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有这个东西的,速去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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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台营派出所
查获私藏枪支两把,
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
台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了解到,台营镇某村男子张某藏有火药枪。随后,民警对张某进行耐心劝导,使他认识到私藏枪支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张某表示,那把枪是以前用来打猎用的,近两年一直没再使用,并主动将枪交给民警。
张某主动将枪支交给民警。(图片由抚宁警方提供)
民警还了解到,和张某同村的男子谢某也可能藏有枪支。民警来到谢某家,通过交流得知谢某藏有1把祖辈遗留下来的枪。谢某主动将枪支藏匿处告诉民警,民警将枪支送检鉴定,结果显示那支枪仍然具有杀伤力。
民警在谢某藏匿枪支处将之取出。(图片由抚宁警方提供)
目前,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张某和谢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这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警方提醒: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人员应尽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上交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将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公安机关真诚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和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线索,以有效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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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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