持将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工作定位,在碳交易系统运行过程中避免过多投机、避免出现过多的金融衍生产品。

 

唐方方认为,在成熟的市场,企业往往会采用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来锁定未来碳价,降低市场波动风险,这也有利于发现真实碳价。“但国内由于金融主管部门较为谨慎,仍未批准在碳市场交易金融衍生品,不利于市场机制的健康发展”。

 

在碳市场基础上适时引入远期交易已经成为行业共识。目前,各试点地区都在抓紧开展碳期货可行性研究,碳期权、远期合约等衍生品在未来均有可能出现。2015年上海、广东、深圳、湖北等地都有碳金融产品面试,比如上海的借碳机制、CCER质押贷款、碳基金;广东的法人账户透支、配额融资抵押;深圳的碳债权;湖北的碳信托产品等。碳市场的金融创新已吸引了银行、保险、券商、基金公司的关注。

 

市场化手段激励碳减排更需制度的完善

 

碳交易的设计初衷是将公共资源私有化,如若没有排放总量控制的约束,企业就会不受限制地向大气层排放温室气体,免费占用全球性“公共资源”。碳排放权私有化并且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即是利用市场化手段对企业进行控制碳排放的激励。

 

碳交易的交易产品主要是两种,碳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碳市场交易逻辑是:基于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碳排放总量,根据历史排放或行业基准对控排企业所允许的碳排放量进行分配;排放量超过配额量的控排企业需要从其他企业或交易机构购买配额或一定比例的碳抵消;排放量少于配额的控排企业可以将剩余的配额卖出,通过开发具有减排或增汇效益的项目而获取碳抵消信用的企业也可将其卖出。

 

由于碳排放交易产品是虚拟性质,不涉及实物,所以碳排放交易机制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林佳乔对中国财富网表示,目前试点地区的碳交易体现出来的问题包括:控排企业的积极性不足、市场信息公开不足、配额分配可能过于慷慨等。因此,政策制定和监管部门更需进一步完善制度,要确保设置的减排单位能真正代表碳排放量的减少,超额的企业必须从市场购买配额以满足其法定履约要求,以保证参与者对于碳市场的信心。

 

从目前全国碳市场的工作进度来看,一方面国家主管部门较为谨慎,另一方面市场参与方信心也不足。“其实根据国外碳市场建设经验,不存在一个一开始就完美的市场,无论是欧洲还是美国的碳市场,均经历了一个‘建立——发现问题——完善系统——发现新问题——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顾虑不必太多,应该按照原定计划大刀阔斧地进行市场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细节,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促进碳减排。”唐方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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